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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 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目录目录w第一章一般规定w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w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w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w第五章产品责任w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w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w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w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w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w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w第十二章附则立法背景介绍立法背景介绍将医疗纳入侵权法之始末将医疗纳入侵权法之始末w医疗事故的概念w医疗事故vs医疗损害w医疗事故处理条例w二元化w侵权责任法与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衔接第一章一般规定w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w1987年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10年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w现阶段我国已患关系法律属性问题:民事、行政、独立w关于消费者权益的争议w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w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
3、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分则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w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w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w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
4、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w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w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w(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w(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w(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w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
5、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w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w(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w(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w(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w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w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
6、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章内容w归责原则w患者知情同意权w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w医疗机构过错的推定w医疗产品侵权责任w医疗机构免责事由w病历资料的查阅复制w患者隐私保护w制止过度检查w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本章立法背景介绍w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第54-6454-64条全面规定了医疗损害责条全面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在此之前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是由任。在此之前
7、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是由三个双轨三个双轨制构成的二元化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救济体制制构成的二元化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救济体制,改革后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则为改革后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则为一元化与三类型一元化与三类型的医疗损害责任救济体制的医疗损害责任救济体制。 三个双轨制三个双轨制构成的二元化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构成的二元化医疗损害责任制度诉因的双轨制诉因的双轨制赔偿标准的双轨制赔偿标准的双轨制鉴定的双轨制鉴定的双轨制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医疗过错医疗事故赔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偿标准人身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赔偿医学会医疗事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医疗机构医疗过错鉴定过错鉴定一、一、诉因
8、双轨制:诉因双轨制:w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服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w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w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是民事基本法,这一规定是我国法律对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予以救济的一般规定。最高院2003年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条例实施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
9、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w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二、二、赔偿的双轨制:赔偿的双轨制:条例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主要差别:条例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主要差别: 条例条例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未规定,对患者死亡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未规定,对患者死亡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年限最长不
10、超赔偿年限最长不超6 6年。年。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20年计算。年计算。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规定了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规定了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30年。年。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诉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
11、可支配收入或者农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20年计年计算。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按照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不满障标准计算。不满1616周岁的扶养到周岁的扶养到1616周岁,周岁,对年满对年满16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20年。年。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扶养人为未
12、成年人的,计算至1818周岁;被扶养人无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20年。年。误工费误工费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三倍以实际收入为基数护理费护理费仅规定陪护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仅规定陪护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计算;护理人员没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级别护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为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护理期限
13、为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无法恢复的,合理确定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无法恢复的,合理确定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20年。年。三、三、鉴定的双轨制:鉴定的双轨制:w医疗事故鉴定w司法鉴定二元化机制的弊病:w第一,分割完整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造成患者一方相互之间的矛盾。w第二,加重医疗机构举证责任,形成防御性医疗,损害全体患者利益。w第三,造成审判秩序的混乱,损害司法权威、司法公正。w第四,加剧医患矛盾。一元化体制改革:w改革的指导原则改革的指导原则要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界定医疗损害责任,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w改革的改革
14、的基本目标基本目标建立一元化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以及就医环境,推进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全发展,保障全体人民的医疗福利。“一元化三类型一元化三类型”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w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条文解读条文解读w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过错归则原则。w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15、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过错推定原则。w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w举证责任倒置(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衔接)w明确了医疗损害侵权的归责原则w侵权的四个要件缺一不可w此条明确了医务人员不可能成为被告(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关系) 合理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必须充分考虑诊合理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必须充分考虑诊疗活动的特点疗活动的特点w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16、;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w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4条规定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中的自愿原则可以作为公民知情同意权的基本法律依据之一。w1994年颁布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分别以国务院令、卫生部令的形式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做了原则约定。w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第33条规定: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w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第62条规定: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
17、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向患者做必要的解释。w1998年颁布实施的执业医师法和2002年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医方的告知义务,同时也在法律上赋予了患者知情同意权,并且规定更为详细、具体,可操作性强。w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第第26条规定: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试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w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第11条规定: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
18、及时解答其咨询。 患者本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身体和生命健康权,在处分之前,患者有权知道相关的医疗信息,从而做出理智正确的判断(就患者本身而言),同意或者选择合适的诊疗措施。 法律:每一个心智健全的人皆有权决定其身体应如何处置。案例:04年6月患者就诊,诊断为“左眼复发性结膜囊肿(术后复发)”,行左眼脂肪瘤切除术。7月出院,感觉到左眼上睑下垂,不能睁眼。 左上睑下垂系左上睑提肌损伤所致。 鉴定:诊断和治疗原则无不当,左眼上睑下垂属术后并发症。 经查:术前未明确将术后可能产生上睑提肌断裂的并发症告知患者 未明示术后风险,致使患者丧失选择手术与否的机会,并造成严重后果,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案例2:w在
19、医疗关系中患者享有充分了解医疗活动所含风险的权利和获得恰当、合理治疗的权利(合理与否应以现有医学水平及相关法律、法规、诊疗常规为标准)。应详尽告知风险并征得同意,进行恰当、合理治疗。w患者对手术的同意及对手术后果的接受应当建立在对手术风险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否则不能视为真正意义上的同意。法律分析法律分析医疗行为确实侵犯患者知情同意1、如果该医疗措施完全是目前的最佳治疗方法或必须治疗方法,应认定不影响患者的理性选择,从而根据治疗情况认定不承担责任,不赔偿或适当补偿。2、如果治疗措施的价值和目的没有显著性优势,甚至产生不利后果,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二级分析:并发症是不可避免的,完全按照诊疗常规操作,
20、医疗上无过错)与特殊治疗有关的知情同意案件 放化疗、扩展到胸穿,一般性有创治疗放化疗、扩展到胸穿,一般性有创治疗与特殊检查有关的知情同意案件 产前检查、到高额付出检查与期望值的偏差产前检查、到高额付出检查与期望值的偏差与医疗费用有关的案件 医保病人,自费药、自费耗材的使用医保病人,自费药、自费耗材的使用 使用药物案例和医保、自费病人案例使用药物案例和医保、自费病人案例医疗告知的形式书面告知:应用普遍书面告知:应用普遍 口头告知:口头告知: 常规肌肉注射; 常用药物的毒副作用; 阴道镜检查; 公示告知:应予重视公示告知:应予重视维权关键:告知义务维权关键:告知义务尽告知义务的重中之重:知情同意书
21、 知情同意书性质: 1、实质是授权 2、知情同意的书面证明 3、并不当然免责(重点分析)关于知情同意书的作用定性关于知情同意书的作用定性 1、无用论 2、万能论 3、从法律上进行分析其他作用其他作用w特许可拍摄、放映为医学、教育、科学目的,在照片与说明不能判明个人身份的前提下,对我身体适切部位进行的手术与治疗进行摄像拍照。w为医学教育的进步,特许可医学实习生进入手术室观察对我实行的治疗与手术国国 外外 日本:日本: 我同意接受上述手术。此外,对于依据多数医师判断采取认为适当且必要的追加手术、或者手术变更情况也表示同意。 此外,接受了手术以及出现可能的合并症的说明,并充分理解。对于手术结果不提出
22、异议。国国 外外 美国:美国: 我,特同意上述医师及助手们不受现在难以预测的状态所导致的情况所约束,在手术的过程中,实施预定手术、或与其相异但认为属于必要或者系我们期望的手术或治疗。 我,除(-)外,同意主刀医师实施认为必要、或符合患者期望的麻醉。w高度注意高度注意 “替代医疗方案替代医疗方案”被明确写明被明确写明需要进行告知并书面履行。需要进行告知并书面履行。w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条文解读条文解读w本条规定了紧急情况下的患者的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w对负责人与授权的负责人的理
23、解w医院授权决策制度的建立w本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主要是指患者不能表达意志,也无近亲属陪伴,又联系不到近亲属的情况,不包括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确表示拒绝采取不包括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确表示拒绝采取医疗措施的情况。医疗措施的情况。孕妇李丽云案例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医院。她的呼吸、心脏处于衰竭状态,胎心正常。(16:00)孕妇心衰加剧,需要手术。院方立即准备好手术室,并叫来了麻醉师。孕妇清醒状态下对剖腹产手术摇头,手指肖志军,示意听从肖志军意见。家属拒绝,并在病历上签字“拒绝剖腹产手术生孩子,后果自负”。( 16:30)拨打110,警察到现场证实关系,并急请神经科医生
24、确认肖志军精神状态医院启动高危孕产妇绿色通道,让患者免费入院血氧骤降为52%。实施气管插管辅助呼吸,再与家属交代病情,家属拒签。医院紧急上报北京市卫生系统各级领导患者烦躁,意识不清,瞳孔对光反应迟钝。医生立即联系手术室,准备就地剖宫,家属拒绝并阻档。彩超显示胎死宫内。 (18:24)孕妇最终呼吸、循环衰竭,心跳停止( 19:25)w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条文解读条文解读w本条是关于如何界定医务人员过错的规定。w医务人员的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故意容易理解。如何界定过失是本条的主要着眼点,“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
25、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体现了侵权法的重要概念,即注注意义务意义务。w这是界定过失的基准这是界定过失的基准。w如果一个人能够合理的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对其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那么,一般情况下他应对可能受到其损害的人负有注意义务。w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就是应当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w尽到诊疗义务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诊疗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有关要求。然而然而,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并非与合法合规是完全等同的概念,医务人员完全遵守了具体的操作规程,仍然有可能做出事后被证明是错误的判断,实施时候证明是错误的行为。医疗行为所具有的未知性、特异性、专业
26、性,不能仅凭事后被证明错误这一点来认定医务人员存在诊疗过错,不能惟结果论。关键关键是看是不是其他的医务人员一般都不会犯这种错误。w因此,本条的诊疗义务可以理解为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可本条的诊疗义务可以理解为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以尽到的,通过谨慎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避免患者受到损以尽到的,通过谨慎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避免患者受到损害的义务。害的义务。w此外,医疗纠纷解决的时间可能较长,判断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应当以诊疗行为发生时的诊疗水平为参照。w是否考虑地区、资质等因素差异,应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规定了具体要求的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一般都应当遵守,不应当
27、因地区、资质的不同而有差异,特别是基本性操作。当然对于有些诊疗行为,如地区性特殊疾病可考虑因素差异。w案例w注意义务的理解w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w(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w(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w(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条文解读条文解读w本条是关于什么情况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规定。w依据本法第54条,医疗损害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只有在本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才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w推定约等于直接认定本条第一项如何理解的问题本条第一项如何理解的问题w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w与条
28、例第二条的衔接w本条对医疗损害侵权归责的扭曲w对本条的理解适用将成为医患双方处理医疗纠纷的新焦点w立法者认为,医务人员有过错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诊疗规范毕竟不是等同的概念。例如,遇有抢救危机患者等特殊情形,医务人员可能采取不太合规范的行为,但如果证明案子当时情况下,该行为是合理的,就可以认定医疗机构没有过错。w后两项规定的情形,一方面反映了医疗机构的恶意,一方面使患者难于取得相关证据资料,这是再让患者举证已不合理。故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小结小结w本法第54条、57条、58条规定的是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w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
29、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条文解读条文解读w此即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规定。w在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纠纷中,受害患者作为医疗合同关系当事人,其固有利益被损害,既构成加害给付责任,同时也构成产品责任。因此,具有医疗侵权责任和产品侵权责任的双重性质。w对此适用无过错责任,减轻受害患者的诉讼负担,以更好的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w责任构成要件: 1.医疗产品须为缺陷产品 2.须有患者人身损害的事实 3.须有因果关系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相关规定w第四十一
30、条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w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w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w对缺陷的认定是关键w单纯的输血用血是
31、不是产品?w无过错采血、输血责任发生时应不应适用无过错的产品责任?w连带责任的理解(中山三院齐二药事件)w协商赔偿w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w(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w(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w(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条文解读条文解读w此条是关于医疗机构免责情形的规定,w侵权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一般情况下的免责情形和减责情形的内容,如受害人故意、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不可抗力。w侵权法虽然没有规定
32、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免责事由,但是,既然构成医疗意外,就说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没有过失,既然没有过失,医疗机构当然就不承担责任。因此,即使没有明文规定医疗意外为免责事由,但由于医疗损害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医疗意外没有过失,应该也就没有责任。w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因医务人员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无法避免的医疗损害后果。通常是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引起的。w医疗意外的特征医疗意外的特征: 1医务人员对损害后果不存在过失 2损害后果难以防范立法者解释:(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w正确理解本项规定,需同第二款的规定相结合。立法过程中有意
33、见认为若无第二款的规定,会使第一项的规定太过绝对。因为现实情况中,不配合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仅仅是患者一方的过错,如在医务人员尽到合理的说明告知义务和诊疗义务的前提下,患方仍不配合治疗的情况;也可能是混合过错,如既有患方的不配合,也有医务人员未尽合理的告知义务与相应的诊疗义务的情形。因此不能笼统的一概而论。w判断患方是否存在过错的前提与关键,是医务人员是否向患方履行了合理的告知义务。关于说明告知义务,本法第55条已经做了规定。只有在医务人员已经合理尽到说明告知义务,且采取的诊疗措施并无不当,医疗机构才可完全免责。(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w本项规定了两个
34、要件w两个要件均符合的情况下,对于患者的损害,医疗机构免责。w要件一: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紧急性可以概括为两类:一类是时间上的紧急性,他是指医师的诊疗时间非常短暂,在技术上不可能做出十分全面的考虑及安排;二是事项上的紧急性,是指采取何种治疗措施关系到患者的生死存亡,需要医师做出紧急性的决断。判断是否构成紧急情况,除了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外,还要考虑一下两个方面,一是患者的生命健康受到伤病急剧恶化的威胁,这种威胁应当限定为对患者生命的威胁,而不能是对患者一般身体健康状况的威胁;二是患者的生命受到威胁是正在发生的和实际存在的,不能是假想的。w现行的医疗法规与规章对于紧急情况的界定
35、为,患者因疾病发作、突然外伤受害及异物入侵人体内,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或非常痛苦的状态,在临床上表现为急性外伤、脑挫伤、意识消失、大出血、心绞痛、急性严重中毒、呼吸困难、各种原因所致的休克等。w要件二:仅仅是抢救受到生命威胁的患者的紧急情况,医疗机构是否能够完全免除责任,还不能一概而论。在紧急情况下,由于时间和治疗措施的紧迫性,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同意往往不现实,如患者重度昏迷而其近亲属又不在现场,但救治急危患者又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职责之一,无正当理由拖延救治时间导致不良后果的,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w为此,本法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
36、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w但是56条只是回答了紧急情况下难以取得患方意见时,医疗机构是否可以治的问题。如果治的过程中产生损害,如心肺复苏时致肋骨骨折并小量血气胸,再如患者窒息时因来不及采用无菌条件下的气管切开术,因情况紧急,医务人员在医院大厅实施气管切开术后导致感染。对于上述患者的损害,医疗机构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就涉及第二个要件“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在理解本条第二项的内容时,需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相区别w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w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w立法中认为这样的规
37、定太过绝对。此种情况下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还要看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合理的诊疗义务。w如何判断合理的诊疗义务。紧急情况下法律对医生在注意程度上的要求相对低于一般医疗时的情形。具体而言包括四方面:w1.对患者伤病的准确判断。这是正确实施治疗措施的前提。如情况紧急,应当在采取控制患者伤病恶化的紧急措施后,再做进一步的诊断治疗。w2.治疗措施合理适当,包括治疗措施与用药。w3.谨慎履行说明告知义务。如果事前告知不可行,那么采取紧急措施后仍应告知。w4.将紧急治疗措施对患者造成的损害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w这一免责事由的规定是出于鼓励和促进医学科学发展的需要。医学科学的发
38、展必须以医务人员的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为前提,同时,由于医疗行业的高技性、高风险性和高未知性的特点,医务人员的诊疗上的探索与创新可能会成功,但也可能失败反而给患者身体带来新的损害。对此,不能以是否治愈来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具有过错。w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w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w病历复印(主体、范围)、病历封存、病历保管提高医院人员对待病历的法律意识提高医院人员对待病历的法律意识 病历单纯为医院医教研服务的时代已经结束,而在
39、处理医疗纠纷时的原始证据作用及在医保医疗付费时的凭据作用日显突出。因此对病历书写质量的要求不再只是医院加强医疗质量进行内部监督管理的需要,更关键的是病历质量将面对的是来自广大患者及社会的挑剔以及法律的约束。 因此,医务人员必须要重新审视病历的功能、作用和社会价值,树立法律观念,从法律的高度来看待,将其作为证据来对待。举证不能与败诉举证不能与败诉医疗机构举证不能的几种情况病历丢失病历被证明为伪造病历内容有缺陷医疗行为本身有问题对方获得胜诉最稳妥的办法就是让医疗机构举证时出现第1、2、3种情况惨痛经验教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40、,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不进行鉴定的风险! 理论和事实分析(案例)w患者和医院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应当通过信息交流和信息公开等办法解决。病历书写基本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w1、真实原则该原则要求病历记载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不得涂改和伪造病历。如果在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涂改与修改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使人无法了解原来的内容。如果认定病历不真实,法院可直接判决医院败诉。w2、准
41、确原则是指病历记载的内容应当准确无误,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w3、及时原则“及时”原则要求医务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病历内容的书写。 4、完整原则该原则要求病历内容完整和病历资料完整。规范在有大量关于病历内容完整性的规定。5、规范原则该原则是规范新增加的原则。包括书写用笔、语言、术语表达等。电子病历w电子病历有关问题及风险防范 w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卫生部于2010年2月22日发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w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
42、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w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w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隐私的保护,是民法上每个自然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普遍性,并非只存在与医患关系之间,但是基于医患关系的特殊性以及当前医患纠纷中的现实矛盾,本法对这类特殊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作了专门的规定。w现代民法关于隐私权的通说认为,隐私权的客体隐私权的客体包括:w1身体秘密w2私人空间w3个人事实w4私人生活,w与此对应,隐私权主要包括四项基本权能基本权能:w1
43、隐私隐瞒权又称保密权w2隐私利用权w3隐私维护权w4隐私支配权,公民有权对个人隐私按照个人意愿进行支配,可以公开部分隐私,准许他人察知、利用。如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允许医生检查身体的隐私部位,了解个人经历、生活习惯等。w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侵害的表现形式:w一一、泄露患者隐私泄露患者隐私w既包括将在诊疗活动中掌握的患者个人隐私信息向外公布、披露的行为,也包括未经患者同意而将患者的身体暴露给与诊疗活动无关的人员的行为。(案例一)w关于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和医疗机构教学需要的冲突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和医疗机构教学需要的冲突,美国于1974年制定了专门的隐私法,对患者隐私的保护是直接而强有力的,同时,美
44、国的教学医院管理制度也非常的规范,其通行做法是当患者入院时向其告知本院为教学医院,以及见习教学对患者的要求;如果不同意则不得进行或者建议其转院。患者及家属的同意也并不是概括性的,不同的阶段都要分别征求意见。w二、二、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w涉及患者病史、病情、私人信息的医学文书及资料一旦被披露,不但引起患者内心的精神痛苦,还往往会导致对患者社会评价的降低。实践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情况也分为两种:w一是出于医学会诊、教学或者传染病防治的需要。w二是医院管理不善,向未取得患者授权的人公开。w第一种情况下,不仅要考虑患者隐私权,也
45、要兼顾医学本身的特点以及医疗行业公益性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判断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关键,就是看是否造成患者的损害,一般来说,如果注意隐去患者相关个人信息等,就不至于对患者造成损害,也就不导致侵权责任的产生。对于第二种情况,则应加强医疗机构病案方面的管理。(案例二)w本条中造成患者损害的,包括两层含义:w一、必须有损害事实。w二、因果关系的具备。w一般来说,“造成患者损害的”大多表现为精神损害。对于精神损害,根据本法第22条的规定,只有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w案例一诊疗过程中,心电图检查患者享有的权利,医务工作者应尽的义务 案例二 2001年患者刘静诉石河子医学
46、院附属医院侵权案。w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w本条针对的是过度检查问题。w过度检查,一般是指由医疗机构提供超出患者个体和社会保健实践需求的医疗检查服务。w特征:w1为诊疗疾病所采取的检查手段超出疾病诊疗的基本需求,不符合疾病的规律与特点w2采用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w3费用超出正常所需。w形成原因形成原因(立法者认为)(立法者认为):w一、现行医疗体制不健全,看病贵,以药养医,以检养医;w二、受司法实践中医疗举证责任倒置的影响。为应对举证压力,医疗机构采取了防御性医疗对策,而过度检查就是其表现之一;w三、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不完善。w“过度医疗”与“不必要检查
47、”的理解w违反诊疗规定是认定不必要检查的依据w要通过鉴定得出违反诊疗规范的结论w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条文解读条文解读w本条针对医闹问题。w当前医疗领域中的医闹行为较为严重,发生损害,患者及其家属到医院闹事者比比皆是。有的法官说,患者受到损害找法院解决的,是有觉悟有素养的患者。言外之意,找到医院扰乱正常秩序、妨害医务工作人员工作生活的,为数较多。本条规定的是警示性规定,警示患者遵守法律,保护好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禁止医闹行为,违反者,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本条含义明确,就是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
48、责任,就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如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都在其中。其他章节相关条文解读其他章节相关条文解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w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w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
49、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 可以合并适用。w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w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w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
50、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w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w第三十三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w第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