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沉降监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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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地面沉降监测.精品文档.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技术规程Technical code for land subsidence monitor and control (征求意见稿)2008 上海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技术规程Technical code for land subsidence monitor and control 主编单位: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批准单位: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 月 日2008 上海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008 号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地面沉降监测与

2、防治技术规程为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等单位主编的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技术规程,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该规范统一编号为 ,其中1.0.4为强制性条文。自2008年 月 日起实施。本规范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管理,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负责解释。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八年 月 日前 言本规程是根据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007184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384号)以及上海市政府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62号),密切结合上海市地面

3、沉降监测与控制的工程实践,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和广泛征求本市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本规程对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工作的技术要求进行了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地面沉降的监测与防治工作。本规程共分五章,内容包括:1.总则;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4.地面沉降监测;5.建设工程地面沉降监测;6.地面沉降防治;7.成果编制和归档及其条文说明。本规程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具体由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至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地址:上海市灵石路930号,邮政编码:200072),以便修编时参考。主编单位:上海市地质

4、调查研究院参编单位:上海申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主要起草人: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二八年 月 日目 录1 总则12 术语33 地面沉降监测43.1 一般规定43.2 技术设计43.3 监测范围53.4 监测网布设53.5 监测设施建设63.6 监测方法与技术要求73.7 监测精度83.8 监测频率94 建设工程地面沉降监测104.1 一般规定104.2 监测方案104.3 监测范围114.4 监测项目114.5 监测网(点)布设124.6 监测方法与技术要求134.7 监测频率144.8 监测预警155 地面沉降防治165.1 一般规定165.2 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165.3 基坑

5、降水工程设计、施工175.4 地下水人工回灌196 成果编制和归档236.1 一般规定236.2 监测成果报告的编制236.3 设施竣工报告的编制246.5 资料归档要求25附录A 基岩标、分层标建设26附录B 地下水位监测井与地下水人工回灌井成井工艺技术要求34附录C 回灌井堵塞的判别及处理38附录D 回灌井的维修和保养42附录E 地下水位监测井与地下水人工回灌井竣工验收报告52附录F 建设工程地面沉降监测报表样表55附录G 建设工程地下水位监测报表样表56附录H 建设工程分层标组监测报表样表57附录J 建设工程水量监测报表样表(水表法)58本规程用词说明591 总则1.0.1 为了贯彻执行

6、国家和上海市地质灾害防治政策,为上海市地面沉降监测与与防治提供技术支撑,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内地面沉降的监测、防治等。1.0.3 建设工程地面沉降是地面沉降重要组成部分。1.0.4 由人为活动诱发的地面沉降,对区域地质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必须按照上海市相关规定进行监测、防治工作。1.0.5 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工作,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 术语2.0.1 地面沉降 land subsidence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地壳表层松散土层压缩并导致地面标高降低的地质现象。2.0.2 止水帷幕 waterproof curta

7、in用于阻截基坑侧壁及基坑底地下水流入基坑而采用的连续止水体。2.0.3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 Land subsidence monitoring devices监测土层变形及地下水位动态变化的各类测量标志及其配套的仪器设备。2.0.4 基岩标 benchmark on bedrock 穿过松软岩土层,埋在坚硬岩石(基岩)上的地面水准观测标志。2.0.5 分层标 borehole extensometer埋设在不同深度松软土层或含水砂层中的地面水准观测标志。2.0.6 地下水位监测井 groundwater level monitoring well用于监测地下水位变化的管井设施。2.0.7 地

8、下水人工回灌井 groundwater artificial recharge well用于地下水人工回灌的(或同时具备开采与回灌功能的)管井设施。3 地面沉降监测3.1 一般规定3.1.1 在地面沉降易发区内应进行地面沉降监测工作。3.1.2 地面沉降监测工作实施前,应根据区域实地情况编制设计书,并由主管部门审批确认。3.1.3 监测项目一般包括地面沉降监测、土层分层沉降监测、地下水位监测、采灌水水量监测等。3.1.4 地面沉降监测应采用精密水准测量、GPS测量或其它技术方法。3.1.5 监测水准网宜采用国家一、二等水准网,GPS监测网宜采用固定站、一级网、二级网,区域地面沉降监测网的基准点

9、应为基岩标、建于基岩之上的GPS固定站、周边IGS站。3.1.6 地面沉降监测成果应进行检查验收,并编制检查验收报告。3.2 技术设计3.2.1 地面沉降监测技术设计书编制前,应组织踏勘并收集下列资料:1 测区地形图、已有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分布图;2 已有地面沉降监测资料;3 测区地质、水文资料。3.2.2 在测区调查及资料收集的基础上,应根据监测目的编制地面沉降监测技术设计书,编制提纲如下:1 任务由来及目的、意义;2 技术设计的依据;3 测区已有工作条件;4 测量方法及主要技术要求;5 任务分工;6 组织实施;7 成果资料检查验收;8 提交成果。3.3 监测范围3.3.1 监测范围应依据地面

10、沉降发育规律、发育程度等确定。3.3.2 监测网可以设为全面网或逐级控制网,必须覆盖整个沉降区域,宜充分考虑地面沉降近期发展扩大的可能范围。3.3.3 水准网监测范围可分为中心城区、局部区域两个层次。3.3.4 GPS监测范围应为上海市全市行政区范围。3.3.5 土层分层沉降监测范围应为上海市全市行政区范围,垂直方向上以能够控制各类土层动态变化为宜。3.3.6 地下水动态监测范围应为上海市全市行政区范围,垂直方向上以能够控制各类含水层动态变化为宜。3.4 监测网布设3.4.1 水准网布设1 地面沉降一、二等水准网应按统一的技术要求布设。一等水准路线宜沿道路布设,水准路线应闭合成环,并构成网状;

11、二等水准网应在一等环内布设;2 一、二等水准网应选取基岩标、深标或其它稳定的点作为结点,新埋设水准点、临时转站点不得作为结点;3 用于局部区域高程控制的水准点,布设间距宜按0.5km布设,可视实地情况适当调整;4 用于地下水开采区和中心城区(特别是工程建设活动密集区)的水准点,宜在水准网基础上按照等间距或者按照远离监测区方向逐渐稀疏的原则适当加密;5 轨道交通、高架道路、天然气、防汛墙等线型工程的地面沉降监测点宜沿其走向布设,监测点布设间距宜按0.5km布设,局部重点监测区域可按0.20.3km间距适当加密。对于地质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应沿垂直(斜交)于线型工程走向适当布置少量的监测点;3.4

12、.2 GPS网布设1 地面沉降GPS监测网应具有较强的图形条件以及足够的观测点重复率;2 地面沉降GPS监测网应按固定站、一级网、二级网三个层次布设。布网时可逐级布设、越级布设或布设同级全面网;3 一、二级网应布设成连续网,除边缘点外,每点的连接点数不得少于2点;4 一级网边缘点连接应构成大的闭合环,边界线宜圆滑;5 二级网应附合在一级网上,附合的一级网不得少于3点;6 一、二级网应选取稳定的基岩标、基岩点、固定站作为沉降基准,基准点在平面上应均匀分布,应能控制整个监测区域;7 地面沉降GPS监测网设计时应对沉降基准的选取、优化和突发情况进行充分的规划和论证,必须保持沉降基准的可靠、稳定、连续

13、;8 各级GPS网相邻点的平均间距应符合表4.4.2要求。相邻点最小间距可为平均间距的1/31/2;最大间距可为平均间距的23倍;表4.4.2 GPS网中相邻点之间的平均距离等级一级二级平均间距(km)1579 一、二级GPS网点应与永久性跟踪站(固定站)联测;一级不得少于3站,二级不得少于2站;3.4.3 地下水位动态监测网布设1 布设地区以覆盖全市潜水和承压含水层分布地区为原则;2 布设密度以掌握地下水流场动态变化规律为原则;3 应具备监测井建设、长期保护(存)的场地;4 与现有同层次开采井间距不宜小于影响半径量值。3.5 监测设施建设3.5.1 监测网建设1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建设应按照监

14、测网络规划设计要求进行;2 监测设施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网点移位、标志类型更改等,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3 监测设施建设过程中应做过程质量记录,用于质量检查、验收评审和最终资料的汇交和归档;4 地面沉降普通水准点建设应符合规范的规定;3.5.2 基岩标、分层标建设基岩标、分层标建设应满足附录A的相关技术要求。3.5.3 GPS点建设1 埋设现场应具备GPS点监测的客观条件并便于GPS监测点的长期保存;2 一、二级网观测墩可在现场浇灌,也可先行预制,但其底盘必须现场浇灌。为便于高程联测,底座上必须同时埋设不锈钢标志;3 GPS固定站现场拼装观测台、底座时,必须保证各连接螺丝拧紧到位,并保持顶部钢板水

15、平;4 GPS固定站、观测墩应根据现场条件分别制定标牌,注明点号、联系单位、联系方式及“测量标志、严禁破坏”的标志;5 标石埋设后,必须经过(至少)一个雨季后方可用于观测。基岩点埋设后,必须经过(至少)一个月以后方可用于观测;3.5.4 地下水位监测井成井工艺宜按附录B执行。3.6 监测方法与技术要求3.6.1 监测技术方法1 地面沉降监测应采用精密水准测量或GPS测量方法进行监测。2 土层分层沉降监测 可采用自动化监测仪或人工测量方式进行监测。3 地下水位监测可采用自动化监测仪或人工测量方式进行监测。4 水量监测1)开采井可采用在出水管路中安装流量表的方法进行水量监测;2)回灌井可采用在回灌

16、(进水)管路中安装流量表的方法进行水量监测;3.6.2 监测技术要求1 地面沉降测量精密水准测量、GPS测量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应规范的规定。2 土层分层沉降监测1)自动化监测须与人工测量校准,验证稳定后方可投入使用;2)人工测量技术要求应符合规范的规定。3 地下水位监测1)应根据地下水监测频率要求,设置自动化监测仪水位监测频率;2)应依据安置说明书,正确安装自动化监测仪;3)人工监测前应校正测量所需的电表和测绳;4)应确保测绳与电表线路畅通,工作正常;5)必须以监测井固定测点高程为地下水位测量的起算高程;6)应在电表指针发生偏转,稳定在最大与最小值之间时,读取测绳深度;7)测量时,应连续测量三次

17、,取其平均值作为本次测量成果数据。4 水量监测1)测量前,应确定流量表的起始读数;2)应取流量表的现状读数与起始读数之差为实际开采量或回灌量。3.7 监测精度3.7.1 监测等级1 上海市中心城区、局部区域沉降监测网的首级高程控制监测等级为一等,应采用区域一等水准网,按照一等水准测量要求执行;在此基础上的水准加密网监测等级为二等,应采用区域二等水准网,按照二等水准测量要求执行;2 区域GPS一级网应实现上海全市范围内地面沉降GPS测量整体性控制,GPS二级网应是在一级网基础上的局部加密。3.7.2 监测精度1 一、二等水准测量的每公里水准测量高差中数的偶然中误差M和每公里水准测量的全中误差Mw

18、,应符合规范的规定;2 GPS一、二级网测量精度应符合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8314)中A、B级的规定;3 土层分层自动化监测精度平均绝对误差应不大于1 mm;人工分层标监测精度应符合规范的规定;4 地下水位监测精度应为0.01m;5 当使用流量表进行水量观测时,观测精度应为0.1m3。3.8 监测频率3.8.1 地面沉降监测频率宜按照表4.8.1执行。3.8.2 监测频率可根据区域地质情况、年平均沉降量和建设工程具体情况适当调整。表 3.8.1 监测频率工程类型监测频率1精密水准测量中心城区1次/年局部区域1次/年2GPS测量一级网1次/年二级网1次/年3土层分层监测1

19、次/月4地下水位监测1次/月5采灌水水量监测1次/月4 建设工程地面沉降监测4.1 一般规定4.1.1 建设工程因施工建设或运营诱发的周围区域地面沉降,应在地面沉降影响范围内进行监测工作。4.1.2 监测前应进行现场踏勘,收集相关资料,根据相关规范、规程编制监测方案。4.1.3 地面沉降监测成果应进行检查验收,并编制检查验收报告。4.2 监测方案4.2.1 监测方案编制前,应对拟建场地进行现场调查,并收集下列资料:1 场地工程勘察成果报告;2 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报告;3 工程设计、施工相关资料。4.2.2 监测方案宜包括下列内容:1 工程概况(包括工程类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概况、工程设计和

20、施工方案概况及工程周围重点保护对象等);2 监测方案编制依据;3 监测范围;4 监测项目;5 监测网(点)布设;6 监测方法与技术要求;7 监测频率;8 监测预警;9 监测成果及监测报告主要内容;10 监测仪器设备和监测人员组成。4.3 监测范围4.3.1 监测范围应依据建设工程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等级、工程类型和特点及周边环境条件确定。4.3.2 根据监测目的、任务的不同,监测范围宜划分为常规监测区和重点控制区。无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资料时,可参考表5.3.1确定。表4.3.1 建设工程诱发地面沉降监测范围分区表建设工程类型监测范围监测范围分区常规监测区重点控制区基坑 工程止水帷幕完全阻断降水目

21、的层3H03H-止水帷幕非完全阻断降水目的层坑内降水6H03H3H以外坑外降水10H隧道 工程盾构法施工的地下铁路、道路、管道、隧道工程2D02C2C以外注:表中H为基坑开挖深度;D为隧道底板埋深, C为隧道外径。4.3.3 常规监测区范围内的监测工作应符合现行上海市相关工程建设规范或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4.3.4 建设工程出现突涌、流砂等问题时,监测范围应适当扩大,以能控制地面沉降影响范围为宜。4.4 监测项目4.4.1 监测项目一般分为地面沉降监测、土体分层沉降监测、地下水位监测、降排水量监测等。4.4.2 监测项目宜依据建设工程类型进行选择,也可参照表4.4.2执行。表4.4.2 监测项

22、目表序号建设工程类型监测项目基坑工程隧道工程1地面沉降监测2土体分层沉降监测3地下水位监测-4降排水量监测-注:应测项目;选测项目。4.5 监测网(点)布设4.5.1 水准控制网布设1 建设工程地面沉降监测区域外应布设一等、二等水准控制网,水准控制网由基准点组成。2 基准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基准点应在施工之前布设,宜布设在监测区域之外可靠位置,观测稳定后,方可投入使用;2)基准点不宜少于3个;3)可选用建设工程场址区附近的基岩标或不受建设工程影响的分层标作为基准点;4)监测期间,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确保其正常使用。4.5.2 监测点(井)布设1 基坑工程1)地面沉降监测点应埋设至原状土,

23、标头应低于地面20cm,应采用套管和井盖保护;2)地面沉降监测剖面宜垂直于基坑边界布设,剖面间距宜为50100m,每侧边剖面线不宜少于1条,并宜布设于基坑侧边中部。若因场地条件限制无法全部布设时,监测剖面不应少于2条;3)剖面线上的地面沉降监测点宜从基坑边界起向外布设,点间距宜由密至疏布设;4)常规监测区监测点布设技术方法应按现行上海市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5)重点控制区地面沉降监测点间距宜为1020m。施工和降水对地面沉降影响较大时,监测点间距宜取下限。必要时监测点也可适当加密,但点间距一般不宜小于5m;6)降排地下水之前,应在基坑内、外布设与降水目的层同层次的地下水位监测井,监测井过

24、滤器底端一般不宜超过止水帷幕底端。基坑内监测井不应少于1口;基坑外监测井不应少于2口,宜在垂直基坑边界的方向上布设。井间距以能控制降水目的层的水位动态变化趋势为原则选用;7)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结果确定为中等及以上危险性级别的基坑工程,宜在地面沉降影响范围内进行土体分层沉降监测,可采用分层沉降标测定,布设深度宜大于2.5倍基坑开挖深度,不宜小于基坑围护结构以下10m;2 隧道工程1)地面沉降监测点应埋设至原状土,标头应低于地面20cm,应采用套管和井盖保护;2)监测剖面应在隧道轴线两侧垂直于隧道轴线布设,剖面间距宜为12km。相邻隧道掘进区间长度小于1km时,每个区间段布设的监测剖面不应少于1条

25、;3)剖面线上的地面沉降监测点宜从隧道轴线向外布设,点间距宜由密至疏布设;4)常规监测区监测点布设技术方法应按现行上海市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5)重点控制区地面沉降监测点间距宜为510m,地质条件变化较大区域监测点间距宜取下限;6)地面沉降影响范围内应进行土体分层沉降监测,可采用分层沉降标测定,布设深度宜大于隧道底板下3倍隧道外径深度。4.6 监测方法与技术要求4.6.1 监测技术方法1 地面沉降监测1)应采用精密水准测量的技术方法,监测等级为一等水准测量和二等水准测量;2)应采用吴淞高程系统或独立高程系统作为监测的高程控制系统。2 土体分层监测应采用精密水准测量技术方法,监测等级为一等

26、水准测量和二等水准测量。3 地下水位监测监测技术方法同3.7.1。4 水量监测1)水量监测应包括排水量及回灌量的监测;2)水量可根据观测的对象、现场条件和测量精度等选用流量表进行监测;3)采用流量表进行监测的,监测技术方法同3.7.1。4.6.2 监测技术要求1 沉降监测1)在沉降监测之前,应对基准点进行联测。监测期间,应定期对基准点进行联测,以检验其稳定性;2)在工程施工之前,应对各监测点的高程初值进行测量,取两次合格的高程平均值作为初值;3)同一工程的监测,宜固定监测人员和仪器,并应采用相同的监测方法和监测路线;4)沉降监测精度要求应符合表4.6.2的规定。 表4.6.2 地面沉降水准监测

27、网测量技术指标监测网等级往返较差、符合差和闭合差(mm)检测已测测段高差之差(mm)一等0.30.45二等1.01.5注:n为测站数。2 地下水位监测1)地下水位监测技术要求同4.7.2;2)水位监测精度应为1cm。3 水量监测1)水量监测技术要求同4.7.2;2)当采用流量表进行水量观测时,观测精度不应低于0.1m3。4.7 监测频率4.7.1 建设工程诱发地面沉降的监测频率宜按照表4.7.1执行。表 4.7.1 监测频率建设工程类型工况描述应测项目监测频率选测项目监测频率基坑工程基坑降水、开挖到结构底板浇筑完成后1周每23天监测一次每23天监测一次结构底板浇筑完成后1周到地下结构施工至0.

28、0标高每周监测12次每周监测1次地下结构施工至0.0标高之后每周监测1次每月监测2次隧道工程隧道掘进施工过程中每周监测1次,之后逐步减少频率-隧道掘进施工结束后每半年至少监测1次,沉降敏感区域加密监测,沉降相对稳定后,每年监测1次-4.7.2 监测频率可根据区域地质条件、年平均沉降量和建设工程具体情况适当调整。4.7.3 监测项目的累计变化量超过预警值时,应适当加密观测:基坑工程连续3个月的地面沉降月平均变化量和隧道工程连续3年的地面沉降年平均变化量小于1.0mm时,可停止监测。4.8 监测预警4.8.1 地面沉降监测预警值应由累计变化值控制,并应结合上海市地面沉降控制要求和地面沉降发育程度等

29、因素综合确定。4.8.2 常规监测区预警值应按现行上海市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4.8.3 重点控制区预警值宜依据上海市地面沉降控制要求、建设工程场址区地面沉降发育程度、对地质生态环境等的影响程度以及重要建(构)筑物和设施的保护要求等因素,由建设方会同地面沉降防治管理部门和设计单位组织专家论证,综合确定监测预警值。当无具体预警值时,可参照表4.8.3执行。表4.8.3 建设工程诱发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监测预警值工程类型地面沉降累计值(mm)基坑工程68三隧道工程574.8.4 基坑工程地面沉降监测区地面沉降预警值也可由降水目的层水位观测值进行预警,通过控制地下水位达到控制地面沉降的目标。5 地面

30、沉降防治5.1 一般规定5.1.1 为了有效控制地下水开采诱发的地面沉降,应优化地下水采灌格局、合理开发地下水资源。5.1.2 为了有效控制建设工程诱发的地面沉降,应对建设工程进行合理规划、设计和施工。5.1.3 通过地面沉降监测和评估,应依据地面沉降控制的要求,采取规划控制、设计控制、施工控制和地下水人工回灌等防治措施实现地面沉降的控制。5.1.4 在地面沉降防治技术中,可优先选用能有效控制地面沉降的新技术、新方法。5.1.5 为了有效控制地下水开采诱发的地面沉降,应系统总结年度地下水采灌、地下水位和地面沉降动态,编制下年度地下水采灌方案,内容应包括方案制定的依据、原则、方法、指标等。5.1

31、.6 需进行降水的建设工程在工程设计或施工方案评审中认定需要进行地下水人工回灌的,应实施人工回灌措施。5.1.7 建设工程降水后常规监测区外地面沉降现象明显时,宜考虑实施降水含水层地下水人工回灌措施。5.2 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5.2.1 在地面沉降易发区内编制详细规划以及进行地下水开采、建设工程时,应按照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地面沉降进行危险性评估。5.2.2 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包括下列3个部分:1 现状评估:通过相关的调查、试验、测试、计算与分析,在深入分析拟建工程场区地质条件、地下水位动态等基础上,对地面沉降发育现状进行评价,作为地面沉降控制的依据;2 预测评估:应根据地面沉

32、降发育现状规律及拟建工程特点,采用适当方法对地面沉降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并对拟建工程场区的地面沉降发育现状进行预估;3 综合评估:对地面沉降发育现状及发展趋势对拟建工程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和危险性进行综合评价,并分析评价拟建工程诱发或加剧地面沉降的可能性;5.2.3 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执行,各种地面沉降控制措施应以危险性评估为依据,因地制宜地采用。5.2.4 各类建设工程的地面沉降评估应按照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程(DGJ08-2007)执行。5.3 降水工程设计、施工控制5.3.1 地面沉降发育区内的各种降排地下水的建设工程,应在设计和施工中按

33、照地面沉降评估成果改进设计、优化施工或采取相关的措施,实现地面沉降的控制。5.3.2 在地面沉降控制重点关键性区域,降排地下水的设计、施工方案应通过地面沉降控制措施评审后实施。5.3.3 降水工程设计前,应取得区域和场地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资料、基坑围护设计施工资料和周围环境资料。5.3.4 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坑工程应在基坑工程设计评审时,对基坑降水设计进行重点论证、审查:1 位于吴淞江故河道分布区,开挖深度约310m的基坑工程;2 位于第层暗绿灰黄色硬土层缺失区,降排2层微承压水的基坑工程;3 降排层(第一承压含水层)或层(第二承压含水层)承压水的基坑工程;4 疏干潜水且未设置有效隔水帷幕的

34、基坑工程。5.3.5 疏干潜水的基坑工程宜设置有效的隔水帷幕,不能设置有效潜水隔水帷幕的基坑工程宜扩大基坑监测范围,并采取有效的地面沉降控制措施。必要时应设计回灌方案和减小地面沉降的措施预案。5.3.6 降排承压水的基坑工程,降水设计前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降水单位,进行专门的现场水文地质试验,取得降水设计参数,进行预测分析,论证降水对环境的影响,保证降水(减压)方案能够满足区域地面沉降控制要求,并应组织专家对降水方案进行论证。5.3.7基坑工程应充分重视降水工作,降水设计应与围护结构设计同步进行,相互协调,在满足降水设计要求的同时,应将基坑降水和开挖施工诱发的地面沉降影响严格控制在最小程度。5.

35、3.8 考虑地面沉降控制要求,降水设计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降水方案应综合考虑基坑开挖深度、水文地质条件、围护设计、施工工艺、环境保护要求和地面沉降控制要求,选择适宜的降水方式;2 降水方案应对降水影响范围及降落漏斗曲线进行预测,预估降水引起周围区域地面沉降范围和可能诱发的地面沉降量,对地面沉降预测评估不能满足要求的基坑降水工程,应调整优化降水方案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3 降水方案宜根据预测结果、周围重要建(构)筑物保护和地面沉降控制要求,提出降水引起的地面沉降预警值或地下水位预警值;4 需降排(微)承压水的设计、施工方案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设计降压井的结构,并根据基坑开挖不同工况的降水运行要

36、求设计井位;5 对降水可能诱发周围区域较大地面沉降的基坑工程,降水方案中应有地面沉降防治预案和有效防治措施。对于预测诱发地面沉降影响巨大的降水工程,应在降水运行之前做好地面沉降控制措施。5.3.9 基坑降水可能引起较大地面沉降时,宜设置回灌井,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抽水和回灌同步进行,或先抽水后回灌的降水方案,以有效控制地面沉降。降水运行前,应通过现场注水试验等方法确定回灌井点的位置和数量。当降水影响范围内有重要保护建(构)筑物时,应按照其保护要求,在其附近采取布设回灌井点等地面沉降防护措施。5.3.10 对采用地下水回灌控制地面沉降的基坑工程,降水井与回灌井宜保持一定的间距或过滤器布设在不同深

37、度,地下水回灌总量宜与抽水总量相近。5.3.11 降排承压水的基坑工程施工前应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其内容应包括控制周边地面沉降的完整应急措施预案。5.3.12 基坑降水运行时,应安装计量装置,按时记录抽水量,严格控制抽水强度,随基坑开挖进度逐步调整抽水量。在满足开挖施工安全要求的同时,应严格控制地下水位降幅。在降水期间,宜对地下水位控制实行信息化管理与动态监测。5.4 地下水人工回灌5.4.1 回灌井布设1 回灌井布设原则宜按表5.4.1-1执行。表5.4.1-1 回灌井布设原则类别地面沉降发育地区工程建设场区附近土体变形明显地区自来水管网到达地区具备符合水质标准的回灌水源需考虑发挥

38、应急取水作用考虑与同层次开采井之间的距离考虑与同层次降水井之间的距离与同期埋设的水准点布设方向、范围一致性考虑同层次含水层区域地下水流动方向深层地下水人工回灌井-浅层地下水人工回灌井-2 回灌含水层宜满足下列水文地质条件:1)含水层分布平缓,具有一定渗透性,地下水流速缓慢;2)含水层厚度较大,储水条件好,空间延展性广;3)含水层顶底板隔水层分布稳定且具一定厚度,具备一定隔水性能;4)含水层水温稳定,无地温异常变化;5)含水层及地下水中不含腐蚀过滤器过滤器的有害气体和化学成分。3 回灌井布设场地应满足表5.4.1-2要求表5.4.1-2 地下水人工回灌井布设场地要求类别具备建设、长期保存的场地具

39、备建设、回灌结束前使用的场地具备DN300市政供水管网,且同径的供水和排水管道畅通具备DN100或以上的市政供水管网,且同径的供水和排水管道畅通具备三级用电负荷等级距回灌井30米范围内不得存在污染源无在建工程活动的影响深层地下水人工回灌井-浅层地下水人工回灌井-5.4.2 回灌井施工1 地下水人工回灌井成井工艺宜按附录B执行;2 回灌井钻探施工工艺应符合水文地质钻探规程DZ/T 0148的相关规定及上海地区钻探经验。5.4.3 回灌工艺1 地下水人工回灌工艺可采用真空回灌或压力回灌。真空回灌要求地下水静水位埋深宜大于10m;压力回灌适用于地下水静水位埋深较浅(小于10m)的含水层,或不宜采用真

40、空回灌工艺的回灌井;2 真空回灌管内水位以上至电动控制阀之间的管路应具备良好的密封条件。 3 压力回灌过滤器网的抗压强度应满足压力回灌要求;井管与泵座应密封。过滤器过滤器4 回灌管路1)回灌井管路系统宜由输水管路、进水管路、回流管路、排水管路组成;2)回灌井需具备应急开采地下水功能时,回灌井管路系统宜由输水管路、进水管路、回流管路、排水管路和应急用水管路组成。5 真空、压力两用回灌井的管路装置,可参照宜图5.4.3-5执行;图5.4.3-5 真空、压力回灌管路装置示意图5.4.4 回灌水源1 回灌水源宜采用自来水,浅层地下水人工回灌水源也可采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降水获取的地下水作为回灌原水;2

41、 回灌原水用自来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GB5749相关规定。5.4.5 回灌井监测1 回灌过程中应对回灌量、静水位、动水位、回灌原水水温、地下水水温、回灌原水和地下水水质、真空度、压力等内容进行监测;2 回灌井回扬过程中应对地下水回扬量、颜色、臭味、悬浮物、气泡等物理性状进行监测;3 地下水人工回灌井监测内容、监测频率、精度宜满足表5.4.5要求。表5.4.5 地下水人工回灌井监测频率、精度一览表类别观测项目监测频率单位精度监测时间地下水人工回灌井深层地下水人工回灌井回灌量1次/旬立方米1回灌结束前回扬量符合表6.4.6相关要求回扬结束前应急开采量1次/天停泵前地下水位静水

42、位与回扬频率一致米0.02回扬前动水位0.05回灌结束前水温回灌原水度()0.5回灌过程中地下水真空压力真空度毫米汞柱10 压力兆帕0.01水质监测回灌原水24次/年成井时首次取样,回灌开始后回灌原水与地下水同步取样地下水24次/年浅层地下水人工回灌井回灌量1次/天立方米1回灌结束前回扬量符合表6.4.6相关要求回扬结束前地下水位静水位与回扬频率一致米0.02回扬前动水位0.05回灌结束前水温回灌原水度()0.5回灌过程中地下水压力兆帕0.01水质监测回灌原水1次/半年成井时首次取样,回灌开始后回灌原水与地下水同步取样地下水1次/半月4 地下水水样采集、保存和送检应符合水文测井工作规范DZ/T

43、0181和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B12999相关规定;5 水样测试要求应符合地质矿产实验室测试质量管理规范DZ/T0130相关规定。5.4.6 回扬方式及频率1 回灌、回扬宜采用连续回灌12h、定时回扬一次的方式,回扬宜在回灌前进行;2 松散含水层回灌井的回扬频率,可参照表5.4.6执行。表5.4.6 回灌井回扬频率及时间要求岩性压力类型回扬频率粗砂砾石管网压力1次/2日水泵加压12次/2日中细砂管网压力12次/日水泵加压23次/日粉砂管网压力23次/日水泵加压34次/日3 回扬过程中当浑浊水出尽、再出清水时可停止回扬;5.4.7 回灌井维护与保养1 回灌井堵塞及处理方法宜按附录C执行;2 回灌井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宜按附录D执行。5.4.8 回灌井验收1 回灌井竣工后应履行竣工验收程序;2 回灌井验收指标应包括设计和施工技术规定的各项指标,包括成井结构、取芯取样等;3 水位降深、单位涌水量等指标可通过抽水试验获取,并作为成井质量的考核指标;4 竣工验收报告要求应按附录E执行。6 成果编制和归档6.1 一般规定6.1.1 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工作中,应分别编制监测成果报告、设施建设竣工报告,在评审或验收后,应按照资料汇交的有关要求提交上海市地质资料档案馆归档。6.1.2 建设工程地面沉降监测、防治的中间成果报告、报表等应及时提交给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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