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第四章[6]教学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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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第四章6教学ppt课件 学习目的和要求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求了解消费税的概念、特点以及会计了解消费税的概念、特点以及会计处理;处理; 熟悉消费税的纳税人、征收范围和适用税率形式;熟悉消费税的纳税人、征收范围和适用税率形式;掌握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掌握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重点重点:消费税的计算消费税的计算难点难点: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区别与联系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区别与联系第四章第四章 消费税消费税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一、概念和特点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法律依据 2008年11月5日国

2、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第四章 消费税消费税消费税的特点消费税的特点 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且范围不断扩大。 税率档次多,且不统一。 征收环节单一。 税收负担价内转嫁。第四章第四章 消费税消费税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烟、酒、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和涂料等14个税目第一类是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

3、特殊消费品;第二类是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第三类是资源类消费品;第四类是其他消费品 第四章第四章 消费税消费税三、三、 纳税人纳税人1. 1.生产销售生产销售( (包括自用包括自用) )应税消费品的应税消费品的, ,以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由生产者直接由生产者直接纳税。纳税。2.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除受托方为个人外除受托方为个人外, ,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3.3.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进口应税消费品的, ,以进口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进口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由海关代征。个人携带或者邮寄由海关代征。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 ,连同关税一并计征。连同关税一并计征。4.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第四章 消费税消费税四、税率四、税率 我国现行消费税税率分别采用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复合税率三种税率形式。多数消费品采用比例税率;黄酒、啤酒、成品油等实行定额税率;卷烟和白酒实行从价比例和从量定额的复合税率。 1、比例税率:如高档化妆品的消费

5、税税率15% 2.定额税率:如啤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50元/吨。 3.复合税率:既从价定率又从量定额。实际是上述(1)和(2)的复合。如:白酒,既按销售额征收20%的消费税,又按销售量征收0.5元/斤的消费税。第四章第四章 消费税消费税税 目税率(税额)一、烟1. 卷烟批发环节(1)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在70元以上的(含)(2)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在70元以下的2. 雪茄烟3. 烟丝11%+0.005元/支56%+150元/标准箱36%+150元/标准箱3630%二、酒1. 白酒2. 黄酒3. 啤酒(1)每吨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含

6、)(2)每吨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3)娱乐和饮食业自制的啤酒4. 其他酒20%+0.5元/500克(或500毫升)240元/吨250元/吨220元/吨250元/吨10%表4-1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第二节消费税的计算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的计算方法。在14类应税消费品中,黄酒、啤酒、成品油实行从量定额计算,卷烟和白酒实行混合计算,其他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计算。一、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计算方法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的应税消费品,其消费税税基和增值税税基是一致的,都是以含消费税(价内税)而不含增值税(价外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一)销售额的确定销售

7、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二)含税销售额的换算应税消费品在缴纳消费税的同时还要缴纳增值税。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三)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计税的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8、。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包装物押金一般为含增值税收入,在并入销售额征税时,应将其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四)销售额的其他规定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2.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

9、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3.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消费税。4.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五)应纳税额的计算从价计征消费税按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二、从量定额计征消费

10、税的计算方法实行从量定额计征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一)应税数量的确定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二)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黄酒、啤酒以吨为税额单位,成品油以升为税额单位。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1)黄酒:1吨=962升。 (2)啤酒:1吨=988升。(3)汽油:1吨=1 388升。 (4)柴油:1吨=1 176升。

11、(5)航空煤油:1吨=1 246升。 (6)石脑油:1吨=1 385升。(7)溶剂油:1吨=1 282升。 (8)润滑油:1吨=1 126升。(9)燃料油:1吨=1 015升。(三)应纳税额的计算从量计征消费税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乘以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征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计征消费税的计算方法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既从价又从量的混合计征办法计算消费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四、自产自用、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

12、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例如,卷烟厂生产烟丝,再用生产的烟丝生产卷烟。实行从价定率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实行混合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

13、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具体规定如下:甲类卷烟10%;乙类卷烟5%;雪茄烟5%;烟丝5%;粮食白酒10%;薯类白酒5%;其他酒5%;酒精5%;化妆品5%;鞭炮、焰火5%;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汽车轮胎5%;摩托车6%;高尔夫球及球具10%;高档手表20%;游艇10%;木制一次性筷子5%;实木地板5%;乘用车8%;中轻型商用客车5%。五、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

14、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实行混合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六、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的计算办法消费税实行“一物一税,税不重征”原则。七、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一) 卷烟之外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实行混合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15、(二)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的计算1.确定适用税率(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其中,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2)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56%;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6%。2.确定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3.计算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

16、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八、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的计算改在零售环节计征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九、卷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自2009的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1.纳税义务人:在我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3.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不含增值税销售额。4.适用税率:自2015年5月10日起,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

17、5元/支加征从量税。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6.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第三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的计算一、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政策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消费税在政策上分为三种情况:(一)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二)出口免税但不退税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抵扣。(

18、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抵扣。二、出口退税率计算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消费税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这是退(免)消费税与退(免)增值税的一个重要区别。当出口的货物是应税消费品时,其退还增值税要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而退还消费税则按该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计算。企业应将消费税税率不同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三、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计算(一)消费税退

19、税的计税依据出口货物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二)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算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定额税率四、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退(免)税后的管理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办理退(免)税认定。第四节消费税的申报与缴纳一、减免税1.对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2.对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3.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4.从2009年1月1日起,对符合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

20、0%且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5.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收消费税。6.军品以及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的应税产品在生产环节免征消费税,出口不再退税。7.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二、纳税环节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是指应税消费品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在哪个环节发生纳税义务。我国现行消费税实行价内税,采用一次课征制,即只征一道税

21、,一般选择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或进口环节缴纳。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

22、进口的当天。四、纳税期限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五、纳税地点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纳税地点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地点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地点4.退关或国外退货的应税消费品的补税地点第五节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一、会计账户设置一、会计账户设置消费税与增值税之间存在着税基一致和交叉纳税的关系。消费税是价内税的性质决定了其会计处理只需对应缴纳以及已缴纳的消费税进行核算。在“应交税费”账户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

23、目进行会计核算。该明细账户采用三栏式账户记账,贷方核算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方核算企业实际缴纳的消费税或待扣的消费税;期末借方余额表示企业多缴的消费税,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尚未缴纳的消费税。该账户的对应账户主要有“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成本”“委托加工物资”“应付职工薪酬”“销售费用”“长期股权投资”等。二、基本会计处理二、基本会计处理(一)一般会计处理1.销售需要缴纳消费税的物资应交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发生销货退回及退税时做相反会计分录。缴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2.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

24、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或抵偿债务等,除按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外,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行为,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应交消费税。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3.企业将自产的产品自用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企业并没有现金流入,因此,应按产品成本转账,并据其用途记入相应账户。当企业将应税消费品移送自用时,按其成本转账,借记“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产成品”或“自制半成品”科目。企业以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按自用产品的销

25、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交消费税,借记“在建工程” “销售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不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4.随同产品销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企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5.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款(除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规定由受托方缴纳消费税外),受托方按应交税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

26、税”科目。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将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生产成本”“自制半成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按规定准予抵扣的,按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6.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以及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企业,在销售实现时,按应缴消费税税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企业因受托代销金银首饰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金银首饰的,其应交的

27、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以其他方式代销金银首饰的,其应交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7.对进口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单位缴纳的消费税应计入应税消费品成本中,借记“固定资产”“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在特殊情况下,先提货后交税时,可以通过“应交税费”科目进行会计处理。(二)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的会计处理1.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2.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时,如按规定实行先征后退方法的,按下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28、:(1)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在计算消费税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缴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应税消费品出口收到外贸企业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缴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2)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其缴纳的消费税应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在应税消费品报关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实际收到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发生退关或退货而补缴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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