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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科)第12章 信托和融资教学ppt课件第12章 信托和融资租赁法信托的概念、特征及分类1)信托的概念2)信托的特征 (1)信托以信任为基础,以委托为依据(2)信托财产上的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3)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4)信托责任的有限性 (5)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3)信托的分类(1)以受托人身份的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商事信托与民事信托(2)以信托设立的目的来分类,可分为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3)以设立信托行为的不同标准来分类,可分为设定信托和法定信托 (4)以受益人的不同来分类,可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5)以设立信托的行为不同来分类,可分为契约信托和遗嘱信托(6)以信托产生的方式不同来分类,
2、可分为明示信托与默示信托信托法概述信托法概述 信托法是调整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信托法包括信托基本法和信托业法。信托基本法是规定信托基本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内容包括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资格及各自的权利义务、信托的类别及设立和终止等。 信托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1)委托人(2)受托人(3)受益人2)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 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信托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即借以产生信托法律关系的信托财产。3)信托法律关系的内容(1)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知情权。管理方法调整权。 撤销权。 解任权。 选任
3、新受任人的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主要有: 确保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的义务。按照法律、信托行为的规定向受托人支付的报酬的义务。除委托人已在信托文件中声明保留权利者外,不得干预受托人的活动。当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时,如其解除信托的时期不利于受托人,则应赔偿受托人因此所受损害(如报酬的减少等)。 (2)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受托人的权利主要有:管理信托财产与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请求法院变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权利。 费用及损害补偿请求权。 就自己的执行信托获得报酬的权利。 为信托行为所授予的权利。 受托人的义务主要有:诚信、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忠实义务。对信托财产分别管理的义务。 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的
4、义务。 共同受托人共同行动的义务。 账簿制作义务、报告与保密义务。 交付信托利益的义务。信托财产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义务。 受益人的权利主要有:信托受益权。 放弃信托受益权。享有委托人的知情权、管理方法变更权、撤销权、解任权。 受益人的义务主要有 依信托行为规定,给付受托人报酬。补偿受托人在执行信托过程中垫付的有关费用。信托的运作1)信托的设立 (1)信托的设立的概念 (2)信托设立的条件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取得并占有的财产,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3)信托文件的内容信托的目的 委
5、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范围 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4)信托的效力无效信托无效信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第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第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第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撤销信托第一,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信托行为第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6、信托行为信托行为被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第一,返还财产第二,赔偿损失第三,其他法律后果第三,其他法律后果3)信托的终止 我国信托法规定,有下列情形出现的,信托终止。(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2)信托的存续违法信托目的(3)信托的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5)信托被撤销(6)信托被解除12.2融资租赁法律制度融资租赁概述 1)融资租赁的概念 2)金融租赁的特征(1)金融租赁是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一种交易活动。(2)金融租赁涉及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货方三方当事人和至少两个合同。 (3)租赁财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4)承租方对设备和供货方有选择权利,并承担相应责
7、任。(5)金融租赁的租期较长,租赁期限大致与设备的使用年限相同。3)金融租赁的种类(1)直接租赁(2)转租赁(3)回租租赁(4)杠杆租赁(5)委托租赁融资租赁合同1)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特征 (1)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 (2)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租赁标的物是由出租人依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 租赁合同与购货合同相联系 以租赁形式融通资金为其主要职能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变化 租期较长 合同不得随意解除 合同期满,承租人对租赁物有留购权 2)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 (1)融资租赁合同的有效要件 主体合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合同当事人。租赁物的名称
8、。租赁期限。租金。 租赁物件的购买与交付。租赁物的质量保证与维修保养。租赁物件的保险。 租赁物件的残值和期满处置。租赁保证金和经济担保。违约条款。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条款有以下内容:购货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关系条款。承租人不得中途解约条款。对出租人免责和对承租人保障条款。对第三方的责任条款 .转租赁条款。租赁债权的转让和抵押条款。预提所得税条款。3)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合同的约定,完成各自承担义务的行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具体履行可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出租人如何购买设备、供应商如何交付设备,二是承租人如何使用、处理设备。 4)融资租赁合同的变更 (1)主体的变更合同的转
9、让 (2)内容的变更 5)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6)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思考题思考题1、信托的种类有哪些?2、简述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3、什么是融资租赁,它的特征是什么?4、融资租赁合同的有效要件包括哪些?案例分析1、2010年3月5日,北京达成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达成公司)与安保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安保信托公司)签订一份资金信托合同,约定信托资金金额为400万人民币,信托类别为自益信托,存续期暂定2年;约定若达成公司变更受益人,安保信托公司有权收取受托金额0.8%的变更手续费;关于信托的变更、撤销、解除、终止,要经过安保信托公司同意。5月6日,达成公司与指针公司签订一份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
10、,约定达成公司向指针公司出让上述资金信托合同中的信托受益权,在5月16日前签署合同;当日,安保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收取指针公司交付的受益权转让手续费人民币32000元,但其后一直未办理转让。5月17日,指针公司向达成公司发函要求停止合同,造成达成公司的经济损失。问题1.北京达成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权转让信托受益权?2.北京达成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能否解除信托?3.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属谁? 答案:(1)可以。该信托为自益信托,我国法律对自益信托的转让并无进行强制性的规定。信托有效成立后,委托人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受益人,但信托文件中另有规定的除外。达成公司与安保信托公司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约定
11、若达成公司变更受益人,安保信托公司有权收取受托金额0.8%的变更手续费,属于信托文件的另有规定,安保信托公司已收取手续费。(2)有权解除。根据信托法53条,自益信托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达成公司变更受益人是经过安保信托公司的同意,则安保信托公司应当为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而其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的行为显然属于违反其作为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和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造成达成公司经济损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达成公司有权解除资金信托合同,信托解除是信托终止情形之一。(3)归属于北京达成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信托法54条,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
12、下列顺序确定归属:首先是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其次是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2、甲与朋友创建A有限责任公司,多年经营有所收益后,拿出20万元人民币,于2009年10月5日与乙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信托合同,用于投资,期限为两年,其受益人为其经营伙伴丙公司。在乙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运作过程中发生以下事情:(1)A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宣告破产;(2)乙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看到楼市前景大好,于是把A有限责任公司的信托财产用于房产的投资,没有征得委托人的同意,房产投资收益归乙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所有;(3)将A公司信托资金存放在乙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账户上管理,没有单独立账分别管理;(4)乙信托公司由于连续两年年检
13、不合格,被中国人民银行撤销。请问:1.A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是否影响原信托的存在?2.乙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在运行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3.乙信托公司是否终止信托职责?答案:1.不影响。根据信托法第五十二条,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2.存在违法行为。第二十六条 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根据信托法第二十九条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
14、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3.终止信托职责。信托法第三十九条 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 (三)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3、2006年2月14日,环宇邮电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简称环宇公司)与天津市同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同盛公司)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环宇公司应同盛公司要求从新锐公司购买总价值为650000元的富士数码冲印设备Frontier340,由新锐公司负责向同盛公司交付设备,环宇公司向新锐公司支付货款,环宇公司只承担根据购销合同规定向新锐公司支付设备货款的责任,除此之外,购销合同规定的其他所有责任、义务,均由同盛公司承担并履行,环宇公司对设备不作任何陈述
15、和保证,并且对设备的任何瑕疵不负任何责任,与设备的瑕疵相关的任何索赔应当在同盛公司与新锐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直接解决;租赁期限为4年,租金总额694043.52元(共48期)。 2006年2月22日环宇公司向新锐公司支付了货款,新锐公司于2006年4月向同盛公司交付了货物,同盛公司出具了设备验收报告。同盛公司向环宇公司支付了前七期租金,之后,同盛公司认为环宇公司一直没有提供富士激光数码冲印设备的进口证明文件,因此没有支付剩余的租金。环宇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同盛公司支付剩余的租金及违约金并且承担诉讼费用。答案: 环宇公司与同盛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16、规定,故为融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合同签订后,环宇公司已按约定向供货方新锐公司支付了设备款,同盛公司亦收到了设备,并进行了验收。但同盛公司仅支付了部分租金,且经多次催要,仍未支付拖欠租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环宇公司依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起诉要求同盛公司支付租金得到支持。 我国法律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在此融资租赁合同中也约定,环宇公司对设备的任何瑕疵不负任何责任,与设备的瑕疵相关的任何索赔应当在同盛公司与新锐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直接解决,故环宇公司没有义务提供设备的相关进口文件,同盛公司
17、应当要求供货商新锐公司提供,环宇公司应当协助。4、2003年6月,某租赁公司根据某电视机厂的委托,向电视机厂推荐广东某实业公司为供货商,随后三方就买卖片状电阻生产线设备的事宜进行了洽谈。同年9月,租赁公司按照电视机厂与广东某实业公司协商的条件与实业公司签定了购货合同,该合同明确规定,货物质量保证、设备验收等直接由实业公司向电视机厂负责。电视机厂也在该合同签字,表示同意。同年12月,电视机厂与广东某实业公司又签订了一份片状电阻生产技术合作合同,对设备应达到的技术指标作了具体规定。随后,租赁公司与该电视机厂签订了以该设备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广东某实业公司直接向电视机厂交付设备,交付之日为
18、租金起算日;若发生设备质量问题,则租赁公司不承担责任,由电视机厂向深圳某实业公司索赔,租赁公司协助。 该设备于今年1月交付,电视机厂进行了验收,并会同广东某实业公司对设备进行了安装调试,发现该设备未达到设计标准。为此,租赁公司会同电视机厂与广东某实业公司签订了处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片状电阻生产线设备由电视机厂负责修整,广东某实业公司向电视机厂赔偿16万元。后来,租赁公司因电视机厂拖欠租金,多次索要未果,向当地法院起诉,电视机厂在答辩中称:租赁公司交付的租赁物在使用中未达到设计标准,而租赁公司又未及时对外索赔,故拒绝支付租金。 答案: 本案涉及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是否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问题。
19、根据合同法第244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除非“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在本案中,出租人只是向承租人推荐了出卖人,对租赁物的选择最终是由承租人决定的。例如,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与出卖人协商的条件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的,并且在买卖合同上签字确认,随后承租人又与出卖人签订了有关片状电阻生产线的技术合作合同。这些行为足以表明,出租人并未干预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另外,如果当事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由出租人承担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那么,出租人应该承担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但事实上,在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日后发生租赁物的质量问题,出租人不承担责任,而由承租人负责索赔,出租人只是负责协助。因此,本案承租人电视机厂在诉讼中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