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律责任 —与行政处罚法、刑法的衔接.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税收法律责任 —与行政处罚法、刑法的衔接.ppt(140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讲授:张彤电话:13190114868E-mail:Z,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案例教学,征管法对税务行政主体的规定征管法对税务行政程序的规定行政处罚法对征管法的影响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民商法有关规定对征管法的影响税务行政案件败诉的隐患,探讨问题:,一 征管法与税务行政主体的规定,(一)对税务分局的理解(二)县稽查局行政主体资格及处罚权限 (三)稽查局的职权范围(四)稽查局局长的权限,案例:被告不是税务局而是税务所,某纳税人为新开业户,在其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后,税务机关按照程序核定其月应纳税款500元,并下达了核定税款通知书,告知其每月10日前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但直到次月11日也未见其到税务
2、机关申报缴纳税款,12日,某税务所依法对其下达了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其不申报纳税的违法行为处以1500元的罚款。,15日,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1500元的罚款。该纳税人不服,在缴清了税款、滞纳金之后,以其滞纳税款仅几天时间而税务机关处罚过重为由向该县人民法院以该县税务局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 该县人民法院对案情经过认真的审查分析后,认为该纳税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不准确,裁定其更换被告后再行起诉。,要求分析:,1本案中被告应是谁?2税务所为什么可以成为本案的被 告?,二 征管法对税务行政程序的规定,(一)应注意的难以操作的程序(二)对不合理的程序规定的
3、救济(三)对未明确规定的程序的把握,案例1,2003年3月,某县国税局稽查局对纳税人A公司2002年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论为该公司少申报税款5万元,决定按征管法63条补税5万元,加收滞纳金5万元,并罚款2.5 万元。同年5月,有人向市国税局稽查局举报该公司2002年度有偷税行为,市国税局稽查局检查结论为该公司偷税7万元,决定再补税2万元及加收滞纳金0.4万元。同年12月,省国税稽查局又抽查到该公司,检查结论为该公司偷税10万元,决定再补税3万元,加收滞纳金0.6万元。 该公司起诉到法院,并要求税务机关解释哪次检查结论正确?,稽查案件办案时间的规定,(1)对同一纳税人检查的次数是否应有限
4、制?(2)若要启动第二次检查程序,是否应有前提条件?(3)若要启动第二次检查程序,应有哪些程序的规定? (4)产生复查结论与原查结果不一致的原因?,程序的价值:,1.提高法律公正的直观度和认同度2.控制权力的滥用3.增强法律的理性,体现法律的文明精神4.体现执法的规范性,米兰达规则 毒树之果,三 行政处罚法对征管法的影响,(一)违法构成要件与案件的认定 (二)税务行政处罚应注意的程序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1违法构成要件的认识 2对偷税行为和偷税罪的认定 3对企业虚报亏损的认定 4核定征收案件的认定,(一)违法构成要件与案件的认定,案例2: 某酒店于年月日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年月日,某市地
5、税局某分局受理了该酒店的纳税申报,月分该酒店申报税款为零。分局立即派两名税务人员,对该酒店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酒店在纳税上存在严重问题,年月,该店实现营业收入万元,应纳营业税税款元,该酒店零申报属虚假申报。税务人员在进一步检查时又发现,该酒店在月日办理税务登记前,已营业了个多月,这三个月累计实现营业收入万元,应纳营业税万元(其他税种不考虑)。,该酒店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缴或少缴的营业税税款共计万元。根据查清的事实,税务人员拟定了处理意见: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该酒店不缴或少缴税款万元的行为,已构成偷税,除补交税款、滞纳金外,对该店处以所偷税款倍罚款;另外,该店偷税的数额和比例均
6、已构成犯罪,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例2:讨论的问题,1、纳税人的偷税数额是多少?2、你认为应该怎样处理?3、如纳税人的行为已构成了 偷税罪,在移送前税务机关可否处以罚款?、偷税行为与偷税罪如何界定?,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 帐簿、记帐凭证,危害后果,造成,主观方面,故意,法理分析:,1、关于“偷税数额认定”: 偷税数额只能认定为7600元 未办理税务登记之前未缴的3万元不能认定为偷税。,2、关于“处理”: 对认定为偷税的7600元应按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处罚; 对未认定为偷税的3万元只能按征管法第64条第2款“不申报纳税
7、”的规定处罚 都是“由税务机关追缴,并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关于偷税犯罪移送前税务机关可否罚款的问题,移送前可以罚款?,移送前不可以罚款?,刑法201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
8、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案例3,2005年5月11日,某市国税稽查局对A公司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申报亏损49万元,2003年度亏损50万元。但该公司2003年度实际亏损45万元,多报亏损5万元。稽查局要求该公司把2004年度的亏损调整为94万元。并对多报亏损的原因进行调查。经多方调查发现,由于该公司的财务人员对某些税收政策不了解,多列了支出。导致2003年度,2004年度该公司多报亏损5万元。,要求分析:,本案件该如何处理?,1996162号,税务机关在对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
9、,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调减其亏损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其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1996653号,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年度申报表中所报亏损数额多于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不缴或少缴所得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认定其为偷税而应处以罚款的,可将查出企业多报的亏损额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税所得,再按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以此作为罚款的依据。,2005190号,一、虚报亏损的界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
10、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 二、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三、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案例4,陈德惠律师事务所自1994年11月成立后,在大连长海县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其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采取了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经大连市地税局稽查分局收集证据证明,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共偷逃企业所得税、营业税、
11、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共计人民币114万多元。2000年12月5日,大连市地税局稽查分局依法对该律师事务所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二)税务行政处罚应注意的问题,告 知 程 序 送 达 程 序,*案例*,某公司属国有商业企业,主要经营化妆品、五金、针百、家电等批发零售业务。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计划,某县地方税务局依法对其进行纳税检查, 结果发现该公司当年应核增应纳所得额36万元,应补企业所得税12万元。2003年9月14日地方税务局对该公司做出补税的税务处理决定,限于2003年9月30日前缴纳,但该公司到期未按照规定缴纳所应补缴的税款。,在2003年10月8日地方税务局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之后
12、,该公司向地方税务局提出书面异议,认为地方税务局的处理决定明显不合理,存在重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有些可以税前列支的项目没有予以确认等问题,要求重新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但是地方税务局认为该公司不是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没有做出答复,更不会做出复议决定,争议的税款也一直没有入库,该公司便误认为所补缴的税款可以不缴了。,2004年11月4日地方税务局向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扣缴税款通知书,强制划拨了该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以抵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对地方税务局采取强制划缴银行存款的措施,该公司一直蒙在鼓里,并不知自己的权益已被他人侵害,直到次月收到银行对账单为止。2004年12月30日该公司以地方税务局程
13、序违法,没有收到扣缴税款通知书,所补的税款与实际有明显出入等理由,向上一级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2005年2月25日上一级地方税务局做出维持县地方税务局强制执行措施的复议决定。,(三)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四)处罚的追溯时效与税款的追溯时效(五)一事不二罚在税务行政处罚中的适用,例5,2003年3月18日,某市地税局稽查局稽查科向该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决定于3月21日依法对该公司2002年度营业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该公司接到税务检查通知书后,立即对本公司2002年度营业税纳税情况进行了自查。通过自查发现,公司2002年度12月18日将自己开发的写字楼10间销售给某单
14、位,房屋已交付买方,房款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第一期房款300万元的合同付款期已到,发票也已开出,但因没有收到房款,就一直挂在“应收账款”科目,没有计入“主营业务收入”,造成当月少纳营业税15万元,城建税1.05万元,教育费附加0.45万元。,该公司于稽查实施前的3月20日,向主管地税征收局补报补缴了营业税15万元,城建税1.05万元,教育费附加0.45万元,滞纳金0.539925万元。 市地税局稽查局稽查科于3月21日至23日,对该公司2002年度营业税纳税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除该公司已经自查发现的问题外,没有发现其它问题。,案例5 :,讨论的问题:1、对该公司的行为应如何定性?2、应该如
15、何处理?,观点一:,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27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观点二:,应当定性为偷税,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考虑到当事人有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应在所偷税款50至5倍的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标准,但最低不得低于所偷税款的50。,观点三:,行政处罚法27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属于偷税但可以减轻处罚,而且处罚标准可以
16、低于所偷税款的50。,案例6,2003年1月6日,某市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电话,称本市居民姜某自1996年3月至今一直从外地收购粮油进行销售, 既未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也从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过税款,有偷税行为。稽查局于次日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发现姜某自1996年3月至2002年底确实在未办理任何登记的情况下,向本市13家学校食堂销售了2309125.88元(含税)的粮油食品而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其中:1996年度到1999年度销售粮油1201162.78元, 应缴增值税56930.51元;2000年度销售粮油390814元,应缴增值税15031.31元;2001年1至4月销售粮油127000
17、元,应交增值税4884.62元;2001年5月至12月销售粮油310020元,应缴增值税11923.85元;2002年度销售粮油280129.10元,应缴增值税10774.20元。7年共计未缴税款99544.49元。,2003年1月,检查科出具税务稽查报告的主要意见是要姜某补缴共销售粮油的增值税99544.49元,并全额定性为“偷税”,处偷税总额的50%的罚款,即罚款49772.25元。,案例6:讨论的问题,你同意检查科的意见吗?,观点一: 姜某未申报缴纳的税款9954449元均应定性为“偷税”,应就其全额处以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91号) “
18、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观点二: 姜某未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不能定性“偷税”,只能作为“不申报纳税”行为对待,但该行为具有连续性,故可以对未申报缴纳的全部税款进行追征,并全额处以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观点三: 对2001年5月1日以前未申报缴纳的税款应定性为“偷税”,而对2001年5月1日以后未申报缴纳的税款则应作为“不申报纳税”行为对待。应分别按不同法律条文追征税款并处以罚款。,观点四:姜某未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均不能定性“偷税”,只能作为“不申报纳税”行为对待;只能对20
19、00年至2002年未申报缴纳的税款进行追征;并且只能对2001年5月1日以后未申报缴纳的税款进行处罚。,征管法52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细则80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细则81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
20、以及明显的笔误。,我们认为:,一、关于如何定性?,姜某未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不能定性为 “偷税”,只能作为“不申报纳税”行为,按征管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二、关于追征期,征管法第64条第2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三、关于如何处罚?,只能对2001年5月1日以后未申报缴纳的税款进行处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第1条第2款: 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只就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以后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处百分
21、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某县国税稽查局于2004年5月26日9月16日对该县五交化大楼商场进行发票使用的专项检查,查出该商场在2002年月2004年月期间,利用代开、单联填开、 大头小尾等手段,违章使用商业零售发票份,偷税元。,*案例*,鉴于此,该县国税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55条及有关税法规定,追缴其发票违章所偷增值税元,并对其偷税行为处以一倍罚款即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第七项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之规定,对其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行为处以
22、罚款元。,要求分析:,下列哪种意见正确?为什么?,A 发票违法行为B 偷税行为C 发票违法行为和偷税行为D 发票违法行为或偷税行为,行政处罚法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法理分析:,“ 一事不二罚 ” 是指行政机关对于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即行政机关对于违法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只能依法给予一次处罚,不能重复处罚,“同一违法行为” 与“法规竞合”“牵连违法”,法规竞合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规条文,其中一个法规条文成为他法规条文的一部分。,牵连违法是指行为人以实施某仪行为为目的,但方法行为
23、或结果行为有触犯了其他的处罚规定的现象。,一事不二罚在税务行政处罚中的适用,1. 发票违法导致偷税2. 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导致对方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3. 未按规定到国、地税申请办理税务登记4. 同一偷税行为同时导致偷国、地管辖的税款,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一)税收保全 1税收保全的种类 2税收保全的对象 3税收保全的期限和范围 4税收保全的有关程序规定 5税收保全的解释 6税收保全应注意的问题,2004年11月,某县地方税务局在开展组织收入“百日攻坚战“活动中,发现县供电公司累计拖欠企业所得税165万元,便多次用电话通知供电公司缴纳所欠税款,但供电公司以资金紧张、不到位等为由拖欠税款。为此,
24、县地方税务局改用正式文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送达供电公司,迫于税务机关压力,供电公司分两次只缴纳了35万元,其余130万元税款仍然以各种理由拖欠。12月2日县地方税务局进一步加大清欠力度,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的配合下,冻结了供电公司 4个存款账户。随后县地方税务局又向供电公司送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案例*,供电公司在12月9日又凑齐100万元缴纳所欠税款,供电公司的银行存款继续由县地方税务局冻结。2005年5月25日至29日某市地方税务局对其下属单位某县地方税务局开展2005年度税收执法检查,发现县地方税务局对欠税企业供电公司采取了冻结企业银行账户的税收保全措施没有法律依据,不符
25、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对某县地方税务局下发2005年度税收执法检查的意见时,某市地方税务局提出对欠税管理不能采取冻结银行存款等税收保全措施,而是应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要求某县地方税务局及时整改和纠正。,要求分析:,税务机关能否采取冻结银行存款措施清理欠税 ?应如何正确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法律是否应赋予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冻结银行存款的措施追缴欠税的权力 ?,法理分析:,观点一:税务机关完全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根据征管法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 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欠税公告办法 (试行)(总局令第9号),观点二:税务机关
26、不能采取冻结措施清理欠税。 本案中税务机关采取的冻结措施,既不符合征管法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的要求,也不符合征管法规定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要求。,税收保全措施相关条款,1、征管法第37条:简易保全,2、征管法第38条:一般保全,3、征管法第55条:检查保全,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对象,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如纳税担保人)不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执行物,2、商品、货物,3、其他财产,1、存款,税收保全措施执行物的数量界限:包括应纳税款、滞纳金、保全费用,不包括罚款。,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分为,一般保全程序: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简易保全程序
27、: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检查保全程序:第五十五条的规定,1、一般保全程序: (顺序不能颠倒),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迹象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实施以下税收保全措施: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限期内缴纳税款,应在收到税款或完税
28、凭证后1日内及时解除保全,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1)责令提前清税,(2)责成提供担保,(3)报经批准保全,(4) 纳税解除保全,(5)转入强制执行,2、简易保全程序:,可由两名以上依法执行职务的税务人员当场核定其应纳税额,当场责令纳税人缴纳。,对责令缴纳而不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的限期更短
29、)缴纳税款,在限期内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应当在1日内解除扣押,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1)核定税额责令缴纳,(2)扣押商品、货物,(3)限期纳税,(4)纳税解除扣押,(5)转入强制执行,注意:只能扣押商品、货物,不能扣押其他财产 勿需经过批准程序,3、检查保全程序:,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迹象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采取税收
30、保全措施,此环节的保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1)适用范围,(2)适用条件,(3)报经批准,(4)保全期限,(5)与一般保全的区别: 没有“责令限期提前清税”和“责令提供纳税担保”这两个前置程序,在查封、扣押时应注意的问题,1、现场执行,2、扣押收据 查封清单,3、价值计算,实施细则63条: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征管法第47条 :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
31、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实施细则第64条: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37条、第38条、第40条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4、权属证明和 协助执行,5、指定保管,实施细则第66条: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37条、第38条、第40条的规定,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
32、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实施细则第67条: 对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实施细则第65条: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6、整体扣押 查封拍卖,7、允许使用,8、保全不当赔偿,实施细则第67条: 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
33、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征管法第39条: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征管法第43条: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程序由四个部分组成:,(1)法定步骤 (2)法定顺序 (3)法定方式 (4) 法定时限 另外,在履行法定程序时还应遵守回避制度。,(二)强制执行,1税收强制执行的种类2收强制执行的对象和范围3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的情形4税收强制执行的具体要求
34、 5拍卖变卖的具体规定 6强制执行与司法的协调 7强制执行与税款的追征期 8税收强制执行的应注意的问题,强制执行相关法条:,1、第37条 【简易保全后的强制执行】,第三十七条 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第三十八条 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第四十条 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
35、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第88条【罚款的强制执行】,4、第55条【检查保全后的强制执行】,3、第40条 【逾期不纳税的强制执行】,2、第38条【一般保全后的强制执行】,案例7:税收强制剩余款项的返还,基本案情: 某个人独资企业从2002年
36、6月至10月拖欠了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共11.79万元。市地税局多次派人上门催缴,但企业都因银行帐上没钱而未能缴纳。2003年3月17日,地税局派人向该企业下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期在2003年3月21日前缴纳税款,该企业负责人告知税务人员:“企业马上就要解散了,我哪里还有钱缴税?”地税局在派人查看后,发现该企业银行帐上没钱,又没有可以扣押的货物,于2003年3月24日扣押了该企业投资人的一部价值40多万元的宝马轿车,并于2003年4月28日通过融新拍卖行将轿车拍卖,价值42.50万元。紧接着,市地税局便将拍卖的车款划交了11.79万元的税款和9020元的滞纳金,并于2003年4月30日
37、将税票交给该企业会计。 此后,地税局以“正在研究如何罚款”为由在近2个月内拒绝退还拍卖轿车的剩余款项。,讨论的问题,(1)地税局扣押该企业投资人的私人轿车是否合法? (2)该企业欠税11.79万元,地税局整体扣押价值40多万元的轿车是否合法? (3) 地税局能否继续扣留拍卖轿车剩余的款项用以抵缴尚未决定的罚款? (4)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有权采取什么措施?,法理分析:,根据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独资企业的投资者负有无限责任.,一、机动车辆不属于禁止扣押的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范围。 细则第59条 :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
38、、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二、扣押价值超过应纳税款的轿车是合法的 细则65条: 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三、未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程序不合法。,征管法第40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
39、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四、地税局依法拍卖并抵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后应将余款在3日内退还给被执行人。 细则69条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五、地税局未及时对该企业下达税务处罚决定书,所以不能对该公司的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六、该企业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征管法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
40、、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五 民商法有关规定对征管法的影响,(一)纳税担保征管法中的条款: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 税收征管法第38条规定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税收征管法第44条 当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税收征管法第88 条,纳税担保,1纳税担保的性质2纳税担保的种类3要求提供纳税担保的时限4对保证人资格的审查5对担保物的审查6纳税担保的期限7 纳税担保的登记(特殊需要登记),1、人的担保 :保证,(1)保证的方式有,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
41、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权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鉴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后方为有效”。从该规定可以看出,税务机关有权选择担保方式。,如何选择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规定:保证的方式由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16条: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法17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担保法18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
42、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17条第二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2)保证人的条件,未
43、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的能力。,提供保证的合格主体。,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1条规定: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对于可作为保证人的“其他组织”司法解释规定了五类: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禁止提供保证的主体。,(3)保证合同的内容,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担
44、保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的方式。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的期间。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2、物的担保: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优先权,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2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所有的未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作为纳税担保的财产清单,并写明担保财产的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第三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后,方为有效。,(1)抵押权的有关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A、土地所有权;B、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 所有的土地使用权;C、以公益为目的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 施和其
45、他社会公益设施;D、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E、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F、依法不能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权的设立须具备严格的形式要件:,A、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B、当事人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不得对抗第三人。,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有: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2)质权的设立 质权是一种动产物权,对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另外权利也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称权利质权。 质权须移转质物的占有,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3)
46、担保物权的竞合也会影响担保债权的实现,案例8:,某县重晶石粉体厂(集体企业;下称粉体厂),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为其供货商张某(个体采矿户,不在本地居住)的应纳税款提供的纳税担保。担保合同书写明:“粉体厂愿为张某的9.5万元应纳税款提供担保。若张某于2003年1月10日前不能缴清税款,则由粉体厂承担缴纳税款责任。”张某逾期未缴应纳税款。1月12日,主管税务机关在无法找到张某的情况下,责令粉体厂于2003年1月15日前履行保证责任。 当天粉体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了张某的司机将张某的一辆桑塔纳轿车停放在某宾馆内的信息,要求税务机关扣押。1月16日,因粉体厂逾期未履行纳税担保责任,经该县地税局局长批准,主管税务机关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