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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第七章合同法教学ppt课件第七章合同法v第一节合同法概述v第二节合同的订立v第三节合同的效力v第四节合同的履行v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v第六节违约责任第一节合同法概述v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v二、合同法的概念v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v(一)合同的概念v合同,也称为“契约”、“协议”,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v合同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联结当事人之间经济关系的纽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法律地位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存在着大量的经济往来,要进行买卖、租赁、借款、货物运输、加工承揽、仓储保管、科技成果
2、的开发与转让等经济活动。这就需要当事人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切实加以遵守,以保证各项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从而实现各自预期的目的。在当前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合同所适用的范围越来越广泛。(二)合同的特征v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v首先,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所谓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其显著特点是行为人法律地位平等,彼此之间不存在隶属服从关系。这就将其与行政行为等区别开来。v其次,合同是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种。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民事行为,才能称其为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从本质上讲是合法的民事
3、行为,其内容及订立的形式、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特征v2.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v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要求产生某种民事后果的愿望用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一个合同的成立,必须先由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经过认真考虑,表示完全接受其所提出的各项合同条款,合同方能成立。(二)合同的特征v3.合同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的法律行为v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当事人都是以平等主体的资格参加到经济活动中来的,各方都有着自己的经济利益。这就决定了在订立合同时,各方当事人都有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权利和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将
4、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迫使其接受不公平的条件,也不允许任何人进行非法干预。只有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才能使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公平合理、切实可行。二、合同法的概念v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合同关系,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因签订和履行合同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为规范这种社会关系,需要用法律加以调整,这就产生了合同法。其内容主要包括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合同的形式、内容以及订立程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以及关于一些具体合同的规定等内容。 二、合同法的概念v从合同法的调整对象看,合同法调整的是
5、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此,政府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的管理关系,都不适用合同法;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也不适用合同法。二、合同法的概念v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自1981年12月起就先后颁布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国务院颁布了一系列的单行合同条例和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上述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无论在调整范围方面还是在一些具体规定方面,都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的需要。为了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
6、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该法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1999年12月19日和2009年4月24日,公布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它们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v(一)平等原则v平等,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不论其所有制性质、种类如何,也不论其规模、经济实力如何,在法律上都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因此,对于订立和履行合同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必须进行平等协商,以期达成一致意见,不允许任何一方以大欺小,恃强凌弱,将自己的意
7、志强加给对方。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v(二)自愿原则v自愿,是指当事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订立合同的有关事宜。具体来说,是否签订合同、和谁签订合同、签订什么样的合同、怎样承担违约责任、如何解决争议等,都应当取决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自愿是建立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的,是平等原则的必然体现。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v(三)公平原则v公平,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当做到公允、公正,合情合理。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一致的、互为条件的,双方都必须公平合理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得显失公平;当事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应当与其造成的后果相适应;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严重违约时采取合理的自我保护措施的,应
8、当给予支持等。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v(四)诚实信用原则v诚实信用,是指合同当事人应以善良的心理状态,维持双方利益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它涉及两方面的利益关系,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各方尊重对方利益,在实现自己应得利益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在当事人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不损害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v(五)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v合法,是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根据合法原则的要求,合同的主体、内容、形式以及订立程序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
9、规定,否则不仅合同无效,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v公序良俗,通常是指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根据公序良俗原则的要求,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思考题1.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关于合同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DvA. 合同是一种合意vB. 合同是发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vC.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vD. 合同是各种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第二节合同的订立v一、合同的形式v二、合同的主要条款v三、合同订立的程序 v四、合同成立的时间
10、和地点v五、格式条款v六、缔约过失责任一、合同的形式v合同的形式,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协议的方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之分。(一)书面形式v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可见,书面形式合同,是当事人之间采用文字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们最常用的合同书是记载双方当事人合意事项的书面文件,是当事人合意的具体化、明确化和定型化,属于正规的书面合同形式。合同书的格式可以采取表格式,也可以采取条文式或格式条款。它一般由合同名称、正文、附则或附件、签章等几部分构成。当事人可以自行拟定合同
11、书的结构和具体内容,也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制作合同书。(一)书面形式v由于书面形式使当事人责任明确,便于检查、管理和监督,发生纠纷时举证容易,使纠纷得到及时、公正、合理的解决,所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该合同不能成立。(二)口头形式v口头形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对话(包括当面洽谈和电话协商)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具有简便易行的优点,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被广泛采用。口头形式大都适用于日常生活中的小商品买卖或服务,即便是标的额较大的交易,也是属于当事人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和合同的内容,而另一方立即表示完全接
12、受,并且能够“即时清结”的情况。v由于口头形式合同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不易分清责任,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因此,对口头形式合同的使用范围,应当加以必要的限制。(三)其他形式v这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其行为推定合同成立的形式,故也称为推定形式。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受要约人作出该行为时,合同成立。二、合同的主要条款v合同条款,即合同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表述,它对于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当前存在着多种合同,不同种类合同性质上的差别,决定了每一种合同所应具备的主要条款不尽相同。但就其合同的属性而言,不论何种
13、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一般包括以下共同性的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v应当指出,这是对一般合同所包括条款的规定,由于合同种类的不同,某一种合同所包括的具体条款,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的要求加以确定。二、合同的主要条款v为了保证合同内容的全面和严密,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所谓合同的示范文本,是指由合同管理机关就某一类合同统一制定的具备各项必要条款,以供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使用的合同文书。它是由合同管理机关在总结了长期实践经验
14、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补充而确定下来的格式,具有完备性、概括性和规范性。当事人参照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既有利于规范合同的内容,也便于有关部门对合同进行管理。v此外,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三、合同订立的程序 v(一)要约v(二)承诺(一)要约v1.要约的概念及有效条件v2.要约的撤回和撤销v3.要约的法律效力v4.要约的失效1.要约的概念及有效条件v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一个合同的成立要经过各方充分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这个过程通常
15、是先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即发出要约引起的。其中,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另一方为受要约人。1.要约的概念及有效条件v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内容必须具体明确;(2)必须表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图;(3)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4)必须到达受要约人。v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1.要约的概念及有效条件v在签订合同的实践中,要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是希望
16、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说,价格表的寄送、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均为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在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一方在发出的订约提议中附有“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或者“仅供参考”等字样,则该提议就不是要约,而只能是要约邀请。2.要约的撤回和撤销v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宣告取消要约。由于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要约的撤回和撤销v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宣告取消该要约。因此,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
17、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撤销要约是有严格限制的,如果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确规定要约不可撤销,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则该要约不得撤销。3.要约的法律效力v要约的法律效力亦称要约的约束力,是指要约人对要约应负的法律责任。一个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必须受其约束,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在要约有效期内,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要约;另一方面,当受要约人承诺时,要约人有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要约人如违反上述规定,并由此给受要约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这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受要约人的利益是十分必要的。4.要约的失效v要约的失效即要约的消灭
18、,是指要约丧失了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法律拘束力。根据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思考题v要约可以撤回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A B)。 vA.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 vB.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处 vC.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处 vD.承诺已发出时 (二)承诺v1.承诺的概念及有效条件v2.承诺的生效v3.承诺的撤回1.承诺的概念及有效条件v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地讲,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就表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
19、主要条款达成了协议,合同已经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v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由于通常要约是向特定人发出的,因此只有受要约人才具有承诺的资格。任何第三人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也无权作出承诺。 1.承诺的概念及有效条件v(2)承诺的方式应符合法律的要求。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交易习惯”是指:其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其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如果发生纠纷付诸诉讼,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
20、担举证责任。 1.承诺的概念及有效条件v(3)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的,受要约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承诺通知到要约人。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超过上述期限到达的承诺,为迟到的承诺。1.承诺的概念及有效条件v迟到的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关于承诺期限的计算,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递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
21、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1.承诺的概念及有效条件v(4)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对要约的主要内容表示完全接受,不得作出实质性变更。对于要约中提出的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如果受要约人作了限制、修改或者补充,则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应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并提出了一个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2.承诺的生效v依照
22、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要约到达时间的相应规定。迟到的承诺视为新要约,不发生效力。v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3.承诺的撤回v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发出后到达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宣告取消承诺。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先于承诺通知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才具有撤回效力。承诺一旦生效,便不能再撤回。 v在实践
23、中,一份合同通常要经过多次反复协商才能订立。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充分协商的过程,就是要约、新要约、再新要约直至承诺的过程。一般来说,承诺一经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v(一)合同成立的时间v(二)合同成立的地点(一)合同成立的时间v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这只是关于合同成立时间的一般规定。由于订立合同的形式不同,合同成立的具体时间也有所区别。一般来说,以信件、数据电文等一般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自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成立;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受要约人即时作出承诺时成立;以推定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受要约人根据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成立。(一)合同成立的时间v合同法
24、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v有时,虽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也成立。可见,后两种情况都是以“对方接受”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二)合同成立的地点v合同成立的地点,也就是合同签订地,它对于合同发生争议后确定诉讼管辖具有重要意义。合同法规定,承
25、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这是对合同成立地点的一般规定。根据合同订立的形式不同,合同法还对合同成立的地点作了如下具体规定:v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v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当事人不是在同一地点签字或者盖章的,则当事人一方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五、格式条款v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它有两种形式:(1)合同的部分条款为格式条款;(2)合同的所有条
26、款都为格式条款,这类合同又称为格式合同、标准合同或定式合同。五、格式条款v在我国,当前格式条款的适用范围已比较广泛,城市水、电、气供应,铁路、公路、航空运输,邮电、通讯,以及金融、保险等行业,都普遍实行了格式条款。实践表明,格式条款具有节省时间、降低交易成本的优点。但是,它也存在着很大的弊端,即当事人一方总是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设法拟定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如免责条款等,而对方当事人一般对此往往不予注意,或者对其真正含义并未完全理解,从而出现合同权利义务不公平的情况。五、格式条款v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
27、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就属于采用合理的方式五、格式条款v。格式条款具有法定无效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六、缔约过失责任v(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特征v(二
28、)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v(三)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特征v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自己的过错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特征v(1)缔约过失责任为合同订立过程中所产生的责任。它是为缔约行为直接产生的损害后果所承担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不同的,它以合同不成立、不生效为前提,而违约责任必须以合同有效成立并违反合同约定为前提。(2)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诚实信用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应当相互向对方承担诚实信用义务
29、,如果当事人一方违反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特征v(3)缔约过失责任为法定责任。它不以双方当事人事先有约定为必要,只要缔约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义务,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并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4)缔约过失责任为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损害赔偿一种,与违约责任不同,它不包括强制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等责任形式。(二)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v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下列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
30、为。此外,按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当事人违反这一规定的,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三)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v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应当以信赖利益损失作为赔偿的基本范围。一般来说,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因为相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而导致的利益的损失。它与履行利益的损失是不同的。履行利益损失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完全履行时的状态,包括获得可得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种。(三)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v所谓的直接损失,是指因为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具体包括:(1)缔约费用,如邮电费用、到缔约地考察
31、以及检查标的物等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准备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保管标的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为支出上述各项费用所失去的利息。所谓间接损失,是指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思考题v1.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若合同要成立,对确认书的要求是 CvA. 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后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vB. 可以在合同成立同时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vC. 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vD. 可以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也成立 思考题v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合同条款中设定的下列条款无效(
32、 A B C D )。 vA免除自己的责任 B加重对方责任 vC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D有利于自己的解释 vE企业合理化经营所必需的免责条款 思考题v1.要约在什么情形下失去法律效力?v2.承诺的有效条件包括哪些方面?v3.合同一般包括哪些主要条款?第三节合同的效力v一、合同效力的概念v二、合同的生效v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v四、效力待定的合同v五、无效合同v六、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v合同效力,是指合同的法律效力,即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合同本身不是法律,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但由于依法成立的合同符合国家的意志,所以法律以其强制力迫使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33、,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表明,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并非直接来自当事人的约定,而是由法律所赋予的。应当强调的是,依法成立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二、合同的生效v(一)合同生效的概念v(二)合同生效的条件(一)合同生效的概念v合同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得到国家法律的确认,发生法律约束力。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一)合同生效的概念v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为: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和基础,合同生效则是合同成立的最理想的结果;合同成立解决了合同从无到
34、有的问题,合同成立并非都能生效,而已成立的合同要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则该合同必须生效。(一)合同生效的概念v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合同成立的重要条件,是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而合同生效则要求已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即合同在主体、内容、形式等方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2)合同成立表明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已经完成,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确定;而合同生效则表明当事人将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以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3)合同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依靠当事人的行为就可以完成;而合同生效则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反映了国家对当事人意志的评价和对合同关系的干预。(二)合同生
35、效的条件v合同生效的条件,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要发生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定要件。已成立的合同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合同生效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1.主体合格v主体合格,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要有合法的资格。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只有当事人具备了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识别和判断能力,才能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其订立的合同才可能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对其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是不同的。对于自然人来说,其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合同,除纯
36、获利益的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原则上应在其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内订立合同。v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代理人在代订合同时应当符合授权范围的要求。2.意思表示真实v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符合其内在意志的表示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一个重要条件。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但仅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还不够,还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因为只有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能够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订立的
37、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或者可以撤销。3.内容合法v内容合法,主要是指合同的各项条款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谓强制性规定,是指当事人必须遵守而不得协商加以改变的规定。从本质上讲,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合同的内容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则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当事人订立买卖国家重要文物、走私物品、假冒伪劣商品的合同,企业之间订立的借贷合同等,都属于无效合同。v内容合法,还应包括合同的内容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有些合同在表面上虽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但实质上却破坏了社会政治、经济秩序和道德风尚,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广大群众的利益,对这类合同宣告无效,是
38、完全必要的。4.形式、程序符合规定v这是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它是指订立合同必须采取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关于合同的形式,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但如果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从法律的规定。v关于合同的订立程序,一般来说,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对合同生效在程序上有特别要求的,当事人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后合同才生效,如办理公证、鉴证、审查批准、登记等。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v(一)附条件的合同v(二)附期限的合同(一)附条件的合同1.附条件合同的概念v附条件合同,是指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条件,并
39、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的合同。在通常情况下,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就开始发生法律效力。但如果当事人并不希望所订合同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希望其效力在一定情况下终止,则可以采取在合同中附条件的办法,来延缓合同效力的发生或者终止合同的效力,以满足自己特定的需要,这是法律所允许的。(一)附条件的合同2.合同中所附条件的种类v以所附条件对合同的效力所起的不同作用为标准,可将所附条件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v生效条件,也称停止条件或者延缓条件,是指决定合同的效力是否发生的条件。在附生效条件的情况下,合同已经成立,但当事人不想让其立即生效,待所附条件成就后合同才开始生效。v解除条件
40、,也称消灭条件,是指决定合同的效力是否终止的条件。在附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合同已经成立并且发生了法律效力,待所附条件成就后,合同的效力即告终止。(一)附条件的合同3.合同附条件的后果v附条件的合同一经成立,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合同关系,当事人均应受到一定的约束。这主要表现在,附条件的合同成立以后,在条件未成就前,当事人应任凭作为条件的事实的自然发展,任何一方都不得为了自身的利益,恶意地促成或阻止其成就。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二)附期限的合同1.附期限合同的概念v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或失
41、效的根据的合同。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当事人出于某种考虑,有些情况下需要限制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时间,这时便可以在合同中附一定的期限。所附的期限可以是确定的,也可以是不确定的。前者如订明具体的年、月、日或几个月以后等,后者如某人死亡、洪水退后等。(二)附期限的合同2.合同中所附期限的种类v合同中所附的期限按照对合同效力所起的作用不同,可以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v生效期限,是指使已成立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限。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处于停止状态。由于生效期限具有延缓已成立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的作用,所以,又可将其称为延缓期限。v终止期限,是指使已生效的合同终止法律效力的期限。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
42、,该合同的效力处于持续状态,期限一到,该合同即行失效。由于终止期限具有终止合同效力的作用,所以,又可将其称为解除期限。四、效力待定的合同(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v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的要件,其效力能否发生尚不确定,而须经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v效力待定的合同订立后不能立即生效,主要是因为有关当事人不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处分能力或者代订合同的资格所造成的。为了在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促成更多的交易,合同法允许效力待定的合同通过有权人的追认而生效。如果有权人对其不予追认,则该合同无效。(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43、v在一般情况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订立合同,而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订立。即使其独立订立了合同,也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方能生效。但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v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需要追认的合同,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善意相对人,有权将该合同撤销。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2.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v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订立的合同,其法
44、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只有经被代理人追认,才对其发生效力。未经追认的,该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v对于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v但是,并非所有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都必须经过追认才能生效。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具体表现为,或者被代理人并没有明确授予行为人代理权,但存在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或者被代理人缩
45、减了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但并没有采取必要的方式让外界知道这一事实,因而相对人对此也不知情;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被代理人没有告知相对人,致使其认为行为人仍有代理权。在上述情况下,行为人所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被代理人不得以其没有代理权而否认合同的效力。v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v财产的处分权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行使,无处分权的人不得擅自处分他人的财产。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只有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方为有效。否则,
46、该合同无效。在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取得处分权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应当指出,无权处分人处分其占有的财产给他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可以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权利,而权利人拒绝追认无权处分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五、无效合同v(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v(二)无效合同的种类v(三)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处理(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v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虽已订立,但因缺乏有效条件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如前所述,合同只有具备法定的有效条件,才能生效,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才能实现。无效合同,国家不予保护,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合同的当事人不仅不能实现其订立合同所预期的目的,而
47、且还要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无效合同具有如下特征:v首先,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这是无效合同的本质特征。所谓违法性,是指所订立的合同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明当事人的行为根本不符合国家意志,因此,对此类合同应当实行国家干预,由有关机关确认其为无效,并依法给予有关当事人必要的制裁,以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v其次,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所谓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以后,不得依据该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即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
48、知该合同的内容违法,当事人也不得履行无效合同。(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v再次,无效合同具有自始无效性。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它自始就不受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应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如果合同在被确认无效时还没有履行,则不得予以履行。(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v最后,无效合同具有绝对无效性。由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因此,不论当事人的意愿如何,以及是否存在争议,都绝对地不按当事人的意思发生法律后果。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审查决定该合同无效,这与可撤
49、销的合同要由当事人提出请求,然后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而无效是不同的。(二)无效合同的种类v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合同无效 :v(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v(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v(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v(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v(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无效合同的种类v在规定上述合同无效的同时,合同法还规定了两项免责条款无效:v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v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当事人的行为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同时,这两种行为也构成了侵权,即使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受损害
50、方也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剥夺对方合同以外的权利。(三)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处理v无效合同影响到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等各方面的利益,因此,对其确认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不是哪一个单位或个人都可以行使这种权力的。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 (三)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处理v对于无效合同的财产后果,应当根据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过错的有无和大小,分别作出如下处理:v1.返还财产v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这是因为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应当使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返还财产有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