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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第十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教学ppt课件第4篇 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与展望第14章证券投资基金监管 主编:何孝星 副主编:邱杨茜 朱小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3-目录目录14.114.3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概述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主要内容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14.414.2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体系的国际比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4-141 摘 要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概述14.1.1 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内涵14.1.2 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目标14.1.3 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原则14.1.4 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对象14.1.5 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主要方式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5-14.1.1 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内涵监管指的就是监督和管理。监管指的就是监督和管理。 监督是指监视和督察,主要是对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行为、数据、现象进行跟踪、分析、揭露,以尽早发现违反市场运行规则、规律的行为和事项,为市场管理提供依据,并督促有关行为主体按市场规则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监督又分为行政监督、法律监督、新闻媒体监督、大众监督等。 管理是指控制与理顺的意思,如制订市场运行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罚等,以保证市场能够更加稳定、有序、公平的运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6- 国际证监会组织国
3、际证监会组织(IOSCO)(IOSCO)提出的证券市场提出的证券市场3 3项监管目标项监管目标保护投资者保护投资者, ,保保证市场的公平、有效和透明证市场的公平、有效和透明, ,减少系统性风险减少系统性风险(Systemic Risk)(Systemic Risk)。 我国我国基金法基金法第一条规定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制定本法。法。” 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最终目标:建立公平、高效的证券市场,促
4、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而为了达到上述目标,则必须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4.1.2 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目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7-为了实现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目标为了实现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目标, ,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必须坚持以下几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必须坚持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个方面的原则: : (1)依法监管原则 (2)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4)诚信原则 (5)监管与自律并重原则14.1.3 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原则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8-基金监管的对象其实就是基金的行为基金监管的对象其实就
5、是基金的行为, ,而产生基金行为的主体主要有基而产生基金行为的主体主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机构以及基金投资者。金管理人、基金托管机构以及基金投资者。 我国基金的监管对象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基金承销人、基金选择的券商、投资者等。在上述监管对象中,基金管理公司是监管的重点。因为,基金管理公司是基金运作的核心,基金的投资、发行、赎回以及基金的内控制度都在基金管理公司的控制之下,如果基金发生违法或不正当交易行为,最可能的直接责任方就是基金管理公司。因此基金管理公司是基金监管的核心对象。14.1.4 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9-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是证券投
6、资基金监管的两种主要方式。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是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两种主要方式。 行政监管是指证券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进行干预性监管。行政监管部门一般由证券监管部门、中央银行、证券交易所等有关机构组成。 由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时间较短,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成立也不久,因此,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自律监管方式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目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主要方式是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我国国务院明确规定,除对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核准及监管工作须由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负责外,中国证监会为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机关。14.1.5 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主要方式证券
7、投资基金管理学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10-142 摘 要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主要内容14.2.1 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14.2.2 对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14.2.3 对证券投资基金运行的监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11-证券投资基金是基于证券投资基金是基于“委托委托代理代理”的信托原理建立起来的。对证券投的信托原理建立起来的。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监管,首先就是要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监资基金进行监管,首先就是要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监管。管。 (1)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监管的主要内容 (2)对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监管的主要内容 (3)
8、对基金管理公司行为的监管14.2.1 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12-我国我国基金法基金法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应符合法定条件,担任基金托管人应履机构担任。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应符合法定条件,担任基金托管人应履行相关职责。行相关职责。 (1)基金托管人设立监管的主要内容 (2)基金托管人托管部从业人员监管的主要内容 (3)对基金托管人行为的监管14.2.2 对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13-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9、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基金法基金法和和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法对证券投资基金资金的募集、设立、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对证券投资基金资金的募集、设立、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运作与信息披露、变更与清算以及基金财产的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运作与信息披露、变更与清算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进行监管。其他基金运作活动进行监管。 (1)基金募集监管的主要内容 (2)基金设立监管的主要内容 (3)基金份额交易监管的主要内容 (4)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监管的主要内容 (5)基金的投资和收益分配监管的主要内容 (6)基金运作与信息披露监管
10、的主要内容 (7)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监管的主要内容14.2.3 对证券投资基金运行的监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14-143 摘 要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14.3.1 美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体制14.3.2 英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体制14.3.3 日本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体制14.3.4 三种监管体制的比较和发展趋势14.3.5 我国基金业的监管体制及其发展趋势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15-美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体制由两级机构组成美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体制由两级机构组成, ,第一级是证券交易委第一级是证券交易委员会员会(SEC)(SEC
11、)作为美国证券主管机关对基金业的行政监管作为美国证券主管机关对基金业的行政监管; ;第二级是联邦级第二级是联邦级的证券交易所、投资公司协会的证券交易所、投资公司协会(ICI)(ICI)、投资管理和研究协会、投资管理和研究协会(AIMR)(AIMR)以及以及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NASD)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在维护基金行业的职业道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在维护基金行业的职业道德德, ,督促会员机构及基金从业人员规范经营方面进行监管。督促会员机构及基金从业人员规范经营方面进行监管。 (1)证券交易委员会 (2)联邦证券交易所 (3)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 (4)投资公司协会14.3.1
12、 美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体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16-英国是自律型监管体制的典型代表英国是自律型监管体制的典型代表, ,其他一些资本主义发展较早的其他一些资本主义发展较早的欧洲国家欧洲国家, ,如意大利、爱尔兰、荷兰、芬兰、挪威等也都采取了自律型如意大利、爱尔兰、荷兰、芬兰、挪威等也都采取了自律型的监管体制。英国基金业的监管形式有两种的监管体制。英国基金业的监管形式有两种: :自律机制和立法管制。自律机制和立法管制。 (1)自律机制英国对投资基金业的管理以自律为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三自政策,政府除了适当的宏观调控外不干预基金的具体业务 。英国的
13、基金自律机制系统主要由证券投资委员会、证券交易商协会和证券业理事会3个机构组成。 (2)立法管制政府的管理主要体现为立法管制,一系列不同的证券法案和与基金相关的法案既是自我管制的指导,又是自我管制的补充。14.3.2 英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体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17-日本基金业的监管体制是日本基金业的监管体制是“政府严格管制政府严格管制”模式模式, ,是集中监管的典型是集中监管的典型, ,政政府机构通过行政手段对基金发展的方向及基金的运行和管理进行引导和府机构通过行政手段对基金发展的方向及基金的运行和管理进行引导和调节。其参与基金监管的机构主要有调节。其参与基金监管的机构
14、主要有4 4个个: : (1)大藏省证券局 (2)证券交易审议会 (3)日本银行 (4)证券投资信托协会14.3.3 日本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体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18-集中型监管体制、自律型监管体制、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中间型监管体集中型监管体制、自律型监管体制、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中间型监管体制是世界上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制是世界上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3 3种典型体制种典型体制, ,但由于中间型监管体制具但由于中间型监管体制具有的特殊优势有的特殊优势, ,现各国的监管体制都开始向中间型监管体制发展。现各国的监管体制都开始向中间型监管体制发展。 (1)集中型监管体制的优缺点优点:
15、充分发挥政府在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初期的特别推动作用;具有专门的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管理法规,统一了管理口径,使市场行为有法可依,并提高了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权威性;具有超脱地位的管理者,能够更好地体现和维护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更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起到协调全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作用;14.3.4 三种监管体制的比较和发展趋势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19-能使基金的发展与国家经济发展的宏观目标保持一致,基金能有效地为国家亟待发展的行业融资。缺点:容易产生对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过多的行政干预,政府部门不仅制定基金发展的总体方针,而且还监管具体的实施细节,使行业自律组织
16、难以发挥作用;政府行政干预过多使基金市场得不到充分的竞争,也不利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国际化发展进程;当市场行为发生变化时,有时不能做出迅速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14.3.4 三种监管体制的比较和发展趋势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20- (2)自律型监管体制的优缺点优点:它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券商等参与制定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管理条例,使市场管理更切合实际,并且有利于促进基金管理公司、券商等机构自觉遵守和维护这些条例;由市场参与者制定和修订证券管理条例,比政府制定证券法规具有更大的灵活性、针对性;自律组织能对市场违规行为迅速做出反应,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市场的有效运转;自律协会实施会员制,
17、能够保证从事基金业务的机构和个人的业务素质,同时,协会对会员实施严格的约束,有助于消除行业内的无序竞争。14.3.4 三种监管体制的比较和发展趋势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21-缺点:自律组织通常把管理的重点放在市场的有效运转和保护会员的利益上,对投资者往往不能提供充分的保障;管理者的非超脱地位,使市场的公正原则难以得到充分体现;缺少强有力的立法作后盾,管理手段软弱,导致基金管理公司等市场参与者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协调全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区域市场之间很容易互相产生摩擦,导致不必要的混乱局面;行业协会权限过多,容易导致垄断和较高的市场进入壁垒,导致市场开放程度
18、较低,不利于吸引外资和基金市场的国际化发展。14.3.4 三种监管体制的比较和发展趋势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22- (3)中间型监管体制优越性中间型监管体制是指既强调立法管理又强调自律管理,可以说是集中型监管体制和自律型监管体制互相协调、渗透的产物,它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及自律机构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间型监管体制有下列优越性:有利于更好地保证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运行的效率和公平目标。比自律组织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可避免完全集中型监管下的“竞争失灵”。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行业自律组织对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实行监管的积极性,加强了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一线监管。14.3.4 三种监管体制的比
19、较和发展趋势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23-就目前而言就目前而言, ,中国基金业的监管体制主要是由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中国基金业的监管体制主要是由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机构组成的集中型的监监会、中国保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机构组成的集中型的监管体。管体。 (1)中国基金业的监管体制模式首先,英国的以自律机构为核心的监管体系不适应中国国情。其次,美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双重法律体系和监管权限模式也不适合我国基金业,双重特征是在美国独有的政体下产生的,它不适用于中国这样的中央集权国家。最后,中国金融业的监管机构实行分离制,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互
20、不相属,日本的金融业则统一由大藏省负责监管。所以,中国基金业应采取的监管体制是统一立法,以证监会为主体监管机构,银监会、保监会、证券业协会辅助监管的集中监管体制模式。14.3.5 我国基金业的监管体制及其发展趋势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24- (2)完善中国基金业监管体制的建议为建立集中但非集权的基金业监管体制,避免监管权限分散、监管主体不明、监管混乱的局面,提高监管的效率,有以下建议可供参考:政府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监管证券交易所监管完善社会监督机制14.3.5 我国基金业的监管体制及其发展趋势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25-144 摘 要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体系的国际
21、比较14.4.1 美国基金监管的法律体系14.4.2 英国基金监管的法律体系14.4.3 德国基金监管的法律体系14.4.4 日本基金监管的法律体系14.4.5 我国基金监管的法律体系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26-美国投资基金法律包括两个类型:联邦法律和州法律。联邦法律主要包括:证券法(1933)、证券交易法(1934)、投资公司法案(1940)和投资顾问法(1940)。州法律主要是各州制定的蓝天法(Blue Sky Law),因此美国的共同基金是由州和联邦双重监管。投资公司法案和投资顾问法是两个直接对共同基金进行监管的法律,构成了美国共同基金法律的主体。证券法(1933)和证券
22、交易法(1934)构成了基金法律体系的第二个层次,这两项法律对基金股份发行的资格认证、信息披露和交易做出了详细规定。各州的法律构成了共同基金监管的第三个层次。14.4.1 美国基金监管的法律体系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27-英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以自律为主,因而英国投资基金法律监管体系较美国宽松。但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变化,为规范市场和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英国政府意识到单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调节经济,也有缺陷,因此,加大了对证券市场和基金市场的监管,出台了第一部全国性的投资基金法律监管的核心法规金融服务法,全方位地规范投资基金市场运作,使英国投资基金业更趋法制化。英国有关证
23、券投资基金法案主要有:1939年和1958年的反欺诈(投资)法,1944年的投资业务管理办法,1948年、1967年和1985年的公司法,1973年的公平交易法,1976年的限制交易实践法,1986年的破产法,1987年实施的金融服务法,1991年的金融服务条例,2000年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以及2004年的威尔士东京证交所条例等等。14.4.2 英国基金监管的法律体系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28-由于德国一直实施的是金融混业经营制度,因此与美国、日本及其他分业经营的国家不同,德国没有建立起统一的证券法,也没有建立起对证券市场进行全面广泛管理的联邦机构和州权力机构。德国关于证券市场
24、的法律,除1896年制定的证券交易法外,散见于股份公司法、德国商典法、银行法、证券交易所法、贸易法、关于一些公司与分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其公布的法律、有限责任公司法、对外贸易法中,关于投资基金的专门立法主要有投资公司法和外国投资公司法。除以上法律外,德国基金业还要遵守欧洲共同体法律(UCITS)中有关基金业务的原则规定。14.4.3 德国基金监管的法律体系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29-日本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监管框架体现为3个层次:一是专门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投资信托法、担保债券信托法;二是其他法律涉及基金的法律,如商法典、民法典、外汇和外贸管理法;三是行政
25、法规或规章,如关于基金上市的政府条例,关于基金募集、发行和登记的政府条例,关于基金认购要约的登记等事项的政府条例,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的政府条例等。14.4.4 日本基金监管的法律体系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30-按层次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监管框架主要分为2个层次,即法律层次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层次。 (1)法律层次从法律层次上说,主要包括证券法、公司法、刑法、合同法、信托法、民法通则、会计法、基金法和有关税收方面的法律。 (2)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次总体性层次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特定性层次主要指涉及基金税收、基金公司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如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管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14.4.5 我国基金监管的法律体系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