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科)第5章 担保法教学ppt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专科)第5章 担保法教学ppt课件.ppt(62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专科)第5章 担保法教学ppt课件第第5 5章担保法章担保法 本章引例小陈为向建设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用其一辆夏利轿车作抵押,该车价值15万元。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就该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小陈在驾车外出途中,被一辆货车由后面追尾,造成夏利车严重损坏,价值减至9万元。经查,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货车司机。此外,货车司机已准备赔偿小陈经济损失5万元。 问题(1)如果建设银行要求小陈另外提供担保,以确保其到期还本付息,这种要求是否合理?(2)对于赔偿费5万元,建设银行能否用其作为担保?为什么? 引例分析: (1)这种要求并不合理。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
2、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本案中,既然造成抵押物损失的全部责任在货车司机,小陈并无可归责的过错,因此,银行无权要求小陈提供新的担保。 (2)银行可用该赔偿金作为担保。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抵押权是把握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的权利,属于一种价值权,因此,抵押物的形态或性质上发生变化时,只要仍能维持其交换价值,抵押权的效力也就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银行可就汽车价值减少部分的赔偿金行使担保权。5.担保法概述5.担保法的概念及特征1)担保的概念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在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来确保特定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
3、。2)担保的特征(1)从属性(2)补充性(3)保障性 参考案例参考案例5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1000万元,月利率20,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其向乙公司出具的担保书声称:如借款人到期不还,担保人清偿,担保期至借款人还清全部本息止。还款期限届至,甲公司无力偿还,乙公司要求保证人丙公司要求偿还债务和利息。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A尽管借款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主合同有效,丙公司应负保证责任B尽管主合同无效但保证合同有效,丙公司仍应承担保证责任C企业间禁止借贷且利率达20,故主合同无效,而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也因此
4、无效,甲乙公司均有过错,各依过错承担责任;丙公司若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责任D丙公司仅向乙公司出具了担保书,此为单方允诺而非合同,故保证合同不成立参考案例51分析:C 本题涉及对担保的从属性的理解问题。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当事人按相应的过错承担责任。5.担保的分类1)人的担保2)物的担保3)金钱担保4)反担保5.保证5.2.1 保证的概念和特征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2)保证的特征(1)人身性(2)补充性(3)从属性(4)相对独立性5.2.2 保证人的条件1)保证人的基本
5、条件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2)禁止提供保证的主体(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参考案例参考案例52 保证人的代偿能力纠纷案保证人的代偿能力纠纷案 1996年8月,某商业银行贷给A公司500万元,期限1年。B公司在借款合同担保人一栏签字,盖章,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A公司未还款。经法院判决,A、B对银行承担连带责任。B提出,其公司注册资金为200万元,1995年审计核算的总资产为
6、156万元,其根本没有能力为500万元债务担保,不具有担保法规定的“代为清偿能力”,保证合同应无效,其不在承担保证责任。请问:保证人不具有与保证金额相应的代偿能力,能否以无法履行保证合同为由,请求确认保证合同无效进而免除保证责任? 参考案例52分析:不能。担保法第7条的规定,立法目的是提醒债权人选择保证人时应注意保证人的代偿能力,而不是禁止没有代偿能力的人做保证人。如果本案中确认B的保证无效,这将助长当事人利用保证合同进行欺诈,不利于交易的安全。代为清偿能力不应是保证合同生效要件。5.2.3 保证的合同1)保证合同的形式(1)主从合同的形式 (2)主从条款形式(3)以保证人身份在主合同上承保的
7、形式(4)保证人单方面出具保证承诺书的形式2)保证合同的内容5.2.4 保证方式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参考案例参考案例5353本案保证人系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本案保证人系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2006年元月,杨某因做生意无钱便找马某借3万元现金,马某同意借钱,但要求其找个担保人进行担保。于是杨某找到张某进行担保,张某同意担保后,杨某与马某签定了协议,约定:“由杨某于2006年4月底还清借款,若杨某到期未还款,由张某作为担保人负全责”。担保人张某并在协议上签了字。至还款期限,杨某却并未按期还款,于是马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和张某共同偿还借款。请问:马某能否起诉张某?为什么?参考案例53
8、分析:能。因为张某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保证责任1)保证责任的范围(1)有限范围(2)无限范围2)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时间范围。保证期间分为约定与法定两种,约定保证期间具有优先效力。法定保证期间可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3)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约定不明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 4)保证
9、责任的免除保证责任的免除,是指对已经存在的保证责任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加以除去、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现象。参考案例参考案例5454借钱过了保证期间免除保证人责任借钱过了保证期间免除保证人责任 2010年1月3 日,被告张某经王某担保向原告李某借款2.5万元,双方约定2个月内还清。被告张某为原告李某出具了欠条,注明于3月3日之前还清欠款,被告王某作为保证人在欠条上签名。2010年10月8日,原告李某起诉张某、王某,要求被告张某还清欠款,被告王某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参考案例54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张某应当清偿
10、2.5万元债务。保证人王某没有约定担保方式,本应与被告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被告张某在出具借条时,明确约定2个月内偿还,保证期间为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截止到9月3 日。而原告李某直到10月8日才提起诉讼,并且在庭审中没有提供向担保人王某主张权利的证据,因此,该担保已过保证期,对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张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5.抵押5.3.1 抵押和抵押物1)抵押 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2)抵押物(1)可以抵押的财产建筑物和其
11、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2)不得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参考案例参考案例55 55 钟某自家承包经营的荒地是否可以抵押钟某自家承包经营的
12、荒地是否可以抵押 某乡村民钟某为提高家庭经营能力,打算向乡农村信用社贷款4万元购买两辆农用车,信用社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钟某提出以自家承包经营的荒山作抵押,并说明所承包的荒山已经种上果树,很快就有收成。但信用社以承包土地不能用于抵押为由,不同意以此做贷款担保。请问:钟某能否以自己所承包的荒山作贷款抵押?参考案例55分析:可以。 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依法取得的荒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用作抵押。(3)抵押物登记登记要件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参考案例参考案例5656甲向乙借款,约定以自己的皇冠车抵押与乙。双方为此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在抵押登记时,登记为甲的奥迪车抵押给乙。因甲未能及时还款,乙欲行使抵
13、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只能对甲的皇冠车行使抵押权 B乙只能对甲的奥迪车行使抵押权C乙是对皇冠车还是对奥迪车行使抵押权,由乙决定D乙是对皇冠车还是对奥迪车行使抵押权,由甲决定参考案例56分析:B 依据担保法解释第61条之规定,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抵押合同1)抵押合同的形式2)抵押合同的内容3)流质条款之禁止抵押的效力1)抵押担保的范围2)抵押人的权利、义务(1)对抵押物享有占有权及抵押物孳息的收取权(2)对抵押物的用益物权的设定权 (3)对抵押物再设定抵押权(4)对抵押物享有的处分权参考案例参考案例5757下列关于抵押人权利的表述,正确的
14、是:A抵押人享有对抵押物的占有权 B抵押人不享有对抵押物的处分权C抵押人可以对抵押物设立多项抵押权 D抵押人可以对抵押物设立用益物权 参考案例57分析:ACD 依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下列权利:占有权;依法设定多项抵押权;设定用益物权;处分权。3)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1)支配抵押物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2)孳息收取权(3)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实现1)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债务人债务已到期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存在合法有效的抵押权2)抵押权实现的方式3)抵押权行使的期间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抵押权人在2年内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4)同一抵押物有数个抵押权时,抵押
15、权相互之间的优先顺序同一抵押物有数个抵押权的,进行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都进行了登记的,则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都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参考案例参考案例5858租赁不能对抗在先抵押权租赁不能对抗在先抵押权张某有空房一套,2010年1月张某因借款将房屋抵押给了李某。为了获得租金并早日还贷,张某将这套房子出租给王某,约定月租金为300元,租期为三年。2011年,张某做生意亏本,无法还款,李某因行使抵押权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李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因其儿子结婚要住房,便通知王某限期搬出,王某不同意搬出,认为房屋即使买卖也不能破除租赁,因抵押取得的房屋更不能解除
16、原租赁关系。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参考案例58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抵押在先,出租在后,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不得对抗受让人,抵押权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遂支持了李某的主张,判决王某限期搬出房屋。最高额抵押1)最高额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以一定的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抵押权人有权在约定的最高额债权额限度内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抵押担保制度。2)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
17、破产或者被撤销。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5.质押5.质押概述1)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2)质押与抵押的区别(1)抵押与质押的标的物不同(2)抵押与质押对标的物是否转移占有有不同规定5.4.2 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1)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之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2)权利质押(1)权利质押范围汇票、支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应收账款;法律、
18、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2)权利质押的登记参考案例参考案例5959 甲向乙借款,并约定将自己的奥迪车出质给乙,乙因自己不会开车,要求甲将该车开回。后甲向丙借款,又将该车出质给丙。丙对该车进行了占有。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乙丙均欲行使对该车的质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与丙之间的质押合同无效 B甲与乙之间的质押合同生效C乙可对依法对抗丙的质权 D乙对抗丙的质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59分析:D 甲与乙之间虽然签订了质押合同,但乙放弃了质物的占有,故乙的质权未生效。甲与丙之间签订了质押合同,且交付了质物的占有,故丙对该汽车享有质权。质押合同1)质押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形式:书面形式内
19、容2)流质条款之禁止参考案例510 甲乙(均为某村村民)订立借款合同一份,作如下约定:甲借给乙10万元,乙交付甲一件黄金饰品作担保,3年后乙归还本金,甲归还该饰品,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B因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故担保合同无效C因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故其借款合同无效D担保合同的全部条款有效,故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参考案例510分析:A 依担保法规定,流质条款不具有效力。但流质条款无效的,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担保合同的无效不能决定借款合同的效
20、力。544质押的效力1)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质权人的权利、义务质权人的权利有:(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2)收取质物所生孳息(3)转质权(4)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5)费用支付请求权(6)保全质权的权利质权人的义务有:(1)保管标的物(2)返还质物的义务质权消灭时3)出质人的权利(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2)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21、。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3)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参考案例参考案例511 511 甲向乙借款,将自己所有的受孕母牛出质于乙,质押期间,母牛产下牛犊。对于该牛犊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牛犊所有权归甲享有B牛犊所有权归乙享有C甲可基于牛犊所有权享有牛犊占有返还请求权D甲对牛犊虽享有所有权,但不享有牛犊占有返还请求权 参考案例511分析:AD 在质权期间,质物所生孳息,质权人享有收取权,但质物所生孳息的所有权仍为出质人享有,但因质权人享有收取权,质物的孳息与质物
22、处于同等的地位,出质人的所有权受质权的限制,而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思考题1、担保法对保证人的条件有哪些限制?2、可以抵押的财产有哪些?3、禁止抵押的财产有哪些?4、可以用于质押的权利有哪些?课堂讨论题1.讨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2.讨论抵押与质押的区别。3.讨论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物权的关系。案例分析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因贷款需要,将其所有的一商住楼抵押给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此后,开发公司又将该商住楼出租。后因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开发公司与银行协商,将该商住楼折抵给银行,以清偿其所欠贷款。银行获得该商住楼的所有权后,拟自行使用,故向各租户发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书
23、面通知。各租户认为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拒绝搬出。请问:(1)开发公司在将商住楼抵押后又将其出租的行为是否有效?(2)银行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3)本案中,如果开发公司是将已出租的商住楼向银行设定抵押,情形又将如何?分析:(1)抵押权的设定,并不影响抵押人作为抵押物的所有权人行使对抵押物的使用、占有、处分和收益的权利。抵押人将抵押物出租,属于对抵押物行使收益权的行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甚至可以转让抵押物,但是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本案中,抵押人只须向抵押权人和承租人履行告知义务,因此,开发公司在将商住楼抵押后又将期出租的行为有效。(2)由于抵押权设定于前,租赁权设定于后,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可破租赁,银行受让该楼的所有权后,原先的租赁合同对其无约束力,银行有权解除租赁合同。(3)如果开发公司是将已出租的商住楼向银行设定抵押,由于租赁权设定于前,抵押权设定于后,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不破租赁。银行无权解除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