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公场所管理规定(共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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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人民检察院办公场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机关办公场所管理,维护我院机关工作秩序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包括的事项:办公楼的日常管理、安全保卫、消防安全措施等。 第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扣除年度考核分数、赔偿损失、纪律处分等处理。第二章 办公楼的日常管理第五条 办公楼的日常整体管理由院行政装备科负责,有关事项可委托物业管理部门办理。第六条 行政装备科可委托物业管理部门做好以下工作:1、负责办公楼内外卫生,确保清洁无灰尘。2、室外卫生包括院子、草坪、水池、假山周围、主楼门厅、门前台阶及跑道、一至六楼所

2、有楼梯及窗子(外窗)、所有洗手间及厕所、走廊;六楼会议室、阅览室、干警俱乐部、附属楼走廊、窗子、洗手间、厕所、洗澡间;三楼会议室、接待室全由保洁员负责打扫,行装科负责监管。3、对绿化地带应进行日常浇水、修剪、养护等管理,确保美观。4、按工作需要,及时开关和维护办公楼亮化设备及其他公共设备。第七条 院行政装备对物业部门负责的事项要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第八条 维护楼内外卫生,凡发现随地吐痰、乱扔纸屑、烟蒂等,每发现一次扣10分。第九条 办公楼是全体工作人员工作和学习的场所,应保持庄重肃穆。正课时间严禁在办公楼内嬉戏、打闹或大声喧哗。对违反该规定的提出批评。 第十条 爱护办公楼,不

3、准在墙壁上乱画,不准随意架线、装饰、张贴或悬挂物品等。对违反该规定的扣10分,进行通报批评。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室内物品摆放应遵循合理、整齐,美观,大方的原则。办公室内要保持整洁美观,物品摆放有序,协调一致。构造相同的房间,物品摆放要统一。第十三条 办公室内只摆放办公桌、衣橱、沙发、茶几、文件橱、茶柜、电热水器、废纸篓等院统一配置的物品,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物品一律不准摆放。办公桌一律南北方向摆放,桌面只能放置电脑、电话机、台历、水杯。第十四条 文件橱内的文件、资料、书籍摆放要整齐,有序,便于查阅;衣橱、文件橱上不得摆放任何物品,暖水瓶一律摆放在茶柜上,其他茶具放在茶柜内。不按规定摆放的,发现一次

4、扣10分。第十五条 办公室内墙壁、门窗、屋顶等处不允许擅自张贴、悬挂任何物品;拖布、笆斗、笤帚一律摆放在科室或卫生间的门后。每个办公室可养殖1至2盆美观花卉,放在适当位置。第十六条 审讯室的床铺、桌椅要摆放整齐。院大门口值班室内物品只能摆放办公桌椅、电视机、电话;大厅值班桌上只能摆放电话、来客登记本、茶杯,与值班工作无关的个人物品一律不准摆放。所有室内物品,一律按指定位置摆放,不得随意变动。凡不按规定摆放的,发现一次扣10分;室内地面、桌面、窗台有灰尘,不清洁的,发现一次各扣10分。 第十七条 院会客室的管理由办公室负责。部门会客室内只准放置沙发、茶几、茶柜。室内物品摆放不整齐、地面、窗台、物

5、品上面有灰尘的,发现一次各扣10分 第十八条 院会议室的管理由办公室负责,要统一设置座签,开会时要定位就座。院会议室和部门会议室内的桌、椅摆放要整齐、洁净。凡桌椅摆放不整齐,地面、桌面、窗台有碎物、灰尘的,每发现一次各扣10分。第十九条 图书室、多功能活动室的管理由办公室负责;厨房、干警餐厅及小餐厅由餐厅管理工作人员负责打扫,行装科负责监管。第二十条 检察长办公室卫生,由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打扫;其它党组成员、副局长室内卫生,各自负责打扫。单身宿舍内卫生由居住的人员各自负责打扫,干警休息室内卫生,由分配在室内休息的干警轮流打扫,所在科室负责监管。要严格执行各场所的管理规定,凡出现卫生等方面的问题

6、,每发现一项扣相关科室10分。凡因管理不善发生事故的,除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外,还要对科、室负责人进行相应的处理。第二十一条 爱护公用设施和财物,做到正确使用设施和办公设备物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改动任何公用设施;配发到各部门的办公设备物品,要帐物相符,专人管理,严禁乱用,外借;如需要两部门之间相互调换的,应经行政装备科同意,并登记。人为损坏公用设施的、人为丢失或损坏办公设备物品的,赔偿损失,同时扣5分;故意损坏的,加倍赔偿损失,同时扣10分,并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二条 节约用水用电。下班后,应关闭空调,照明灯和其他用电设备;公共区域的空调,照明灯和其他用电设备的关闭由值班人员

7、负责;用水后,应及时关闭水龙头。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发现一次每项扣10分。(一)空调器的使用(1)空调器使用时间除特别规定外,一般在夏季6至9月,冬季11月中旬至下年3月。在非使用季节,行政装备科负责切断总控电源。(2)每天早上8点开机,下班前十分钟关机;双休日关闭总控电源;严格控制空调温度,夏季不低于摄氏26度,冬季不高于摄氏20度;干警外出时要关闭空调。禁止在房间无人的情况下开空调。检务督察领导小组经常检查空调使用情况,发现未按规定关闭空调者或开空调同时又开门、窗者,扣发该办公室每人50元。(3)小餐厅、接待室、小会议室的空调要通知使用时间半小时前开启。干警餐厅、大会议室空调要提前一小时开启

8、。会议、就餐结束后要立即关闭。会议室、接待室空调由办公室人员负责开关,餐厅空调由食堂工作人员负责开关。(4)单身宿舍每间每月补助电量20度。在空调使用季节,给每间宿舍补助电量180度。超出部分由该室人员自行负担。节约电量可记存使用。单身干警严禁违规使用电炉子、电褥子、热水器等电器和私接电源,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二)微机的使用(1)微机一般应在上班后开机,下班前关机,为延长微机的使用寿命,一天只宜开关一次,不宜频繁开关。(2)短时间内(如开会、就餐)不使用微机,应将微机置于待机省电状态。(3)关闭微机时,应将主机和显示器电源全部切断。严禁不关显示器而强行关机。微机的使用、保养,由技术科负责。

9、(三)饮水机、热水器的使用(1)饮水机应随用随关,超过半个小时不用时应关闭饮水机。严禁在办公室无人的情况下开启饮水机,严禁在饮水机内无水的情况下开机。(2)公共场所如会议室、活动室等处的饮水机由管理人员或最后离开者负责关闭。(3)浴室的电热水器和浴霸,只能在12月至下年3月份使用,其他季节使用太阳能热水器。电热水器和浴霸在非使用季节要切断供电。(4)行装科安排专人负责该热水器的管理,根据使用年限及产品要求定期除垢清洗,确保正常使用。(5)遇有长时间阴雨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电热水器的,应经行装科长批准。(6)食堂用热水器每次备餐前通电开启,洗涮完毕后断电关闭。具体由伙房人员负责。(四)灯具的使用(

10、1)充分利用自然光照,减少照明设备能耗,做到人走灯灭,人走电关。禁止在光线充足的时间开灯。禁止不关灯而离开办公室,如外出、下班。特殊情况停电时,一定要关闭所有电源。(2)会议室,活动室等公共场所灯具由管理员或最后离开者负责关闭。(3)办公楼内外出于监控需要打开的走廊灯、院内前后照明灯、门庭灯、厕所灯等,由协警负责在天黑时打开,次日清晨及时关闭。夜晚照明灯打开的数量要掌握够用即可。(五)文印管理(1)我院在统计室统一配备网络打印机和复印机,负责打印、复印工作需要,各科室不再单独配备打印机。各科室打印的材料统一经网络打印机输出,由各科室自行到统计室登记领取。传真机,复印机必须双面使用,打印机硒鼓装

11、墨粉二次利用。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院规定耗材限额用纸,超出部分按市场价格(A4 0.3元,A3 0.5元)由科室自行承担。(2)充分利用三级专线网和局域网,实行“网上办公、办案”,各种公文一律在网上流转,非正式上报下发的文件,不再印发纸质材料。(3)打印、复印用纸由院行装科统一购买。文印管理人员要注意做好文印登记工作,控制用纸数量。凡涉嫌保密的文印材料,一律严禁其他人员进入翻看。(六)水的使用(1)用水完毕或发现水龙头滴水现象,应随手关闭,坚决避免长流水现象。严禁在停水时,空开着水龙头离开。太阳能、热水器打满水后要及时关闭。(2)严禁干警在办公楼洗漱间洗衣物等,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第三章 办公楼的

12、安全保卫 第二十三条 办公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由院法警大队负责,具体安全保卫措施由法警大队组织实施。法警大队要严格加强安全保卫巡逻,确保办公场所的安全。 1、保卫人员应在院内加强巡视,确保办公楼周围秩序和车辆停放安全。 2、所有车辆不得随意停放,本院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专用位置;外来车辆应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占用本院专用车位;摩托车和非机动车一律停放专用停放区。 3、严格门卫管理,禁止闲杂人员随便进入大厅。 4、值班人员在上班时间应在大厅值班,对外来人员应按要求逐一严格登记,经与被来访人员电话联系同意后,方可让外来人员进入。 5、对要求见检察长的外来人员,应先与院办公室联系,经同意后,方可进入。

13、6、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增强安全保卫意识,离开办公房间或下班后,应随手关窗,锁门。 7、值班人员应对办公楼内及周边进行二十四小时巡视,发现可疑人员或事件,应及时盘查处理;遇有重大可疑情况应立即报院警务处和物业管理部门,以便及时处置。 8、值班人员应在每天下午下班以后和晚9时以后,对每一房间进行巡查,若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报告院带班人员处理,并同时做好巡查情况记录。 9、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值班制度,不得脱岗,擅离职守;在值班时不得看电视,睡觉和擅离岗位。、值班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因督促检查不到位,造成上述问题发生的,每发现一项扣法警大队10分; 因违反规定发生事故的,除按

14、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通报批评或记过以上处分外,还要对部门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要确保办公楼公用设备的安全运转,行政装备科应指定专人按规定对空调、消防、供水、供电等公共设施进行正常运转操作和维护。除专职人员外,任何人员不得操作公用电器等设备,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 办公楼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加强消防安全措施。 1、办公场所内禁止吸烟,对违反该规定的干警,每发现一次对个人扣发20元,并对所在科室扣10分。 2、下班前,工作人员应检查房间内有无火灾隐患;公共区域的检查,由当天值班人员负责。 3、除厨房或工作需要外,任何地方不准使用明火。 4、除灭火和专业人员维护外,任何人不得挪动消防设备。 5、行政装备科应指定专人对各楼层的应急照明设备经常检查,确保正常使用。因督促检查不到位,致使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影响工作的,每出现一次扣行政装备科10分。 6、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7、因违反上述规定发生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或记过以上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部门负责人也要进行通报批评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章作息时间管理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和河东区政府的规定,由办公室及时公布法定节假日和作息时间。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考核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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