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咸新区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共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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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西咸新区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施“科技兴安”和“人才强安”战略,进一步加强西咸新区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更好地发挥专家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家组由西咸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聘请有专业技术知识和安全管理经验的专家组成。其成员主要从国家机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聘任。第三条 专家组是西咸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的非政务性组织,由西咸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工作。第四条 专家组成员必须遵守本办

2、法,接受西咸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为新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第五条 专家组及其聘任的专家必须遵守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德,崇尚安全科学,倡导安全文化,积极开展友好交流与合作,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科学、严谨、敬业的工作态度,实事求是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并对结论意见负责。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六条 西咸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一)建立专家组成员数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和总结报告;(二)承办专家组成员的聘任、发证、考核和换届工作;(三)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与有关活动;(四)组织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五)制定工作计划、

3、专项课题、编写论文集和相关报告;(六)组织研究解决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或专题报告;(七)组织召开专家组全体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八)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条 专家组主任由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任,日常工作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负责。专家组下设8个行业类别:1、化工及烟花爆竹类;2、工矿商贸类(含建筑施工、电子机械和特种设备)3、职业卫生类;4、消防类;5、轨道工程类;6、冶金有色建材类;7、道路交通类;8、安全生产应急专家组。专家组各行业类别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由省内本专业领域知名度高、有影响力的专家担任。第八条 专家组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上一年度工作,研究部署下一年度工作

4、。专家组专题会议、工作会议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第九条 专家聘任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觉悟高,立场坚定,能认真履行专家组成员的义务和责任;(二)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工作负责,廉洁公正,在某技术领域有一定影响或突出成就;(三)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熟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具有中、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能深入基层一线开展工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具有高级(副教授)职称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优先入选: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2、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的

5、专家;3、获得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的专家;4、博士生导师、博士学位获得者;5、国家级科技资历获得者;6、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得者。第十条:建立完善应急专家队伍。应急专家组成员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是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二)从事专业10年以上,有较高应急管理水平和实践经验;(三)对应急管理工作有深入研究,有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丰富经验。第十一条 专家聘任程序:(一)所在单位或其本人向新区安委会办推荐或自荐;(二)新区安委会办公室初审后,发给拟聘对象西咸新区安全生产专家申请审批表;(三)本人填写并提供相关材料,报送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四)新区安委会办

6、公室审查,新区安委会颁发专家聘书和专家证;(五)专家聘任期限为三年,聘任期内因特殊情况,可减免或增补,聘期结束后,经新区安委会办公室审查同意,方可续聘。第十二条 专家工作程序:(一)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聘用专家时,应从安全生产专家组中选择。(二)新区安委会办公室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选派专家安排任务时,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应为专家提供必要条件,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专家接到通知后,应积极履行职责。专家应主动参与安委会组织的义务咨询、评审等技术服务。(三)专家完成任务后,应向派遣单位写出书面情况报告。(四)各专业组组织活动时,应将活动情况报告安委会办公室。第十三条 专家工作守则:(一)科学公正、客观

7、地开展工作,并对新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二)执行公务时,应出示专家证书,有权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与任务有关的情况;(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开展工作;(四)如实传达并贯彻上级指示,敢于坚持原则,排除干扰,抵制不正之风;(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保守工作秘密,保守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六)严禁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个人利益,严禁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第十四条执行新区指派任务的专家,应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事故调查、应急处置应按照就近、方便、快速的原则抽取专家,遇有专家与服务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8、,应主动报告并回避。第十五条 抽取专家后,以公函或电话形式通知,专家接到通知后,向所在单位说明情况,在得到本单位允许的情况下,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不能如期到达的,应及时报告安委办。第三章 业务范围第十六条 专家组主要业务范围:(一)参与制定新区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对规划和计划进行论证和审查;(二)参与制定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政策的制定、草拟和论证工作,开展专题调研;(三)参与安全评估、评价报告、技术检测结果、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结论;(四)参与事故隐患评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调查与处理及技术鉴定,提出有充分科学依据的方案、建议、结论及报告;(五)参与建设项目的安

9、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评审及竣工验收;参与新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中的现场审核工作;(六)参与安全技术咨询,进行安全生产专项课题研究,对安全生产相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以及使用中的安全设备、安全器材、安全装置进行技术鉴定和推广应用;(七)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咨询活动,参加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资格认证审查;(八)参与编写安全生产培训教材以及各级安全培训、考核机构和安全中介机构的资格认证审查;(九)对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战略提供技术支持;向各新城及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十)完成新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章 专家待遇及经费管

10、理第十七条 专家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期间,可领取适当的劳务费。劳务费及活动期间的差旅费,列入新区财政预算,由新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按新区管委会规定发放。第十八条 专家的劳务费按活动项目、审查内容、工作环境及其所需投入的工作量由新区安委会办公室依据有关标准确定。第十九条 专家劳务费原则上实行统一标准,受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局指派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咨询等有关业务的,劳务费原则上每人每天(8小时)1000元,每半天(4小时)500元,总服务时间不足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总服务时间超过4小时以上不足8小时的按全天计算。如遇法定节假日,在原费用的基础上每人每天补助200元,如遇突发紧急事件在8小时之外在原费

11、用的基础上增加每人每天补助300元,邀请专家参加审核或组织活动时,由专家自行办理保险。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亡及一切事故,按投保的保险条款执行,安监局不承担任何责任。若聘任专家未办理保险,则一切责任由个人承担,安监局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五章 奖惩第二十条 新区安委会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每年给与表彰或奖励。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成员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合从事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的,确需推荐合适替换人选的,由推荐单位征求本人意见,报新区安委办审查,新区安委会批准。第二十二条 专家不履行职责,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由新区安委会办公室对其

12、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将予以解聘;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不参加正常活动或无故不接受指派任务的,视为自动退出;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办法的,将随时解聘。被终止聘任的专家,由新区安监局收回其专家证书。第二十三条 专家在执行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期间,工作不负责任,违背客观事实,导致两次以上向有关方面提供有失公允或错误意见结论的,由新区安委会办公室通报批评,解除聘用关系;造成他人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专家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因擅自以专家组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取消其专家组专家资格;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全部责任。第二十五条 专家以权谋私,违反职业道德,在执行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的,取消其专家组专家资格;并提请其工作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新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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