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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江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 总 则1.1 编制 目的规范 全省 安全 生 产事 故灾 难的 应急 管 理和 应急 响应 程序 , 及时 有效 地实 施应 急救 援工 作 ,最 大程 度地 减少 人 员伤 亡、财产 损失 ,维护 人民 群众 的生 命安 全和 社 会稳 定。1.2 编制 依据依据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安 全生 产法 、国 家安 全生 产事 故灾 难应 急预 案、国 务院 关于 进一 步加 强安 全 生产 工作 的决 定、江西 省 突发 公共 事件 总体 应 急预 案和 江西 省 人民 政府 关于 进一 步 加强 安全 生产 工作 的决 定 等 法律
2、 法规 及有 关规 定 ,制 定本 预案 。1.3 分 类 分 级安全 生产 事故 灾 难按 照其 性质、严重 程度、可控 性和 影响 范围 等因 素,一般 分为 四级 :级(特 别重 大、级(重 大级(较大 和 级 (一 般 。1.4 适用 范围本预 案适 用于 本 省行 政区 域内 下列 安 全生 产事 故灾 难的 应 对工 作: (1造 成 10人 以上 死亡(含失 踪,或危 及 10人以 上 生命 安全, 或者 50人 以上 中毒 (重 伤 ,或 者需 要 紧急 转移 5万 人以 上 ,或 者直 接经 济损 失 5000万 元以 上的 重大 ( 级 以 上安 全生 产事 故 灾难 。
3、(2 超出 设区 市人 民政 府应 急处 置 能力 ,或 者跨 设区 市 行政 区、 跨多 个领 域(行业 和 部门 的 安全 生产 事 故灾 难。(3 需要 省安 全生 产事 故灾 难应 急 指挥 部处 置的 安全 生 产事 故灾 难。1.5 工作 原则(1 以人 为本 ,安 全第 一。 把保 障 人民 群众 的生 命安 全 和身 体健 康、 最大 限度 地减 少 安全 生产 事故 灾难 造 成的 人员 伤亡 和危 害 作为 首要 任务 。(2 统一 指挥 ,分 级负 责。 在江 西 省人 民政 府突 发公 共 事件 应急 委员 会(以 下简 称省 应急 委员 会统 一领 导和 省安 全生
4、产事 故 灾难 应急 指挥 部组 织协 调下,省政 府各 部门、设区 市、县(市、区人 民政 府及 其组 成部 门按 照各 自 职责 和权 限, 负责 有 关安 全生 产事 故灾 难 应急 管理 和应 急处 置工 作。(3条块 结合 、以块 为主。按照 属 地管 理和 “就 地、就 近、快 速、 有效 ”的 原则,事故 灾难 处置 以当 地政 府 为主,实行 各级 人民 政府 行政 领导 负责 制,上 级政 府有 关部 门予 以支 持 配合,同时 充分 发挥 企业 的自 救作 用。 必要 时由 省 安全 生产 事故 灾难 应 急指 挥部 直接 指挥 。(4 依靠 科学 ,依 法规 范。 采用
5、先 进技 术, 充分 发挥 专 家作 用, 实行 科学 民主 决策 。 采用 先进 的救 援装 备 和技 术, 增强 应急 救 援能 力。 依法 规范 应急 救援 工 作, 确保 应急 预案 的 科学 性、 权威 性和 可 操作 性。 (5整 合资 源 、发挥 优势。按照 “ 整合 社会 资源,发挥 专业 优 势 , 提高 装备 水平 ”的 原 则, 充分 利用 现有 资 源, 避免 重复 建设 。(6 反应 快速 ,运 转高 效。 建立 联 动协 调制 度, 形成 统 一指 挥、 反应 灵敏 、功 能齐 全 、协 调有 序、 运转 高 效的 应急 管理 机制 。(7 预防 为主 ,平 战结
6、合。 贯彻 落 实 “ 安全 第一 ,预 防 为主 ”的 方针 ,坚 持事 故灾 难 应急 与预 防工 作相 结 合。做好 预防 、预测 、预 警和 预报 工作 。2 组 织体 系2.1.1全省 安全 生产 事故 灾难 应急 救 援组 织体 系由 省安 全 生产 事故 灾难 应急 指挥 部、省 政府 有关 部门、设区 市及 县(市、区人 民政 府安 全生 产事 故灾 难应 急 领导 机构、 综合 协调 指挥 机构 、 专业 协调 指挥 机构、 应急 支持 保障 部门 、 应急 救援 队伍 和生 产 经营 单位 组成 。2.1.2省安 全生 产事 故灾 难应 急指 挥 部为 突发 安全 生产 事
7、 故灾 难应 急领 导机 构,领导 、组织 、协 调全 省安 全 生产 应急 管理 和事 故 灾难 应急 救援 工作 ;负 责安 全 生产 事故 灾难 应急 救 援重 大事 项的 决策 。2.2 设区 市、 县 级机 构设区 市、 县级 人 民政 府也 应在 同级 应 急委 员会 下面 设立 安 全生 产事 故灾 难应 急指 挥部 , 作为 本行 政区 域突 发 安全 生产 事故 灾难 应 急管 理工 作的 领导 机构 ,负 责 本行 政区 域安 全生 产 事故 灾难 的应 对工 作 。2.3 现场 指挥 部重大 、特别 重大 安全 生产 事故 发生 后 ,省安 全生 产事 故灾 难应 急指
8、挥部 根据 需要 在事 发 地设 立现 场指 挥部 , 作为 事故 灾难 现场 救 援的 指挥 机构 。现场 指挥 部依 据 事故 灾难 的性 质和 危 及程 度,组 建人 员抢 救、医 疗 救护、工程 抢险、治 安保 障、物 资保 障、交通 运输 保障、善后 处置、事 故调 查等 若干 个应 急 救援 工作 组,分兵 把 关,各司 其职 ,迅 速 展开 救援 工作 。3 预 警预 防机 制3.1 事故 灾难 监 控与 信息 报告3.1.1预 测省政 府有 关部 门 和设 区市 、县(市 、区人民 政府 应加 强 对重 大危 险源 的监 控,对可 能 引发 重大 事故 的险 情 ,或 者其 他
9、 灾 害、灾 难可 能引 发安 全生 产事 故灾 难 的重 要信 息应 及时 上 报。自然 灾害 、 公 共 卫生 和社 会安 全等 方 面的 突发 事件 可能 引 发安 全生 产事 故灾 难的 信息,有关 各级、各类 应急 指挥 机构 均应 及时 通 报同 级安 全生 产事 故灾 难应 急 指挥 机构 , 安 全生 产 事故 灾难 应急 救援 指 挥机 构应 当及 时分 析处 理,并 按照 分级 管理 的程 序 逐级 上报 ,紧 急情 况 下,可越 级报 告。3.1.2接警 、报 警省安 全生 产应 急 救援 办公 室设 立全 省 突发 安全 生产 事故 信 息接 收 平台 ,接 受突 发安
10、 全 生产 事故 信息 和指 令 。突发 安全 生产 事 故出 现征 兆或 发生 时 , 知 情单 位或 个人 应 当立 即通 过安 全生 产事 故应 急 报警 电话 或值 班电 话 和其 他各 种途 径报 告 , 不 得隐 瞒、 缓报 、谎 报。事故 报告 内容 应 当包 括:报 告单 位 或联 系人 、联 系方 式 ,报 告时 间; 事故 类型; 事故 基本 情况。主要 有事 故发 生的 时间、地点、初 步判 定的 伤亡 情况 、导致 事故 的初 步原 因 、抢 险情 况 、救 护情 况、财产 损失 、已 脱险 和受 险 人群 、现 场指 挥机 构 及联 系人 、联 系方 式 ; 预 计
11、事故 事态 发展 情况 ; 需 要支 援的 项目 。重大、特别 重大 安全 生产 事故 灾难 发 生后,事故 现场 有关 人员 应当 立即 报告 单位 负责 人 ,单位 负责 人接 到报 告后,应当 立即 报告 当地 人民 政府 和上 级主 管部 门 ,当 地人 民政 府及 有 关部 门应 当逐 级上 报 事故 情 况,并 应当 在 2小时 内报 告至 省安 全生 产 应急 救援 办公 室,紧 急情 况下 可越 级上 报。3.1.3预 警各地 、 各 部门 安 全生 产事 故灾 难应 急 机构 接到 可能 导致 安 全生 产事 故灾 难的 信息 后,按 照应 急预 案及 时研 究 确定 应对
12、方案,并通 知有 关部 门、 单位 采取 相应 行 动预 防事 故发 生。4 应 急响 应4.1 先期 处置突发 安全 生产 事 故发 生后 , 发 生事 故 的生 产经 营单 位应 当 迅速 组织 人员 开展 自救;事故 发生 地人 民政 府、当 地有 关部 门和 单位 在 及时 上报 突发 安全 生产 事故 情 况的 同时,要对 事故 进行 先期 应急 处置,根据 需要 和可 能组 织群 众开 展 自救 互救 。根据 省应 急委 员 会下 达启 动安 全生 产 事故 灾难 应急 预案 和 省安 全 生产 事故 灾难 应急 指 挥部 的指 令, 省安 全 生产 事故 灾难 应急 指 挥部 按
13、专项预 案,迅速 下达 应 急处 置命 令,组织 、协调 、指 挥各 有关 部 门、单位 、 专业 应急 队伍 及现 场 指挥 部, 及时 有效 地 进行 处置 ,控 制事 态 。较大 、 一 般突 发 安全 生产 事故 灾难 分 别由 事发 地的 设区 市 、 县 (市、 区应 急委 员会 启动 相关 预案,由相 应级 别安 全生 产应 急指 挥 机构 统一 指挥 调度 ,进 行应 急 处置 ,控 制事 态。4.2 分级 响应级 应急 响应 由 国 务 院安 委会 办公 室 或国 务院 有关 部门 组 织实 施, 省安 全生 产事 故灾 难 应急 指挥 部按 照本 预 案全 力以 赴组 织救
14、 援 和配 合 救援 工作 ,并 及时 向 上级 报告 救援 工作 进 展情 况。级 应急 响应 行 动由 省安 全生 产事 故 灾难 应急 指挥 部组 织 实施 。 级 及以 下应 急 响应 行动 由设 区市 人 民政 府或 省政 府有 关 部门 组 织实 施。设 区市、县(市、区 人 民政 府 或省 政府 有关 部门 根 据事 故灾 难或 险情 的严 重程 度 启动 相应 的应 急预 案 ,超 出其 应急 救援 处 置能 力 时, 及时 报请 上一 级 应急 救援 指挥 机构 启 动上 一级 应急 预案 实 施救 援。 4.2.1省政 府有 关部 门的 响应级 以上 应急 响 应时,根据
15、发生 的安 全生 产事 故灾 难的 类 别,省 政 府有 关部 门按 照其 职 责和 预案 进行 响应 。4.2.2省安 全生 产应 急救 援办 公室 的 响应(1 及时 向省 应急 联动 中心 和国 务 院安 委会 办公 室报 告 安全 生产 事故 灾难 基本 情况 、 事态 发展 和救 援的 进 展情 况。(2 拟定 现场 指挥 部成 员名 单, 经 省安 全生 产事 故灾 难 应急 指挥 部批 准后 ,及 时组 建 现场 指挥 部。(3 开通 与事 故灾 难发 生地 市、 县 (区 应 急救 援指 挥 机构 、现 场应 急救 援指 挥部、相关 专业 应急 指挥 机 构、相 关专 业事 故
16、专 家组 的通 信联 系, 随时 掌握 事 态发 展情 况。(4 根据 有关 部门 和专 家的 建议 , 通知 相关 应急 救援 指 挥机 构随 时待 命, 为现 场指 挥 部或 行业 应急 指挥 机 构提 供技 术支 持。(5 派出 有关 人员 和专 家赶 赴现 场 参加 、指 导现 场应 急 救援 ,必 要时 派遣 专业 应急 力 量实 施增 援;开 启移 动式 指挥 设备,为省 安全 生产 事故 灾难 应急 指挥 部 与事 故现 场联 系提 供 应急 保障 。(6 对可 能或 已经 导致 自然 灾害 、 公共 卫生 和社 会安 全 突发 事件 的, 及时 上报 省应 急 联动 中心 ,并
17、 通报 相 关领 域的 应急 指挥 机 构。 (7 需要 有关 应急 力量 支援 时, 向 省应 急委 员会 和国 务 院安 委会 办公 室提 出请 求。(8 组织 协调 重大 、 特 别重 大安 全 生产 事故 灾难 应急 救 援工 作。 按省 安全 生产 事故 灾 难应 急指 挥部 的决 定 ,协 调落 实其 他有 关 事项 。 4.2.3现场 应急 救援 指挥 部的 响应现场 应急 救援 指 挥部 负责 现场 应急 救 援的 指挥 。4.3 基本 响应安全 生产 事故 灾 难应 急预 案启 动后 , 安全 生产 事故 灾难 应 急指 挥机 构根 据指 令,组 织、指挥、协调 各有 关部
18、门、单 位和 专业 应急 队伍,开 展抢 险救 援、 现场 监 测、 医疗 救护 、人 员 疏散 、治 安警 戒、 交 通管 制、 工程 抢险 、安 全防 护 、社 会动 员 、损 失评 估等 应急 处置 工作 。各有 关部 门和 单位 按照 分工 , 认真 履行 各自 职责 。(1 抢险 救援突发 安全 生产 事 故灾 难发 生后 , 事 发 地人 民政 府和 有关 单 位要 立即 采取 措施 控制 事态 发 展,组 织开 展应 急救 援工 作,并 及时 向上 一级 政府 报告 。根 据突 发事 故 类型 ,及 时召 集、 出 动专 业应 急队 伍实 施 救援 。 (2 现场 监控现场 指挥
19、 部组 织 技术 力量 和救 援队 伍 加强 对事 故现 场的 监 控, 及时 采取 紧急 处置 措施 ,果断 控制 或切 断灾 害 链,防止 次生 、衍 生 和耦 合事 件发 生。事故 发生 地公 安 部门 应当 迅速 组织 警 力进 行现 场治 安警 戒 和治 安 管理 ,维 持现 场秩 序 ,及 时疏 散群 众。(3 医疗 卫生 救助事故 发生 地卫 生 行政 部门 负责 组织 开 展紧 急医 疗卫 生救 助 和现 场 卫生 处置 工作,根据 事故 发生 地人 民政 府 的请 求,省 卫生 厅及 时组 织专 业防 治队 伍进 行支 援 。(4 交通 管制根据 处置 突发 安 全生 产事
20、故的 需要 , 事发 地的 人民 政府 和 有关 部门 可以 依法 决定 采取 交 通管 制措 施, 限制 人 员进 出交 通管 制区 域 。(5 应急 人员 的安 全防 护在处 置突 发安 全 生产 事故 时, 应当 对 事发 地现 场的 安全 情 况进 行科 学评 估,保 障现 场应 急工 作人 员的 人身 安 全。现 场应 急救 援人 员应 根据 需要 携带 相应 的专 业 防护 装备,采取 安全 防护 措施,现场 指挥 部根 据需 要具 体协 调、 调集 相 应的 安全 防护 装备 。(6 群众 的疏 散和 防护现场 指挥 部负 责 组织 群众 的安 全防 护 工作,主要 工作 内容
21、如下: 企业 应当 与当 地政 府 、社区 建立 应急 互动 机制,确定 保护 群众 安全 需要 采取 的防 护措 施。 决定 应急 状态 下群 众 疏散 、转 移和 安置 的 方式 、范 围、路 线、程 序。 指定 有关 部门 负责 实 施疏 散、转 移。 启 用应 急避 难场 所。 实 施医 疗 救治 、 疾 病预 防和 控 制工 作。 负 责实 施 治安 管理。 (7 工程 抢险根据 突发 安全 生 产事 故应 急处 置的 需 要, 现场 指挥 部下 设 工程 抢险 组, 负责 被事 故毁 损 的铁 路、 公路 、桥 梁 、电 力等 工程 的抢 修 。(8 调集 征用根据 突发 安全 生
22、 产事 故应 急处 置的 需 要, 省安 全生 产事 故 灾难 应急 指挥 部有 权紧 急调 集 人员 、 资 金和 物资 、 交通 工具 和相 关的 设 施、 设备 。 必要 时,可 以依 照有 关法 律的 规定 向社 会 征用 物资、交通 工具 和相 关的 设施 、设 备。(9 物资 保障根据 突发 安全 生 产事 故应 急处 置的 需 要, 现场 指挥 部下 设 物资 保 障 组, 保证 救援 所需 物 资的 供应 。(10社 会力 量 的动 员与 参与现场 应急 救援 指 挥部 组织 调动 本行 政 区域 内社 会力 量参 与 应急 救 援工 作。超出 事发 地设 区 市人 民政 府处
23、 置能 力 时, 设区 市人 民政 府 向省 政府 申请 本行 政区 域外 的 社会 力量 支援 , 省 政 府办 公厅 协调 有关 设 区市 人民 政府 、省 政府 有关 部 门组 织社 会力 量进 行 支援 。(11现 场检 测 与评 估根据 需要 ,现 场 指挥 部成 立事 故现 场 检测 、鉴 定与 评估 小 组,综合 分析 和评 价检 测数 据 ,查 找事 故原 因,评 估事 故发 展趋 势,预 测事 故后 果,为 制订 现场 抢救 方案 和事 故调 查提 供 参考。检测 与评 估报 告要 及时 上报 。(12现 场应 急 结束通过 应急 处置,突发 安全 生产 事故 的 现场 情况
24、 稳定,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停止 采取 应急 处 置措 施的,由现 场指 挥部 确认 和批 准,现 场应 急处 置工 作结 束。4.4 指挥 与协 调进入 级 及 级 以上 响应 后, 省政 府 有关 部门 及其 专业 应 急救 援指 挥机 构立 即按 照预 案 组织 相关 应急 救援 力 量, 配合 事故 发生 地 政府 组织 实施 应急 救援 。省安 全生 产应 急 救援 办公 室根 据事 故 灾难 的情 况开 展应 急 救援 协 调工 作。通知 有关 部 门及 其应 急机 构、救 援队 伍、事发 毗邻 设 区市 人民 政府 应急 救援 指挥 机 构, 相关 机 构 按照 各 自应 急
25、预 案提 供增 援 或保 障。 有关 应急 队伍 在现 场 指挥 部统 一指 挥,密 切配 合,共 同实 施抢 险救 援和 紧急 处置 行动 。现场 应急 救援 指 挥部 负责 现场 应急 救 援的 指挥 , 事 发单 位 和先 期到 达的 应急 救援 队伍 必 须迅 速、有 效地 实施 先期 处置,事故 灾难 发生 地人 民政 府负 责协 调,全 力控 制事 故发 展态 势 ,防 止次 生、衍生 和 耦合 事故 (事 件 发生 ,果 断 控制 或切 断事 故灾 害 链。中央 驻赣 企业 发 生事 故灾 难时,其总 部应 全力 调动 相关 资 源,有 效 开展 应急 救援 工作 。4.5 信息
26、 发布省政 府具 体负 责 处置 的特 别重 大、 重 大安 全生 产事 故灾 难 的信 息 发 布。4.6 应急 结束当遇 险人 员获 救 ,事 故现 场得 以控 制 ,环 境符 合有 关标 准 ,导 致次 生、衍生 事故 隐患 消 除后 ,经 现场 指挥 部 确认 和批 准,现场 应 急处 置工 作结 束, 应急 救援 队 伍撤 离现 场。 报省 应 急委 员会 批准 应急 结 束。 5 后 期处 置5.1 善后 处置事发 地设 区市 人 民政 府或 省政 府有 关 部门 要积 极稳 妥、 深 入细 致地 做好 善后 处置 工作 。包括 人员 安置 、安 抚 ,征 用物 资补 偿 ,污 染
27、物 收集、 清理 与处 理, 调拨 救 助资 金和 物资 等事 项 。5.2 保 险安全 生产 事故 灾 难发 生后,保险 机构 根据 保险 合同 的约 定 ,及时 做 好受 灾单 位和 个人 损 失的 理赔 工作 。5.3 社会 救助建立 健全 突发 安 全生 产事 故灾 难社 会 性救 济救 助制 度, 建 立救 助基 金, 积 极提 倡和 鼓励 企业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 及个 人捐 助社 会 救助 资金, 积极 鼓励 和利 用社 会 资源 进行 救济 救助 。5.4 总结 备案应急 结束 后,根 据现 场指 挥部 提交 的 应急 救援 总结 报告,各级 安全 生产 事故 灾难 应急
28、 救 援指 挥机 构应 及时 总 结事 故灾 难抢 救工 作 的经 验 和教 训, 并将 情况 书 面报 送同 级人 民政 府 和上 一级 安全 生产 事 故灾 难应 急救 援办 公室 。5.5 事故 调查县级 以上 人民 政 府或 经同 级人 民政 府 授权 的部 门依 据法 律 、 法 规的 规定 组织 事故 调查 组 ,负 责对 有关 安全 生 产事 故进 行调 查。6 保 障措 施6.1 通信 与信 息 保障依托 和充 分利 用 公用 通信、信息 网,逐步 建设 突发 安全 生 产应 急处 置专 用通 信与 信息 网 络。 建立 完善 全省 重 大危 险源 和救 援力 量 信息 数据
29、库; 规范 信息 获取 、 分析 、发 布、 报送 格 式和 程序 。各级 、 各 类专 业 应急 救援 机构 应当 掌 握本 地或 本领 域所 有 应急 机构 和相 关部 门的 通信 联 系方 式以 及备 用方 案 。6.2 救援 装备 保 障专业 应急 指挥 机 构应 当掌 握本 专业 的 特种 救援 装备 情况 , 各专 业救 援队 伍按 规定 配备 必 要的 装备 。6.3 应急 队伍 保 障矿山 、危 险品 化 学品 、烟 花爆 竹 、交 通运 输、建筑 施工 等 高危 行业 或领 域的 企业 要针 对 本单 位可 能发 生的 突 发安 全生 产事 故, 依 法组 建和 完善 抢险
30、救援 队伍 。6.4 资金 保障处置 突发 安全 生 产事 故灾 难所 需财 政 负担 的经 费, 按照 现 行事 权、 财权 划分 原则 ,分 级 负担 。6.5 物资 保障省政 府有 关部 门 按照 职责 分工 和预 案 要求 , 做 好突 发安 全 生产 事故 灾难 相关 应急 物资 保 障工 作。6.6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省民政部门会同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保 障 工 作 ,确 保 灾 区 群 众 有 饭 吃 、有 水 喝 、有 衣 穿 、有 住 处 、有 病 能 得 到及时医治。 6.7 医 疗 卫 生 保 障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
31、专业技术队伍, 并 拟 订 医 疗 救 护 保 障 计 划 ,根 据 需 要 及 时 赴 现 场 开 展 医 疗 救 治 、疾 病 预 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6.8 交 通 运 输 保 障 省交通厅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 作。 6.9 治 安 维 护 公 安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参 与 事 故 处 置 和 治 安 维 护 工 作 。加 强 对 重 点 地 区 、重 点 场 所 、重 要 物 资 和 设 备 的 安 全 保 护 ,依 法 严 厉 打 击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 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
32、,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10 人 员 防 护 市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指 定 或 者 建 立 与 本 地 人 口 密 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紧急避难场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采取必 要 的 防 护 的 措 施 ,提 供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护 装 备 ,严 格 按 照 程 序 开 展 救 援 工 作,确保人员安全。 6.11 公 共 设 施 省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要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分 别 负 责 煤 、电 、油 、气 、水 的 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6.12
33、 技 术 储 备 与 保 障 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 救援专家委员会,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咨询、指导意见。 省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省 安 全 生 产 协 会 充 分 利 用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加强技术储备。 6.13 宣 传 、 培 训 和 演 习 6.13.1 公 众 宣 传 教 育 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预 防 、避 险 、避 灾 、自 救 、互 救 常 识 的 宣 传 工 作 。各 种 媒 体 提 供 相 关 支 持 。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结
34、合 本 地 实 际 ,负 责 本 地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提 高 全 民 安 全 防 范 意 识 。企 业 与 所 在 地 政 府 、社 区 建 立 互 动 机 制 ,向 周 边 群 众 宣 传相关应急知识。 县以上新闻部门要通过媒体将事故灾难应急报警电话、自救互救、 防灾减灾常识告知公众;各类教育机构要加强应对事故灾难的教育工 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13.2 培 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 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可 根 据 自 身 实 际 情 况 ,做 好 兼 职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的 培 训,积极组织社
35、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 将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课程纳入党政干部培训内容。 6.13.3 演 习 各 级 、各 专 业 应 急 机 构 、各 企 业 结 合 自 身 特 点 ,组 织 各 自 的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灾 难 应 急 救 援 演 习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演 习 可 结 合 同 级 政 府 应 急 演 习 进行或单独进行。 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定期组织联合演习。 6.14 监 督 检 查 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 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预 案 管 理 与 更 新 随 着 应 急 救 援
36、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制 定 、修 改 和 完 善 ,部 门 职 责 或 应 急 资 源 发 生 变 化 ,以 及 实 施 过 程 中 发 现 存 在 问 题 或 出 现 新 的 情 况 ,及 时 修 订完善本预案。 7.2 奖 励 与 责 任 追 究 7.2.1 奖 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 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1) 出 色 完 成 应 急 处 置 任 务 , 成 绩 显 著 的 。 ( 2) 防 止 或 抢 救 事 故 灾 难 有 功 , 使 国 家 、 集 体 和 人 民 群 众 的 财 产 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挽救群众生命的。 (
37、3) 对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提 出 重 大 建 议 , 实 施 效 果 显 著 的 。 ( 4) 有 其 他 特 殊 贡 献 的 。 奖励的具体实施按有关规定执行。 7.2.2 责 任 追 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 律 、法 规 及 有 关 规 定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视 情 节 和 危 害 后 果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上 级 机 关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其 中 ,违 反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的 ,由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予 以 经 济 处 罚 ;对 国 家 公 务 员 和 国 家
38、行 政 机 关 任 命 的 其 他 人 员 ,分 别 由 任 免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属 于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构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不 按 照 规 定 制 定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 拒 绝 履 行 应 急 准 备 义 务 的 。 ( 2) 不 按 规 定 报 告 、 通 报 事 故 灾 难 真 实 情 况 的 。 ( 3) 拒 不 执 行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灾 难 应 急 预 案 , 不 服 从 命 令 和 指 挥 , 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 4) 盗 窃 、 挪 用 、 贪 污 应 急 工 作 资 金 或 者 物 资 的 。 ( 5) 阻 碍 应 急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执 行 任 务 或 者 进 行 破 坏 活 动 的 。 ( 6) 散 布 谣 言 ,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的 。 ( 7) 有 其 他 危 害 应 急 工 作 行 为 的 。 7.3 预 案 实 施 时 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