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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地役权合同是什么合同【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五十九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合同第一百六十二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土地管理法第11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尽量减少对供役
2、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第一百六十一条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一百五十七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物权法第十四章 地役权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四)利用期限。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第一百六十六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所有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第一百六十八条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3、(二)有偿利用供役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第一百六十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第一百六十七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六十三条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六)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第一百六十九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地役权合同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法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5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确认所有权,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