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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社区三资管理制度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社区三资管理制度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规范化,形成公开透明、程序完备、监督有力的长效机制,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农民增收,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加快新农村建设进程,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一、总体要求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代理制(以下简称“三资”代理),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三资”业务委托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理服务,并监督资金使用、资产处置、资源承
2、发包的管理监督方式。第二条 “三资”代理必须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不变的原则。第三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平调、挪用、截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严禁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第四条 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进行管理监督实行“123”模式。即依靠一个权威机构、执行两套规范工作流程、实行三种监管方式。(一)依靠一个管理机构。即依靠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三资”代理日常工作。(二)执行两套工作流程。即资金监管工作流程和资产、资源监管工作流程。1、资金监管工作流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切
3、收入都及时足额收缴存入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统管资金账户,统一监管。对各村支出实行审核审批制,根据年初预算和阶段支出计划,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主管财务领导审核后,报“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批。同时在农村“明白栏”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入账归档。2、资产、资源监管工作流程。认真履行民主决策、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上级经管部门审批的工作程序。(三)实行三种监管方式。即资金委托代管、资产统一监管、资源联合协管。1、资金委托代管。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委托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管。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由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分别设账管理。各行政村助理会计兼任代办员。2、资产统一
4、监管。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在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统一设置台账,各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和上级经营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经营、处置、收益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管理。3、资源联合协管。就是按照村申报、乡镇审核、上级经管部门复核的程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实行县、乡、村三级联合管理。二、资金管理第五条 在确保集体资金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全面推行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制,按照“村财民理乡代管”的原则,强化村民和乡镇职能部门两个层次的监管作用。第六条 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监督和管理村级账目。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
5、组织财务收支实行帐、权、钱分管制度。乡镇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管钱、管账,村财务负责人负责财务审批,村务监督委员会财务审核和监督,村助理会计负责收入上报、现金支取、结算和报账。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必须按照会计制度要求,搞好会计核算工作,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账簿和票据。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金必须全额纳入“三资”代理服务监管范围,严禁村级组织设账外账、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第十条 村集体财务实行预算审批制度。村集体年初要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制定全年支出预算,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县、乡两级经管部门批准。村级开支必须严格
6、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开支。如需超预算开支,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报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批。第十一条 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乡镇财政所要及时足额拨到经管中心管理的村集体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人管理。实行“乡、村两级联合”印鉴制度,印鉴包括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名章、乡镇经管中心财务章、村主任和村助理会计名章。第十二条 专户资金支付或转账业务必须经乡镇经管中心审核,严禁挪用集体资金。第十三条 村级发生的一切收入必须在三日内上缴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支出实行预算审批报账制。第十四条 村干部享受定额补贴报酬人员和人
7、数严格执行上级经管部门按政策核定的标准。第十五条 办公经费要量入为出。办公费、差旅费、水电取暖费、报刊费、电信费、房屋修缮费、管理杂支等费用支出,要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年初预算,有计划使用,不得超支。第十六条 村级兴办公益福利事业,筹资筹劳采取“一事一议”办法,执行“量力而行,群众受益,事前预算,上限控制”的原则。筹资筹劳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村委会向村民公示,然后报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乡镇政府批准,上级经管部门备案,实行帐内核算与管理。第十七条 村级财务要定期进行公开。要适时地将“三资”的运营情况在规定地点进行公开。第十八条
8、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在每月8-12日召集村级财务人员集体办公,要结合集体办公学习农村政策和财务业务知识,审计当月发生票据,登记会计账簿。三、资源资产管理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林地、水面、荒山荒坡以及固定资产、企业项目等(以下简称资源资产)发包、出租、出售的经济活动,必须签订经济合同,实行合同管理,签订合同要使用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第二十条 签订经济合同须履行相关民主议事程序,并经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和上级经管部门审核审批,乡镇长和上级经管站长分别签字;重要经济合同还须经主管县领导审批。第二十一条 村级发包、出租、出售资源资产,要召开村“两委”成员和
9、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底价。涉及非耕地资源资产发包、出租、出售,如需一定的技术分析才能确定底价,还应请相关职能部门技术人员参与研究。底价确定后,要召开竞标大会公开竞标。第二十二条 严禁长期发包、出租、出售资源资产。耕地原则上一年一发包,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如有大型建设需要超过三年的,须报请上级经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 坚决禁止发包、出租期未满提前签订合同续包续租资源资产。第二十四条 严格履行资源资产发包、出租、出售的相关程序。资源发包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召开村“两委”成员和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席会议,研究和评估最低限价、发包期限等主要事项,草拟发
10、包方案。(二)将草拟的发包方案报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和上级经管站征求意见,领取上级经管站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发包方案并及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四)召开竞标大会,公开竞标。(五)竞标结果公示。(六)草签合同,并逐级上报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上级经管部门审核审批。对合法合规并符合本制度的合同,乡镇长和上级经管站长要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乡镇政府、上级经管站公章,形成正式合同。合同正本要一式四份(非耕地资源合同正本要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级经管部门各备案一份。非耕地资源合同要送交相关上级部门存档一份。第二十五条 对新购建固
11、定资产,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购建前必须经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批,不准举债购建固定资产。属建造固定资产的,要由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事先审核后报上级经管部门复核,并由两级经管部门在建造合同上签字盖章后方可筹建。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承租、购进资源资产等事项也要全面实行合同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条款的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的民主议事和审核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凡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资源资产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一)未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民主议事程序;(二)未公开竞标;(三)未使用上级经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四)未经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和上级
12、经管部门审核审批。第二十八条 要加强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对经济合同及相关的发包方案、会议记录和决议、评估情况、竞标结果等资料,分类分年度装订成卷,专柜保存。各类合同书和相关材料的保存期为,自经济合同履行终结后开始计算,一般不应少于十年;涉及产权买卖等重要合同要长期或永久保存。县经管站和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建立数据库,将合同及相关情况录入电脑,为合同查阅、调解和仲裁提供必要基础资料。四、监督和处罚第二十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实行民主监督。第三十条 县经管部门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中发现的
13、违策、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避免集体经济组织遭受损失;对违纪或触犯刑律的,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一条 加强纪检监督,严格执行资金收支季报制度和资产资源出租出售事前申报制度。必须按要求如实填报村级财务监察制度执行情况报告单和村级资产资源发包出售报告表,报乡镇纪委和派驻中心乡镇纪工委备案监督。对于重要的资源、资产发包、出售,应有纪检人员现场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第三十二条 乡村和相关部门对“三资”代理和监理工作敷衍塞责、不公平、不公开、不公正、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偏亲向友,造成集体经济损失、加重农民负担的,要追回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严惩。第 9 页 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