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经济法基础教程》练习题答案1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高职)《经济法基础教程》练习题答案1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doc(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高职)经济法基础教程练习题答案1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一章观念运用参考答案1。 某甲5岁的儿子根据其祖父的遗嘱继承其祖父留下的一笔财产,并由其父某甲保管。儿子满18岁后,要求使用这笔财产。某甲认为儿子大逆不道,忘恩负义,并认为幼儿根本不能拥有任何财产。问:(1)某甲5岁的儿子能否继承其祖父的遗产?(2)该财产的所有权归谁所有?(3)儿子满18岁后能否使用该财产?参考答案:(1)某甲5岁的儿子能够继承其祖父的遗产。因为根据我国民法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2)该财产的所有权为儿子。因为财产的所有权人为儿子,父亲对财产仅有管理权。(3)可以使用。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儿子年满
2、18岁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 李凌与林红于2011年结婚,2012年生育一子李小明,2015年李凌与林红协议离婚,李小明由李凌抚养.2018年李小明在与邻居小孩玩耍过程中将一男孩张明新打伤,张明新共花去治疗费6000余元。张的父母多次找李凌商议解决,但李凌称:“这孩子我管不了,有什么事你们找他妈妈去吧,我不为他惹的事操那个心。”张明新的父母遂起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予以赔偿,县人民法院在开庭前通知李凌到庭,但李凌拒不到庭。县人民法院认为此案中的一些问题必须李凌到庭才能查清,遂延期审理,又向李凌送达两次传票,要求其到庭,李凌仍予以拒绝。县人民法院遂对其拘传。开庭以后,李凌到县人大常委会控告法
3、院限制其人身自由,理由是张明新受伤并非他所致,他没有法律责任,法院的拘传是错误的,要求予以道歉并赔偿他的精神损失。问:(1)从代理的种类来看,李凌和李小明属于哪种类型的代理?(2)法院拘传李凌是否正确?参考答案:(1)法定代理。根据我国民法规定,未满8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为其法定代理人。本案中,李凌与林红离婚,李小明与李凌共同生活,李凌自然就成为李小明的法定代理人。(2)正确.代理李小明参加诉讼即是他的权利,同时也是他的职责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
4、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甲从乙处购买黄牛一头,作价5000元。乙明知该牛有病而未告知甲,甲因价格便宜而将牛买下。在交易过程中,乙对甲说:“如果发生纠纷,你必须在三个月内(自交易之日起算)起诉,否则我概不负责。”甲表示应允。甲买回该牛后第四个月该牛因病死亡,双方遂发生纠纷。 试分析:(1)甲乙双方的买卖行为属于何种效力类型的法律行为?(2)双方关于诉讼时效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参考答案:(1)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2)无效。 民法总则 第197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