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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第三版)重点与难点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重点与难点通过本章讲授,应该使学生掌握经济法产生的基础、经济法的含义及特征、经济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掌握物权与债权制度、代理与时效制度;了解经济法的发展过程、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制度环境。制度环境既有宏观的、也有微观的,但不管是宏观的还是微观的制度环境都离不开法律,法律是确定制度的基础。现代意义上的法是表现为国家意志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国家强制性的社会行为规范。经济法是经济与法律的综合体。经济法作为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部门法,并不是在国家和法产生的初期就存在的,经济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出现而萌芽,随着市
2、场经济的孕育、发展而兴起、发展起来的。随着商品生产和交换规模的扩大,统一市场体系的建成,国际国内市场的衔接,资本主义国家最终形成了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现代经济法也正式作为一个部门法登上了历史舞台。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总是伴随着经济理论的发展和指导,而在不同经济理论影响下的政府则会采取不同的策略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或政策以适应或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市场经济发展种过程中,由于市场经济的缺陷和政府本身存在的缺陷都需要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依法干预。这是现代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理论与现实基础。德国是最早制定经济法的国家,因此有人称德国是经济法的发源地,也有人称“德国是经济法之母”。改革开放前,我
3、国除宪法外,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经济法律,只有一些条例和各种经济政策。经济法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出现的。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基于社会整体利益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干预而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具体指国家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干预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经济法具有综合性、经济性、干预性、政策性等特征。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过程中,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的,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基本要素构成,且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项内容发生变更,都可能会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4、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其中,享受经济权利的当事人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称为义务主体。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一旦确定之后,即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如果没有客体,权利义务就失去了依附的目标和载体,也不可能发生权利义务。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大体上可分为四大类:(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经济信息。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包括经济行为和事
5、件。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总称。物权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有体性。须存在于人体之外。可支配性。稀缺性。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具有如下特征: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物权的标的是物。物权也有多种分类。所有权与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有期物权和无期物权。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及消灭。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6、,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的保护方式主要有:请求确认物权。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恢复原状。请求损害赔偿。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权利主体的性质不同可将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从客体性质不同可将所有权分为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从权利主体数量不同可将所有权分为单独所有和共有。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不受法律保护。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主要包括:劳动生产、善意取得、没收、孳息、拾得遗失物、发现埋
7、藏物等;继受取得主要有买卖、赠与、继承、互易等。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让与第三人时,受让人因善意而依法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的制度。善意取得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二是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三是转让的财产应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用益物权是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8、准物权,包括海域使用权、采矿权、取水权和渔业权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是债的主要方面,讨论债的特征多以债权为例。债权是指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对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具有以下的特征:(1)债权是财产权。(2)债权是请求权。(3)债权是相对权。(4)债权有期限性。按份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债发生
9、的根据又称债发生的原因,即是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各国法律规定,可发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及其他。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在代理关系中,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代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也称本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第三人。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行为。包括三种情况:(l)自始就不存在代理权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无权代理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10、。表见代理,指基于相对人对代理权外部特征的理解,虽然从代理内部关系上看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时,该法律行为直接对本人发生法律效果的代理情形。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种类有:(1)普通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2)特别诉讼时效。指由法律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特别诉讼时效不具有普遍性,只适用于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
11、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中止的时间,为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引起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约要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简言之,法律责任就是因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后果。一般认为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类。请勿盗版 尊重作者 第二章 企业法 重点与难点通过本章讲授,应该使学生掌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12、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特征、成立的条件,上述各类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掌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小企业的概念,上述各类企业事务的管理。 了解各类企业法的立法意义、各类企业的解散及清算。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主体,企业法是规定市场主体的设立、组织与活动的法。不同的企业类型由不同法律进行规范。企业是依法成立并具有法定组织形式及法律地位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及服务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企业法是规范和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企业设立、进行生产经营以及终止的行为规范,同时也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是用来规范个人独资
13、企业的设立、经营活动与终止的法律。这里的个人独资企业仅只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依法享有自主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所以,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各种具体措施严格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主要有:(1)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4)个人独资企业有保障
14、职工权益的义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专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下称合伙企业法)。我国的合伙企业法仅适用于其所规定的合伙企业,不适用于契约性合伙活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
15、明等文件。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各
16、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企业既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入伙是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现有合伙人以外的人加入而成为新的
17、合伙人。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是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新入伙人一旦入伙就应当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继续存在的情况下,部分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解除其合伙人身份;如果全体合伙人宣布退出合伙,应当构成合伙的解散,而不应当视作退伙。退伙分为三种情况,即法定退伙、约定退伙和除名退伙。但是不管何种原因导致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尚有未
18、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仍应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或者在未约定比例的情况下按出资额的比例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他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合伙企业法规定,凡合伙企业法中对有限合伙企业有特殊规定的,应适用有关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无特殊规定的,适用有关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一般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一般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
19、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名普通合人。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当中应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有限合伙人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的权利:(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2)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
20、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用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来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出现下列之一情形时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
21、死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企业的解散,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结束,全体合伙人根据清算组织编制清算的报告,在清算报告上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合伙企业法,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包括: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
22、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等。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引导主要包括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创新支持、市场开拓、服务措施、权益保障等方面。第三章 公司法 重点与难点通过本章讲授,应该使学生掌握公司设立的条件、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股份及债券发行和上市的条件、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等;掌握公司、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及公司法的含义及特征、公司组织机构的职权、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开及其表决机制、个人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
23、特别规定、公司利润的分配、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的义务等。了解公司的产生、公司的设立登记、公开发行股份的程序、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种类繁多,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公司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形式,公司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如下特征:股东责任的有限性。人资两合性。组织运
24、营的封闭性。组织机构设置的灵活性。设立程序的简便性。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以下特征:股东责任的有限性。公司组织的资合性。公司运营的公开性。公司资本的股份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性。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组织与活动、解散、清算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公司法是指国家关于公司的设立、组织与活动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称;狭义的公司法是指关于公司的设立、组织与活动的单个法律。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必须采取和完成的多种连续的准备行为
2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我国的公司登记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地区)和县(市)三级管辖制度。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如果公司设立登记时已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如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类型、股东等发生变化以及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存续时应当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终止的应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是公司终止的法律标志。 符合法定条件即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应注意一般有限责
26、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略有差异。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般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和执行监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股东组成。股东是指取得公司股份或认缴公司出资,作为公司成员并对公司享有股权的人。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的权利。股东负有以下义务: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7、;依其所缴的出资额或所持公司股份承担公司债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议的定期股东会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
28、规定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董事会由313人组成。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理可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
29、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公司法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但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
30、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应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征求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为自然人一人公司和法人独资公司。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1)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
31、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2)设立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3)设经理。(4)设立的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应当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
32、构;(6)有公司住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颁发日即为股份公司成立日。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监事会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的形式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两种。年会即每年按时召开一次,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年会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会议是指在年会以外遇有特殊情况依法召开的大会。股份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33、的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特别决议是指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在此之外的决议为一般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一般决议只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董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519名董事组成,董事任期3年;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上市公司还应当设立独立董事。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每年度
34、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于委托书中载明授权范围。股份公司的董事会,须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股份有限公司应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且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
35、任期3年。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股份是用来划分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最小计量单位。股份的特征:股份所代表的金额相等。股份表示股东享有权益的范围。股份具有证券性,通常表现为股票,以便于流通。股票即是股份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股份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资本出售或分配股份的行为。股份的发行即是股票是发行。股份的发行分为新设发行和新股发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以及同股同权、同股同价的原则。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等于或超过票面金额(溢价发行),但不能低于
36、票面金额。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必须符合有关增资发行的一般条件:(1)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并符合相关规定。(2)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3)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并符合相关规定。(4)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禁止的重大违法行为。(5)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6)上市公司不存在禁止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将自己的股份让与他人,受让人取得股份成为该公司股东的行为。公司法对股份转让作了必要的限制。(1)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7、。(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此外,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依法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在法定的场所转让。特征:(1)公司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2)公司债券是一
38、种要式证券。(3)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具有广泛性。公司债券与股份的区别:(1)投资人享有的权利不同。(2)发行主体和条件不同。(3)利益的分配不同。(4)风险责任不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39、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由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两部分组成。公司财务制度是运用财务手段处理货币资金的筹集、支配和使用活动的法律制度;而公司会计制度则是公司办理会计事务应遵循的规则、方法和程序的总称。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1)公司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编制各项财务会计报表。(2)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应依法披露。(3)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4)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5)公司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利润是
40、指企业在一定时期(一年)内生产经营的财务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公积金是公司为预防亏损和增加财力、扩大营业规模而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从公司利润或公司资本收益中提取的一种储备金。资本公积金是直接由资本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主要来自于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盈余公积金是从公司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当盈余公积金累计金额已达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公司可使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可转
41、为股本。股利又称红利,是公司赢利中分派给股东的部分。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变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合并形式有两种: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公司的合并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合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行为。分为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分立也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并分立后须依法进行公司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公司可以依法解散,
42、解散公司时需要进行清算。 公司及其各类主体违反公司法规定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法规定的违反公司法的责任形式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第四章 破产法 重点与难点通过本章讲授,应该使学生掌握债务人财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和解、破产重整、破产宣告及破产终结;掌握破产原因、破产的申请与受理;了解破产的特征、破产法含义和渊源。破产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为使各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而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所进行的一种特别程序。破产不仅包括破产清算程序,还包括以挽救债务人、避免破产为目的的重整、和解程序。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
43、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破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破产原因是破产程序得以发生的实质条件。构成破产应当同时具备两个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以及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破产程序因破产申请而启动。具备申请债务人破产资格的主体主要:一是债务人申请。二是债权人申请。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应当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只能按
44、照破产程序行使债权,不得接受债务人的个别清偿。因为债务人的已经交由管理人管理,债权人向债务人取回标的物等请求只能向管理人主张。破产债权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但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破产撤销权是指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债权人或者损
45、害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财产权利人对属自己所有非破产企业所有的财产,依法通过管理人取回的权利,即为破产取回权。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对破产人负有债务,可以不按破产程序,以自己的破产债权与自己所负债务的相应数额相互抵销的权利。追回权即是指对债务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行为通过人民法院予以否认并追回财产的权利。别除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可以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主要包括因抵押、质押、留置等财产担保方式而产生的担保物权。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
46、称。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的总称。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管理人是指破产程序中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债权人会议,是在法院指导和监督下,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代表债权人整体利益而参与破产程序的临时性机构。债权人会议由所有进行了债权申报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和解,也叫破产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
47、为避免破产清算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破产重整,又名“重组”、“恢复”“司法康复”,是对于困境企业的一种挽救程序。具体来看,破产重整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启动的,保护债务人继续营业,使其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从而摆脱困境、走向重生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48、在重整计划中应当规定执行监督的期限。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在对破产案件审理后认为债务人具备了法定的破产条件,从而作出裁定,宣告其破产的法律行为。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五章 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