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石东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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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Goldstone Orient New Material Equipment Co., Ltd. (双流县九江镇万家社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之 上市公告上市公告书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一五年四月 1 第一节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重要声明与提示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石东方”、 “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

2、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 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

3、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中证网,网址;中国证券网,网址;证券时报网,网址;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关于股东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本次向公众投资者发行的 1,700 股股份已确定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因此以下承诺中涉及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

4、2 的时间阶段具体指“2015 年 4 月 24 日至 2015 年 10 月 23 日(遇非交易日则顺延)”;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指“2015 年 10 月 23 日” (遇非交易日则顺延)。 1、发行人控股股东兼董事长蒯一希、股东兼董事姬昱川、陈绍江、徐金燕4 人分别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

5、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参照的发行价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不因在公司所任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等承诺。 前述的股份锁定期满及减持价格符合相关承诺后,本人在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

6、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将做相应变更) ,并且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发行人股东兼高级管理人员傅海鹰、林强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3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7、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参照的发行价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不因在公司所任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等承诺。 前述的股份锁定期满及减持价格符合相关承诺后,本人在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

8、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将做相应变更) ,并且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发行人股东兼监事赖星凤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9、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参照市场价格,但不得低于发行人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本人不因在公司所任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等承诺。 前述的股份锁定期满及减持价格符合相关承诺后,本人在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变 4 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将做相应变更) ,并且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发

10、行人法人股东新疆中泰富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如本公司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

11、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参照市场价格,但不得低于发行人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 (二)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若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说股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等义务。 1、相关主体的承诺 (1)发行人相关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果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

12、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将在有权部门出具的认定或处罚文件生效后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5 部新股(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等除权除息事宜,回购数量应相应调整) ,回购价格以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加计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所对应的利息确定,具体程序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应规定办理。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13、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蒯一希承诺:“如果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本人将在有权部门出具的认定或处罚文件生效后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依法回购本人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全部新股及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若发行人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数量应相应调整) ,回购价格以发行价格 (若发行人股票在

14、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加计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所对应的利息确定,具体程序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应规定办理。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人确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及完整。如果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及完整。如果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15、并上市的招股说明 6 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告程序 若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 个交易日内,相关主体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发行人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 3 年内出现持续 20 个交

16、易日收盘价均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2、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若公司股票上市后 3 年内出现持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回购股份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如该等方案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应予以支持。 2.1 发行

17、人回购股票 (1)发行人为稳定股价目的而实施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发行人全体董事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议案及发行人回购股票议案承诺 7 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发行人控股股东蒯一希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发行人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

18、金的总额; 发行人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5)发行人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发行人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的决议,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2 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增持 (1)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蒯一希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及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在下列任一

19、条件发生时,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 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发行人控股股东蒯一希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低于自上一会计年度期初至审议通过本次稳定股价方案的股东大会日累计从发行人处取得的现金分红(如有)总额的 20%,且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 2%; 8 (3)发行人控股股东蒯一希通过增持获得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2.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

20、持 (1)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在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 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每人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总金额不少于上年度从发行人处获得的工资薪酬金额的

21、30%。 2.4 自公司股票上市后每间隔 12 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2.5 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现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发行人上市后 36 个月内新任职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须先行签署本承诺,本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后36 个月内新任职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四)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持股意向

22、及减持意向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持股 5%以上同时兼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六名股东蒯一希、姬昱川、陈绍江、徐金燕、傅海鹰、林强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 9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股份除外)。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根据本人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

23、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 (如有除权、除息,将相应调整所参照的发行价) ;在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将做相应变更) ,并且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保证减持时遵守证监会、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但本人持有发行人股权比例低于 5%以下时除外”。 2、公司股东赖星凤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赖星凤的持股及减持

24、意向如下:“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股份除外)。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根据本人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为参照市场价格,但不得低于发行人股票每股净资产值;在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25、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将做相应变更) ,并且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保证减持时遵守证监会、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但本人持有发行人股权比例低于 5%以下时除外”。 3、公司法人股东中泰富力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0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持股 5%以上的法人股东新疆中泰富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

26、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股份除外)。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根据本公司的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为参照市场价格,但不得低于发行人股票每股净资产值。本公司保证减持时遵守证监会、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但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权比例低于 5%以下时除外”。 (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

27、的承诺 海通证券承诺:本公司确认本公司为发行人出具的上述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及完整。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确认本所为发行人出具的上述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及完整。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确认本所为发行人出具的上述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及完整。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28、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1 1、关于股份锁定、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发行人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如下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文件: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及完整及赔偿损失的承诺;发行人关于回购股份的承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关于回购股份的承诺等相关公开承诺。 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发行人违反上述公开承诺的,发行人将自违反承诺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申请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人控股股东违反上述公开承诺的,将赔偿由于

29、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未经发行人许可,离职后二年内不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工作。 如果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相关承诺,其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其将在获得收益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的账户;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若发

30、行人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的增持、回购承诺的,则自未履行承诺之日起,相关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得的公司现金红利、薪酬、津贴均由发行人扣留,直至其各自履行其承诺。 3、关于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和其他 5%以上股东若违反关于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如果本人(或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其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承诺事 12 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其将在获得收益的

31、5 个工作日内将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的账户;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其他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他股东还做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及关于减少不必要关联交易的承诺、关于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承诺、关于商服用地的承诺和关于税收变化的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他股东需遵循其在各项承诺中约定的相应约束措施。 (七)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及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募集资金计划已经管理层详细论证,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

32、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募投建设期间股东回报还是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当年的公司业务未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则公司将面临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下降的风险。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发行人承诺将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进度、加强技术创新、加强市场开拓、改善财务结构、加强内部控制等措施,提高销售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完善利润分配制度,优化投资回报机制等措施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 2011 年 8 月 13 日,公司第

33、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及时与保荐机构、监管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并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同时,公司内审专员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配合监管 13 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保证募集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2、加快募投项目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钢带增强塑料管生产线产业化项目和缠绕钢

34、丝增强管生产线产业化项目是对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产品所进行的规模化扩产,结合发行人过去在本行业技术、市场、客户资源等方面的积累以及成功的产品推广经验,两个产业化项目的实施将使发行人进一步确立钢增强塑料复合管道成套制造设备领域的领先地位,提高获利能力,增强发行人竞争力。 本次募投项目预期效益良好,利润水平较高,有利于提高长期回报,符合上市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将会尽快实施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几年股东的回报。 3、加强技术创新,推进产品升级 公司目前已在排水和给水管市场积累了丰富的技术经验。在工程建设用管道领域,复合管道的潜在需求也在持续增长。在瓦斯抽放管

35、领域,公司生产线产品生产的管材相比于传统管材有着成本和安全性能上的明显优势;在长距离固体废渣、矿浆运输应用领域,柔性复合管在工程支线上具有高耐压、具有较高韧性并且易于铺设等优点。 研发实验基地项目是发行人继续保持技术创新能力,不断提高新型塑料复合管道设备设计、制造水平的必然要求。该项目建成后,将加快新产品研发速度,进一步加强发行人技术研发实力,有利于增强发行人核心竞争力,促进发行人可持续发展。同时,研发中心的建成有助于将先进技术产业化,提高现有产品的性能,以吸引下游管道企业购买产品。 4、加强市场开拓,提升公司收入 巩固现有国内重点市场区域,加强销售薄弱地区的市场开发,挖掘潜在客户。同时,公司

36、根据目前自身发展情况,结合市场分析和各国产品需求情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海外市场开拓战略。目前公司产品已通过海外销售渠道出口 14 至意大利、克罗地亚、 土耳其和乌克兰等国家,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开拓北美、东南亚等市场,以实现销售业绩的多元化增长。 5、改善财务结构,提高竞争力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加,可以有效改善公司财务结构,财务状况更加优化,银行信用等级将进一步提升,外部融资条件将获得极大改善,这将使公司和国内其他竞争对手的差距进一步拉开,有助于公司运用更多的市场手段,从而有效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6、加强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

37、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7、完善利润分配制度,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项规定,公司于2014 年6月 6 日召开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草案)的议案,对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载明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利润分配制度的完善有助于优化投资回报机制,并能充分维护上市后公司全体股东依法享有的现金分红等资产收益

38、权利。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关于减少不必要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为避免与发行人之间出现的同业竞争, 维护发行人利益和保证发行人长期稳定发展,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蒯一希、其他自然人股东姬昱川、陈绍江、傅海鹰、林强、徐金燕、赖星凤向发行人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本人直 15 接、 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未对任何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2)在本人保持对发行人持股关系期间,本人将采取有效措施,不再对任何与发行人从事相同

39、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3)本人将持续促使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实体在未来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 (4)本人将不利用对发行人的投资关系进行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 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 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以上承诺和保证在本人保持对发行人持股关系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在上述期间本人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

40、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发行人法人股东中泰富力向发行人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未对任何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2)在本公司保持对发行人持股关系期间,本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不再对任何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3)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实体在未来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 (4)本公司将不利用对发行人的投资关系进行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本公司确认本承诺函

41、旨在保障发行人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 本公司确认本 16 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 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以上承诺和保证在本公司保持对发行人持股关系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在上述期间本公司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2、关于减少不必要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蒯一希及其他股东姬昱川、 陈绍江、 傅海鹰、林强、徐金燕、中泰富力、赖星凤向发行人承诺如下: (1)除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获得分红等必要的关联交易事项之外,承诺人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

42、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2)承诺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3)承诺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承诺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 承诺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 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以上

43、承诺和保证在承诺人保持对发行人持股关系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在上述期间承诺人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出具的其他重要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关于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对于 2009 年之前发行人未为全体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为有需要的员工提 17 供了免费职工宿舍)的问题,发行人全体股东作出如下承诺:“如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需补缴住房公积金,或公司因住房公积金事宜受到处罚,或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有关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利要求, 承诺人将无条件连带全额承担经有关政府部门或司

44、法机关认定的需由发行人补缴的全部住房公积金、 罚款或赔偿款项,全额承担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要求的住房公积金或赔偿款项, 以及因上述事项而产生的由公司支付的或应由公司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 2009 年之后发行人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缴纳了住房公积金。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关于商服用地的承诺 对于发行人曾在商服用地上开展生产经营的问题, 发行人全体股东作出如下承诺:“如发行人因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上述房地事项违法而受到处罚或强制拆迁,或因上述事宜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有关的合法主张,承诺人将无条件连带全额承担经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需由发行人缴付的罚款或赔偿款项

45、,全额承担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的合法权利要求或赔偿款项,以及因上述事项而产生的由发行人支付的或应由发行人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关于税收变化的承诺 对于发行人 2011 年起按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事项,发行人全体股东作出如下承诺:“如因政策调整等原因,有关政府部门认定公司需补缴税款,或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有关纳税事宜的合法权利要求,承诺人将无条件连带全额承担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需由发行人补缴的全部税款、 罚款或赔偿款项,以及因上述事项而产生的由公司支付的或应由公司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保证不会对公司造成损害。” 18 第二节第二节

46、股票上市情况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545 号)核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1,7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47、。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按市值资金申购定价发行 (以下简称“网上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1,700 万股。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 170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发行数量为 1,530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90%,发行价格为 10.57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 (深证上2015162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金石东方”,股票代码“300434”;本次公开发行的 1,70

48、0 万股股票将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 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中证网,网址 ;中国证券网,网址 ;证券时报网,网址 ;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 )查询。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 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19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5 年 4 月 24 日 (三)股票简称:金石东方 (四)股票代码:300434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

49、6,800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1,700 万股 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1,700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0 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除上述(七) 、 (八)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 1,700 万

50、股新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 2015 年 4月 24 日起上市交易。 (十一)本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类别 股东股东名称名称 持股数量持股数量 (万股)(万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 可上市交易日期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非交易日顺延)延) 20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蒯一希 1,855.38 27.29 2018.4.24 姬昱川 704.82 10.37 2018.4.24 陈绍江 704.82 10.37 2018.4.24 傅海鹰 413.61 6.08 2017.4.24 林强 412.08 6.06 2017.4.24 徐金燕 392.19 5.77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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