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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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Hebei Huijin Electromechanical Co., Ltd.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湘江道 20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二一四年一月 2 第一节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

2、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证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3年6月30日)后的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3、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3 年 6 月 30 日)后的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 中 证 网 ( )、 中 国 证 券 网() 、证券时报网() 、中国资本证券网()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4、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如下重要承诺及说明: 一、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鑫汇金以及实际控制人孙景涛、鲍喜波、刘锋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3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公司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2、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景涛、鲍喜波、刘锋同时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控股股东鑫

5、汇金的股权。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在前述承诺基础上持有鑫汇金的股权自动延长 6 个月。 3、公司股东林金表、高寄钧、赵海金、王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承诺在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发生变更或离职后依然生效。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6、人员的股东林金表、高寄钧、赵海金、王冰、吴宏、王明文同时承诺: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至 12 个月之间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4、公司股东祁恩亦、高世翔、宋莲媛、王彦勋、吴宏、王明文、黄黎君、张燕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诺:所持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 6

7、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 根据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做出的承诺 1、公司声明及承诺 4 (1)稳定股价的承诺 在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在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则触发本公司股份回购义务。本公司将在触发股份回购义务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制定关于稳定股价的议案,稳定股价议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

8、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后,由本公司在 6 个月内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本公司将在启动上述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稳定股价方案中应该包含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公司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 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且回购金额不高于公司未分配利润的30%(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其上一年度现金分红的 30%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薪酬的 20%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

9、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 本公司如有新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2)信息披露违规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郑重承诺:1、如本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按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全部新股。2、若本公司招股5 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鑫汇金承诺

10、 (1)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 本公司所持有汇金机电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除本公司将在汇金机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开发售部分股份(如有)外,自汇金机电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汇金机电股份, 也不由汇金机电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汇金机电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

11、除息、 除权行为的, 则发行价格按照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进行累积调整, 下同) ,或者汇金机电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公司持有汇金机电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公司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汇金机电股份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2)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 满足条件 本公司作为汇金机电的控股股东,基于对汇金机电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在锁定期满后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才可以转让公司股票: (1)不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 (2)不存在违反本公司在汇金机电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减持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

12、、 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 6 转让价格及期限 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汇金机电并公告, 转让价格不低于汇金机电股票的发行价,锁定期满后 2 年内转让的汇金机电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持有股份的20%;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本公司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 本公司就汇金机电股票转让价与发行价的差价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汇金机电(若本公司转让价格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将转让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价交付汇金机电) ,本公司持有的剩余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稳定股价的承诺 作为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汇金机电股价连续

13、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则触发本公司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本公司将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六个月内, 以上一年年度现金分红的 30%增持汇金机电股份, 增持价格为不高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 (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 具体实施方案由汇金机电董事会拟定。 本公司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增持后汇金机电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应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本公司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应就增持汇金机电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

14、汇金机电,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汇金机电进行公告。 如为稳定汇金机电股价之目的而触发公司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时, 本公司应在汇金机电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的议案时投赞成票。 (4)信息披露违规的承诺 7 本公司承诺汇金机电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郑重承诺:如汇金机电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汇金机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将按汇金机电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时本公司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 本公司同时承诺若汇金机电招股说明书

15、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孙景涛、鲍喜波、刘锋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 作为汇金机电的实际控制人, 本人所持有汇金机电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除本人将在汇金机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开发售部分股份(如有)外,自汇金机电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

16、持有的汇金机电股份, 也不由汇金机电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汇金机电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格按照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进行累积调整,下同) ,或者汇金机电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汇金机电股份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承诺在本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变更或离职后依然生效。 (2)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 满足条件 本人作为汇金机电的实际

17、控制人,基于对汇金机电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在8 锁定期满后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才可以转让公司股票: (1)不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 (2)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减持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 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 转让价格及期限 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汇金机电并公告, 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转让的汇金机电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的20%;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 本人就汇金机电股票转让价与发行价的差价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汇金机电(若本人

18、转让价格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将转让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价交付汇金机电) ,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稳定股价的承诺 作为汇金机电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汇金机电股价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则触发本人作为汇金机电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 本人将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六个月内, 本人以上年年度现金分红的 30%增持公司股份, 增持价格为不高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 (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 同时, 触发本人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若本人届时仍继续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19、员) ,本人将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本人同意以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薪酬的 20%增持公司股份, 增持价格为不高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 (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具体实施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拟定。 9 本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增持后汇金机电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应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本人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应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 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 价格区间、 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如为稳

20、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而触发公司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时, 本人应在石家庄鑫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为履行其稳定股价的承诺而召开的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股份回购、增持方案时投赞成票。本人作为汇金机电的董事、股东,将在汇金机电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的议案时投赞成票。 (4)信息披露违规的承诺 本人承诺汇金机电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人郑重承诺:若汇金机电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其他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赵海金、高寄钧、王冰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

21、及减持承诺 作为汇金机电的股东、 (和/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所持有汇金机电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除本人将在汇金机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开发售部分股份(如有)外,自汇金机电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汇金机电股份,也不由汇金机电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汇金机电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

22、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格按10 照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进行累积调整,下同) ,或者汇金机电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承诺在本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变更或离职后依然生效。 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在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可转让公司股票: (1)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 (2)不存在违反本人在汇金机电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稳定股价的承诺 作为汇金机电的股东、 (和/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汇金机电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23、低于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 则触发本人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的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 (若本人届时仍继续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将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六个月内, 以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薪酬的 20%增持公司股份, 增持价格为不高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 (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 具体实施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拟定。 本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增持后汇金机电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应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本人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的 15

24、 个交易日内,应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 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 价格区间、 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如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而触发公司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时, 本人应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的议案时投赞成票。 (3)信息披露违规的承诺 本人承诺汇金机电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人同时承诺若汇金机电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11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公司的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林金表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

25、定及减持承诺 作为汇金机电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本人所持有汇金机电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除本人将在汇金机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开发售部分股份(如有)外,自汇金机电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汇金机电股份, 也不由汇金机电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汇金机电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

26、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格按照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进行累积调整,下同) ,或者汇金机电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 本人上述承诺不因董事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 满足条件 本人作为汇金机电的持股 5%以上的股东,基于对汇金机电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 在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才可以转让公司股票。 减持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 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 转让价格及期限 12

27、 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汇金机电并公告, 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的汇金机电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的 50%;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 本人就汇金机电股票转让价与发行价的差价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汇金机电(若本人转让价格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将转让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价交付汇金机电) ,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稳定股价的承诺 作为持有汇金机电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汇金机电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期审议报告为依据) ,则触发本人作为董事的增持公

28、司股票的义务(若本人届时仍继续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将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薪酬的 20%增持公司股份, 增持价格为不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的 120%(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具体实施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拟定。 本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增持后汇金机电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应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本人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应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 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 价格区间、

29、 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如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而触发公司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时, 本人应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的议案时投赞成票。 (4)信息披露违规的承诺 本人承诺汇金机电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 本人同时承诺若汇金机电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公司监事王明文、吴宏、周红建承诺 本人承诺若汇金机电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

30、、公开承诺的约束性措施 (1)发行人签署的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序号 项目 承诺主要内容 1 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宜的函 1、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

31、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一项或多项承诺或违反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确保履约措施或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4 序号序号 项目项目 承诺主要内容承诺主要内容 1 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宜 1、如本公司/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32、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本公司/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汇金机电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汇金机电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汇金机电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汇金机电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汇金机电,因此给汇金机电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汇金机电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

33、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汇金机电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汇金机电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汇金机电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如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一项或多项承诺或违反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2 关于稳定股价措施 1、本公司/本人将根据汇金机电股东大会批准的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汇金机电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本公司/本人将根据汇金机电股东大

34、会批准的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汇金机电的股票的各项义务。 8、本公司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机构中兴华富华会15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服务机构就汇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均郑重承诺: 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6 第二节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35、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并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公司” 、“发行人”或“汇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8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不超过1,670万股,公司股东可公开发售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不超过1,25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不超过1,670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

36、”)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其中,网下配售(回拨后)309.50万股,网上发行(回拨后)1,238.00万股,发行价格为18.77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434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汇金股份”,股票代码“300368”,本次公开发行的的1,547.50万股股票将于2014年1月23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 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五家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中证网,网址;中国证

37、券网,网址;证券时报网,网址;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上市时间:2014年1月23日 17 3、股票简称:、股票简称:汇金股份 4、股票代码:、股票代码:300368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6,190万元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数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数量:1,547.50万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1,190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357.50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

38、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详见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1,547.5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占发行后股本比例股东姓名 持股

39、数量(万股) 占发行后股本比例(%)所持股份可 上市交易时间所持股份可 上市交易时间*注*注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鑫汇金 2,412.27 38.97 2017 年 1 月 23 日孙景涛 584.95 9.45 2017 年 1 月 23 日鲍喜波 343.54 5.55 2017 年 1 月 23 日刘锋 343.54 5.55 2017 年 1 月 23 日林金表 324.97 5.25 2015 年 1 月 23 日高寄钧 201.48 3.25 2015 年 1 月 23 日赵海金 161.56 2.61 2015 年 1 月 23 日王冰

40、 74.28 1.20 2015 年 1 月 23 日祁恩亦 74.28 1.20 2015 年 1 月 23 日18 高世翔 46.42 0.75 2015 年 1 月 23 日宋莲媛 18.57 0.30 2015 年 1 月 23 日王彦勋 18.57 0.30 2015 年 1 月 23 日吴宏 13.93 0.23 2015 年 1 月 23 日王明文 13.93 0.23 2015 年 1 月 23 日黄黎君 5.57 0.09 2015 年 1 月 23 日张燕 4.64 0.07 2015 年 1 月 23 日小计小计 4,642.50 75.00 - 二、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41、二、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网下询价发行的股份(回拨后) 309.50 5.00 2014 年 1 月 23 日网上定价发行的股份(回拨后) 1,238.00 20.00 2014 年 1 月 23 日小计 小计 1,547.50 25.00 - 合计合计 6,190.00 100.00 - *注:注:1、非交易日顺延;2、如存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情形的,本公司控股股东鑫汇金以及实际控制人孙景涛、鲍喜波、刘锋承、股东林金表、高寄钧、赵海金、王冰将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42、 12、股票登记机构:、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 第三节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ebei Huijin Electromechanical Co., Ltd. 注册资本:5,000 万元(发行前) ;6,190 万元(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孙景涛 董事会秘书:赵海金 成立日期:2005 年 3 月 21 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日期:2010 年 6 月 28 日 公司住所:

4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湘江道 209 号 邮政编码:050035 公司电话:0311-87180989 公司传真:0311-87180960 互联网网址:http:/ 电子信箱: 公司经营范围为:金融机具、办公机械、普通机械、电子设备、机电一体化产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服务、安装;软件开发及销售;售后维护;进出口业务,业务流程外包(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限制的事项不得经营;需其他部门审批的事项,待批准后,方可经营) 。 主营业务:金融机具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 所属行业:按照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0 月 26 日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公司归属于

44、制造业下的专用设备制造业(分类代码:C35) 。 20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 本次发行后, 公司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直接持股数(万元)占发行后股本比例间接持股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直接持股数(万元)占发行后股本比例间接持股数数(万股)占发行后股本比例(万股)占发行后股本比例1 孙景涛 董事长、总经理 2013.6.22-2016.6.21 584.959.45% 1,109.64 17.93%2 鲍喜波 董事 2013.6.22

45、-2016.6.21 343.545.55% 651.3129 10.52%3 刘 锋 董事 2013.6.22-2016.6.21 343.545.55% 651.3129 10.52%4 林金表 董事 2013.6.22-2016.6.21 324.975.25% - - 5 高寄钧 董事、副总经理 2013.6.22-2016.6.21 201.483.25% - - 6 赵海金 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2013.6.22-2016.6.21 161.562.61% - - 7 赵国昌 独立董事 2013.6.22-2016.6.21- - - - 8 熊道平 独立董事 2

46、013.6.22-2016.6.21- - - - 9 马敬民 独立董事 2013.6.22-2016.6.21- - - - 10 王明文 监事会主席 2013.6.22-2016.6.2113.93 0.23% - - 11 吴 宏 监事 2013.6.22-2016.6.2113.93 0.23% - - 12 周红建 职工代表监事 2013.6.22-2016.6.21- - - - 13 王 冰 常务副总经理 2013.6.22-2016.6.2174.28 1.20% - -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的情况(一)公司控

47、股股东的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石家庄鑫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汇金” )成立于2003年4月23日,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6,000万元,股东为孙景涛、鲍喜波、刘锋,持股比例分别为46%、27%、27%,执行董事为刘锋,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为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68号软件大厦B-301室, 注册号为130101000007120 ,经营范围:对外投资、投资咨询。鑫汇金持有本公司股份21 2,412.27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38.97%。 根据中勤万信出具的石家庄鑫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勤信审字【2013】第 896 号) ,鑫汇金的资产、收入及利润情况如下

48、(单位:万元) : 项目项目 2013 年年 6 月月 30 日日 2012 年年 12 月月 31 日日2011 年年 12 月月 31 日日总资产 37,486.18 36,467.94 28,912.5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18,702.44 17,674.98 14,694.07 2013 年年 1-6 月 月 2012 年度年度 2011 年度年度 营业总收入 7,753.89 19,442.44 16,981.38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1,027.45 2,980.91 2,386.80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景涛、鲍喜波、

49、刘锋三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发行后20.55%的股份,通过鑫汇金间接持有公司 38.97%的股份,累计持有公司股份59.52%,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07 年 1 月 1 日,孙景涛、鲍喜波、刘锋三人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协议到期后,实际控制人于 2009 年 12 月 31 日又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协议 。 孙景涛,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5 年 10 月 20 日出生,黑龙江省嫩江县人,大专文化,身份证号码 13010219651020*。 鲍喜波,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3 年 6 月 10 日出生,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人,中专文化,身份证号码 13

50、010519630610*。 刘锋,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6年4月21日出生,河北省邯郸市人,大专文化,身份证号码13010219660421*。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参股的其他企业(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参股的其他企业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除本公司外,公司控股股东还持有汇丰源典当12.86%的股权。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除鑫汇金和本公司外,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景涛、22 鲍喜波、刘锋还合计持有心度服装67%的股权。 1、汇丰源典当、汇丰源典当 汇丰源典当成立于 2005 年 9 月 19 日,注册资本人民币 15,000 万元,实收资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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