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净化总厂员工请销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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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然气净化总厂员工请销假管理办法重庆天然气净化总厂员工请销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厂员工请销假管理根据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总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厂除处级领导干部外的合同化员工、市场化员工处级领导干部请销假执行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层领导干部请销假的暂行规定(西南司人20_59号)。 第三条 本办法只明确请销假办理程序、权限、管理规定休假及假期按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请假程序 第四条 员工休假(包括休探亲假、带薪休假、婚假、哺乳假、事假、病假、计划生育假、丧假等)应由本人填写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员工请假审批表

2、并按规定逐级审批。 第五条 请假程序 1、厂属单位 (1) 厂属单位正职(或主要负责人)请假由总厂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副职领导请假需由单位正职(或主要负责人)及总厂分管领导逐级审批。同时到总厂人事(组织)科办理请假手续。 (2)厂属单位办公室(含保卫办)主任、工段工段长、车间主任、党支部书记等股级干部请假由分厂(公司、所、队)党政正职(或主要负责人)审批。副主任、副工段长、党支部副书记等副股级干部请假需经本单位(部门)正职(或主要负责人)及分厂(公司、所、队)分管领导逐级审批。同时到分厂(公司、所、队)人事劳资部门办理请假手续。 (3)服务班班长及党支部书记请假由分厂(公司、所、队)分管领导审批

3、同时到分厂(公司、所、队)人事劳资部门办理请假手续。 (4)其余员工请假由本单位(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按程序和权限办理请假手续。 2、总厂机关、直属单位 (1)总厂厂长助理、副总师、机关科室(部门)正职(或主要负责人)、直属单位主任(站长)、党支部书记请假由总厂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副职请假需由本科室(部门)正职(或主要负责人)及总厂分管领导审批。同时到总厂人事(组织)科办理请假手续。 (2)其余员工请假需由本科室(部门)分管领导和正职(或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办理请假手续。请假3天及以上的应到人事(组织)科办理请假手续。 3、计划生育假、产假由单位主管计生部门审批同时到同级人事劳资部门办

4、理请假手续。 第六条 员工休假结束后及时到请假审批者及手续办理部门销假。 第七条 领导干部离开工作单位、部门所在地应请示或报告。 1、领导干部因公(包括出差和外出学习)离开工作单位、部门所在地必须按程序请示:总厂厂长助理、副总师、机关科室(部门)正职(或主要负责人)、厂属单位正职(或主要负责人)向总厂党政主要领导请示;单位(部门)副职向本单位(部门)正职请示;厂属单位办公室(工段、车间)正职向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请示。 2、领导干部节假日离开工作单位、部门所在地必须按程序报告:总厂厂长助理、副总师、机关科室(部门)正职(或主要负责人)、厂属单位正职(或主要负责人)向总厂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各单位

5、(部门)副职向本单位(部门)正职报告;厂属单位办公室(工段、车间)正职向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报告。 3、领导干部是指:副股级以上领导干部。 4、工作单位、部门的所在地范围界定为:总厂机关为长寿区、重庆市主城区;长寿分厂为长寿区;石桥坝片区单位(含总厂直属单位)为长寿区、_县;_分厂为_县、石桥坝;忠县分厂为忠县;渠县分厂为渠县;_分厂为_县;_分厂为_区;_分厂为_县。 第三章 请假审批权限 第八条 员工请事假的审批权限 1、总厂机关 事假在3 天以内由科室(部门)正职(或主要负责人)审批。事假在3天以上至30天以下的由总厂人事(组织)科审批。 2、厂属单位 (1)事假在1天以内的由基层单位(

6、工段、车间、站)主要负责人审批; (2)事假在2天至3天的由分厂(公司、所、队)主要负责人审批; (3)事假在3天以上至30天以下的由总厂人事(组织)科审批。 第九条 员工请病假的审批权限 1、总厂机关 病假在10天以内的由科室(部门)正职(或主要负责人)审批病假在10天以上的由总厂人事(组织)科审批。 2、厂属单位 (1)病假在10天以内的由基层单位(工段、车间、站)主要负责人审批; (2)病假在10天以上至60天以下的由分厂(公司、所、队)主要负责人审批; (3)病假在60天以上的由总厂人事(组织)科审批。 第十条 员工休其它假根据请假程序按权限审批。 第四章 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员工休假

7、应以不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原则如与工作有冲突时应服从工作安排。员工休假前各单位领导要组织休假人做好工作移交。 第十二条 员工在休假的往返途中遇到不可抗力造成交通停顿以致员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审批的单位或者部门提出并审核确认后可按实际情况延长假期。但是属于一般的转车、候车时间或车、船行驶延误的时间等原因即使持有有关机关证明仍应按事假处理。 第十三条 员工请病假、丧假、事假在紧急情况下不能提前申请的可以在休假发生的当天以口头或其他方式向审批单位或部门负责人请假并须在5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员工休假管理办理员工请假部门应建立员工休假台帐。员工请

8、假时按审批权限和程序获准后方能休假。 第十五条 员工休假结束后未及时销假的期间按休假处理。 第十六条 各类休假功能不同未明确规定时不相互冲抵。 第十七条 轮班作业制员工除产假、丧假外不再享受其他休假。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休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确保联系方式有效。 第五章 考核与处罚 第十九条 单位(部门)未建立员工休假台帐的扣单位业绩奖500元。 第二十条 违反审批程序和权限审批的假一律不予认可请假人员须立即回岗位上班拒不回岗位的按旷工处理。各级管理者违反审批程序和权限批假对审批人每次扣业绩奖200元年内违规审批三次者组织部门要对其进行诫免谈话。 第二十一条 员工请假必须完善相关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凡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休假的或者无故超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离开工作单位、部门所在地未报告的将通报批评并扣业绩奖100元/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总厂人事(组织)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员工请假销假管理办法(重净总厂企法发20_1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重净总厂20_11号同时作废。 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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