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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_山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2021年5月18日召开变更大会,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 促进本社发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 本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由等6人设立人发起设立。 本社名称: 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 本社注册资全总额为人民市 99万元整 。 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社住所: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社业务范围:茶叶种植、加工及销售等(以工商核定为准) 第四章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五
2、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以及从事与本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 能够利用本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 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 第六条 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 可以有一个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七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3、;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接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4、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 5、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 3、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4、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5、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6、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
4、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8、审议批准理事长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9、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10、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作出决议; 11、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 资格、报酬和任期; 12、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 1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1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 本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1、百
5、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2、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3、理事会提议; 4、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理事长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 执行监事在10日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执行监事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 由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推挙一名成员主持召开。 第十一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
6、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 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本社设理事会, 设理事长一名,由选举产生。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三年, 可连选连任 。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 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管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 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4、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5、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7、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6、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7、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9、 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十三条本社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一名,由选举产生。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严格接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 第十五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
8、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1日。 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 理事长、 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 第十六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员帐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 实行单独记帐,分别核算。 第十七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 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十八条 本
9、社成员认数的出资额,须在1_个月内缴清。 第十九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二十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 第二十一条 本社向成员分页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 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七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二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
10、的组织承继 。 第二十三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白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后解散: 1、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2、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3、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4、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6、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 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长提出,由理事长负责修订,提交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期限为长期 。 全体设立人签名: 2021年5月18日 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