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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农林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_ 年 _月_ _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为标准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_ 等人发起,于_ _年_ 月_ _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名称:_ 农林种植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_ 万元。 本合作社住所:_ 。 第三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那么,以效劳成员、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参加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合作社
2、业务范围:为成员提供提子苗木购置、种植以及提子销售、运输等相关技术、信息效劳。 第五条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非货币财产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成员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财产作价出资。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当责任。 第六条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当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
3、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承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效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承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工程建立;可以按决定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本合作社在高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调和监视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公民和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生产经营活动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参加手续,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80%以上。 第十条参加本合作社须履行以下程
4、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各项义务,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各项效劳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条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根本表决权。出资额较
5、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可以享有 票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最多不超过本社成员根本表决权20。享有附加表决权成员及其享有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成员。 第十三条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展交易,交易量不低于80; 四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承受本合作社提供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业务合同,发扬互助
6、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开展; 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保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活动; 七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债务; 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当个人相应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死亡;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 第十五条成员主动声明退出,须在财务年度终了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
7、在财务年度终了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完毕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公积金形成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那么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盈余所得。退出成员应按出资比例承当其资格终止前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三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参加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那么,按照第十五条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
8、合作社章程、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当债务,返还其相应盈余所得。 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八条本合作社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九条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合作社最高权力机构。本合作社成员到达150人以上时,每_5_名成员中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_3_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议成员增加
9、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开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会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本合作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人数、资格、任期; 十一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合作社每年召开 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在三十日内
10、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监事会可以在三十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表决权数
11、,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本合作社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五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二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合作社开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方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参加、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资产和财务,
12、保障本合作社财产平安; 八承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那么,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五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为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13、 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视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工作。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卸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完毕前方能中选监事。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视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执行情况; 二监视检查本合作社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视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本钱合作社重大经济损失,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
14、大会按照本章程规定,追究当事人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良工作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时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本合作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15、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合作社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合作社年度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本合作社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其他职权。 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本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本合作社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那么: 一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不得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合作社资金借贷给
16、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不得将他人与本社交易佣金据为已有; 四不得兼任业务性质一样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五不得从事损害本社利益其它活动; 第三十五条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本合作社成员有权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章 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三十六条本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要求。 第三十七条本合作社财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_日或
17、每季度第三个月最后一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合作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合作社财会人员。 第三十八条本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为成员名下个人财产份额。 成员与本合作社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额进展盈余二次返还分配依据。 第三十九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承受
18、成员质询。 第四十条本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本合作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一条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合作社人员。 第四十二条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成员开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 第四十三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30%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公积金按照成员
19、出资份额或者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份额,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份额,记入成员个人账户。 第四十四条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10%公益金,用于成员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知识教育比例不少于百分之5%。 第四十五条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四十六条本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承受时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合作社共有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开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
20、助形成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展;承受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按约定方法处置。 第四十七条本合作社独资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合作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视权,享有收益权和承当责任。所获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方法进展分配。 第四十九条本合作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效劳过程中本钱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效劳以及质量认证、产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监事误工补助以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工资报酬
21、和社会保险费用; 五成员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成员补助; 六成员和职工物质奖励; 七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支出。 第五十条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效劳本钱,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比例分配。 第五十一条本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缺乏局部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减少资本金总额方法弥补。 本合作社债务由成员按出资比例分担。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负责本合作社日常财务审计监视。根据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定、监事会要求,本合作社委托衡南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审计机构对本合作社财务进展年度审计和专
22、项、换届审计。 第五十三条本合作社根据衡南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五章 变更 解散 清算 终止 第五十四条本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即向衡南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十五条本合作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合作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合作社规定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产; 六成员
23、大会决议解散; 七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第五十六条本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成员代表大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选出七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合作社资产和债权、债务进展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均已接到通知,免除清算组公告义务。本合作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四归还成员入资; 五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本合作社承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方法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合作社清算完毕后,于十五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报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那么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成员代表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代表提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