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一条街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古建一条街管理办法.doc(9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古建一条街管理办法_古建一条街管理办法 各县直有关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工作站:_古建一条街管理办法经2021年_月_日(2021年第_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_月_日 _古建一条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_古建一条街的保护、合理利用和有效管理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_古建一条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成立_古建一条街管理处。 第二条 在_古建一条街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_古建一条街管理处(以下简称县管理处)具体负责古建一条街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
2、(一)宣传和贯彻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建立健全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三)对古建一条街内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四)组织实施经批准的规划 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依法对古建一条街内的建设项目实施管理;(五)负责古建一条街旅游、安全生产、文物保护、古建一条街秩序、环境卫生等各项管理工作;(六)做好古建一条街交通、通讯、电力、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古建一条街环境提高古建一条街接待能力和服务水平;(七)负责古建一条街的绿化、防火、卫生和安全等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也可根据需要,就古建一条街内的绿化、防火、卫生、安全、文化、违章建筑等方
3、面的管理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委托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建一条街内的资源、设施、设备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资源和设施、设备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 古建一条街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旅游。 第六条 古建一条街内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除按招投标等制度实施外还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制定污染防治和绿化植被保护等方案进行封闭施工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周围景物、绿化和植被资源遭到破坏。 第七条 在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区(点)和游人集中的旅游区域内严禁建设旅馆、招待所、休(疗)养机构、生活区等大型工程 在古建一条街重要景点、景物周围除必需的保
4、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兴建其它设施住户不得随意改变房屋外观造型及门牌门匾等。 第八条 在古建一条街内从事以上规定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管理处审核后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其环保、消防和安全防范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3章保护与管理 第十条 _古建一条街管理范围和内容为:东大街以南西街以东新南街以西河子北路以北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以及各类建设行为等。 第十一条 _古建一条街保护与管理: 由公安局牵头城关派出所负责在_古建一条街设立警务处并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实行24小时值班昼夜巡查保障治安安全;由布展单位与店铺签订_街面及室内国有资产管理及维护协议
5、(维护国有资产以及室内各种设施的完整);由工商局结合门前“四包”责任书与店铺签订环境卫生管理协议;由综合执法局指定环卫工人负责街面环境卫生的清扫;由城关镇及社区与住户签订管理责任书;由县交警大队管理_车辆严禁载重车辆驶入。 第十二条 管理处应按规划规定标明古建一条街内保护地段和保护点设立古建一条街、景物、景点保护说明标牌对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登记造册设置标牌建立管理制度配备相应人员和设备。 第十三条 管理处应当建立消防、治安、旅游等安全制度在重点保护区设置必要的防护安全设施保障旅游者的安全。 第十四条 管理处应加强对古建一条街旅游业的管理设立方便旅游的导游国际标识和公共信息图形标识提供旅游咨询、
6、导游等服务保护旅游秩序。 第十五条 在古建一条街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管理处审核同意后再依法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一)临时占用绿地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二)砍伐、移植、截干树木;(三)迁移古树名木;(四)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五)组织公益、商业性、宗教(宗教活动场所外)等大型活动;(六)从事商业和文化娱乐经营服务活动;(七)其他涉及古建一条街管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 在古建一条街内严禁下列行为:(一)砍伐树木、践踏苗本、花和草、破坏基础设施;(二)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乱倒垃圾;(三)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古建一条街; (四)焚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 (五)农用车辆和载重车辆驶入; (
7、六)其他破坏风景资源的行为。 第十七条古建一条街内涉及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违法与处罚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古建一条街内破坏景观、绿化、植被活动的;(二)在古建一条街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设施的;(三)在古建一条街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古建一条街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管理处审核的由管理处
8、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个人在古建一条街内进行破坏景观、绿化、植被等活动的由管理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古建一条街内乱扔垃圾的由管理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刻划、涂污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文物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管理处审核
9、在古建一条街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管理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三)其他影响古建一条街景观活动的。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绿化、植被、破坏的由管理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管理处责令停止施工。 第二十四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古建一条街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有
10、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活动自行拆除;对继续进行建设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由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 则第二十七条 管理处可以通过依法接受捐赠、资助等渠道筹集古建一条街保护、建设和管理经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_月_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由管理处负责解释。 20_年_月_日印发 第 9 页 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