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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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 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1总则1.1目的为了保证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办公人员公同的天地.yytv.我市各级财政部门能及时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保障各项处置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财预20_328号)精神特制定本预案。1.2工作原则1.2.1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在市委、市政府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分级成立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财政应急保障工作。1.2.2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各级财政

2、部门应按照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统一部署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落实各自的应急保障责任,并与各相关部门相互支持、协调联动,切实保障应急保障工作的正常进行。1.2.3反应及时,保障有力。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预警监测和前瞻性研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财政部门应按统一部署,立即启动应急保障预案,确保各项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财政应急保障事项。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市本级2.1.1市财政局作为全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综合协调主管部门,负责及时了解突发公共事件进展情况,加强与市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提出财政应急保障政策措施建议并组织落

3、实。2.1.2市财政局(地税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协调小组,由局长负责。成员单位包括办公室、预算科、基建财务科、资金管理科、综合行事科、农业财务科、企业财务科、财政监督科、政府采购办、会计核算中心及税务有关科室等。局外联系单位包括市人大财经委、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局、人民银行_市支行、市国税局及其他相关部门。2.1.3市财政局应急保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由预算科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有关科室根据局领导部署,立即启动应急保障协调小组在职责范围内具体执行规定的任务。2.2乡镇(街道、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财政部门的应急指挥机构,比照市财政局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职责,

4、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定市财政局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3预警监测和报告3.1预警监测市财政局应实现与市级各部门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衔接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加强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机制的超前研究,提高处置效率。3.2报告3.2.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需要市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相关市级部门或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3.2.2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发展预测及控制程度;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需要市财政解决的突出问题等。3.2.3报告一般应为纸质文件。紧

5、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报送纸质报告。3.2.4局内处理程序:报告由局办公室承接局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按局内职责分工通知到相关科室负责人或财政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联络员。如相关业务科室首先接到报告可以先行处理再通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574-62700018、0574-62709563)4应急响应4.1响应程序4.1.1市财政局主管科室接到相关的市级部门或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报告后立即着手进行信息收集等基础工作对事件进行初步评价和判断研究提出具体建议会预算科后报局领导。4.1.2市财政局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协调小组启动

6、本预案。4.2启动标准4.2.l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全局性和局部性两类。4.2.2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只采取部分财政支出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4.2.3相关市级部门或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情况,提出需要市财政应急保障的事项。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应急保障措施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紧急情况下,市财政局可根据市领导的指示精神,先采取安排支出或拨付资金等措施,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4.3财政收入政

7、策4.3.l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个人,市财政局会同市级税务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税收优惠政策建议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4.3.2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市财政局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临时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建议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其中属于中央或省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市级部门报告中央或省有关部门提出减免政策建议。4.3.3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到期后,突发公共事件对相关行业、企业和个人的影响仍然较大的,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优惠(减免)政策期限。4.3.4因执行税收、行政事业性

8、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原则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负担。4.4财政支出政策4.4.1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市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提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市政府审批。乡镇(街道、开发区)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支出政策,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及时提出当地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本级政府审批。4.4.2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给予补偿,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在一定时期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

9、予贴息;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其他财政支出政策。4.4.3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属于市级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属于乡镇(街道、开发区)事权的,经费由乡镇(街道、开发区)财政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市财政适当给予帮助和支持。 4.4.4军队、武警应地方政府请求,支援地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负担。4.4.5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且项目确定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外可要求各预算

10、单位调整部门预算的支出结构。部门预算调剂工作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4.4.6年度预算安排和调剂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动支预备费、超收使用安排等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的预算和对困难地区的补助。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可根据同级政府的指示,先安排资金,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4.5预算调整突发公共事件对财政经济影响特别严重、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各级财政部门可提出压缩财政支出,以及调整财政预算的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4.6资金拨付4.6.l各级财政安排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拨款。4.6.2对同级主管部门的拨款,应在接到拨款申请后

11、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和拨款手续。4.6.3对下级财政的资金拨付和调度,原则上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拨款和调度手续。4.6.4紧急情况下,市财政局可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先办理拨款,再补办相关手续。5后期处置5.1监督检查5.1.1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5.1.2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5.1.3对于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2总结评估5.2.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各级财政部

12、门应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5.2.2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财政部门应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及时将本地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拨付情况等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及时对应急响应过程、应急措施的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5.3信息发布突发公共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等信息的发布,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具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6附则6.1预案管理与更新6.1.1本预案依据有关法律规章要求和应急工作实际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动态管理,不断充实、完善和提高。每一次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者经一定年限,由市财政局组织一次评审补充、修订和调整相关内容,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并报市政府审查批准后实行。6.1.2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或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6.2制定与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市财政局制定并负责解释。6.3预案生效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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