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共6页).doc

上传人:飞****2 文档编号:16797967 上传时间:2022-05-18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1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共6页).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共6页).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共6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共6页).doc(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无锡中院判决聚满仓公司诉北塘工商分局撤销工商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经营者所销售商品或者生产、销售该商品的包装、装潢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使购买者产生混淆并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案情2009年1月7日,江苏省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塘分局(以下简称北塘工商分局 接美国马斯公司和其中国分公司玛氏公司举报后,对无锡洁雷副食品商行(简称洁雷商行 进行了检查,发现洁雷商行经销的“香脆米”与玛氏公司“脆香米”的包装装潢相似。北塘工商分局认为洁雷商行涉嫌违反反不

2、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在初步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对洁雷商行未售出的674包该种产品进行了扣留,并于当日立案调查。同年3月23日,北塘工商分局对洁雷商行作出行政处罚。生产商常熟市聚满仓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满仓公司 得悉该行政处罚后不服,于同年5月6日向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7月31日,该局作出了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书。聚满仓公司仍不服,起诉至法院。 裁判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聚满仓公司作为行政处罚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北塘工商分局作为县(区 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有监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职责和权

3、限,被告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适当,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事由,依法应予维持。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情况下,销售该商品或者生产、销售该商品的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维持北塘工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判决后,聚满仓公司提起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010年2月24日,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聚满仓公司生产“香脆米”的行为对“脆香米”的生产者玛氏公

4、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脆香米”巧克力食品的包装、装潢是否为知名商品所特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前提条件是被侵害的商品必须是知名商品。知名商品一般是指在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实践中,一般体现在商品推向市场时间的长短、销售范围的大小和销售数量的多少等方面。知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的“特有”,则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相关商品所通用的名称、包装、装潢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本案中,玛氏公司的“脆香米”巧克力食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该商品所使用的包装、装潢,由中国红底色、白色“脆香米”文字、蓝色封边三个主要元素

5、构成的整体形象,具有显著特征,与“脆香米”巧克力食品形成密切联系,可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 项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二、聚满仓公司“香脆米”外观设计专利与玛氏公司在先权利的冲突问题 由于我国专利法对外观设计授予专利采取形式审查制度,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某一外观设计产品是否真正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条件,只是一种推定,或者说只是推定其具备授予条件。因而,存在被授予专利权的某一外观设计可能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问题。在此情形下,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即谁先使用,谁享有合法专用权。本案中,玛氏公司自1996年开始生产“脆香米”产品,而聚满仓公司则是

6、2007年12月开始生产“香脆米”产品,并在同年12月20日为“香脆米”食品包装袋申请外观设计专利,2009年2月25日被授予了外观设计专利。因此,尽管聚满仓公司比玛氏公司先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但因玛氏公司使用在先,故其对“脆香米”享有合法专用权。聚满仓公司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影响对其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三、“香脆米”的外观设计是否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存在混淆实践中,在认定侵害行为是否导致消费者对产品误认时,往往以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作为标准。一般认为,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于同类(或类

7、似 产品; 二是被控侵权的设计与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似。判断是否与外观设计相近似,应对涉案产品进行整体观察和综合判定,看两者是否具有相同美感,即对涉案产品的外观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是否相近似的判断,应从其整体出发,从一件设计的整体或其主要构成上来比较判断两者是否相近似。本案中,聚满仓公司的“香脆米”与玛氏公司的“脆香米”同为巧克力食品,而且,“脆香米”巧克力的包装为红底、“脆香米”三字均为白字蓝边且是包装上最大字体、长方形包装袋的短边为蓝色;“香脆米”的包装选择了相同的颜色、文字、构图组合,在整体对比上构成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对该类巧克力商品的混淆或误认。综上,聚满仓公司的“香脆米”与

8、玛氏公司的“脆香米”的包装、装潢相似,两公司属于同业竞争者,所生产的产品也属于同类,聚满仓公司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北塘工商分局据此作出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维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经理弟弟签名不一定构成表见代理裁判要旨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需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表见代理除了要符合代理的一般构成要件以外,还具有特别的法律要件。如果相关人员不是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也未以当事人名义从事相关行为,则不能认定该人员的行为对相关当事人构成表见代理。案情2006年11月3日,江苏省扬州市中利机

9、电有限公司派业务经理韩良鳌与仪征市新建胶带厂签订了输送胶带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扬州市中利机电有限公司向仪征市新建胶带厂提供输送胶带一批。合同签订后,扬州市中利机电有限公司按约将货物发送到指定地点,实际货物总价款为.2元。仪征市新建胶带厂收到货物后,先后支付扬州市中利机电有限公司货款元。2007年1月11日,仪征市新建胶带厂法定代表人在对账清单上签字确认欠款数额为元,其后仪征市新建胶带厂支付扬州市中利机电有限公司5000元,尚欠货款元。后扬州市中利机电有限公司向仪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仪征市新建胶带厂立即给付所欠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文章来源: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

10、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仪征市新建胶带厂以扬州市中利机电有限公司指派了韩良鳌的弟弟韩子良 参与处理运输胶带质量问题并签字确认为由, 请求驳回扬州市中利机电有限公司 的诉讼请求。 裁判 仪征市法院审理认为, 扬州市中利机电有限公司与仪征市新建胶带厂签订的 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仪征市新建胶带厂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付清货款,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仪征市新建胶带厂提出的扬州市中利机电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 问题, 要求扬州市中利机电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 证据不足, 不予支持。 仪征市法院判决:仪征市新建胶带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扬州市中 利机电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逾期

11、付款违约金;驳回仪征市新建胶带厂要求 扬州市中利机电有限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仪征市新建胶带厂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足以使人 相信有代理权而需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表见代理的代理权有欠缺,本来属 于无权代理,因本人行为造成表面上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权存在,在善意相对人的 信赖利益和本人利益之间, 信赖利益涉及交易安全, 较本人利益更应保护。 因此, 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 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 文章来源: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

12、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的规定,就是表见代理发生有效代理效果的法律 规定。 认定是否属于表见代理, 除了要符合代理的一般要件, 如须有三方当事人、 代理为合法行为等,主要从以下特别构成要件分析:一是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 义与相对人实施“代理”行为。如果行为人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了“代 理”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只能适用无因管理或隐名代理的规定。表见代理只 适用于显名代理。二是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也 就是本人有作为或者不作为实施某种表示, 使相对人根据这一表示足以相信行为 人有代理权。 如交付印章给行为人保管,

13、或者把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交付行为人, 行为人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根据行为人握有本人印章的事实,即可 以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三是相对人系基于善意且无过失,而信赖行为人有代理 权。 本案中, 韩子良既没有以扬州市中利机电有限公司名义与仪征市新建胶带厂 处理输送胶带质量问题, 也没有以扬州市中利机电有限公司名义在输送胶带质量 问题处理意见上签字;他既不是扬州市中利机电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又不是扬州 市中利机电有限公司与仪征市新建胶带厂买卖输送胶带的业务经办人, 仪征市新 建胶带厂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他是受扬州市中利机电有限公司指派而参与处理 输送胶带质量问题的;仪征市新建胶带厂在韩子良没有出具扬州市中利机电有限 公司的介绍信或者授权委托书等情形下, 就认为其有权代表扬州市中利机电有限 公司处理输送胶带质量问题, 不符合法律规定, 不是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 因此, 韩子良的签字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文章来源: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扬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心-专注-专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教案示例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