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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合同法辅导讲义第一讲 合同的概述一、合同法的概念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的特征(一)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首先,合同行为是具有法律定义的民事行为,对当事人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并且这种后果是当事人双方都希望的。这就使合同行为与一般的社交活动区别开来。一般社交活动,如朋友之间的聚会,虽然也带有协议的性质,但这种协议并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不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失约者可能受到道义上的谴责,但不会因此而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其次,合同可以产生当事人所希望的法律后果,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且按意思表示
2、的内容赋予法律调整,因而是民事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民事行为有表意行为(包括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之分。所谓事实行为,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并且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不同于法律行为,该类行为无论行为人有无意思表示,只要事实上有此行为,即当然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事实行为又可分为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如果当事人作出了违法的意思表示,即使达成协议,也不能产生合同的效力。(二)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有双方(多方)法律行为与单方法律行为之分。仅有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即可成立的,属单方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法律行为才可成立的,属
3、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这就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而且各方当事人必须做出意思表示,且就意思表示的内容达成一致,否则便是一厢情愿,合同不能成立。(三)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形成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从而具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则是指通过订立合同,消灭当事人之间既有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四)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
4、律行为合同各方的当事人,他们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相互之间不存在上下、高低之分,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命令和服从的关系,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只有这样,合同各方当事人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自愿协商,真正做到意思表示一致。第二讲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始于订立。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互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一种活动或状态。二、合同订立应注意的事项(一)缔约人订立合同符合法律的要求1、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首先要做到当事人主体合格,依法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其次,使合同的标的符合法律要求,标的必须是流通物,且不存在瑕疵的问题;
5、第三,合同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应当取得一致;第四,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当事人如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尊重社会公德、主要指的是订立合同的目的应当符合现代社会公德,不能有任何违背社会公德的动机、行为和后果。3、当事人订立合同,不得有欺诈行为。诚实信用,为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一切民事活动凭借的行为准则。它要求缔约人在行使缔约人权利和履行缔约义务中,均应诚实信用,善意为之,不得有任何不诚实的行为,如欺诈行为。4、当事人订立合同,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5、当事人订立
6、合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缔约人订立合同必须负必要的注意义务三、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成立的要件,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有:(一)缔约人缔约人,即订立合同的主体。为实际实施订立合同行为的人。民事主体主要有三类,即公民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在一定场合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凡从事这一民事行为的民事主体,原则上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二)合意合意,即缔约人意思表示一致,这是合同法的本质所在,也是合同法得以成立的要件之一。合同是有关债权债务的协议,协议是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只
7、有在缔约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前提下,协议才能达成,合同才能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缔约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合同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以及承担法律责任的始点。因此,合同成立的时间是不是具体、明确,其意义十分重要。我国合同法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合同采用口头形式时,承诺生效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二)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时,当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随着承诺的生效,合同即告成立。这里依据法律规定存在几种不同的情况:1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通过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其中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形式达成合同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要求签
8、订确认书的,自双方当事人在确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若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以最后一方的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如果双方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不一致,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3对于特殊书面合同,则须完成法定的或约定的特殊手续如公证、鉴证、审批等,合同才能成立。4按照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5对于采用合同书形式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此种
9、合同成立的特殊要件为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合同成立的时间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在合同实务的具体操作中,一定要严格掌握,视具体情况依法予以确定。五、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成立的地点,与法律的适用、将来合同的履行以及案件的管辖等问题关系极为密切。凡是涉及到合同成立的地点则必然涉及到法律的适用问题。合同成立的地点,是指合同订立阶段终结,合同有效成立的地方。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因为承诺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因此,承诺在哪儿生效,合同便在哪儿成立。(一)口头合同成立的地点,以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也就是说,在即时清结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以直接对话方
10、式订立合同时,承诺之地即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二)书面合同成立的地点,因承诺地点的不同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缔约人在合同中对承诺生效地另有约定,约定的承诺生效地为合同成立之地。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包括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因时间、地域等因素的关系,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则以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六、合同的形式与合同的内容(一)合同形式的概念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关于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思
11、表示的方式,是当事人双方意思一致即合意的法律行为的外在表达方式,是表现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所借助的一定的载体或外在形式。(二)合同形式的类别合同形式的类别是指基于一定的标准,将合同的形式分为不同的种类。1、约定形式和法定形式(1)约定形式。合同约定形式,是指依法由合同各方当事人自由协商选择合同订立的方式,法律对此不作硬性规定。(2)法定形式。合同的法定形式,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合同各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的合同订立的方式。2、正式的与不正式的正式的,是指法律要求必须依一定方式或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所订立的合同的形式,可以是约定的形式,也可以是法定的形式。3、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与行为形式(1)口头
12、形式。合同的口头形式,是当事人各方以直接对话的方式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口头协议。直接对话的方式,一般是面对面的对话,其中,也包括通过电话的直接对话。(2)书面形式。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以书面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3)行为形式。合同的行为形式,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以行为方式提出要约和承诺以达成合意、订立合同的形式。如自动售货机。(三)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是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在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具体的权利义务,即指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即债权和债务。1、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依法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也是合同的主要内容或主要事项,是合同得以成立的法定条款或有
13、效条款,是合同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也是合同得以履行的主要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当事人的名称,要求单位名称(全称)、个人姓名或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的姓名、住所,包括个人住所、单位地址、主营业所、以及涉外合同的当事人的国籍等。这一条款主要涉及的是合同当事人的自然情况,要详细、准确,便于合同的履行和分清责任。(2)标的。标的是合同关系的客体,是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关系赖以发生的前提,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条款。没有标的,权利义务缺乏依据,合同关系不能成立。合同的
14、标的可分为三大类:一是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如购销合同中的产品,和无形财产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等;二是劳务,是当事人一方按照约定的条件,用自己的劳动,为另一方提供的服务,如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的标的;三是工作,即特定的物化劳动,或特定工作成果,如加工承揽合同完成的项目等。总之,合同的标的不论是那一种物或哪一种行为,都必须合法、明确和具体。(3)数量和质量。数量和质量决定了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小。数量条款必须包括计量单位、计量方法,也应包括误差幅度及正负尾数和自然损耗数,还有毛重和净重。合同的质量条款应包括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期限和条件,一定要具体、详细地写清标的的全名称、品种、规格和型号,对
15、标的规格与质量要标准化、统一化。(4)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酬金是对完成一定劳务、工程项目或某工作任务的报酬。这一条款要求明确规定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各种附带费用的条款、计价单位和保值条款等。(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指合同当事人实施属于合同标的行为的时间界限,是对合同履行的时间要求。履行地点,是指履行合同义务和接受履行行为的地址,如交付货场的地方,即合同行为地。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和手段来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履行的方式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的不同而有所不同。(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
16、法律责任。违约责任的规定是用来促使当事人遵守诺言、维护各方利益、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一般来讲,即使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一旦发生争议,有权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过错人应承担的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指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履行或主要条款发生纠纷时所应采取的办法。当事人可以在这一条款中明确约定,协商调解不成时,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以及受理机关。2、合同的普通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之外的其他条款,普通条款虽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与有效与否,但也是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也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合同的免责条款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
17、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七、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对此做了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道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讲 合同的效力
18、一、合同效力的概念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合同成立之后,依法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的情况,是合同依法所产生的对各方当事人的一种强制力。二、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的生效,是指经过各方当事人的协调而缔结的合同,因符合一定的法定生效要件而发生的法律效力,由此,便可受到法律保护,并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依照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为:(一)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里的“当事人”,是指订立合同的缔约人,即合同主体,包括自然人和非自然人。这里的“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合同主体所应具有的法定资格和缔约能力。(二)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
19、真实,指表意人即意思表示的行为人的表意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三)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其生效的前提条件,这一有效要件实质上要解决的是合同的合法性问题。(四)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可能合同内容确定,是指合同内容在合同成立时必须确定,或者必须处于在将来履行时可以确定的状态。合同内容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特定事项在客观上有实现的可能性。三、合同的无效(一)合同无效的概念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虽然经当事人签订成立,但因严重欠缺有效要件而法律不赋予其法律效力。一般来说,合同的无效,主要是缺乏法定的实质性要件,对当事人合意的内容,国家法律不予承认,由此使得
20、合同既发生不了法律效果,又不能按照当事人的意图变更和解除,因此,在法律效力上是绝对的,自始至终是无效的。(二)合同无效的原因1、欠缺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了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效。2、意思表示不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又称意思表示瑕疵,是指当事人因内在的或外在的因素致使其外在意思表示与其内在意思不一致。3、违法违法指的是违反经济法规、违反有关保护各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利益的法律规定和违反法定的合同形式以及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些违法行为都将导致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
21、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以上五种情形为我国法定的合同无效的原因,任何一种原因都将或可能导致已成立的合同的无效。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属于国家。四、合同的撤销(一)合同撤销,是指合同虽已有效成立,但因其意思表示不真实或显失公平,经受害方当事人的请求,有权机关确认后予以撤销,使合同归于消灭的行为。(二)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认识上的根本错误或认识上存在显
22、著缺陷,一种纯粹的心理活动。具体指合同的订立完全是基于对实际存在的事实的一种相反的认识,对行为的基本条件发生认识上的根本错误。2、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确定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违背了合同法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这是一种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对一方当事人有利而对另一方当事人则重大不利的合同,因此,对于这种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依法可以撤销。3、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以使他人陷于认识错误、并因而为意思表示为目的,故意陈述虚伪实事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4、受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胁迫,是向对方当事人表示施加危害、
23、使其发生恐惧并进而为有利于胁迫方的一定意思表示的行为。5、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险困难处境,迫使其违背本意做出于己不利的意思表示的行为。第四讲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一、合同的变更(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订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于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当事人依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如购销合同中对标的数量的增加或减少,质量标准的变化,交货地点的改变,交货期限的提前或延期,商品价格的调整等都是合同的变更。(二)合同变更的条件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合同变更的条件只有一条,即“当
24、事人协商一致”。(三)合同变更的形式和步骤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实质上是要订立一个新合同,因此,其形式、步骤和订立合同是基本一样的。(四)合同变更的后果合同变更后,对合同当事人来说,改变了原来的合同约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实际又建立了新的合同关系,产生了新的权利义务。原来的合同失去效力,不需再继续履行。合同变更的效力自变更成立时起,按照原合同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二、合同的转让(一)合同转让的概念合同转让,又可称为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二)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是指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债权人
25、,将合同约定的、由其享有的权利,通过协议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转让合同,不得牟利。”(三)债务转移债务转移,又称债务承担,是指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债务人,将合同约定的、应当由其履行的义务,通过协议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和债权转让一样,债务转移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四)债权债务一并转让债权、债务一并转让,又称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通过协议,将债权、债务全部或一部分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五)当事人分立、合并引起的债权债务转让问题
26、当事人分立、合并即指企业分立、合并。企业分立引起的债权债务转让,是指在撤销一个企业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被撤销企业的债权债务转移给新的企业承担。企业合并引起的债权债务转让,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在一起成立一个新的企业,由新的企业承担原企业两个以上的债权债务,或者在一个企业撤销之后,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另一个企业。第六讲 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含义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而直接产生的一种独特形态的民事责任。二、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责任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违约后应以何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也可理解为当事人对违约采取何种补救措施。合同法第一
27、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强制实际履行强制实际履行,又称依约履行、特定履行,是指在债务人违约后,经债权人请求,由人民法院强制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责任方式。在以物为标的的合同中,强制实际履行就是强制债务人交付物资。在以提供工作成果为标的的合同中,强制实际履行就是强制完成约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在以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中,强制实际履行就是强制债务人完成约定的任务。(二)赔偿损失1、赔偿损失的概念所谓赔偿损失,是指违约者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务而依法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与其他违约
28、责任的形式相比,赔偿损失具有如下的特殊属性:(1)赔偿损失具有明显的补偿性。赔偿损失主要是填补因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而且赔偿的范围和数额是以债权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为准。依照“全面赔偿”的原则,既要求赔偿已失去的利益,也要赔偿可获得的利益。这明显反映出赔偿损失的补偿性。(2)赔偿损失具有适用的广泛性。损害赔偿以金钱给付为主要形式,而金钱作为一般等价物,可以转化为各种物质和多种服务。这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可以代替实际履行及其他补救措施,以满足债权人的某些实际需要。(3)赔偿损失具有举证困难的特点。作为受害者,在违约所致的损失出现后,如果要寻求赔偿损失,既须证明违约行为的发生,又要证明损害发生的事实
29、,还要证明违约与损害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这对于受害者而言一般是十分困难的。如果受害者举证不充分,则不能获取应有的赔偿。2、赔偿损失的范围赔偿损失的范围,实际就是确定赔偿损失的数额。(1)按当事人对赔偿损失额的计算方式之约定来确定赔偿损失的范围。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2)赔偿损失额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这是确定赔偿范围的一项基本准则。(3)赔偿损失既包括积极的损失,
30、又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合同法明确规定:赔偿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所谓可得利益的损失,是指原本可以取得的利益因违约而未得到。(4)赔偿损失不得超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而可能造成的损失。3、赔偿损失的限制(1)损害赔偿的减轻。所谓赔偿的减轻,是指债权人在违约造成损害后未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2)损益相抵。所谓损益相抵,是指受害者基于损失发生的同一赔偿原因而获得利益时,能够请求的损害赔偿必须从损失中扣除利益的部分。债权相抵是计算受害人所受“实际损失”的规则,不是两个债权的抵销,也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承担责任的法则。4、赔偿损失
31、与其他违约责任方式的关系(1)赔偿损失与解除合同。我国法律是允许赔偿损失与解除合同并用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在合同解除后赔偿损失,首先是赔偿因返还财产而发生的损失;只有当返还财产不足以弥补损失时,才另行请求赔偿;此外,还应赔偿管理、维护标的物的费用及返还财产本身所需的费用。但不能赔偿可得利益,因为可得利益只能在合同完全履行的情况下才能获得。(2)赔偿损失与违约金。赔偿损失从性质和功能上是不同于违约金的:赔偿损失的主旨是填补受害者因违约而遭受的实际损失,而违约金具有双重性,既有弥补损失的功能,又具有惩罚性功能。赔偿损失是以因违约而
32、发生了实际损失为前提,而违约金支付并不一定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违约金一般是在订立合同时约定的。而赔偿损失有的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有的则在事后确定。请求赔偿损失,既要求受害人证明违约事实存在,又要求证明损害结果存在,还要求证明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请求支付违约金仅要求证明违约行为的存在。(三)违约金1、违约金的概念违约金是各国合同法运用得最为普遍的责任形式。所谓违约金,是指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赔付给债权人的给付。这种给付一般是一定数额的货币,也可以是具有一定价值的物资。2、违约金的增减及无效在一般情况下,违约金大多是赔偿性违约金,是对赔偿
33、损失的预定,具有补偿的功能。因而当约定违约金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时,合同法允许经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通过裁决予以增减。如果允许违约金过分低于实际损失而不予追加,势必使守约人因违约而蒙受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如果允许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则意味着受害人可以得到不当得利。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一般要求按照约定违约金承担责任,然而并非所有的违约金都当然有效。违约金无效有两种情形:一是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不成立;二是违约的违约金额超过全部货物的价值。3、违约金与其他违约责任方式的关系(1)支付违约金与解除合同。对于支付违约金和解除合同是否能同时并用,合同法并未作出规定。一般学者认为,两者是可以并用的。因为违约金的作用一方面是补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是对违约行为给予道义上的谴责和法律上的否定,即予以惩罚。虽然合同的解除意味着当事人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从此终止,但有一部分合同解除是当事人一方违约的直接后果。对于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应当通过支付违约金予以制裁。(2)支付违约金与支付定金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根据这一规定,违约金与定金不可同时并用。二一一年五月六日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