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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福建省供用电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闽价1994公字297号)各地(市)物委(物价局)、电业局: 为规范我省供用电服务收费管理,维护广大客户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统一收费标准,根据省物委闽价1992综字367 号关于颁布(省及省以上管理价格的商品和部分非商品收费目录)的通知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福建省供用电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及福建省供用电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物委反映,以便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供电、用电服务(以下简称供用电服务)收费的管理,统一收费标准,维护广大用户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2、电力工业部电安生1994381 号关于印发(供电企业收费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和省物委闽价1992综字367 号关于颁布省及省以上管理价格的商品和非商品收费目录的通知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福建省境内进行的所有供用电服务收费,均需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供用电服务收费是指各供电单位开展供电业务活动或为用电户提供服务而进行的收费。属于供电部门正常管理费支出范围的业务活动,不得设立收费项目。属于电费和贴费以及随电费收取的各种国家制定的规费等,不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其收费标准仍按规定办法执行。 第四条 供用电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有偿服务、合理收费、以收抵支的原则,根据提供服务
3、的成本高低及成本难易程度确定。 第五条 供用电服务收费的管理和审批权限,属福建省物价委员会。供电部门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严格报批制度。各地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六条 供用电服务收费项目的制定和收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电力工业局提出意见,并提供有关经营、服务、财务收支等方面资料,报省物价委员会审批执行。国家规定的供用电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省实际贯彻执行。 第七条 为方便群众监督,各供电部门必须在营业场所明显处公开收费标准。收费必须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同时,费款要按各供电部门正常的财务制度进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物价部门
4、的监督。 第八条 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各级物价监督检查机构应按我省价格监督检查分工管辖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供用电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管理权限巧立名目、自行提价、乱收费的,按违价行为进行查处。 第九条 凡各地市和有关部门规定的供用电服务收费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物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附:福建省供用电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供用电服务情况,参照现行市场生产资料和劳务费价格水平,对我省供用电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勘测设计 、用户申请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用电(
5、不包括零散居民生活照明用电),有外部供电工程的应缴纳初勘费。初勘费收费标准按每一公里外部供电工程120元计收。不足一公里的, 按一公里计收。 、用户委托供电部门进行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的勘测设计费收费标准按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375 号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执行。 、用户交纳勘测设计费后,经勘察设计、不论工程施工与否,勘测设计费不退。如用户要求更改已勘测设计好的方案,则须按上述标准重新交纳勘测设计费。 二、工料费 、零散居民(指不住单位或统建住宅的住户)申请生活用电(不论是单独装表还是合表用电),经供电部门批准同意报装接电的,单相电表容量(指电能
6、表的额定最大电流,下同)在10安培及以下的,用户应一次性交纳工料费300 元(含电能表及表前一切费用);超过10安培的,其超过容量部分应按规定交纳贴费。 、零散居民申请电能表一户一表改造(包括住单位或统建住宅住户个人申请)的,按上款办理。 、用户连续六个月不用电,也不办理暂停用电手续的,供电部门即予销户,用户要求重新用电时,按新装用电办理。 三、变更用电及移动表位 、用户变更用电性质或变更户名(户主不变而变更户名的除外)的,每次交纳手续费10元。 、用户迁移用电地址,供电点改变的,按新装用电办理;不改变供电点的,居民用户交纳接线设备工料费220元, 其他用户按实际工料费交纳。 、用户申请在同一
7、公安门牌内移动表位或接户装置,5 米以内的,按下列标准一次性交纳工料费。超过5米的, 按实际工料费交纳,但最低不少于下列同等级的收费标准。电能计量装置额定最大电流(安)单 相(元)三相(元)10及以下305020408025-60 60140、用户申请暂拆(或复装)电能表或接户设备的,按上款办理,拆、装一次性(同一工次)完成的,不得重复收费。 、用户违章擅自移动表位或接户装置的,除按规定处以罚金外,用户还应按本规定收费标准交纳移动表位或接户装置的工料费。 、遇水灾、火灾等意外情况,用户为保护电能表而将其拆下的,不属违章行为。因上述情况要复装的,免收工料费(须持有居委会或其以上单位证明)。 四、
8、电能表赔偿 用户损坏或丢失电能表,应负责赔偿。 、电能表丢失。电能表使用时间在两个以内的,按当时市场价格100赔偿;电能表使用时间在两年以上的, 按当时市场价格80赔偿。 、电能表及其附件损坏,无法修复,按时市场价格赔偿;可以修复的,按附表所列收费标准补偿修复工料费。 、电能表箱损坏按法地市场价格赔偿。 、因水灾、火灾、雷击或由于电能表接触不良,造成电能表及其附件损坏的,用户应将电能表“残骸”交供电部门,经鉴定属实者,可免予赔偿。 五、电能表检定、修试费 、用户委托供电部门校验、清洗、修理自备电能表的,按附表所列收费标准收费。 、用户要求现场校验电能表,应预交现场校验费。经校验电能表合格的,校
9、验费不退;电能表不合格的,供电部门应全部退还校验费,现场校验费收费标准为:单相居民用户20元/架, 单相其他用户40元/架,三相用户100元/架。 六、线路及变压器代维护费 产权属于用户的线路和变压器,用户要求将其移交给供电部门的,按供用电规则有关规定办理;用户要求委托供电部门维护管理的,应交纳代维护费。代维护费收费标准如下: 、架空线路每月每公里:10千伏,70元;35千伏,150元;110千伏,200元。 、电缆代维护费,由双方商定。 、变压器每月每台: 30千伏安以下(不含30千伏安),50元; 30100千伏安以下(不含100千伏安),80元; 100315千伏安以下(不含315千伏安
10、),150元; 3151000千伏安以下(不含1000千伏安),200元; 1000千伏安及以上的,由双方协商议定。 七、变压器出租 、变压器出租,双方应签订租用合同,同时用户应按出租变压器原值的50金额预交押金。在合同期限内,用户按时归还的,押金应全额退还;逾期者,每超用一天,按变压器的原值收取0.5的占用费。占用费由用户的押金中扣回, 押金不足支付占用费的,用户应如数补足。对不履行租用合同并超出租用期30天者,供电部门可停止供电,并拆回出租的变压器。 、变压器出租,每月收费标准为:变压器原价的3。 、用户在租用变压器期间,如用户使用不当造成变压器发生故障或损坏的,用户应负责修复。不能修复的
11、,按当时市场价格照价赔偿。 八、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收费 收费标准另行下达。下达前暂执行原标准。 九、其他收费: 、用户自行安装的配电设施申请接电前,供电部门应派员到用户进行接电检查,同时,向用户提出书面意见。供电部门接电时对接电前检查提出的问题进行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每次复查按下列标准收取复查费:单相用电20元/次,三相用电50元/次。如属复查中供电部门又提出新的问题要求用户改进的复查,则免收复查费。 十、本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适用于福建省电力工业局所属的供电单位。地方供电部门的收费标准,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状况适当下浮,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市)物价部门参照本标准审定下达,报省物委备案。
12、 十一、本收费标准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各地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停止执行。附表:检定、修试电能表等收费标准。项 目规格单位金额(元)备注一、电能计量表等检定按省物委、财政厅、标准计量局闽标技(综)(1992)208号、(92)闽财综字第106号关于执行全国统一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文执行。二、修配电能表及更换另部件专心-专注-专业、加工及喷漆外壳单相 只6、加工及喷漆外壳 三相只10、更换宝石 个10 、更换滚珠组合个4、修配字轮齿轮 个2、修配弹簧 个2、修配固定字轮卡片个2、配宝石框帽 个4、配涡轮个410、底壳 单相个1511、底壳 三相个2012、电流线圈 个613、电压线圈 个2014、玻璃罩盖 单相个1215、玻璃罩盖 三相个1816、金属或胶木表盖 个1217、接线盒单相个1818、接线盒三相50A以下个2419、接线盒三相50A以下个3220、转盘 单相带轴个1221、转盘个20三相二元件带轴22、转盘 个24三相三元件带轴23、记度器个2424、逆止器个825、各种螺丝 个0.326、表头玻璃 片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