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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北京市朝阳区民办教育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北京市朝阳区民办教育协会第二条 本协会由北京市朝阳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所发起成立,是以朝阳区民办学校、民办教育中介组织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为主体,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为目的,自愿组成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管理的社会组织,是经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社团管理办公室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二、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朝阳区民办教育质量。三、 团结朝阳区民办教育机构。通过为会员服务,保护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健
2、康持续发展。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探索制订民办教育发展的自律制度,探索民办学校发展规律,开展促进民办学校发展的各种工作。 二、组织开展理论研究、教育科研和专题研讨,推广成功的办学经验;组织开展工作交流与研讨,促进广泛沟通与合作。三、发挥行业代表作用,担当政府与民办教育之间的桥梁,为政府决策提供相关信息,为民办学校发展提供业务培训、信息咨询、技术支持和其他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服务工作;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依法维护民办教育机构及其工作者的合
3、法权益。四、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第三章 会员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 依法办学,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 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
4、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三、 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 符合本章程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5、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会期由理事会根据需要确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理事会确定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但是延期召开最多不超过半年。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朝阳区教委审查并经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一、 执行理事会会议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6、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七、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方法并接受其监督;十一、 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
7、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七条中除二、四、十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理事长,理事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第二十
8、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出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件。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本协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 选举监事长;二、 出席
9、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三、 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四、 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管理制度开展活动;五、 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六、 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七、 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
10、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
11、、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终止程序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4年6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004年6月17日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