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共6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金华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共6页).doc(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金华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设置细则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浙食药监市200425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金华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一、适用对象和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金华市范围内所有新开办、变更、换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以下简称“连锁总部”)。二、设置条件(一)人员要求1连锁总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
2、规定的情形。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部门,其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质量管理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5质量管理员应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大专以上
3、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连锁总部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质量管理员,原则上每30家门店配备1名,不足30家的按30家计算。6从事验收、养护人员,应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人员,应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人员,应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7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8从事采购工作人员应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9.企业应至少配
4、备1名具有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计算机软件技术与软件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专职计算机管理人员。10.上述各岗位人员均应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药品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岗位工作的操作规程,并与所就职企业签订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二)场所设施要求连锁总部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并配置有与经营相适应的办公设备、仓储设施及运输等设备。1设施设备方面:连锁总部应建立独立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对购进、储存、配送、销售等环节实行全过程覆盖和控制管理,并具有可以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远程监管的条件。连锁总部计算机管理系统应有固定、安全的网络方式与各连锁门店计算机管理软件对接联网。
5、应有对药品验收、仓贮、发货区域进行视频监控的设备,并能与当地药品监管部门联网,接受远程在线监管。2仓库方面:(1)仓库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高架仓库或全自动立体仓库,仓库层高在4米以上,不低于6米的,仓库建筑面积减半计算。(2)仓库应安装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货架,货架占地面积不得少于储存区总面积的25%。(3)仓库应实行条码管理,对药品验收入库、上架、分拣、出库配送实现计算机控制。配备相应的无线数据终端采集设备(手持终端)不少于3台,条码标签打印设备不少于2台。(4)阴凉库和冷库应配备药品储存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自动检测和记录温湿度数据,并能与当地药监部门联网,接受远程在
6、线监管。(三)管理要求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组建时的零售药店(乙类非处方药、中药材(饮片)(限品种供应)零售企业除外)原则上不少于3家。2连锁总部必须设置专门的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和质量验收组,具体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3应建立能保证药品质量,涵盖药品采购、验收、储存、销售等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和门店管理制度;各个连锁门店具有统一的计算机软件管理系统,并制定有计算机管理操作手册。4连锁总部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部人员考勤、药品购进、储存、配送、门店上架、销售、要货等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并能对门店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活动进行实时控制管理。5连锁总部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各
7、类电子记录和数据应采用可靠的方式储存,数据、记录的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规定。三、其他(一)本细则中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由若干个使用同一商号的连锁门店组成,在连锁总部的管理下,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质量管理、统一服务管理、统一联网信息系统管理、统一品牌标识,采购和销售相分离,由连锁门店完成终端销售的药品经营企业。连锁门店包括直营门店和加盟门店。直营门店为连锁企业的分支机构,由连锁总部全资开设,资产归连锁总部所有,人员由连锁总部统一管理,在连锁总部直接管理下统一经营。加盟门店为自负盈亏的独立经营实体,其与连锁总部签订连锁加盟合同,人员和资产所有权关系与连锁总部分立。在连锁总部的统一经营管理下,
8、使用连锁总部的商号,统一采购、配送药品,采用统一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软件系统。连锁总部为连锁企业的经营管理核心,承担着药品采购、质量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经营指导、教育培训、市场调研等职能。连锁总部的仓库(配送中心)承担着连锁门店所需药品的进货、库存、分货、送货等职能,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对连锁门店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负总责。(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委托本市已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或经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的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进行配送药品,药品全部实行委托配送的企业可不设药品仓库;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冷藏冷冻药品(含生物制品)可单独委托配送,实行部分委托配送的企业,须按要求设置用
9、于药品储存的仓库(委托配送后有的规定作为合理缺项)。(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委托配送的,应建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实施电子数据对接的信息平台,即与之相适应的采购申请、验收、贮存、出库发货、退货、不合格药品、召回药品等信息交换系统。(四)原药品零售企业在筹建连锁企业过程中,原药品零售企业库存的药品经盘点后,并经当地监管部门确认,可将库存药品由拟筹建连锁总部入库后重新配送到所在门店。(五)原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除药品仓库地址变更外的变更,不需要本细则“仓库方面第(3)点”所规定条件。(六)本细则中未明确规定的其他条件,仍按照有关GSP要求和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浙食药监市200425号)。(七)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对发现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申办者,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开办申请。(八)本细则由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其他设置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上级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九)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