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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外籍首席代表在中国居住不满183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2006-09-01 来源个人所得税管理处 问题: 日籍人员驻中国办事处首席代表中外方均有职务,工资全部由外方负担并支付,中国工作日数183天以内。是否在中国缴纳税款? 答复:日本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经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协定认定为常设机构的,其首席代表即使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居住不满183天,其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工资也必须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是否超过183天的规定。该首席代表应就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境外支付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对“183天”个人所得税免税期门槛的误读2011-7-27 8:41吴嘉源
2、王欢【 】【】【】中国内地过高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让不少在内地工作的海外人才犯怵。一种常见说法是:在中国没有住所的个人(比如派遣来华工作或临时来华出差的外籍个人),如一年内在华停留或居住的时间不超过183天,就可以免缴中国个人所得税。这种说法是否全面、准确呢?183天的免税期源于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或安排(以下简称“协定”)。根据中国与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协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中国受雇取得的报酬,只有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才仅在缔约国一方征税,这三项条件是:1、收款人在一年中(根据具体规定,这里可以是“有关财年”或“任何12个月”等)在中国停留连续或累计
3、不超过183天;2、这项报酬由不是中国居民的雇主支付;3、这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鉴于上述规定,单纯依靠控制在华停留天数就可以规避中国个人所得税的观点,明显存在误区。误区一:在华停留不超过183天,就可以免于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因为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只要其中一个不能满足,收款人仍需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例如,一个人在华停留天数未超过183天,但他的薪金是由一家中国境内公司负担的,那么这个人仍需在中国。案例一:一家美国公司于2010年派一名美籍员工到中国,为中国企业的员工提供培训。此人在华停留共一个月时间。但因他是为中国企业提供服务,他的美国公司决定由中国企业负
4、担其在中国期间的薪酬。鉴于此,上述第二个条件便不能符合,他仍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案例二:一家法国公司为一家中国公司提供服务,签订了为期七个月的咨询合同。法国公司先后派遣20名员工来华工作,每位员工在中国停留均在3个月左右,保证不超过183天。但公司忽略了的一点是,根据中法协定,一家法国企业如果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通过雇员在华提供咨询服务超过6个月的话,那么这家法国公司就构成了在中国的一家常设机构。由于这些员工的薪水由这家在华常设机构支付,因此无法满足上述第三个条件。另外,在计算个人在中国是否居住超过183天以决定是否在华有纳税义务时,入境和离境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如3月1日入境、3月
5、5日离境,那么算作5日。但在按实际停留天数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入境和离境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如3月1日入境、3月5日离境,那么在计算实际应缴税款时,算作4天。误区二:每个外籍个人都适用183天免税期183天的免税期是依据“协定”提出的。换言之,当某外籍个人为协定缔约国居民、且受该协定保护时才可以使用183天的免税期。多数协定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注册所在地或其它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因此需要强调的是,并非某个人为缔约国一方国民,便一定可以适用有关的协定。例如,某外籍个人受其境外雇主派遣来中国工作。因其母国采用“属地征税”原则,该
6、他在来华后,成为其母国的非纳税居民人。在这种情况下,他只能适用中国国内法相关规定,享受90天而非183天的免税期。另外,需特别关注的是,不同国家的协定对这183天怎么计算可能有不同规定。例如,中美协定是在有关历年中计算是否超过183天;而中新(新加坡)协定中则要求在任何12个月中计算183天。误区三:报酬支付地在境外,就可以视同为满足第二、三项条件许多纳税人,特别是那些被派遣到中国工作的外籍个人认为,如果其继续保留与境外派遣公司的雇佣合同,而未与其提供服务的中国公司签订雇佣合同,且其工资薪金费用由境外派遣公司支付,则满足了第二个条件。实际上,这种观点存在着一定偏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
7、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75号文”)对“雇主”概念做出了明确解释。该文件强调,在判定“实际雇主”时应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不能仅从合同签署等表面形式来判定“雇主”的身份。根据“75号文”,如中国企业承担受聘人员工作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应认为中国企业为实际雇主,该人员在中国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即便是由境外派遣公司支付与承担,仍应在中国纳税。“75号文”对判定“真实雇主”的一系列因素提出了可参考的标准,如,中国企业是否对派遣人员的工作拥有指挥权、在中国的工作地点是否由中国企业控制或负责、派遣人员工作使用的工具和材料是否主要由中国企业提供、中国
8、企业所需聘用人员的数量和标准是否由中国企业确定等。即使中国公司不被认定为“实际雇主”,对境外派遣公司而言,其向中国关联公司派遣员工,亦存在被认定为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的风险。如被认定为常设机构,那么不论其派遣来华工作的员工在中国停留时间长短如何,也不管其工资薪金在何处支付,员工在中国工作所得都应需要中国纳税。到目前为止,虽然我们尚未看到机关对临时来华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作大规模稽查,但近几年来,税务机关针对不同行业或根据举报进行的税务检查更为频繁。国家税务总局在今年四月颁布的关于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文件中特别指出,要加强由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外籍个人报酬的监管,防范滥用协定。另外
9、,中国公司在往境外公司汇款时,如汇款是用来偿还境外公司代垫的来华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费用,需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或免税证明。由税务机关所采取的各类行动可以看出,税务部门对临时来华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及与派遣安排相关的事宜越来越关注关注、审视和监管也越来越严格。来华不超过183天的外籍个人,如被发现因不符合某些免税条件而需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不仅需补缴个人所得税,还有可能引起公司所得税及营业税的涉税事宜。另外,税务机关对少缴、迟缴税款的人还会征收滞纳金(每天少缴税款的千分之五)及罚款(少缴税款的零点五倍至五倍)。(注: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作者吴嘉源是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华北地区主管合伙人,王欢是
10、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雇主人力资源全球服务合伙人。)因为我们就这么一辈子,几十年的光景,无法重来,开心也好,不开心也罢,怎么都是活着,那么何不让自己开开心心的过好每一天呢!生活虽辛苦,但我们一定要笑着过,以积极乐观的心态让日子过得有滋有味,这样才不白来人世走一遭,才会无怨无悔。因为生活没有真正的完美,只有不完美才是最真实的美。不要总是悲观地认为自己很不幸,其实比我们更不幸的人还有很多;要学会适应,学会调整自己的心态,学会宽容和理解,许多的苦、许多的累,都要坦然面对。只有经历了,体验过了,才能明白了生活的不易。因为“经历就是收获”.要知道世上没有什么不能割舍,人生没有过不去的坡,当你调整好了心态
11、,一切都会风清云谈。人活着,活的就是一种心情。谁都有不如意的时候,这就要求我们做任何事情上都要持有一颗平常心。只要做到不攀比,不虚荣,待人诚恳、做事踏实,以知足乐观的心态释怀所有,做事尽量站在别人的角度去考虑别人的感受,常怀感恩的心态待人,哪怕平庸,也会赢得世人对你的认可和尊重!因为人活着,就需要一份积极向上的乐观和感恩的好心态来对待所有。只要心中有景,何处都是彩云间;只要有一份好的心态,所有的阴霾都将会烟消云散人生在世,免不了磕磕绊绊,不如意在所难免,因为很多事情都不是我们所预料的,也不可能按你的设想去发展。正所谓“生活岂能百般如意,凡有一得必有一失。人生追求完美,但总会留下这样那样的遗憾,不存在十全十美,有遗憾才显出生活本色。”只有这许许多多的遗憾,才是我们生命之中最为珍贵的财富;只有坦然面对所有,积极乐观的活着,就会发现平淡的生活原来也会变得很丰富。生活,让我们微笑,也可以让我们哭泣。我们不要总是消极的怨天尤人,该以积极乐观的良好心态活着,如若心态好,精神打起来,好运自然来,就看你怎样去对待!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