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迪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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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Sidike New Materials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江苏泗洪经济开发区双洋西路(江苏泗洪经济开发区双洋西路 6 号)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座第 22-25 层层)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

2、将于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9 年年 11 月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 第一节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重要声明与提示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下简称“本公司本公司”、“公司公司”、“斯迪斯迪克克”或或“发行人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

4、做出投资决定。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中证网() 、中国证券网 () 、 证券时报网 () 、 证券日报网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 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及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金闯、施蓉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十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及通过苏州市德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苏州市锦广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6、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持有及通过苏州市德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市锦广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 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 ,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0 年 5 月25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在

7、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5、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6、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

8、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公司股东苏州德润、苏州锦广缘承诺(二)公司股东苏州德润、苏州锦广缘承诺 公司股东苏州德润、苏州锦广缘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三)公司股东施培良承诺(三)公司股东施培良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的公司 40.28 万股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持有之公司于本次发行

9、前已发行的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的公司 94.50 万股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持有之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该部分股份。 (四)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四)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除金闯、施蓉外)郑志平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 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10、价均低于发行价 (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 ,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0 年 5 月25 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年转让的公司股份

11、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5、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6、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五)其他公司股东承诺(五)其他公司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上海地平线、上海元藩、峻银投资、合信投资、瑞通龙

12、熙、苏州德丽嘉、 世纪天富、苏州德润、苏州锦广缘、天津福熙、纪建明、盛雷鸣、蒋根生、龚伟忠、陈雪平、林秋璇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六)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六)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通过苏州德润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陈锋、 张庆杰、陈静、杨比、李国英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苏州德润权益份额; 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苏州德润权益份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

13、苏州德润权益份额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苏州德润权益份额。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发行前持股二、发行前持股 5%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公司股东为金闯、 施蓉、 上海地平线、 上海元藩、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峻银投资、合信投资。峻银投资、合信投资为同一基

14、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二者合计持有斯迪克股份 8.65%的股份。金闯、施蓉夫妇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金闯、施蓉夫妇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金闯、施蓉夫妇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金闯、施蓉夫妇承诺: 1、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本人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在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公司上市后 6

15、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5 月 25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3、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 25%。 4、本人在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至少提前 5 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5、本人减持股份将遵守公司法 、 证券法 、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16、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承诺人违反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本人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7、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且若因本人未履行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17、。 (二)其他持股(二)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除金闯、施蓉夫妇外,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上海地平线、上海元藩、峻银投资、合信投资承诺: 1、将在锁定期期满后逐步减持公司股票。 2、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在减持公司股票前, 公司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5 月

18、25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3、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在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至少提前 5 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承诺人违反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本公司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5、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减持股份将遵守公司法 、 证券法 、

19、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三、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强化股东、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8 日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

20、案及约束措施的议案 ,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 下同) ,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

21、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试行)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 30 个交

22、易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

23、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五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的 30%,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2%。 (4)为避免疑问,在金闯、施蓉为公司控股股东,同时担任

24、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下, 金闯、 施蓉应基于其控股股东身份, 按照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的要求履行稳定股价义务,但无需基于其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项下的义务。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 (3)公司董事(独

25、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和的 3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 (4)不领取薪酬的董事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超过领取薪酬的各个董事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和之平均值的 30%。 (5)公司上市后 3 年内拟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

26、(不包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需按上述预案的约定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 则公司有权将控股股东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及公司应付其或苏州德润、 苏州锦广缘的现金分红归属于控股股东部分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

27、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以上存在上述情形时, 则公司可将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及公司应付其或苏州德润、 苏州锦广缘的现金分红归属于控股股东部分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 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3、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则公司有权将应付其或苏州德润、苏州锦广缘现金分红中归属于其本人的部分予以暂时扣留,并扣减公司应向其本人支付的工资薪酬, 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公司董事 (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如个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

28、以上未能主动履行承诺规定义务的,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请股东大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或由公司董事会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四、股份回购、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充责任的承诺四、股份回购、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充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 1、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 ,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

29、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 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 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

30、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4、若上述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回购新股、 购回股份以及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1、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

31、书 人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已公开发售的老股(如有) ,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人同意以本人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若本人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义务,本人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32、。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2、若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人同意以本人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通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所获现金分红或现金薪酬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 (四)相关中介机构承诺(四)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 “如本保荐机构在本次发

33、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公司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本公司承诺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 发行人律师承诺: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因我们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他人造成损

34、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一)发行人承诺 1、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35、3、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该等损失: (1)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依法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4、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决、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

36、诺(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1、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若本人违反股份锁定的承诺,本人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该等损失: (1)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

37、据最终依法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3)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 同时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并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4、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做出相应裁决、 决定, 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和

38、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本人违反股份锁定的承诺,本人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该等损失: (1)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际发生时,依据最终依法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3)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

39、发行前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 同时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并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4、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做出相应裁决、 决定, 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六、利润分配方案六、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安排(一)发行前滚存利润安排 根据公司 2018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

40、存利润分配的议案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形成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经公司 2018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41、的其他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 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1 元;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当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

42、0%或者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时,公司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以现金分红为主,但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43、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未来成长性较好、每股净资产偏高、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

44、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三)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在上市后前三年内,将采取现金分红、股票股利或者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分配。在留足法定公积金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均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2、如在公司上市后前三年内公司经营业绩快速增长,董事会可以在现金分红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与股本规模的匹配情况择机发放股票股利;也可以根据公司

45、的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3、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未来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后认为,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资金需求量较大,因此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到 20%。 4、上述利润分配后的留存未分配利润将用于补充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及投资等方面,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和修改(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和修改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制订和修改的决策机制、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制订和修改的决策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

46、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 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

47、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因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 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变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变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

48、响时,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草拟,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审议时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

49、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说明是否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七、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七、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相关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和净资产规模都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但募集资金到位当期

50、无法立即产生效益,因此会影响公司该期间的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 同时, 若公司上市后未能实现募投项目的预期收益率,且公司原有业务未能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 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有可能在短期内会出现下降,请投资者注意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 并制定了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约束措施及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一)公司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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