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维修事故管理规定(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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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浙江百路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维修事故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加强防止维修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连锁店。 第二章 职 责第三条 店长负责对店面的安全生产维修事故,事件的管理监督工作。第四条 门店各维修班组执行本制度。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五条 店长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操作不规范,安全措施和设施不落实,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操作,造成客户车辆部件或车身损伤的。店长有权开出整改通知单。对安全生产有直接影响或情况严重的,对当事人做出停工或劝退到公司行政部。第六条 维修事故分类 1、责任事故:指店

2、面员工安全措施和设施不落实,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操作,情绪野蛮施工等造成客户车辆部件或车身损伤的。 2、技术事故:是指由于个人业务技术能力的限制所造成的客户车辆部件或车身损伤的。 3、意外事故:是指不受当事人主观意识所决定造成的客户车辆非维修项目外的额外经济损失。例如:地震;洪水;火灾;高处坠落物;周围环境变量等引起的事故。第七条 事故分级 1、轻微事故: 1)一次事故苗子(或事件)造成人员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下(不含一个工作日)的伤害,无轻伤,无重伤,无死亡。 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千元以下。 2、一般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人员轻伤12人,无重伤,无死亡。 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

3、损失3千元至1万元(不含1万元)。 3、重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人员轻伤3人以上,重伤12人,无死亡。 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至5万元(不含5万元)。 4、特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人员重伤3人以上,死亡12人。 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至30万元(不含30万元)。 5、特别重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人员重伤20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 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第八条 事故调查:店长会同相关班组及责任人确定事故属性。 1、发生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店面组织调查;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由事故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公司参与调查,必要时有相关的安全生产监

4、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消防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检察院参加,还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 2、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 3、事故调查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4)写出事故报告,报告内容应清晰、准确、明了。 4、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事故发生部门、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事故的情况和索取资料,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拒绝。 第九条 事故处理对象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

5、的原则,既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 2、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严肃处理: 1)对工作不负责任,违反纪律,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及其他原因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对违章指挥,强令他人冒险作业,劝阻不听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对忽视安全生产,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对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安全保护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对设备无故长期失修,带病运行,又不采取应

6、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7)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8)对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主要责任者。 第十条 事故处罚责任明细1、责任事故:负责维修事故所有费用的30% 2、技术事故:负责维修事故所有费用的10%3、意外事故:不负责相关费用 4、对事故责任认定结果拒不负责的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的交予国家公安 司法机关或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办公室。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与国家、地方有关法规相抵触,以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一二年一月一日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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