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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修订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升应急处置与救援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突发事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教、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属地为主、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
2、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负有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及启动执行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本部门或本单位预算统筹安排。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家数据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数据库,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管理工作提供支持。第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要
3、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以应急处置为中心,侧重具体操作,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第二章 预案编制第九条 政府及其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部门应急预案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卡。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也可以并入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自下而上开展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变化情况适时修订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应自下而上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
4、应急资源调查,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计划。第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应成立以本部门或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的编制工作小组,吸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可邀请专业机构或专家咨询指导,但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十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可按照事故是否超出企业厂区范围、企业应急能力能否满足应急处置需要或危及人员数量等因素综合划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派出工作组现场督导,密切关注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及时介入或接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5、处置工作。原则上企业内部按管理层级(车间、生产厂、公司)、政府按行政层级(县、市、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和应急能力依次展开响应。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有关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纳入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项目施工前和投产试运行前应编制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一)风险评估。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措施。(
6、二)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内部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结合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应急响应措施。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与处置、现场指挥部设置及组成、现场指挥权转移、警戒疏散、交通管控、应急资源调度、相邻单位应急联动、后勤保障措施等方面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衔接做出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落实上述衔接工作要求。第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应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送审稿、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各有关单位复函和意见
7、采纳情况说明和编制工作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审批单位。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经同级政府办公会议审议,以政府办公厅(室)文件发布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发布,以部门文件发布实施;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本单位办公会议审议,主要负责人签发;应急处置卡由车间、班组等基层组织办公会议审议,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第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否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主体内容是否完备,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等
8、。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审。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通过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发放到相关部门和岗位,并留存签收记录,同时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方式告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周边单位。第三章 预案备案第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向有关单位进行备案。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专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报
9、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直接监管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必要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备案。石油天然气管道、城市燃气、建筑施工等有行业安全监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由其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规定,但应将备案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跨区域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管道源头行业安
10、全监管部门备案,抄送沿途县(区)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中央企业总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第二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受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签收的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第四章 宣教、培训和演练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
11、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对本单位人员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了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和岗位应急程序。第二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正式公布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应当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培训和演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应急演练计划,至少每年组织1次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指导、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
12、域、本行业(领域)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预案演练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年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结合本单位特点至少每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战演练,车间、班组至少每季度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战演练,并结合实际经常性开展桌面演练。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战演练。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后立即开展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形成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并在评估报告出具后3个月内完成各项整改工作。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第五章 评估和修订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它负有安全
13、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本行政区域、主管行业或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实施评估。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实施评估。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至少每2年进行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评估。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性评估。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交通运输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每年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评估。
1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成立及工作开展情况;(二)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情况;(三)审核发布、备案情况;(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宣教、培训情况;(五)演练评估总结及改进措施落实情况;(六)应急资源及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第二十九条 现场指挥部完成险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后,应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和执行情况作为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总结的重要内容;未成立现场指挥部的,由负责险情应急处置与救援的单位进行总结。事故调查组对被调查事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
15、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做出评估结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评估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下列内容:(一)应急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二)信息报告与处置情况;(三)应急响应启动及调整情况;(四)应急处置措施实施情况;(五)保障工作落实情况等。第三十条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的单位,应当及时向被评估单位反馈评估情况。被评估单位应在评估反馈后的3个月内完成各项整改工作。第三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发生变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进行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需要
16、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应在评估结论出具后的3个月内按照本规定完成修订备案工作。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总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督查检查。第三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执法计划。每年至少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1次专项执法
17、检查。第三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工作重点进行检查:(一)按规定程序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情况;(二)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开展情况;(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审批、公布、备案、宣教、培训情况;(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总结评估情况;(五)各类评估发现的问题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六)生产经营单位与政府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衔接情况;(七)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部门应急预案与政府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衔接情况。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
18、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二) 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和修订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的;(四)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衔接要求的;(五)未按照规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的;(六)未按规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的;(七)未按照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配置应急物资的。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19、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职责的;(二)未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报告事故信息的; (三)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并调整应急响应的;(四)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五)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落实保障措施的。以上情形,如果贻误事故救援、导致事故扩大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该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监制。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修订实施细则。第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同时废止。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