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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浅析机动车交通事故中道路管理者的责任内容提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及车辆的急剧增多,道路交通事故也逐年增多,道路管理者也被纳入责任范围。道路管理者到底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是本文所论述的。关键词:交通事故 道路管理者 公路管理局 道路管理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机动车已经普遍进入了家庭,不管是小汽车、摩托车还是电动车,在公路上行驶的比例正在逐年增多。而由于各种原因,机动车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也多了起来,每年机动车责任事故给公民的生命和财产造成大量损失。仅2014年第一季度,全国便发生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40283起,造成10575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2.1亿元(数据来源于
2、中国道路运输在线网统计调查)。而事故责任主体一直成文法律实践中争论较多的问题。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挂靠人、保险人等都逐步成为诉讼的主体。随着2012年12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又进一步将道路管理者纳入机动车责任事故的责任主体。解释第10条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解释对道路管理者采取了推定过错责
3、任。那么,该解释中的道路管理者是不是专指公路部门,公路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到底要承担何种责任,笔者就此有自己不同的看法。一、笔者认为,解释中的“道路管理者”并不是专指公路部门。自从最高法院出台这一解释后,全国各地法院以此为依据判令公路部门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案例比比皆是,但是笔者认为,法院对该解释的理解出现了偏差。解释中的“道路管理者”不应专指公路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
4、主管部门主管本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可见,公安部门、公路部门、交通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内的公路都有管理的职责。因此,“道路管理者”不仅仅是公路部门,还包括公安、交通及地方人民政府等。二、公路部门对道路有哪些管理的权利对此,其实公路法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公路法第35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发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本身经
5、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这里规定了“养护”的义务。公路法第4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这里的法律用语是“公路保护”、“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等,笔者认为,公路法赋予公路部门的权利和义务是管理、养户公路本身,赋予的行政权利是保护公路自身的完好,在自身完好的前提下来保障公路的畅通。这不包含对道路上车辆及行人行为的管理。在民事案件中,我们要求公路部门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一定要有明确的法律
6、依据,不能去推定、理解,正如我们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时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样,这才真正体现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三、公路部门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1、笔者认为,公路部门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只承担与其义务有关的法律责任。比如,在其管理范围内的公路损坏(坑洼)后,未及时修复导致发生的道路事故,也就是说,只有专属于公路本身缺陷导致的事故才可以要求公路部门承担民事责任。2、对于道路上人为或自然产生的障碍物,如围晒稻谷的石头、钉板,塌荒的石头、土堆,车祸的事故车辆等,这些路障性质而产生的道路事故则不应由公路部门来承担这个责任。首先,路障不属于公路部门管理的范围。现行道路交通安全
7、法及公路法均找不到依据,公路部门对路障有强制清理、清除的权力。现有的、能找到依据的只有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发【1986】94号)第2条:“公安机关对全国城乡道路交通依法管理,包括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和车辆检验、驾驶员考核与发牌发证、路障管理以及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的设置与管理等”。第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 不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 停放车辆、堆物作业、违章建筑和搞集市贸易等”。显然,对于路障的管理部门属于公安部门。2、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公路部门对路障的强制清除的权力。也许有人会不同意笔者的观点,认为公
8、路法第77条赋予了公路部门对路障管理的权力。笔者认为持此观点的人并没有理解该条的法律含义。公路法第77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我们先看这条的关键词是“路面损坏、污染”再次强调公路本身的管理。公路法第46条尽管规定了路障,但是77条只赋予了公路部门罚款的权力,未赋予其强制清除的权力。为此,在2004年安徽省巢湖市公路局执法时,因为强制清除了一块调到公路上的大石头而被判决败诉。四、最高法院解释第10条要求道路管理者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推定
9、过错责任至少在现阶段不妥,这对道路管理者不公。1、所谓的“推定过错责任”是指,在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其有过错,进而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该举证义务在行为人自己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2、对于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道路管理者应证明自己已经按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不要承担责任。关键是这个尺度如何把握,定期巡路和定期清扫算不算尽到义务?那么,多久一次巡路和清扫算合理?这些,均受到主审法官个人主观判断的影响。再者,这些巡路和清扫要不要以当地部门实际情况为准?以笔者所在县市公路局为例,该局路政大队现有工作人员6人,巡逻车一辆,而其所辖
10、公路有数百公里,多久巡察一轮才算尽到自己的义务?因此,不管道路管理者如何证明,都有承担责任的风险。3、路上情况瞬息万变,执法困难重重。以农民在公路上围晒稻谷为例,笔者所在县市在稻谷收获的时候,靠近乡村的道路无一例外都有稻谷围晒在道路上,有的用石头,有的用钉板,有的用空酒瓶等五花八门,就是看不到裸晒的。在这种情况下,不要说没有依据的强制清除,就是有依据,谁敢去清除。是不是仅仅下发一个空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可以推卸管理责任了,但处罚决定书并不能移除还存在的石头、钉板等路障。此时,管理者完全可以申请法院去强制执行,如果由于法院没有强制执行而发生事故,按最高法院的该解释,是不是要由法院来进行赔偿。因此,最高法院的解释第10条没有考虑到现实的实际情况,不区分的要求道路管理者承担自己不能控制的民事责任是不妥当的。不可否认,由于某些行政执法部门的怠于履行自己的职责与义务,确实造成公民的人身及财产的损失,但是我们不能由此去强求行政执法部门根本做不到的事情。公路部门作为代替国家管理公路的行政部门,只有在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这种义务与损害后果在法律上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的时候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区分管理职责的时候,不能将公路上的发生一切问题都归责到公路部门。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吴 俊 军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