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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辽宁省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42号)和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道燃气,是指一定区域内通过管道输送供生产、生活使用的各种燃气,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第四条 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 城
2、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以及权责发生制原则。第六条 核定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城市管道燃气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尚未正式营业的,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等资料为基础,并参考周边可比地区已正式运营经营者的合理费用水平。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第七条 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由购气成本、输配成本和期间费用三部分构成。第八条 购气成本是指经营者支付给供气企业的燃气费用和运输装卸费用或向上游管输企业支付的购气费用。第九条 输配成本是指经营者在
3、购置气后进行调配生产、储藏、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生产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维修费、燃料动力费、材料费及其他合理支出费用。城市燃气输配系统一般由门站、燃气管网、储气设施、调压设施、监控管理系统等组成。(一)职工薪酬是指为获得职工提供劳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报酬,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社会保障费(含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二)固定资产折旧费是指与输配气相关的管网、房屋及建筑物、设备等折旧费。(三)维修费指是与输配气相关的固定资产维护修理费用,包括大修理费和日常维修费。(四)燃料动力费是指输配气过程中耗用的
4、油、气、水、电等费用。(五)材料费是指输配气过程中耗用的燃气添加剂及其他材料的费用。(六)输配气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第十条 期间费用是指经营者为经营管理城市管道燃气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一)管理费用,包括管理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维修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业务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租赁费、会议费、差旅费、安全生产费用、财产保险费、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二)销售费用是指经营者(含专设销售服务部门,不含瓶灌站、汽车加气站等)在管道燃气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销售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维修费、办公费、
5、水电费、差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等合理费用;(三)财务费用是指经营者为筹集管道燃气经营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金融机构手续费等费用。第十一条 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税收制度规定的费用;(二)与城市管道燃气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或虽与城市管道燃气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社会无偿捐助等冲减的费用;(三)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四)安全事故赔偿金,各种滞纳金、违约金、罚
6、款等;(五)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六)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七)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第十二条 购气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计入定价成本的购气费用按实际供气总量与单位购进价格核算,运输装卸费用据实核定。经营者自产燃气输配给用户的,以自产燃气的合理成本费用作为购气成本进行核定。关联交易购气成本参照同期市场同类可比产品价格核定。第十三条 职工人数按照以下原则核定:有行业职工人数定员标准规定的,实际定员低于行业定员标准的,据实核定。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
7、定; 没有职工人数定员标准规定的,可在同行业公认的定员标准范围内,可综合考虑企业生产能力和可供能力因素合理核定。第十四条 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以下两个数值中的较低值:(一) 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二)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工资总额原则上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水平核定。临时工及其他聘用人员工资按当地社会公允范围内据实核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管理费。第十五条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按照核定的工资水平和当地政府规定的计提比例分别核定。第十六条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
8、费、工会经费按不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14%、2.5%和2%分别核定。第十七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动力费、水费等原则上据实核定。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原值原则上按历史成本核定。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认:(一)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照财政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确认。(二)未经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而企业自行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价值按评估前的原值计算。经营者不能提供固定资产评估前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认。(三)新增的固定资产原值,以竣工决算报告和相关原始购置凭证为准;未经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或未形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9、合理确认。下列情况不得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一)未投入使用的;(二)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三)无偿接收的;(四)其他不得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的。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原则上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的中值分类核定。固定资产折旧残值(即残值减去清理费用)率为3%-5%。财政部颁发的有关规定中没有明确燃气专用设施折旧年限的,可按该类设施的生命周期确定其折旧年限,也可参照下表取值。燃气项目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名称折旧年限(年)名称折旧年限(年)制气设备18-20钢管20-30净化设备16-18PE管30-40高压储气设备20-25铸铁管30-40低压储
10、气设备25-30输配设备16-20燃气压缩设备16-20自控电子设备5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全部或部分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原则上不应计入定价成本。如政府允许计提折旧筹集更新改造资金的,该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可以计入定价成本,但应在定价成本核定表中单独反映。第二十条 为防止因城市管道燃气规模过度超前建设而导致供气成本增加,应注意分析和合理把握其设计规模和最高日供气能力是否相匹配。原则上,正式运营一年后实际最大供气能力低于设计供气能力50的,可以确定为过度超前建设。因过度超前建设而增加的投资成本(固定资产折旧
11、、贷款利息等)不能全部计入定价成本。本期应分摊的固定资产折旧、贷款利息等按本期相关费用总额乘以本期生产能力利用率核定。计算公式:本期生产能力利用率本期实际最高日供气能力设计日综合供气能力100合理超前建设率合理超前建设率暂按20(含20)以内核定。第二十一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摊计入年度费用中。其中,土地使用权费用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且价值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一并计提折旧;其他均按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如果政府明文规定允许特许经营权费用计入定价成本的,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30年分摊计入定价成本。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有明确受益期限的按受益
12、年限分摊,未明确受益年限的摊销年限原则上不应得超过10年。计算机软件按5年摊销。第二十二条 修理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2.5%。大修理费用应在正常大修周期内合理分摊,日常维修费原则上据实核定。第二十三条 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定价成本,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城市管道燃气终端用户销售收入)的5。第二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另有规定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之和,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城市管道燃气终端用户销售收入)的15%。第二十五条 贷款利息原则上根据实际贷款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核定。其中,建设项目贷款总额最高不得超
13、过按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规定的数额。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同时经营城市管道燃气与瓶装燃气、汽车加气站等业务,并存在共同使用资产、人员以及资金等情况的,按各项销售收入占销售总收入的比例或者其他合理分摊办法分别核算管道燃气与瓶装燃气、汽车加气站等业务成本费用。经营者的其他业务收支情况应单独核算。其他业务与主营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统一支付费用的,依托主营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因从事主营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的,应当按照其他业务收入净值(指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直接费用后的余额)的一定比例冲减总成本,该比例可按收入比例或其他合理方法确定;其他业务收入净值为负数的,直接将其他业务支
14、出冲减总成本。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道燃气单位定价成本按核定的定价总成本与年售气量核计算。计算公式:定价总成本=购气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成本冲减项目1.实际供销差率小于等于规定的供销差率时,单位定价成本=定价总成本年售气量2.实际供销差率大于规定的供销差率时,单位定价成本=定价总成本年供气量(1-规定的供销差率)供销差率是指供销差量与年供气总量的比率。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一般不得高于5%,人工煤气一般不得高于8%。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具体规定审核标准的其他成本费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水平。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数据是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科学性、合理性的重要依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监审机构可根据需要积极借助社会第三方机构力量参与成本监审,以增强社会公信力。第三十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物价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1.辽宁省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表 2.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