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第8单元 证券法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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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职)第8单元 证券法ppt课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第8单元 证券法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 知识目标:知识目标: 了解证券概念和种类。 掌握证券发行和交易制度。 掌握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 理解禁止交易行为。 能力目标:能力目标: 运用证券法律知识分析证券的发行、交易中的基本问题。 判断证券发行、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能解决发行、交易中简单纠纷。学习目标:学习目标: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 一、证券概述一、证券概述 (一)证券的概念(一)证券的概念 证券是证明特定经济权利的凭证。证券

2、有广义和狭义之证券是证明特定经济权利的凭证。证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包括财物证券(如货运单、提单等)、货分。广义的证券包括财物证券(如货运单、提单等)、货币证券(如支票、汇票、本票等)、资本证券(如股票、公币证券(如支票、汇票、本票等)、资本证券(如股票、公司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证据证券(如借据、收据等)司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证据证券(如借据、收据等)和资格证券(车票、电影票等)等。狭义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和资格证券(车票、电影票等)等。狭义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我国券。我国证券法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仅为资本证券,即股票、债规定的证券仅为资本证券,即股票、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3、其他证券主要指证券投资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其他证券主要指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证券衍生品种等。基金份额、证券衍生品种等。8 81 1 证券法概述证券法概述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 (二)证券的(二)证券的特征特征 1.1.证券是一种投资凭证证券是一种投资凭证 证券是投资者权利载体,投资者权利通过证券记载,并证券是投资者权利载体,投资者权利通过证券记载,并凭借证券获取相应收益。凭借证券获取相应收益。 2.2.证券是一种权益凭证证券是一种权益凭证 证券体现一定的财产权利,如股票代表着股权,债券则证券体现一定的财产权利,如股票代表着股权,债券则体现的是债权。

4、体现的是债权。 3.3.证券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凭证证券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凭证 证券具有流通性和变现性,持有者可以随时将证券转让证券具有流通性和变现性,持有者可以随时将证券转让出售,以实现自身的权利。出售,以实现自身的权利。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 (三)证券的种类(三)证券的种类 我国证券市场上流通的证券种类主要有如下我国证券市场上流通的证券种类主要有如下5 5类:类: 1.1.股票股票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份公司借助发行股票来筹集资金,而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股份公司借助发行股票来筹

5、集资金,而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股票达到投资收益目的。我国股票按股东权益和风险大小,股票达到投资收益目的。我国股票按股东权益和风险大小,可以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按投资主体不同分为国有股、法可以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按投资主体不同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按认购股票投资者身份和上市地点的不人股和社会公众股。按认购股票投资者身份和上市地点的不同分为人民币普通股同分为人民币普通股(A(A股股) )、境内上市外资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 B股)和境外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包括上市外资股(包括H H股、股、N N股、股、S S股等)。股等)。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

6、2. 2.债券债券 债券是企业、金融机构或政府为募集资金向社会公众发债券是企业、金融机构或政府为募集资金向社会公众发行的、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债券持有人还本付息的有价证行的、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债券持有人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券。债券根据发行人的不同可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企债券根据发行人的不同可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三类。交易方式有现券交易和回购交易。我国证券市业债券三类。交易方式有现券交易和回购交易。我国证券市场流通的债券有国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金融债、企场流通的债券有国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

7、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 3. 3.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的方式。证券投资基金,依照其运作方式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的方式。证券投资基金,依照其运作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不同,可以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

8、基金。 (1)(1)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期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2)(2)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开放式基金包括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型基金、混开放式基金包括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型基金、混合

9、型基金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合型基金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QDII)基金、伞形基金、交基金、伞形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等。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等。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 4. 4.认股权证认股权证 权证,是指证明持有人拥有特定权利的契约,持有权证权证,是指证明持有人拥有特定权利的契约,持有权证的投资者有权在到期时的投资者有权在到期时( (或到期前或到期前) )以约定价格买入或卖出特以约定价格买入或卖出特定证券。按照未来权利的不同,权证可以分为认购权证和认定证券。按照未来权利的不同,权证可以分为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

10、分别表明未来买入权利和未来卖出权利的权证。沽权证,分别表明未来买入权利和未来卖出权利的权证。 认股权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持证人的无限期或在认股权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持证人的无限期或在一定期限内,以确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普通股份的权利凭证。一定期限内,以确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普通股份的权利凭证。认股权证是持证人认购公司股票的一种长期选择权,本身不认股权证是持证人认购公司股票的一种长期选择权,本身不是权利证明书,其持有人不具备股东资格,认股权证的收益是权利证明书,其持有人不具备股东资格,认股权证的收益主要来自其依法转让的收益。主要来自其依法转让的收益。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

11、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 5. 5. 期货期货 期货是一种跨越时间的交易方式。买卖双方透过签订标期货是一种跨越时间的交易方式。买卖双方透过签订标准化合约,同意按约定的时间、价格与其他交易条件,交收准化合约,同意按约定的时间、价格与其他交易条件,交收指定数量的现货。按照现货标的物的种类不同,期货可以分指定数量的现货。按照现货标的物的种类不同,期货可以分为商品期货与金融期货:为商品期货与金融期货: (1)(1)商品期货,由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商品期货,由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负责经营,主要品种有农产品期货、金属期大连商品交易所负责经营,主要品种有农产品期货、金属期货和

12、能源期货。货和能源期货。 (2)(2)金融期货,由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负责经营,主要金融期货,由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负责经营,主要品种有外汇期货、利率期货和股指期货等。品种有外汇期货、利率期货和股指期货等。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 二、证券法概述二、证券法概述 证券法是规范证券发行、交易及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各证券法是规范证券发行、交易及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19981998年年1212月月29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中华人民

13、共和国证券法法,于,于19991999年年7 7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20052005年年1010月月2727日,第十届全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证券法证券法作了作了大幅修订,自大幅修订,自20062006年年1 1月月1 1日起施行。新的日起施行。新的证券法证券法共十二共十二章二百四十条,章二百四十条,证券法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中有关证券管理规以及其他法律中有关证券管理规定、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证券方面法规、规章定、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证券方面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构成我国证券法律体系。以及规范性文

14、件,构成我国证券法律体系。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8.28.2证证券发行券发行 一、证券发行概述一、证券发行概述 (一)证券发行的概念(一)证券发行的概念 证券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在证券证券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在证券发行市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社会投资者出售证券的发行市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社会投资者出售证券的行为。行为。 (二)证券发行的种类(二)证券发行的种类 证券法证券法将证券的发行分为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将证券的发行分为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所谓公开发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所谓公开发行

15、。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累计超过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累计超过200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上市公司以外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不需要经过证券上市公司以外的公司非公开

16、发行证券,不需要经过证券监管机构或者政府行政部门核准;但是该种发行不得采用广监管机构或者政府行政部门核准;但是该种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 (三)保荐制度(三)保荐制度 发起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发起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

17、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 (四)证券发行市场的主体(四)证券发行市场的主体 1.1.证券发行人证券发行人 证券发行人是为筹集资金依法向投资人出售证券的主证券发行人是为筹集资金依法向投资人出售证券的主体,即资金的需求者和证券的供应者。包括政府、股份有限体,即资金的需求者和证券的供应者。包括政府、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18、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2.2.证券投资者证券投资者 证券投资者是以一定价格购买证券,获取盈利并承担风证券投资者是以一定价格购买证券,获取盈利并承担风险的主体,即资金的供应者和证券的需求者。险的主体,即资金的供应者和证券的需求者。 3.3.证券承销商证券承销商 证券承销商实际上是发行人的代理人,它是与证券发行证券承销商实际上是发行人的代理人,它是与证券发行人签订协议,依协议帮助发行人出售证券,并取得差价或佣人签订协议,依协议帮助发行人出售证券,并取得差价或佣金的主体。一般为证券公司。金的主体。一般为证券公司。 4.4.证券中介机构证券中介机构 证券中介机构是指联系发行

19、人和投资者的专业性中介服证券中介机构是指联系发行人和投资者的专业性中介服务组织。包括为证券发行服务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务组织。包括为证券发行服务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二、股票发行二、股票发行 (一)股票发行概念(一)股票发行概念 股票发行是证券发行最典型形式,股票发行是指发行人股票发行是证券发行最典型形式,股票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筹资或实施股利分配为目的,依照法定程序向投资者或原以筹资或实施股利分配为目的,依照法定程序向投资者或原股东发行股份或无偿提供股

20、份行为。股票发行一般包括股票股东发行股份或无偿提供股份行为。股票发行一般包括股票首次发行、增发新股、配股和无偿提供股份。无偿提供股份首次发行、增发新股、配股和无偿提供股份。无偿提供股份包括公积金转增股份和可分配利润转增股份两种情形。股票包括公积金转增股份和可分配利润转增股份两种情形。股票发行方式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方式,股票的公开发行方式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方式,股票的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向发行人以外的社会公众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向发行人以外的社会公众就发行人的股票发出的要约邀请、要约或者销售行为。股票就发行人的股票发出的要约邀请、要约或者销售行为。股票

21、的非公开发行是指向发行人依法向特定人发行本次发行的全的非公开发行是指向发行人依法向特定人发行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的行为。部股票的行为。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二)股票发行的类型(二)股票发行的类型(1)非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2)非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发行后股东超过200人的发行。(3)非公众公司申请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4)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向发行。(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6)上市公司发行新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三)非上市公众公司(三)非上市公众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并非公司法

22、规定的公司种类,而是基于证券法对公开发行的界定划分出来的新公司类型。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办法的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股票公开转让。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1)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核准股份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中国证监会在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司治理和信息年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上审核、不予审核的决定。对于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公开

23、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2)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要求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要求主要有: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最重要的是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转让 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不挂牌公司”),除按照非上市公司办法履行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等义务外,还应当遵循以下规定:明确信息披露方式

24、,选择在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公司网站及其他公众媒体披露股份变更、定期报告等信息,同时报是中证监会派出机构存档;选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或者符合规定的区域性市场或托管机构登记托管股份;不得采用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也不得在未经国务院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股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行股票。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不挂牌公司监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 (四)(四)股票公开发行方式股票公开发行方式 股票公开发行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股票公开发行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1.网上定价发行方式网上定价发行方式 这是指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投资者在

25、指定时间这是指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投资者在指定时间内,按照确定发行价格,向作为股票唯一内,按照确定发行价格,向作为股票唯一“卖方卖方”的主承销的主承销商商买入股票进行申购的发行方式。买入股票进行申购的发行方式。 2.2.向询价对象配售股票的发行方式向询价对象配售股票的发行方式 这也叫网下定价发行方式。证监会核准发行人发行申请这也叫网下定价发行方式。证监会核准发行人发行申请后,发行人应公告招股意向书,开始向网下机构投资者进行后,发行人应公告招股意向书,开始向网下机构投资者进行推介和询价,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在确定发行价后,按照规定推介和询价,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在确定发行价后,按照规定向网下机构投

26、资者配售股票。向网下机构投资者配售股票。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程序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程序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 1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公司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件公司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法第第7777条的规定,包括: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条的规定,包括: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发行、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

27、本最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 作为拟上市公司,还应当符合作为拟上市公司,还应当符合证券法证券法和和首次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如下条件:规定的如下条件: (1)(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

28、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合法存续期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即可:第一,该股份发行人合法存续期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即可:第一,该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有限公司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 3年以上;第二,有限年以上;第二,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达3 3年以上;第三,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年以上;第三,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制。 (2)(2)发行人注册资本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

29、东出资资产发行人注册资本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出资资产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发行人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发行人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纠纷。 (3)(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4)发行人最近发行人最近3 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 (5) (5)发行人的股

30、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6)(6)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 (7)(7)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8)(8)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9)(9)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良好。如: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良好。如: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财保留结论的内部

31、控制鉴证报告,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财务指标达到以下要求:第一,最近务指标达到以下要求:第一,最近3 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第二,最近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第二,最近3 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5000万元;或者最近万元;或者最近3 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 3亿元。第三,发行前亿元。第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

32、人民币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3000万元。第四,最近一期期末无形万元。第四,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比例不高于产比例不高于20%20%。第五,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第五,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 (10) (10)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符合规定。如:募集资金原则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符合规定。如: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

33、金融贷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贷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11)(11)发行人不存在法定的违法行为。如:最近发行人不存在法定的违法行为。如:最近3636个月内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最近态;最近3636个月内

34、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例例10-110-1】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根据证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券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的有:(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的有:(1 1)公司发行股票前股本总额)公司发行股票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为人民币60006000万元;(万元;(2

35、2)公司上一年度严重违反环境保护)公司上一年度严重违反环境保护管理法规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管理法规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3 3)公司最近)公司最近3 3个会计年度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为人民币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为人民币40004000万元;(万元;(4 4)最近)最近3 3年内年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假记载;(5 5)最近)最近3 3年内曾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工商局立案年内曾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工商局立案调查但未进行处罚。调查但未进行处罚。【解析解析】根据证券法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36、市根据证券法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的,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3000万元,选项万元,选项1 1正确;正确;最近最近3 3年内,发行人没有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年内,发行人没有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况,选项况,选项2 2不选;最近不选;最近3 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过人民币30003000万元,选项万元,选项3 3正确;股票上市必须符合公司最正确;股票上市必须符合公司最近近3

37、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的条件。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的条件。选项选项4 4不选。选项不选。选项5 5因只被立案调查而未处罚故仍符合条件。因只被立案调查而未处罚故仍符合条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 2. 2.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在创业板上市公司一般是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在创业板上市公司一般是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根据业企业,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的规定,公司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

38、开发行股票,与的规定,公司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相比较,其条件相对要低。如财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相比较,其条件相对要低。如财务指标标准是: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务指标标准是: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少于1000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不少于500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5000万元,最近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净利润以扣除非经

39、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 (1)(1)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具体方案、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事项作出决议,并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2)(2)发行人应当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发行人应当

40、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证监会申报。特定行业的发行人应当提供由保荐人保荐并向证监会申报。特定行业的发行人应当提供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 (3) (3)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应在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应在5 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证监会如果决定受理,应在受理申请文件后,受理的决定。证监会如果决定受理,应在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中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发行审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中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征求发行

41、人注册地核委员会审核。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意见,并就发行人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意见,并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的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定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出具相关文件。 (4)(4)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后,发行人应自证监会核准发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后,发行人应自证监会

42、核准发行之日起行之日起6 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 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股票发行申请未获失效,须重新经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核准的,自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 6个月后,发行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 (5) (5)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大事项

43、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行核准程序。 (6)(6)证监会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证监会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

44、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控股股东、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7)(7)发行股票。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同意后,发发行股票。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同意后,发行的股票一般由证券公司承销。行的股票一般由证券公司承销。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四、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四、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成

45、立后,基于增资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基于增资目的而再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包括增发和配股。增发是指目的而再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包括增发和配股。增发是指再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配股是指向原有股东配售新发行再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配股是指向原有股东配售新发行的股票。我国的股票。我国证券法证券法和和公司法公司法以及证监会于以及证监会于20062006年年5 5月月7 7日公布并于次日实施的日公布并于次日实施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做了相)对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做了相应规定。应规定。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46、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 (一)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一般条件(一)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一般条件 (1)(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3)最近最近3 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行为。 (4)(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

47、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理机构核准。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开发行新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

48、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 (二)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其他法定条件(二)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其他法定条件 1.1.配股配股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简称配股简称配股) ),除符合上市公司发行新,除符合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一般条件外,还要符合下列条件:股的一般条件外,还要符合下列条件: (1)(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30%; (2)(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的数量; (3)(3)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

49、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的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的70%70%的,发行人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错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错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东。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 2. 2.增发增发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 (简称增发简称增发) ),除符合上市公,除符合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一般条件外,还要符合下列条件:司发行新股的一般条件外,还要符合下列条件: (

50、1)(1)最近最近3 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与扣除前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与扣除前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依据;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依据; (2)(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情形;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情形; (3)(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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