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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名称:神华煤制烯烃项目MTO装置基础设计和详细设计合同建设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业 主:神华嘉里煤化工有限公司 承 包 商: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合同编号(业 主):SKCC*-C-MO-C-05001-00合同编号(承包商):SEIP 签 订 日 期:2005 年 5 月 19 日 目 录第1条 定义、解释第2条 项目范围第3条 合同双方责任第4条 违约承担的责任第5条 报酬、支付和税金第6条 保密第7条 变更第8条 不可抗力第9条 争议解决第10条 适用法律第11条 其他附件1 设计基础附件2 设计分工和责任附件3 项目总进度附件4
2、设计文件附件5 性能保证、考核与验收附件6 项目组主要成员附件7 设计协调程序附件8 区域位置图附件9 履约保函格式业 主:神华嘉里煤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承包商: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21号上述双方于2005年5月 19 日在 北京 签署本合同。第1条定义、解释1.1 定义除非本合同条款或上下文另有规定,否则下列术语应有以下含义:“项目”指建于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的神华煤制烯烃项目MTO装置 。“批准”指业主的任何书面批准。“变更”指本合同第7条所述的任何改变、修改或变更。“一方”或“双方”单指或合指承包商或/和业主。“现场”指位于内蒙古自治区
3、包头市九原区建设项目的场地(见附件8)。1.2 解释 1.2.1 任何提到的条款、附件应指本合同中的条款或附件。 1.2.2表示人员或各方的词语应包括有法定资格的公司、企业和任何机构。第2条 工作范围2.1工程设计的依据2.1.1 本合同及其全部附件、业主签发给承包商的中标通知书。2.1.2 业主提交给承包商的文件资料(含可研的批文)。2.1.3 承包商提出的、拟采用的技术标准及规范,在设计条件开工协调会上,经业主确认后即可在工作中采用。2.1.4 与国外专利商签订的工艺包合同及其附件。2.1.5 经审查合格的、完整的工艺包。2.2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
4、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2.2.1 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2.2.2 中标通知书2.2.3 业主的招标书及其澄清文件2.2.4 承包商的投标书2.3项目名称、项目规模、设计阶段及工作内容2.3.1项目名称:神华煤制烯烃项目MTO装置2.3.2 项目规模:MTO装置甲醇制烯烃生产规模为年产30万吨乙烯和30万吨丙烯2.3.3 项目设计阶段:基础设计阶段、详细设计阶段2.3.4项目工作内容2.3.4.1承担MTO装置界区内的所有生产设施、相关辅助设施、基础设施的基础设计、详细设计及相应的服务,负责设计修改和变更,并保证项目设计的完整性和正确性。2.3.4.2编制国外工艺包、
5、设备材料采购的技术询价书(英文),并对中标商的图纸资料等进行设计符合性审查确认。2.3.4.3在业主的统一协调组织下,参与国外工艺专利商的技术报价的评审;参加中标商合同及附件的谈判;对设计条件开工协调会期间的基础设计条件进行审核和确认;对工艺包设计进行审查并签署会议纪要。2.3.4.4接受工艺包专利商对承包商基础设计的指导和审查确认;提供符合工艺包要求、满足施工安装、试车考核和性能保证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包括最终版图纸资料和国内非标设备制造图等)。2.3.4.5编制国内采购设备、材料的技术询价书;并对中标商的图纸及有关资料等进行设计符合性确认。2.3.4.6承包商负责处理本项目工程设计过程中国
6、内外各项涉及技术问题的函件后,由业主统一对外联络。其中有关设计细节方面的问题,在业主授权后可以由承包商对外联络。2.3.4.7承包商委派项目经理或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对现场施工安装、试车考核提供技术服务,处理与设计相关的技术事宜。2.4设计进度及期限要求2.4.1 承包商应该依据附件3向业主提交项目工程设计文件,从专利商提供最终工艺包之日起5个月内完成基础设计,基础设计审查完成后11个月内完成详细设计图纸。2.4.2 承包商各专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和顺序,要充分考虑到业主订货、工程施工进度的需要,分批、陆续地及时提供。2.4.3 为了便于双方更好地协调工程进度以及设计文件提交的顺序和时间,双方均应
7、委派专人负责。2.5设计文件要求2.5.1 承包商提供技术询价书5份并提交可编辑的电子版1套,业主提供承包商所需完整技术资料3套。2.5.2基础设计完成后,承包商应该提交所有图纸及文件各17份,光盘2套。2.5.3详细设计完成后,提交所有图纸及文件各17份,光盘2套;及施工图预算5份,光盘2套;承包商要负责收集、整理以下手册资料:操作手册、质量手册、环保手册、维护手册等。2.5.4 所有技术资料的交货地点:承包商办公地点,由承包商帮助运送图纸及技术资料纸业主指定地点(包头市)。2.6对承包商的要求2.6.1 承包商应按照业主的通知,派遣人员参加设计条件会、基础设计审查会,在参会各方达成一致后,
8、签署会议纪要。2.6.2承包商应正式任命一个经充分授权的专职项目经理,该项目经理将代表承包商就与本合同相关的技术事宜与业主进行联系和磋商。2.6.3承包商应将参与工作的关键人员简历送交业主审查和批准。未经业主书面同意,承包商不得随意更换关键人员。否则,承包商应向业主支付违约赔偿金,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2.6.4如果业主有充分的理由和事实依据,认为承包商参加项目设计工作的人员不满足项目设计要求,承包商予以核实无误后,应立即更换该人员,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商承担。2.6.5承包商应根据良好的行业惯例并利用其在以往类似的项目中获得的所有经验和技术知识以更好地完成工作。2.6.6 应认为承包
9、商了解并遵守所有使用的法律、法规、条例等,并将其运用到工作的实施中。2.6.7如果业主提供给承包商的资料有缺陷或遗漏,只要是一个合格的、有经验的承包商,履行足够谨慎和仔细检查这些资料,能够或应当能够认识或发现这些缺陷的,则承包商不得要求调整进度和补偿返工费用。2.7 分包除非业主另行批准,本合同项下的工作均应由承包商独立完成,不得以任何形式分包或者转包。一旦发现,将扣除分包(或转包)部分的设计费。第3条 合同双方责任3.1 业主责任3.1.1业主按照附件2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向承包商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性负责。业主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3个工作日以内,承包商交付
10、设计文件的时间可顺延;业主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3个工作日以上,承包商有权要求与业主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3.1.2业主变更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承包商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3.1.3 业主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期限向承包商支付设计费,每次逾期支付超过三周,应向承包商支付滞纳金:再逾期一周,支付滞纳金额为应付款项的1。逾期超过六十天以上时,承包商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业主,业主应支付承包商已完成相应进度的设计费。3.1.4 业主要求承包商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承包商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
11、;如果承包商要求业主支付设计赶工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3.1.5业主应为承包商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室及办公设施(办公家具、电话、网线),并尽量提供必要的交通方便条件,电话费用承包商自理。3.2 承包商责任3.2.1承包商应按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2.5条及附件3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业主交付设计文件,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3.2.2 合同装置设计使用寿命14年。3.2.3 承包商负责对专利商工艺包进行审查,参与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3.2.4承包商应对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的设计质量承担终身责任。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承包商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
12、外,应免除相关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业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由双方商定。3.2.5 承包商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进行修改。3.2.6承包商应当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由于承包商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3个工作日,业主有权扣除应付该部份文件设计费的2。3.2.7承包商负责向业主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本合同范围内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并参加竣工验收。3.2.8 装置设备安装完成后,承包商应安排有关专业人员配合业主进行吹扫、清洗、试车、联动试车、投料试车以及考核等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3.2.9承包商必须以报
13、告的形式每两周向业主通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第4条 违约承担的责任4.1 合同终止或解除4.1.1 在合同生效后,业主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4.1.1.1如果设计工作未展开,业主应根据本合同应支付的阶段技术咨询费用向承包商付款。4.1.1.2如果设计工作已展开,业主应根据承包商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并依据以下原则支付设计费:由于业主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则应按承包商该阶段实际投入的人工时支付设计费;由于不可抗拒的非人力因素,导致业主必须终止或解除合同,则应按承包商该阶段实际投入的人工时支付设计费;在合同签订后,由于承包商发生重要变动,导致其履行合同能力降低,不能满足合同要求,则业主有权要求终止
14、或解除合同,且应按承包商该阶段实际投入的人工时的80%支付设计费;合同终止或解除时,承包商须将已完成的设计成果移交给业主。4.1.2在合同生效后,承包商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4.1.2.1如果设计工作未展开,业主有权拒绝向承包商支付未支付的技术咨询费用。4.1.2.2合同项目下设计工作已展开,业主应根据承包商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依据以下原则支付设计费:由于承包商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业主则应按承包商该阶段实际投入的人工时的80%支付设计费;由于不可抗拒的非人力因素,导致承包商必须终止或解除合同,业主则应按承包商该阶段实际投入的人工时支付设计费;由于业主在合同签订后,发生重要变动,导致其履行
15、合同能力降低,不能满足合同要求,则承包商有权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业主则应按承包商该阶段实际投入的人工时支付设计费及相应的补偿费;合同终止或解除时,承包商须将已完成的设计成果移交给业主。4.2 整个工程建成投运后,质保期为12个月,在试生产期间如果业主同意承包商对设计和设备进行局部修改,业主应予以积极配合,双方共同进行生产考核。4.3因承包商设计质量原因造成装置性能指标达不到工艺包保证值要求的,经双方确认后,业主有权根据缺陷程度部分或全部扣除承包商的质保金。 第5条 报酬、支付和税金5.1工程设计的费用5.1.1本工程设计合同的总费用为人民币: 2360万元(人民币贰仟叁佰陆拾万元整)(含税)。
16、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正式设计前的技术咨询阶段,费用为人民币:60万元(人民币陆拾万元整 );第二阶段为正式设计阶段,费用为人民币:2300万元(人民币贰仟叁佰万元整)。5.2支付方式5.2.1第一次付款:合同生效后,业主向承包商支付人民币金额为:10万元,作为项目启动资金。5.2.2第二次付款: 在专利商的工艺包审核完成并通过后,业主向承包商支付人民币金额为:50万元。5.2.3第三次付款:业主在设计条件开工会结束后,并收到承包商提供的履约保函后,应向承包商支付第二阶段合同总价15,计人民币金额为:345万元。5.2.4第四次付款:基础设计审查通过,并经批准之后,业主向承包商支付第二阶段合
17、同总价20,计人民币金额为:460万元。5.2.5第五次付款:向业主提交详细工程设计文件后,业主向承包商支付第二阶段合同总价50,计人民币金额为:1150万元。 5.2.6第六次付款:工程项目机械竣工后10日内,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第二阶段合同总价5,计人民币金额为:115万元。5.2.7第七次付款:工厂试车考核合格后,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第二阶段合同总价5,计人民币金额为:115 万元,并撤消履约保函。5.2.8第八次付款(质保金):达到合同性能保证指标一年后,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第二阶段合同总价5,计人民币金额为:115万元。 5.2.9业主在收到承包商正式发票四周内,必须向承包商支付应付款项,不得延
18、误。5.2.10本合同乙烯和丙烯产品罐的方案暂时按照1000m3球罐进行设计。如果经过方案优化,业主决定乙烯和丙烯产品罐不采用1000m3球罐,承包商不需要承担乙烯和丙烯产品罐设备的工程设计工作,乙烯和丙烯产品罐的其他部分的设计仍由承包商承担,则从第二阶段的付款中扣除设计费用110万元(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圆),第二阶段各期付款金额则根据比例进行相应调整。5.3履约保函合同生效后,承包商应在设计条件开工会结束后10天内,向业主提交由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保函中应确定保证金额为合同第二阶段总价的 5 %(计人民币 118 万元)。5.4税款所有向承包商征收的或承包商应有责任缴纳的与合同和工作有关的税款
19、费用均由承包商交纳。第6条 保密6.1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业主有权为本合同项目目的(如建设、运行、维修、修复、报批、审批、审计、拆除以及转让或移交工程、装置等目的)向第三方披露承包商资料及文件,但第三方必须同业主签订保密协议。6.2如发生泄密情况,泄密方将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6.3本工程保密期12年。第7条 变更7.1 业主有权在任何时候书面通知承包商,对工作范围、时间进度表或工作的其它要求进行变更,并说明变更的必要性。7.2承包商收到业主要求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就该变更
20、对本合同项下的价款、支付条款、时间进度表或合同任何其它条款的影响以及该变更在技术上、经济上的合理性做出评估,并在七(7)天或经双方协商的时间内及时向业主提交评估报告,说明变更是否合理。7.3收到承包商的评估报告,业主和承包商应诚信地对评估报告进行谈判。达成共识,并在业主向承包商签发变更单后,承包商应立即执行变更。7.4承包商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向业主提出对工作范围或合同的其它要求进行变更。双方应诚信地就提出的变更及其对合同的影响进行协商,如果达成一致,将以补充协议形式进行确认。在达成补充协议期间,承包商必须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工作。7.5任何变更,无论改动、增加、补充或忽略,不应免除承包商
21、合同项下的责任。7.6任何由于承包商未能遵守合同而引起的对合同或工作的变更、改正或修改不应视为变更。第8条 不可抗力8.1 “不可抗力”指在本合同签订后出现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的、双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或即使预见到也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8.2 以下事件将被认为是承包商可以控制的,如果该事件:a. 是由于其员工或代理人的失误造成的;b是承包商或其员工或代理人直接或间接采用的罢工、劳资纠纷。8.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受影响的合同义务期限在不可抗力影响期间的履行应自动顺延,时间进度表应自动延长与该暂停期及恢复期相同的时间。8.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任何一方应立即将发生事件的情况通知
22、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的十四天内提供经政府有关当局、部门或者双方认可的证明材料寄给对方。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寻求一项公平的解决方案,并且尽一切可能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后果降到最低限度。8.5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延续超过一百八十(180)天或累计超过三百六十(360)天,双方应一起协商在此情况下的最佳对策,如果双方在正式会谈后的十(10)天内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十(10)天后终止合同。第9条 争议解决9.1无论双方可能发生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端和分歧,包括合同的解释、履约、未履约和终止,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9.2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那么任何一方都有权利通过诉讼解
23、决纠纷。双方约定本合同的管辖法院为业主住所地人民法院。9.3发生争议或诉讼后,除出现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的情况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项下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第10条 法律适用合同应受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的管辖和解释。第11条 其 他11.1本合同在任何条件下,双方均不承担对方的间接损失和连带损失。11.2 本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商不得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应商。11.3 在合同执行期间,根据项目设计任务的需要,业主将组团出国考察、技术交流等,出国费用由业主承担,承包商应予以积极配合。11.4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合同正本四份、副本四份,其中:业主各一式二份,承包商各一式二份。11.5
24、 对双方联络沟通产生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书面文字材料,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同意后,均可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1.6 本合同所有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11.7 没有另一方合同当事人的同意,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11.8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保密条款除外)。11.9本合同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均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补充、增添或修改,须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业主名称: 承包商名称: 神华嘉里煤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12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21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 话:010 - 电 话:010-传 真:010 - 传 真:010-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