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共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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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对种粮大户补贴的申报、审批、拨付和监管工作,根据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黑财经201281号)和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贷款融资管理暂行办法(黑财经20129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省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分配拨付。第三条 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的使用要体现国家和省确定的总体政策目标,通过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的合理使用,促进粮食生产规模和粮食生产方式转变,鼓励发展农业循环经济,逐步实现“高效种粮”和“绿色种粮”,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第二章 贷款利息补贴资金管理第四条 由省财

2、政厅和省农信联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共同建立种粮大户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省财政厅每年将用于贴息的财政资金存入省联社,主要用于贷款贴息和风险损失补偿,省联社按20倍比例放大,安排信贷资金解决种粮大户的土地规模经营贷款需求。第五条 风险担保贷款和贷款利息补贴资金的对象,指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财经201281号)规定,经村、乡(镇)、县(市)三级审核确认并纳入档案管理的种粮大户。 第六条 种粮大户取得的风险担保贷款主要用于解决种粮大户在土地流转和耕种经营中支付承包费和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方面的资金需求。第七条 贷款额度的核定。由农信联社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

3、经营实力,并有相应农机设备,按照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贷款规定,本着“水旱分开,区别品种”来核定、核算贷款额度。第八条 种粮大户使用信贷资金时,一般应采用支付令形式进行支付。对一次性支付信贷资金超过5万元的支付项目,由乡财政所开具支付令,即借款人需支付承包费、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等大笔资金时,应向所在村提出申请支出项目及额度,村级组织审核无异议后,报乡财政所进行审核,并由乡财政所开具支付令转农信联社进行支付,对直接支付经销商的资金,可采取由农信联社直接支付方式。村级组织和乡财政所审核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对种粮大户零星贷款资金支付,由当地农信联社根据借款人申请及贷款额度和实际支出需要进行

4、审核支付。第九条 贷款到期后,因借款人粮食尚未售出造成无力还款的,或年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借款人还款资金补足的,农信联社可以在担保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一次展期。第十条 对于不符合展期条件的贷款逾期后,农信联社和当地政府、财政部门要共同进行催收贷款。逾期满90天后,由农信联社和乡财政部门分别逐级汇总逾期贷款情况,省联社将全省逾期贷款数额及情况,报省财政厅进行审核,省财政厅确认后,以风险补偿向省联社代偿70%违约贷款本息。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认真履行相关义务,积极筹措资金,在贷款期限内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对于按期还本付息的种粮大户,省财政给予适当比例的贷款贴息补助,补助资金由财政部

5、门拨付给农信联社,再由农信联社与种粮大户进行利息结算。第三章 项目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补贴对象为按照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资格审定及管理办法(黑财经201282号)有关规定,经村、乡(镇)、县(市)三级审核确认并纳入档案管理的粮食种植面积在规定面积亩以上的超级种粮大户。第十三条 为鼓励超级种粮大户改善生产条件、加大农田水利建设等基础设施投入,提高耕地质量和产能,依据超级种粮大户当年项目实际投入情况,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补助。补贴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补助。依据超级种粮大户当年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投入情况,给予适当补助。(二)对仓储设施建设支出补助。依

6、据超级种粮大户当年对粮食仓储设施建设以及维修改造实际支出情况,给予适当补助。(三)对农机具购置支出补助。依据超级种粮大户当年用于粮食生产的农机具购置支出情况,结合国家相关补贴政策,给予适当补助。(四)对粮食生产保险支出补助。依据超级种粮大户当年粮食生产保险实际支出情况,给予适当补助(也可与保险部门对接,直接降低种粮大户保费)。上述补贴项目均不包括实际已享受各级政府有关补贴政策的项目。第十四条 对超级种粮大户项目的具体补贴标准,由省级财政依据国家每年下达的超级种粮大户奖励资金额度和县(市)申报情况一年一定。原则上每户每年各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十五条 超级种粮大户按照自身粮食生产发展

7、的实际需要,每年在上述补贴项目中选择1至2个项目,确定投资金额和资金来源,提出项目计划申请,报经村、乡(镇)、县(市)批准执行。(一)超级种粮年初向项目(耕地)所在村提出购建项目计划申请(说明购建项目内容、数量、投资额、资金来源和购建时间等),填报超级种粮大户年度项目计划申请表。(二)项目(耕地)所在村对超级种粮大户申报的项目计划,经核实认定符合国家和省粮食生产发展有关规定,并能够促进粮食生产发展等要求后,由当地村委会主任、会计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报当地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所在县(市)财政部门,县(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年4月末前正式下达超级种粮大户项目购建计划,并

8、上报省财政厅备案。(三)对购建的项目(耕地)不在同一村或同一乡(镇)的,由超级种粮大户按照上述程序经有关村、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分别填制超级种粮大户年度项目计划申请表,一并报送到超级种粮大户耕种最大面积土地的所在村,由其汇总后上报所在乡(镇)政府并按第(二)项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四)省农垦系统超级种粮大户,按农场、分局、总局(粮食局)三级进行审核确认。地方农、林、牧场及其他单位等种粮大户项目计划,按场(单位)、县(市)主管部门(没有主管部门的可以省略)、县(市)财政和有关部门三级进行审核确认。具体程序参照上述办法执行。第十六条 超级种粮大户项目工程完工后,应按要求及提出项

9、目补贴申请,报经村、乡(镇)、县(市)逐级验收审查。(一)超级种粮大户根据县(市)年初批准的购建项目计划和项目完工、投资情况,填报XXX超级种粮大户补贴项目申报表(另行下发,下同),同时向项目(耕地)所在村提报项目购建支出原始凭证及相关材料,由所在村委会、乡(镇)政府逐级对超级种粮大户购建项目规模和成本支出情况进行实际检查验收。经确认实际购建情况属实,符合县(市)年初批准项目计划的,由村委会主任、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所在乡(镇)政府。对购建项目在本乡(镇)其他村的,报经项目(耕地)所在村委会检查验收合格、签字盖章后,由超级种粮大户转交最大面积所在村;对购建项目在其他乡(镇

10、)其他村的,报经项目(耕地)所在村委会及其乡(镇)逐级检查验收合格、签字盖章后,由超级种粮大户转交最大面积所在村。最大面积所在村连同在本村经验收合格的购、建项目统一汇总后,上报所在乡(镇)政府。超级种粮大户具体申报材料如下:1、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报项目施工合同和有关合法支出原始发票和项目竣工后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2、仓储设施建设。提报项目施工合同和购置建筑材料、项目施工等有关合法支出原始发票和项目竣工后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报告。 3、农机具购置。提报购置农机具的合法支出原始发票和农机具落户后颁发的行车执照。 4、粮食生产保险。提报原始投保单或保险合同,支付保费合法的原始

11、单据。如发生灾害损失,需提报保险公司赔付资金的原始单据和保险公司对其损失的原始确认单。(二)乡(镇)政府对超级种粮大户提供的各项支出原始单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复印存档备查。对符合政策要求的要进行分类登记统计,填报XXX乡(镇)超级种粮大户补贴项目申报汇总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后,分别上报县(市)财政和有关部门。(三)县(市)财政、有关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情况审查核实,并组织对乡(镇)上报超级种粮大户补贴项目工程和支出情况进行重点抽查验收,确认无误后填报XXX县(市)超级种粮大户补贴项目申报汇总表,经县(市)财政和有关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于每年9月末前分别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农委审核备

12、案。(四)省农垦系统超级种粮大户项目工程检查验收和项目补贴申报工作,按农场、分局、总局(粮食局)三级进行验收确认。地方农、林、牧场及其他单位超级种粮大户项目工程检查验收和项目补贴申报工作,按场(单位)、县(市)主管部门(没有主管部门的可以省略)、县(市)财政和有关部门三级进行验收确认。具体程序参照上述办法执行。第十七条 项目补贴资金拨付按照省核定标准、数额,逐级拨付的办法和程序执行。(一)省财政按照县(市)上报的超级种粮大户项目购建计划、验收、补贴申报等情况和省确定的项目补贴标准,核定具体项目补贴数额,并拨付超级种粮大户项目补贴资金。超级种粮大户补贴资金通过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直接拨付到县

13、(市、区)财政部门在当地农发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此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专账反映,单独核算。(二)县(市)财政部门按省批复拨付的补贴数额、标准和分户具体项目支出情况,将补贴资金分配落实到超级种粮大户后,将享受补贴超级种粮大户的姓名、补贴项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以及项目所在村等补贴信息,在相关项目(地块)所在行政村、乡(镇)政府进行张榜公示,同时公布县财政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如群众对张榜公示内容有异议,需由提出异议人提供相关证据,经乡(镇)进一步核实后按复查核实结果再次公示5天。公示结果无误后,将超级种粮大户补贴资金在省规定时间内通过“一折(卡)通”兑付到超级种粮

14、大户手中。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简化程序,对保险公司的保费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也可由省或县(市)财政部门直接向保险公司分别结算。第四章 档案管理第十八条 对种粮大户贷款和超级种粮大户项目补贴档案资料,实行乡(镇)、县(市)两级管理方式。各县(市)、乡(镇)财政部门,要责成专人负责种粮大户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对种粮大户补贴申报材料进行分户登记造册,规范管理。(一) 乡(镇)财政所应做好种粮大户补贴、验收等全部申报档案管理。同时建立种粮大户基础信息管理机制,全面记录和反映每个种粮大户主要个人信息、耕种土地来源、地块位置及面积、种植品种面积、现有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机械情况、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机械购建

15、计划、每年享受补贴情况等信息内容。(二) 县(市)财政局应做好种粮大户补贴等村、乡(镇)证明材料和有关申报表等档案管理。同时,参照乡(镇)管理方式建立种粮大户基础信息管理档案,系统反映全县种粮大户基本信息情况。第五章 检查验收第十九条 为确保把国家对种粮大户补贴政策落到实处,每年种粮大户补贴发放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开展检查验收工作。(一)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种粮大户粮食种植面积和连片种植面积是否符合种粮大户标准、是否与上报数据相符;种粮大户耕种土地是否由本人种植,有无转包、转租情况;补贴项目购、建和支出是否真实、申报补贴投资资金情况是否符合实际;对种粮大户项目补贴是否符合政策

16、标准、补贴兑付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存在截留挪用和抵扣等问题;风险贷款使用是否合理、是否及时归还贷款本息;补贴项目工程质量和投资是否真实并符合实际;县(市)、乡(镇)补贴大户档案管理是否规范;。(二)检查验收形式:采取乡(镇)自查、县(市)抽查、省级重点检查的方式。乡(镇)政府对本乡(镇)种粮大户粮食种植和财政补贴情况进行自查,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并将自查情况上报县(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在乡(镇)自查的基础上,县(市)财政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本县(市)种粮大户粮食种植和财政补贴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应达到50%以上。省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力量对县(市)种粮大户耕种

17、土地和项目补贴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三)检查验收时间。县(市)检查验收的时间可以在种粮大户补贴兑付工作结束后,也可以与全省对农民粮食补贴检查验收工作同步进行。(四)县(市)种粮大户检查验收工作完成后,由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形成检查验收工作情况总结报告上报市(地)财政、有关部门,市(地)财政、有关部门要在整体种粮大户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对县(市)检查验收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汇总,并形成报告上报省财政和省有关部门。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条 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和资金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和处罚;触犯法律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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