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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循环借款合同 篇一: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 篇一:借款合同 借 款 合 同 合同编号: 合同履行地: 借款人(甲方):xx有限公司(注册号: ) 地址: 电话: 贷款人(乙方): 地址: 电话: 担保人(丙方):1、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2、xx有限公司(注册号:) 地址: 电话: 鉴于甲方向乙方借款,用于经营活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各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条款,以兹遵守。 一. 借款金额:最高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单笔或多笔累加不超过最高借款金额。 二. 借款期限:约定的借款期限
2、为 个月,自乙方将借款划出之日起计算。 三. 贷款利息、费用:以每 日按实际占用金额及实际占用工作日日数计算,多笔借款累计使用天数不足五天按五天计收。 四归还本息:于借款到期日前付清。 五. 特别声明: 1、鉴于甲方声称本次借款用于短期、临时性的资金周转,并再三保证准时足额偿还,在此前提下,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乙方才腾出经营性资金对甲方作支持。 2、甲方明白乙方借款给甲方将导致经营盈利上的减少。如未能准时足额偿还,不管乙方由此导致损失的多少,甲方特别保证除支付上述利息以外,自愿向乙方支付借款本金20%的惩罚性违约金 六.甲方如不能按本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责任义务,致使乙方决定通过其他
3、途径采取补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拍卖费、差旅费等,或依法处臵担保物而发生的任何费用,概由甲方承担。 七.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上述之相关费用,由以下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负无限连带责任。无论以下担保存在人的担保或物的担保,乙方得以不分顺序地选择向部分或全部担保人追偿,以保证实现债权: 1,由提供 担保;担保期间为两年。2,由 提供 担保;担保期间为两年。 八 合同各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九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享有与主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十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有关本借款合同的争议,由合同履行地的xx市人民法
4、院裁决。如借款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借款人和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十一本合同记载的地址为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的送达地址,如有变更,须及时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得到对方的确认后,变更事项方才生效。否则仍以上述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一经正常投递即视为送达。十二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完毕且借款划出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时终止。 十三甲方同意乙方委托xx市万江互利投资策划服务部代为支付上述借款,划入甲方指定的如下帐户:户名:,帐号: ,开户行: 。 注: 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拟定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在自愿基
5、础上签署本合同。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担保人:(签章) 签署日期:年 月 日签署地点:篇二:最高额循环保证借款合同 篇三:最高额借款合同 最高额借款合同 最高额借款合同 编号:新农信高借字第 号 借款人:电话: 传真: 贷款人:新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电话: 传真: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经审查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一条 借款限额 1、贷款人同意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额人民币 元整(小写) 内,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分次向借款人发放
6、贷款。 2、上述期间仅指贷款发放时间,不包括贷款到期时间。在此期间和最高借款本金余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放款方式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根据每笔借款凭证约定的时间,将借款金额直接划入如下帐户或借款凭证中所记载的其他帐户: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第三条 借款利率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下)浮 %;每笔借款的执行利率及利率浮动比例以每笔借款凭证所记载的为准。 2、借款发放前,基准
7、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的,适用新的基准利率并按上述第1款的约定重新确定借款利率;借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借款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a、利率实行一年一定,在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b、利率实行一季一定,在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季首
8、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季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季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c、利率实行一月一定,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月首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月份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月份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d、在借款期限内不调整(即实行固定利率)。 e、其他:。 3、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
9、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 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全部前提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人在未全部满足下列提款条件下的放款,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1、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 2、借款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贷款人的具体要求,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3、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已生效并持续保持有效;4、本合同已经生效、并且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
10、一违约事项; 5、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文件资料,并经贷款人审查合格; 6、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第五条 还款 1、还款原则: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任何还款,均按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2、借款人与贷款人可以约定以下方式还本付息,具体每一笔借款的还本付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在借款凭证中约定: (1)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借款人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2)按月结息,到期还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自实际放款之日(即起息日)起按实际用款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支付到期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
11、,则未付利息应与借款本金一并支付,逾期付息属违约。 (3)分期还款。借款人按分期还款计划书所载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借款本息。 4、还款方式:借款人应于借款凭证中约定的结息日及还款日前备足款项并存入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结息日及还款日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的经确认为还款账户的账户中扣收相应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如还款账户为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贷款人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应还款项。 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还款账户及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应还的借款本息、违约金等任何
12、款项。 第六条 提前还款及借款展期 1、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本金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2、借款人在还清拖欠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本。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款项。对于借款人提前偿还的本金,贷款人按照提前还款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和提前还本的金额及上一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3、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贷款人有权按下列第种方式收提前还款违约金:(1)贷款实际发放后6个月内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提前归还金额 3 %;贷款实际发放满 6 个月后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提前归还金额 %。 (2
13、)其他方式: 。 4、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需要办理借款展期时,应在借款到期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第七条 借款的担保 1、贷款人必须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担保。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可以为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额质押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中的一项或数项。 2、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及担保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中担保条款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相关担保合同和文件的约定: 3、借款人在此确认,贷款人有权自由选择行使本合同项下任意全部或部分担保合同和文件中的权
14、利,以实现贷款人的债权,并放弃对贷款人上述选择的一切抗辩。 第八条 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2、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个人资料或企业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4、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借款人应保证篇二: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网络循环借款合同 个人网络循环借款合同 (2010年版) 借款人: 贷款人: 特别提示: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
15、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款条件 第一条循环贷款额度和循环期限 循环贷款额度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 循环期限是指借款人在循环贷款额度内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提款的时间区间。循环期限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二十八条。 第二条贷款品种与贷款用途 贷款品种 见本合同第二十九条。 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具体用途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条。单笔提款时须在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上填写贷款用途声明或提交贷款用途证明文件。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16、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各种形式监督、核查贷款的使用,借款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条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一条。 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贷款利率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二条。 A、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B、在贷款期限
17、内不调整;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在贷款期限内采用固定利率的,各方须另行签订固定利率补充协议,该协议为本合同附件,未涉及条款按照本合同条款执行,本合同中其他内容继续有效。 第四条提款前提条件 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循环借款额度时,必须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和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的条件,否则借款人不得提款,贷款人亦没有义务向其发放或继续发放贷款: 除个人信用贷款外,本合同项下担保已经生效并持续有效,且没有发生任何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 借款人应确保与贷款人签署的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始终有效; 借款人未发生本合同第十六条所述情形; 本合同生效以后,贷款发放以前,抵押物因毁损、灭失等原因
18、造成价值减少(个人信用贷款除外),或贷款人无法联络借款人、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不履行或有可能不履行本合同中约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免除贷款发放的义务或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担保,且不承担由此给合同其他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五条提款 借款人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首次自助提款前,应当与贷款人签署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承诺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及相关的交易规定,并按照相关交易规则进行操作。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循环贷款额度时,可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自助循环提取贷款,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 借款人经由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自助提款形成的电子凭证视为借款凭证。借款人提款时,
19、经贷款人同意可对利率、还款方式、放款帐号进行变更,并以实际提款时产生的电子借款凭证记载的为准。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发放至本合同第三十四条约定的账户,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单笔提款时,借款人须在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上准确录入与借款用途相匹配的收款人户名及账号。 借款人单笔提款额度超过30万元的,借款人不得把本人及其配偶的账户作为提款账户,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合同项下贷款品种为个人质押贷款的,收款账户须为借款人本人的网银注册账户。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贷款人的相关管理规定,贷款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至借款人指定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
20、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账户。借款人对其提供的收款账户的性质与真实性负责。 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借款人承诺本合同项下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如违反上述承诺,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贷款从贷款人账户划出即视为贷款人的贷款义务履行完毕,划出日即为实际放款日,因贷款资金划付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除贷款人的过错外,错划、无法划入指定账户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不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第六条还款 借款人可以从包括但不限于
21、以下还款方式中选择一种偿还贷款本息,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五条。 A、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计息);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B、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计息);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C、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日计息);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
22、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D、按(周/两周/三周)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日计息),每期利率为每期实际天数与日利率之积;第一期还款日与实际放款日以及各相邻期次还款日间的时间间隔为本合同第三十五约定还款方式的还款周期,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篇三: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 编号: 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 (企业版) (2014年版) 特别提示:本合同系借贷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贷款人特提请借款人对有关双方权利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23、(地址): 借款人、贷款人经平等协商,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基本约定 第一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督款项的使用。 第二条 循环借款客度和使用期限 本合同项下循环借款客度为人民币 万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本合同项下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 日止。在该期限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上述借款额度,但每次提款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万元,且在该期限内任一时点上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循环借款额度。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可以延长,双方应另行签订网贷通循环借
24、款合同要素变更协议。 借款人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据记载为准,但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最短不少于7天,最长不超过1年。 本合同项下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内的提款为以下第 (1)承诺提款,即在符合合同约定前提条件下,借款人可在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和循环借款额度内随时提款,随时还款。(遇到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的情况除外) (2)有条件提款,即在符合合同约定前提条件下,借款人可在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和循环借款客度内随时申请提款,但由贷款人根据其信贷资金配置许可条件决定是否发放借款和放款时间。 第三条 利率和利息 借款利率确定方式借款利率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 (1)固定利率,
25、年利率为%,在合同有效期内利率不变。 (2)借款利率以其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提款日与该笔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 (上浮/下浮/零)%,合同期限内浮动幅度保持不变。借款人提款后,借款利率以 (1/3/6/12)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第二期利率确定日为提款日满一期之后的对应日,如果调整月不存在与提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其他各项依此类推。 (3)每笔借款利率以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每笔借款发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 (年/月)期贷款基础利率(LPR),浮动幅度为 (上浮/下浮/零) %或
26、(加/减/零) 个基点(一个基点为%)。每笔借款提款后借款利率按下列种方式确定: A、以(1/3/6/12)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利率确定日为每笔借款提款满一期后的对应日,贷款人在该日按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前述期限的贷款基础利率和浮动幅度对借款利率进行调整,如遇调整当月不存在与提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如利率确定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未公布相应期限的贷款基础利率,则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再上一工作日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为准,以此类推。 B、在整个借款期限内不调整。 (4)其他: 本合同项下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季/
27、半年)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其中日利率年利率/360。 本合同项下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挪用借款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确定。 除利息外,贷款人可以向借款人收取承诺费,承诺费按照本合同金额与借款人已提款项(计费周期内日均余额)的差额一次性或分次和贷款人收取, 费率按年费度35确定,或按协议收取。 收费相关咨询(投诉)请联系95588或贷款人营业网点。 第四条 提款 借款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取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1)直接向贷款人指定营业网点提取借款。 (2)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自助提取措款。 第五条 还款 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也可
28、以根据本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营业网点或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进行提前还款,除最后一笔还款外,提前还款金额不得少于万元。 第六条 账户 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开立或指定下列账户作为提款以及还款的专用账户: 第七条 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为担保贷款的,担保方式为 本合同项上借款为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合同履行期间,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贷款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九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
29、、贷款人、 各执 份,另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部分具体条款 第一条 利率和利息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采用浮动利率的,借款逾期后利率调整规则仍按照原方式执行。 借款按月结息的,结息日为每月20日,按季结息的,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20日;按半年结息的,结息日为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 第一个利息期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之日起至第一个结息日止;最后一个利息期是从上一个月利息期结整之次日起至最终还款日;其余利息期是从上一个利息期结束之次日起至下一个结息日。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确定办法,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本合同签订时确定借款
30、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LPR)下浮一定比例执行的,贷款人有权每年重新评估给予借款人的利率优惠,根据国家政策、借款人资信状况及借款担保变化等情况,自行决定全部或部分取消给予借款人的利率优惠,并及时通知借款人。 第二条 提取借款和支付 借款人提取借款必须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贷款人没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任何款项,贷款人同意先行放款的除外: (1)在每次提款时,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和保证仍然真实、准确、完整,且未发生本合同项下或借款人与贷款人签署的其他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 (2)除信用贷款外,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应担保,相关担保手续已经办理完毕,担保未发生不利于贷款人的变化,且担保额度是值。 (3)借款人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提取借款的,其与贷款人签署的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始终有效。 (4)对于有条件循环提款,贷款人有充足的可配置信贷资金。对于承诺性循环提款,月末最后一天贷款人有充足的可配置信贷资金的,可配置信贷资金是指贷款人根据国家相关信贷政策制订的在一定时期内向特定领域可投放的信贷规模。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