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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借条合同的范文精选-第 30 页借款借条合同的范文精选借款的合同是一种债权凭证,你知道借款借条合同该怎么写吗?下面范文网小编为大家带来一些借款借条合同,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借款借条合同范文篇一借款人: (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贷款人: (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是新成立的公司,现处于前期筹备阶段,为了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特向乙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 元(大写:人民币 佰 拾 万元整) 二、借款期限:从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借款期限为 月。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可顺延,顺延期限另行约定。 三、借款利
2、息为 零 利息形式。 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于流动资金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偿还: 1、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 2、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1、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货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2、甲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有关单位对 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贰份,双方
3、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甲方)(盖章) 贷款人(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借款借条合同范文篇二编号:_贷(_)_号 借款_人:(以下简称甲方)_ 证件种类:_ 证件号码:_ 住所地:_ 联系电话:_ 邮政编码:_ 通讯地址:_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 法定代表人:_ 联系电话:_ 通讯地址:_ 因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期限、用途 1.1金额:(大写)_。 1.2币种:_。 1.3期限:_,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1.4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将用于:
4、_。 1.5放款金额、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第二条利率及调整 2.1利率 本合同适用利率是以下第_种: (1)固定利率,月率_,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2)浮动利率,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_(上/下)浮_%,据此确定月利率为_。 本合同约定,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按下列公式换算: 年利率=_月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30。 每笔贷款发放前,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适用新的基准利率并按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重新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按以下第_种方式处理: A、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月1
5、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及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B、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 C、其他:_。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 3.1在下列条件未全部符合前,乙方有权拒绝放款: (1)甲方已按乙方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办妥相关手续; (2)甲方在第七条项下所作的陈述与保证是真实的; (3)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已生效且担保物权已经设立并持续有效; (4)没有发生可能对甲方的还款能力有不利影响的事件; (5)其他先决条件:_。 3.2_上述条件得到满足且甲方办妥借款手续后,乙方在_个银行工作日内放款。 3.3甲方选择下述第_种放款方式: (1)_现金放款:甲方直接到乙方出纳柜面支取贷款。 (2)
6、_账户放款:甲方以本人名义在_开立个人结算帐户,账号:_,作为乙方发放贷款的账户。 (3)委托付款到指定账户,户名:_,账号:_,开户行:_。 第四条还款 4.1甲方选择下述第_种还款法还款: (1)一次还本、按月付息法:即按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按月结息。当月利息=贷款本金日利率占用天数。 选择一次还本、按月付息法;以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2)等额本金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并逐月结清。 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大写金额):_。 a
7、.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为_。 b.若贷款到期日距最近一次还款日不足一期的,该还款日不做还款,待到期日一次结清。末期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末期贷款本金金额月利率月数+末期贷款本金金额日利率零头天数 (3)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_。 a.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为_ b.若贷款到期日距最近一次还款日不足一期的,该还款日不做还款,待到期日一次结清。末期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末期贷款本金金额月利率月数+末期贷款本金金额日利率零头天数 (4)其他方式:_ 4.2_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的还本付息计划表,应在
8、贷款实际发放后及时向甲方提供,甲方应按还本付息计划表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4.3_贷款展期 甲方在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无法还清贷款,可在贷款到期日前_日提出贷款展期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可以办理展期手续,并另行签订贷款展期协议。 第五条还款方式及偿还顺序 5.1账户还款:甲方应在还款日前将该月应还款项足额存入乙方指定的还款账户。 5.2_现金还款:在还款日以现金、支票等直接缴至乙方的出纳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5.3_偿还顺序 如甲方偿还乙方的款项少于按本合同约定该日到期的债务总额,该款项按下列次序安排: (1)支付依法或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
9、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2)支付应付违约金; (3)支付应付罚息、复利; (4)支付应付利息; (5)支付应付本金。 甲方所偿还款项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全部债务的,按有关债务发生的先后顺序清偿。 第六条提前还款 提前还款应符合以下约定: 6.1提前还款时应结清应还本金及利息,利息按本合同约定计至提前还款日的前一日。 6.2甲方经乙方同意后提前归还部分本金且缩短剩余还款期限的,剩余的贷款本金的利率浮动水平和调整仍以原贷款期限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利率为基准,利率浮动水平和调整仍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执行。 6.3以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还款的,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乙方不重新计算已收
10、的利息,剩余贷款的本金按实际占用时间重新计算。 第七条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7.1甲方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7.3甲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乙方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8.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收取甲方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8.2_在第三条约定的贷款发放条件全部符合的前提下
1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8.3_乙方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甲方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乙方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1)_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借款人的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相关信息。 (2)_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3)法律法规或
12、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9.1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取得并使用贷款。 9.2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9.3甲方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 9.4甲方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9.5甲方应遵循乙方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和甲方收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9.6甲方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对甲方还款能力有
13、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2)甲方或其家庭成员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3)甲方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发生变更; (4)商号及其他投资人居所、出资额、出资方式等发生变更; (5)甲方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个人或商号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9.7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乙方认可的有效担保方式,并与乙方签订相关的担保合同。 9.8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时,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
14、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的收入发生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甲方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或影响乙方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第十条担保 甲方向乙方提供如下担保措施,并签订相关担保合同: _法定代表人连带责任保证 _自然人股东连带责任保证 _第三方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 _第三方法人连带责任保证 _抵押担保 _动产质押担保 _权利质押担保 第十一条违约 11.1甲方有属于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15、: (1)甲方在第七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2)甲方未履行第九条项下所列任何一项义务,乙方认为将影响其债权的安全; (3)甲方在履行与乙方签订的其他合同时,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且经乙方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 (4)_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时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的; (5)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 11.2保证人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甲方违约: (1)保证人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破产、撤销等情形,足以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 (2)保证人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 (3)保证人丧失或可能丧
16、失担保能力的; (4)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其他违约情形。 11.3抵押人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甲方违约: (1)抵押人未按乙方要求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的,或发生保险事故后,未按抵押合同约定处理保险赔偿金的; (2)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抵押人未按抵押合同约定处理损害赔偿金的; (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抵押人赠予、转让、出租、重复抵押、迁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 (4)抵押人经乙方同意处分抵押物,但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未按抵押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的; (5)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债务的清偿,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价值,或
17、未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6)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人其他违约情形。 11.4出质人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甲方违约: (1)出质人未按乙方要求办理质押物财产保险的,或发生保险事故后,未按质押合同约定处理保险赔偿金的; (2)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处理损害赔偿金的; (3)出质人经乙方同意处分质押物,但处分质押物所得价款未按质押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的; (4)质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债务的清偿,出质人未及时恢复质押物价值,或未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5)质押合同约定的出质人其他违约情形。 第十二
18、条公证与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12.1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合同双方应在国家规定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12.2_如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的,就本合同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违约金愿意接受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并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3_公证机构收到执行证书出具申请时,公证机构按照本合同“通知”条款所罗列的通讯地址向债务人以信函方式核实债务人的违约情况,债务人未在_个日历日内回函,或回函提出异议,但未按约定提出充足证据,则视为其同意债权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的债权人已完全履行合同的证据和债务人违约的主张 _12.4
19、_双方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方式按时足额偿还本、息的,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可以就全部债权申请强制执行。 12.5_如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行证书或公证执行证书经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双方约定采用本合同中第十五条款中第_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甲方出现第十一条项下违约行为或出现第十一条项下视为甲方违约行为中的任何一项时,乙方有权行使下列一项或几项权利: 13.1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13.2乙方有权按贷款本金的_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13.3甲方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
20、息的,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处分质押物、抵押物,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3.4甲方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乙方有权按逾期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 A逾期贷款的罚息=罚息利率逾期本金金额逾期天数,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_%;逾期天数从应还款日当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前一日;_B挪用贷款的罚息=罚息利率挪用本金金额挪用天数,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_%。 13.5甲方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承担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
21、旅费及其他费用。 13.6甲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应由甲方的合法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在甲方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已借款项的还款义务,若甲方无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乙方有权处分抵押物和质押权利,追究保证人连带责任。 13.7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13.8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扣划约定 14.1甲方有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时,授权乙方扣划甲方在_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_ 14.2_扣划后,乙方将扣划所涉账号、借款合同号、借款凭证编号、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
22、金额通知甲方。 14.3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甲方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实现债权的费用,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违约金、罚息、罚息复利、利息、利息复利,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_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如若双方已经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按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合同的变更 16.1第四条约定的每月还款额因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而变更,变更后的每月还款额以
23、乙方的书面通知为准。乙方应按照调整后的利率、剩余贷款本金、剩余还款月数确定新的每月还款额。 16.2甲方要求且乙方同意变更还款方式的,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剩余本金、贷款期限、调整还款方式后应适用的利率、剩余还款期数及据此重新确定的每期还款额。 第十七条转让 17.1乙方无需征得甲方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乙方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甲方,通知可以书面通知形式作出。 17.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十八条通知 18.1本合同规定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或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所有要约、书面文件或通知)均应通过以下
24、方式之一送达相应一方: (1)当面递交; (2)中国邮政特快专递; 18.2在以下时间通知被视为已经送达: (1)如果以当面递交方式送达,送达指定地址并签署回执或其他送达证明; (2)如果是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为交寄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 18.3以下地址为双方的送达地址 甲方通信地址:_ 联系电话:_ 收件人:_ 乙方通信地址:_ 联系电话:_ 收件人:_ 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通讯地址的,均应在新地址启用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九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9.1本合同自甲方签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后生效。 19.2本合同项下某条款或某部分条款无效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19
25、.3甲方已通读并理解上述所有条款,乙方已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甲方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19.4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9.5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签约双方各执_份,其他相关机构(_)各执_份。 第二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_ _ _ 甲方(签字并捺手印):_乙方(公章): 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_(签章): 签署日:_年_月_日_签署日:_年_月_日 借款借条合同范文篇三公路 借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借款人因 公路建设项目,向贷款人申请人
26、民币贷款 万元,期限为 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1 “银行营业日”指贷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1.2 “结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 1.1.3 “借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借用贷款的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 1.1.4 “贷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发放、管理贷款的银行,包括经办贷款和实施账户监管的银行。 1.1.5 “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1条提取贷款的期间,包括推迟提款的期间。 1.1.6 “还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7条归还贷款的期间
27、,包括贷款展期的期间。 1.1.7 “宽限期”指允许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而不视为违约的期间。 1.1.8 “项目”指 公路。 1.1.9 “建设期”指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完工之日。 1.1.10 “经营期”指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开始至运营期结束。 1.1.11 “完工”指竣工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交付使用。 1.1.12 “成本超支”指项目建设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支出和流动资金支出)超支。 1.1.13 “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 1.1.14 “项目资本金”指在 公路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非债务性资金。 1.1.15 “担保性文件”指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而签署的保函、保证、抵押合同、
28、质押合同等。 1.2 本合同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 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所建项目已经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公路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书等所有应该取得的政府批准文件; 2.3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下的批准其借款的文件、担保性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 2.4 本合同项下 万元的项目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 2.5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的其他建
29、设资金的贷款方及其他资金出资方的资金承诺书; 2.6 在总投资中单列百分之 的预备费用于应付意外事件及物价上涨可能引起的成本超支; 2.7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其他债务处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8 在谈判、签署、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9 目前无重大经济纠纷发生。 第三条 贷款 3.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贷款。 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只能用于 公路项目建设。 3.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4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贷款人批准的借据为准;其
30、他记载事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年息百分之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 4.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实际贷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包括第一天,除去最后一天)。 4.3 贷款人在每一结息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条 提款前提条件 5.1 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或办理下列事项: 5.1.1 贷款证交由贷款人审核;
31、 5.1.2 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以及项目资金计划安排等; 5.1.3 生效的建设承包合同; 5.1.4 生效的原材料供应合同; 5.1.5 项目财产保险单; 5.1.6 所有依法生效的担保性文件。 5.2 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5.2.1 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5.2.2 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资本金和其他筹措资金已按规定的时间足额到位; 5.2.3 未发生成本超支或者成本超支部分已自筹解决; 5.2.4 未发生本合同规定的
32、违约事件; 5.2.5 出具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情况报告及有关的财务报表、资料; 5.2.6 按本合同规定向贷款人办理提款手续; 5.2.7 已按第7.3条的规定开立账户。 第六条 提款和还款 6.1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提款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6.2 本合同项下贷款分次提取,即: (1) 年 月 日,提款 万元; (2) 年 月 日,提款 万元; (3) 年 月 日,提款 万元; 6.3 借款人确需推迟提款日期的,应在提款日前 天征得贷款人的同意,并支付贷款人因此所受到的利息损失(推迟提款期的利息-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贷款人所受利息损失)。 6.4 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
33、后 个银行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6.5 如果借款人要求取消全部或部分尚未提取的贷款,应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终止日 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方可取消。 6.6 借款人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内,未办理提款手续且未申请推迟提款的,贷款人可以通知借款人在3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贷款人有权取消未提取的贷款。 6.7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款期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分 次还款,具体还款时间与金额如下: 还款日 还款本金数额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6.8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在该笔贷款到期日 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展期
34、申请,贷款人同意后,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 6.9 借款人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a. 公路建成通车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b. c. 6.10 第6.9条所列资金尚不足以归还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以借款人的任何其他资金偿还贷款本息,或者由保证人清偿。 6.11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 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申请,经与贷款人协商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对于提前偿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 6.12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必须在结息日进行;本金金额不得少于 万元。 6.13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 6.
35、14 借款人提前归还的本金,应按本合同6.7条规定的还款计划倒顺序减少贷款本金。 6.15 若某个提款、还款、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若下一个银行营业日为下一个公历年度或月份的第一天,则该提款、还款日提前至上一个银行营业日。顺延或提前的,相应加收或减少利息。 第七条 账户监管 7.1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落实,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贷款人根据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借款人按第7.3条开立的账户进行监管。 7.2 账户监管包括: 7.2.1 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对非用于本项目的开支有权拒付; 7.2.2 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的用款顺序支付款项
36、; 7.2.3 有权从偿债基金账户直接划转资金以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债权。 7.3 借款人应在下述机构开立并保持下述账户,直至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获得的其他债权全部还清为止: 7.3.1 开立于 的项目资金专用账户,借款人从贷款人处提取的所有款项及项目资本金必须存入该账户,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按规定应当留足的预备费的金额;从该账户提取的款项只能转至基本结算账户; 7.3.2 开立于 的基本结算账户,借款人收到的下述款项应付至该账户内且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第7.4条规定的支出: a.项目完工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b.本项目下的所有保险赔款; c.借款人收取
37、的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定金及其他款项; d.借款人从任何其他渠道收取的本项目下的所有其他款项。 7.3.3 开立于 的偿债基金账户,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其他债权。借款人应在还本结息日将当期应当偿付的款项存入偿债基金账户,并享有 天的宽限期。 7.4 借款人承诺,其从基本结算账户内的所有提款和转账只能按照下列次序支付下述款项: 7.4.1 项目建设期: a.按借款人的工程预算应付的工程款 b.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 c.其他支出 7.4.2 项目经营期: a.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额 b.本合同项下的到期本金额 c.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给
38、贷款人的任何其他金额 d.按借款人的营运预算应付的营运开支 e.其他支出。 7.5 在贷款人发出违约通知后(除非该违约通知被收回),除非用作支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的其他债权,否则借款人从第7.3条所列账户的所有提款应事先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7.6 贷款人对为实施本合同约定的账户监管而采取的拒付、限制支出等措施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担保 8.1 为保证项目的按期完工和贷款的按期清偿,有关方已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担保: 8.1.1 在项目建设期间内, 向贷款人提供资金承诺,保证在发生工程成本超支、不能按原计划成本完成全部工程时,通过各种方式融资,补充资金,直至工程全部完工(见附件一)。
39、 8.1.2 当项目不能按期完工时,借款人将其所获得的来自于建设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以及本项目下其他合同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所有权益转让给贷款人。 8.1.3 借款人以依法获得的 公路收费权质押作为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见 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并承诺该质押担保不因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而撤销。 8.1.4 项目建成后,还款期内贷款本息的偿还,由 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保证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承担连带责任(见附件二)。 第九条 借款人承诺 9.1 所作的陈述与保证真实无误; 9.2 承认和遵循贷款人
40、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 9.3 按照本合同和借据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9.4 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 日和每个季度结束后 日内,向贷款人提交该阶段的财务报表,并保证真实、完整、准确。年终财务报表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 9.5 保证资金状况没有发生不利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变化; 9.6 本项目的汇率风险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不得影响贷款本息的偿还; 9.7 允许贷款人及其委托的单位或个人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以及借款人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 9.8 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债务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