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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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师范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师范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管,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库字200816 号) 、 关于实施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浙财预执201215 号)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省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通知 (浙财预执201584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公务卡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在职在编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具有一定

2、的透支消费额度和透支免息期的信用卡。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第三条第三条 公务卡以学校工作人员个人名义申请开立,工作人员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第四条第四条 学校选择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银行作为我校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 。第五条第五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程序不变。 第二章第二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公务卡的日常管理第六条第六条 公务卡的申办与变更(一)需办理公务卡

3、的工作人员到发卡行填写“工银信用卡申请表(个人卡) ” ,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 ,经学校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审查,送交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发卡。(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审核持卡人的申请资料办理公务卡,并及时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三)持卡人离职、调动离开学校,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应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办理公务卡的销户手续;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原则上需办理公务卡的销户手续。第七条第七条 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一)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由持卡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二)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

4、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计财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学校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三)公务卡日常对账由持卡人自行负责,持卡人可向发卡行申请开通电子对账功能。对公务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对报销金额有疑义的,可到计财处进行查询。第八条第八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透支额度)原则上为 2-5 万元,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调增信用额度的,须经计财处同意后向发卡行提出申请,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公务卡支付管理第九条第九条 公务卡结算的适用范围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小型会

5、议费等及单次消费额度在 5 万元以下的零星支出(详见附件 1) 。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持卡人应首先选择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卡消费。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第十条第十条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一)按规定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金额较大的需采取转账方式结算。(二)火车票、汽车票、船票、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三)已办理托收手续的水、电费、邮电费、手续费等支出。(四)校外人员承担的开放课题、学生课题费用;学生实习实践、学生活动费等由学生直接支付的相关费用;以外币支付的

6、外文期刊版面费、试剂耗材等费用;(五)强制结算目录范围以外的支出。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持卡人在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刷卡凭证(POS 机签购单)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如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及时办理各项审批报账手续,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银行记账日至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期限)到计财处报销。第十四条第

7、十四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按照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消费凭证(POS机签购单) ,按照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有下列情形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部分;(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发票、清单) 、公务卡消费凭证不符的;(三)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四)因持卡人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五)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因特殊情况没有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须填写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 (

8、附件 2) ,报经计财处审核批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登录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消费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将报销资金转入公务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先自行偿还消费额,再按正常程序申请报销;确因工作需要的,也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或卡号) 、消费日期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计财处审核批准,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回单位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办报销手续。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因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

9、卡人应将相应款项及时退回学校账户。 第五章第五章 附则附则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公务卡信用额度以内的现金借款。特殊情况需办理现金借款的,经计财处审核后,方可预借现金,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销手续。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学校和持卡人应当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将非本校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校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利用公务卡套取现金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由计财处负责解释。附件:1. 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2. 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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