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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海绵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排水设施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 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协调统筹、经济适用、安全美观 的原则,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相协调,降低与修复城市开发建设对自然水循环的不利影响,有效改善城市生态环
2、境、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及管理活动,包括核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设计、土地出让、方案设计及审查、项目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设计招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程设计及审查、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行为。按规定实施豁免的建设项目除外。海绵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应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运营及使用,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海绵城市建设应结合本市 山水林田湖草 自然地理格局,保护水生态环境,有效控制面源污染,逐步提高城市防洪排涝标准。综合采取 渗、滞、蓄、净、用、排 等措施,构建
3、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第五条 本市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营管理。第六条 本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由市级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区人民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是各自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应成立海绵城市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第七条 市水务、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林业园林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结合行业、地区特点,根据海绵城市管控规定制定有关工作要求及指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立项审批阶段对海绵城市建设有关内容、投资合理性
4、进行审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 一书两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载明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园林等部门应依职责在房屋建筑工程、道路工程、水务工程、公园绿地等项目的设计审查、建设监督和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第九条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依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修编本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时,应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纳入规划指标体系;各区编制区级(或试点区域)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时,应明确各区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策略、措施及
5、建设方案与计划。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纳入 多规合一 管理平台。第十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时,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进行衔接,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内容纳入详细规划。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各层次道路交通、绿地、河涌水系、防洪排涝等专项规划时,应与各层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一条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及有关法规政策基础上,应编制、修订水务工程、房屋建筑工程、道路工程、公园绿地海绵设施建设等有关行业指引、建设审批验收管理规程、运营维护管理等文件,完
6、善本市海绵城市技术标准体系。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等各设计阶段,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篇。海绵城市建设专篇文件包括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要求、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有关要素、指标计算书(包括雨污管道设计计算书、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海绵城市设施规模计算、指标核算情况表等)、 四图三表 (下垫面分类布局图、海绵设施分布总图、场地竖向及径流路径图、排水设施平面布置图、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目标取值计算表、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方案自评表、建设项目排水专项方案自评表)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核算工程造价(可含在主体工程造价中)。各类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专篇按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
7、制的海绵城市指引执行。第十三条 对政府投资类项目,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联审决策阶段,应对海绵城市建设专篇进行审查,将结论纳入审查意见。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审查海绵城市建设专篇中 四图三表 落实情况,并在批复文件中载明。对社会投资类项目,在 用地清单 环节,由水务部门对地块规划条件中海绵城市建设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文,用地单位在项目申请报告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要求,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措施、建设内容、规模及工程投资。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内容,结合海绵城市建设施工图审查要点及 四图三表 等要求,将海绵城市有关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并在施工图审查
8、意见中载明。第十五条 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经审批通过,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不得降低其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及要求。第十六条 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应按照审批通过的图纸进行建设,结合现场施工条件科学合理统筹施工,有关分项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及规范规定,监理单位应做好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海绵城市有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提交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备案。对未按通过审查的海绵城市建设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第十八条 海绵城市建设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建设单位。第十九条 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海绵城市有关工程建设的事中、事后
9、监督。第四章 运行维护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效果进行监督。政府投资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维护管理,其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社会投资类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其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第二十一条 海绵城市设施应由专业机构或人员,按海绵设施养护规程维护管理。各管理部门应建立海绵设施日常管理制度。海绵城市设施由于堵塞、设备故障等原因暂停使用的,应及时整改,尽快恢复正常运行。第五章 责任监督第二十二条 本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河长制湖长制考核体系。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应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四条 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验收、运行维护单位及其他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海绵城市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