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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规委(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持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发性金融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意义(一)建设海绵城市是国务院近期启动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城市建设的重点工作。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有利于转变城市发展理念和建设方式,修复城市水生态,改善城市水环境,涵养城市水资源,保障城市水
2、安全,复兴城市水文化;有利于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拉动社会资本投入,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按照国办发201575号文件要求,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海绵城市建设任务艰巨,资金需求量大,迫切需要综合运用财政和金融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持。(二)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开发性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在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关键时期对重大建设项目的金融支持作用,把海绵城市建设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领域,更好地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把国家开发银行作为重点合作银行,加强合作,增强
3、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资金保障,用好用足信贷资金,为海绵城市建设助力。二、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制度(三)确定建设项目。各城市要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结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道路、绿地、水等相关专项规划修编,以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城市排水防涝、雨水资源化利用为突破口,以海绵型建筑与小区、海绵型道路与广场、海绵型公园与绿地、水体治理与修复、排水与调蓄设施等为建设重点,合理确定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具备综合业务能力的企业采取总承包方式,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整体打包运作。(四)建立项目储备库。各城市要尽快建立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库,并明确项目滚动规划
4、和年度建设计划。2016年3月底前,各城市要完成项目滚动规划和2O16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工作,并将年度建设计划确定的项目信息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此后,要在每年10月底前报送下一年度建设计划确定的项目信息。项目滚动规划要明确未来一段时期内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面积、建设规模、建设时序、投资总额等。年度建设计划要确定当年的建设项目、建设期限、建设内容、投资计划、建设主体、融资方式等。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体现整体打包运作的原则,并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五)推荐备选项目。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各城市项目储备制度建设工作的指导,组织好项目信息上报工作,督促尽快完成项目可研等前期准备工作,确定项目投
5、资建设主体、投融资和建设运营模式,做好与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的项目对接和推荐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导专家委员会将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评估,并把评估结果好且采用PPP模式整体打包运作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作为优先推荐项目。三、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六)做好融资规划。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要根据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滚动规划,积极协助当地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项目融资安排,针对具体项目的属性和融资需求,统筹安排融资方式和融资总量,编制相应的系统性融资规划,从源头上促进资金和其他资源的合理配置。(七)创新融资模式。加大对具备综合业务能力、以总承包方式整体打包运作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企业的
6、信贷支持,打造大型专业化建设运营主体;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以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为担保的贷款业务;对符合条件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主体提供专项建设基金,用于补充项目资本金不足部分。(八)加强信贷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要会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合理确定拟纳入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库项目的投资建设主体、融资方案等,共同做好入库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优先支持与棚户区改造、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有机更新相结合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对纳入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库并采用PPP模式整体打包运作的项目,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给予贷款规模倾斜,优先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九)开展综合营销。积极发挥投
7、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的协同支持作用,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努力拓宽海绵城市建设的融资渠道。同时,积极协助海绵城市项目实施主体发行可续期项目收益债券和项目收益票据,并为项目实施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四、建立高效顺畅的工作协调机制(十)加强部行合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建立部行工作会商制度,积极开展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研究,共同培育孵化大型专业化的建设运营主体,打造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十一)建立协调机制。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要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及时共享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信息及调度情况,协调解决项目融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将各地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分别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开发银行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