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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职)第六章:国际汇兑与结算(第5版)ppt课件国际汇兑国际汇兑与与结算结算技能技能目标目标掌握各种主要单据和票据填制及注意的要点。知识知识目标目标具有较强的分析归纳能力,能够从日常接触的各种票证中分辨出各种单据和票据;了解各种主要单据和票据的概念、作用;掌握汇票要项和票据行为。能力能力目标目标能够运用所学的理论及业务知识进行实际操作,为后续的信用证审单、审证打下基础。【学习目标学习目标】 现代国际结算主要是非现金结算,而进行非现金结算的现代国际结算主要是非现金结算,而进行非现金结算的主要工具就是票据。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主要工具就是票据。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指所有可
2、以作为权利凭证的单据,包括商业单据和票据指所有可以作为权利凭证的单据,包括商业单据和资金票据,狭义上的票据仅指资金票据。本章中,票据资金票据,狭义上的票据仅指资金票据。本章中,票据指狭义的票据,而单据仅指商业上作为权利凭证的单据,指狭义的票据,而单据仅指商业上作为权利凭证的单据,如发票、提单等。如发票、提单等。国际结算中的票据6.1 6.1 是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它主要有汇票、本票和支票。西方票据历史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当时有一种相当于本票的“自笔证书”,由债务人签发,交债权人持有,债权人在请求给付时,先向债务
3、人提示该证书,债务人便按证书内容给付并随后收回证书。在我国的票据史可以追溯到唐宋时代。早期的票据是以“飞钱”“帖”“书帖”的形式出现的。国际结算中的票据6.1 6.1 票据是抵销国际债权、债务的信用工具,它可以代替货币进行非现金结算,具有如下特性:国际结算中的票据6.1 6.1 汇兑汇兑功能功能A信用信用功能功能C支付支付功能功能B融资融资功能功能D国际结算中的票据6.1 6.1 汇票是由出票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英国票据法规定:凡不符合定义规定的必要项目的票据,或者命令去执行支付金钱以外的其他任何行为的票
4、据都不是汇票。国际结算中的票据6.1 6.1 汇票的必要项目就是汇票的形式要项(Requisite in Form)。 票据具有要式性,汇票的成立和有效,是以这些项目的齐全和符合票据法的规定为前提的。“汇票”字样;无条件的支付命令;付款人的名称和付款地点;付款期限;出票地点和日期;出票人的名称和签字;一定金额的货币;收款人名称。国际结算中的票据6.1 6.1 汇票样本如图6-1所示。国际结算中的票据6.1 6.1 除了以上必要项目外,汇票还有其他记载项目,包括以下内容:成套汇票成套汇票必要时的代必要时的代理人理人(Referee in Referee in Case of NeedCase o
5、f Need)付款地点付款地点担当付款担当付款人人利息和利利息和利率率用其他货用其他货币付款币付款提示期限提示期限免作退票免作退票通知或放通知或放弃拒绝证弃拒绝证书书无追索权无追索权(Without Without RecourseRecourse)123456798国际结算中的票据6.1 6.1 (1)出票人(Drawer)。其是开立和签发汇票并向其他人交付汇票的人。(2)付款人(Payer)。其是接受汇票的人,又称为受票人(Drawee),也是接受支付命令的人。(3)收款人(Payee)。其是收取票款之人,即汇票的受益人,也是第一持票人。(4)背书人(Endorser)。其是以转让票据权利
6、为目的、在汇票背面签章并交付给受让人的人。(5)被背书人(Endorsee)。其是接受背书的人,当其接受背书的汇票再将其转让时,就成为另一背书人。国际结算中的票据6.1 6.1 是指以票据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确立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提示、付款、退票和追索等。其中出票是主票据行为,或称基本票据行为,也是创设票据权利的行为;其他行为都是以出票所设立的票据为基础,在出票行为完成后的行为,故称为从票据行为,或称附属票据行为。以上所提到的票据行为是指狭义的票据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指除此之外在票据处理中的一些行为,如提示、付款、退票、行使追索权等。国际结算中的票据6.1 6.1 贴现(Dis
7、count)是指远期汇票承兑后尚未到期,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照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净款付给持票人的行为。它是一种票据买卖业务,也是一种资金融通业务。被扣减的贴现息按照下面的公式计算:贴现息=票面金额贴现天数360贴现率再贴现(Rediscount)或称重贴现,是指汇票的贴现人售出其所贴进的汇票。贴现人贴进汇票后,占压了资金,如果在汇票到期前需要资金,可以提前售出汇票,即向本国中央银行要求再贴现。再贴现率是衡量一国利率水平的主要标志。汇票贴现时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承兑费、印花税和贴现息三种。国际结算中的票据6.1 6.1 也称期票。英国票据法关于本票的定义是:本票是一人向另一人
8、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根据日内瓦统一法的规定,本票必须具有以下必要项目:写明“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承诺;收款人或指定人;制票人签字;出票日期和地点(未载明出票地点的,制票人名字旁的地点视为出票地);付款期限(未载明付款期限的,视为见票即付);一定金额;付款地点(未载明付款地点的,则出票地视为付款地)。国际结算中的票据6.1 6.1 按照制票人是否为银行可分为按照制票人是否为银行可分为:银行本票(银行本票(BankerBankers s NoteNote)。)。它是由银行开出的付给记名收款它是由银行开出的付给记名收
9、款人或者支付给来人的本票,可以人或者支付给来人的本票,可以当作现金交给提取存款的客户当作现金交给提取存款的客户。商业本票(商业本票(TraderTraders s NoteNote)。)。它是以其他各类公司作为制票人它是以其他各类公司作为制票人的本票。的本票。按照付款期限可分为即期本票和按照付款期限可分为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由于本票出票人和付远期本票。由于本票出票人和付款人合二为一的特性,任何出票款人合二为一的特性,任何出票和付款重叠在一个当事人身上的和付款重叠在一个当事人身上的票据都是带有本票性质的票据,票据都是带有本票性质的票据,如银行券、国库券、旅行支票、如银行券、国库券、旅行支票、金融
10、债券等。金融债券等。国际结算中的票据6.1 6.1 英国票据法关于的定义是: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具体地说,支票是银行存款户对其开立账户的银行签发的,授权该银行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来人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根据日内瓦统一法的规定,支票必须具备以下项目:“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命令;付款银行名称和地点;出票人的名称和签字;出票日期和地点(未载明出票地点的,出票人名称旁的地点视为出票地);写明“即期”字样(如未写明即期,则仍视为见票即付);一定金额;收款人或其指定人。国际结算中的票据6.1 6.1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6.1 6.1 对于不符合付款条件的支票,付款行应该拒付
11、并退票,一般的退票理由是:出票人签名不符(Signature Differs);奉命止付(Orders not to Pay);存款不足(Insufficient Fund);请与出票人联系(Refer to Drawer);大小写金额不符(Words and Figures Differ);大写金额需出票人确认(Amount in Words Requires Drawers Confirmation);金额需大写(Amount Requires in Words);支票开出不符合规定(Irregularly Drawn);支票未到期(Post dated);逾期提示或过期支票(Out of
12、 Date or Stale Cheque);需收款人背书(Payees Endorsement Required);要项涂改需出票人确认(Material Alterations to be Confirmed by Drawer)。国际结算中的票据6.1 6.1 支票是出票人授权其开立账户的银行即期付款的票据,本身就是授权书。但是如果出票人要撤销其授权,也就是对支票止付,出票人应向付款银行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对某张支票停止付款。当持票人遗失支票,要求付款银行止付时,该行应告诉持票人立即与出票人联系,由出票人发出书面通知后,止付才能成立。以后该支票被提示付款时,付款行在支票上注明“奉命止付”字
13、样,并退票给提示人。若出票人先以电话通知付款行止付,然后才发出书面止付通知,就在接到电话但尚未接到书面通知时,报失支票被提示给付款银行要求付款,这时付款银行因已知道持票人的权利缺陷而不能付款。国际结算中的票据6.1 6.1 支票作为替代现金的即期支付工具,有效期较短。日内瓦统一法规定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是:若出票和付款在同一国家内,有效期自出票日起算8天;不在同一国家但在同一洲的,有效期是20天;不同国家又不同洲的,有效期是70天。追索的期限是从上述提示期限到期起算6个月。英国票据法对支票的有效期没有什么特殊规定,与汇票一样,要在合理的时间内做付款提示。国际结算中的票据6.1 6.1 本票和汇票
14、都是以一定金额货币表示的,都是以无条件的书面形式做成的;付款期限都有即期和远期之分;“收款人”一栏都可以是记名或不记名的。(1)名称的含义不同两者两者不同不同点点(2)基本当事人不同(3)承兑事项不同(4)主债务人不同(5)拒绝证书不同(6)份数不同国际结算中的票据6.1 6.1 从概念上可以看出,支票与汇票存在许多相似之处,因为支票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汇票。关于汇票的出票、背书、付款、追索、拒绝证书等,都同样适用于支票。(1)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不需要先有资金关系;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2)支票是支付工具,只有即期付款,没有承兑,也没有到期日的记载;汇票是支付和信用工
15、具,有即期和远期之分,有承兑行为,也可能有到期日的记载。(3)支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汇票在承兑后主债务人是承兑人。(4)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银行以外的人;支票的付款人只能是银行。(5)支票有划线和保付制度,而汇票没有。(6)汇票可以一式几张,而支票只有一张。国际结算中的单据6.2 6.2 n 现代国际贸易和结算实现了“商品单据化”和“单据商品化”,即将交易商品的各方面情况分别用不同的单据加以体现,而这些单据的交接也就代表了有关商品的交接。本节中我们概要地介绍几种在国际结算中处于主要地位的单据。国际结算中的单据6.2 6.2 单据是贸易过程中的一系列证明文件,有的还是物权凭证。UCP600规定:
16、“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URC522也规定:托收是指银行按照收到的指示办理金融单据及商业单据。因此,单据在国际结算中起着重要作用。12单据单据是履约的是履约的证明证明单据是银行办理结算的前提单据是银行办理结算的前提国际结算中的单据6.2 6.2 传统的单据缮制方法是打印机打字加复写纸复写,从而区分正本(Original)和副本(Copy)。目前,由于复印机的普及,以复制方法制作的单据也为银行所接受,但必须在正本上注明“正本”字样。它有两个作用:一个是识别真伪;另一个是确定签字人的责任,表明制单人对单据内容责任的认可。一般来说,单据应
17、该打出制单日期,按照UCP600第14条的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出单日期早于信用证日期的单据,但该单据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单据虽是商业文件,但一旦发生纠纷,又成了处理纠纷的依据。因此,作为涉外法律文件的单据必须由签发单位正式签字或盖章,凡需更改,都应加校正章或简签。国际结算中的单据6.2 6.2 一类是基本单据(Basic Documents),包括商业发票、保险单据和运输单据,这些在信用证结算中是必不可少的;另一类是附属单据(Additional Documents),如产地证、检验证书、海关发票、装箱单和重量单等。附属单据是为符合进口国政府的法令、规定或其他需要而要求出口
18、方提供的特殊单据,一般信用证中都明确规定这些单据由谁出具、要具备哪些内容、如何措辞等。国际结算中的单据6.2 6.2 通常简称为发票(Invoice),是卖方向买方开立的,凭以向买方收款的发货清单,也是卖方对于一笔交易的全面说明,内容包括商品的规格、价格、数量、金额、包装等。商业发票是卖方必须提供的全套出口单据的核心,其余单据均需参照它进行缮制,在内容上不得与发票的记载相矛盾,所以它又称为中心单据。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任何一种结算方式下,发票都是必不可少的。国际结算中的单据6.2 6.2 它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作用:(一)交易的证明文件(二)记账和核算的依据(三)报关纳税的依据(四)
19、代替汇票国际结算中的单据6.2 6.2 商业发票并没有统一的格式,出具商业发票的不同国家、不同单位都有自己的发票样式,而且交易类型不同,发票的内容也不同,但在制作发票时所要填写的基本内容是大体相同的。商业发票一般可以分为首文、本文和结文三个部分。国际结算中的单据6.2 6.2 n 具体内容如图6-4所示。国际结算中的单据6.2 6.2 发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前面我们讲的商业发票是指狭义的发票,而广义上的发票除了包括商业发票之外,还包括形式发票、海关发票、领事发票、联合发票等。这些发票都是说明货物详细情况的单据,又都具有各自的特点。国际结算中的单据6.2 6.2 是证明货物载运情况的单据,即出口
20、商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办理装运时,由承运人签发给出口商的证明文件,证明货物已发运或已装上运输工具或已接受监管。因运输方式的不同,运输单据分为由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海运提单、由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航空运单、由速递公司和邮局签发的邮包收据、由铁路部门签发的铁路运单、由多式运输营运人签发的多式联运单据和由公路运输公司签发的公路运单等。国际结算中的单据6.2 6.2 海运提单(以下简称提单)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凭证,表明货物已收到,货物将从何地运至何地,由谁收货,以及托运人和承运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货物时,一般必须提交正本提单。1978年联合国海
21、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给海运提单下的定义为: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国际结算中的单据6.2 6.2 海运是当代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海运提单也是标准化程度最高、法规惯例最完善的一种运输单据。除了海运提单以外,还有其他运输方式中所使用的单据。国际结算中的单据6.2 6.2 n 各种运输单据的比较见表6-1。国际结算中的单据6.2 6.2 n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要经过长距离的运输,货物常常会因为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外来因素遭受损失。为了使货物在受损后获得经济补偿,买方或卖方应在货物出运前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国际贸易货物运
22、输保险有海上、陆上、航空和邮政运输保险等。由于国际货物运输绝大部分是通过海运方式进行的,所以海上运输保险在所有险种中占有主要地位。国际结算中的单据6.2 6.2 海上风险一般指海上航行途中发生的或随附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它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但并不包括海上的一切风险,如海运途中因战争引起的损失不含在内。它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因遭受海上风险而引起的损失与费用。按照海运保险业务的一般习惯,海上损失还包括与海运相连接的陆上或内河运输中所产生的损失与费用。国际结算中的单据6.2 6.2 它也称作主险,是可以单独承保的险别。我国海运货物的基本险别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其承保由
23、于一般外来因素所造成的损失,共11种: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 delivery,T.P.N.D.)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and/or Rain Damage)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混杂、玷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渗漏险(Risk of Leakage)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 and Breakage)串味险(Risk of Odour)受潮受热险(Damage Caused by Sweating and Heating)钩损险(Hook D
24、amage)包装破裂险(Risk of Packing Breakage)锈损险(Risk of Rust),它也必须依附于基本险项下投保,任何一种基本险都可附加投保特殊附加险。特殊附加险包括:战争险(War Risk);罢工险(Strikes Risk);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y Risk);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舱面险(On Deck Risk);拒收险(Rejection Risk);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等。国际结算中的单据6.2 6.2 保险单据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承保后出具的书面证明,是双方签订的保险契约,是被
25、保险人索赔的主要依据。在货物出险后,只有在既掌握了提单又掌握了保险单据的情况下,才能真正掌握货权,所以保险单据具有以下作用:国际结算中的单据6.2 6.2 它是保险合同中与被保险人订约、承诺保险赔款并收取保费的一方。保险人也称承保人,通常是保险公司(Insurance Company)、保险商(Insurance Underwriter)或保赔协会,同时以保险人身份经营保险业务的还有保险代理商(Insurance Agent)和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其是受保险合同保障、有权在受险后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取得赔偿的人。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有可保利益,可保利益是对保险标的具
26、有的权益。国际结算中的单据6.2 6.2 保险单正面除了印定的说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合同关系的文句外,需要填写的项目有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名称、发票及保险单的号码、货物运输标志、包装及数量、保险金额、保费、费率、装载工具名称、开航日期、航程起讫地点、承保险别、查勘人名称及地址、赔付地点、出单公司地址、出单日期及保险人签章等。国际结算中的单据6.2 6.2 1按保险单据的按保险单据的形式可分为保形式可分为保险单(大保险单(大保单)、保险凭单)、保险凭证和承保证明。证和承保证明。2按承保方式可按承保方式可分为预约保险分为预约保险单、总括保险单、总括保险单、流动保险单、流动保险单和单独保险单和单独保险单
27、。单。3按保险标的物按保险标的物价值可以分为价值可以分为定值保险单和定值保险单和不定值保险单。不定值保险单。国际结算中的单据6.2 6.2 n 除了上述几种主要单据外,为了证明其履行了信用证或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根据各笔贸易性质的不同和进口商的要求,出口商还需要提供其他一些单据,如产地证明书、各种检验证书、装箱单、船公司证明等。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就是原产地证明书,简称产地证。品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简称商检证,是商品经检验后由检验机构出具的对商品品质、重量、数量、包装、卫生、疫情等情况给予鉴定的书面证明。国际结算中的单据6.2 6.2 装箱单(Packing List)又称包装单、码箱单或码单,是全面反映货物包装情况的单据,是商业发票的重要补充。船公司证明(Shipping Companys Certificate)是由船公司或承运人提供的证明船舶的国籍、船级、船龄、挂靠港口等事项的文件,通常是出口商应买方或进口国有关当局的要求而提供的。由于各笔贸易性质的不同或进口商要求的不同,有时还会出现以下一些单据:(1)受益人声明(2)电报抄本(3)中性单据(4)重量/体积证明书。谢 谢 聆 听T H A N K S F O R Y O U R A T T E N T I O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