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第七章:《经济法》ppt课件.pptx

上传人:春哥&#****71; 文档编号:16396433 上传时间:2022-05-17 格式:PPTX 页数:44 大小:82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高职)第七章:《经济法》ppt课件.pptx_第1页
第1页 / 共44页
(高职)第七章:《经济法》ppt课件.pptx_第2页
第2页 / 共4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高职)第七章:《经济法》ppt课件.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高职)第七章:《经济法》ppt课件.pptx(44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高职)第七章:经济法ppt课件7第一节第一节CHAPTER ONE破产的概念一一,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被清算的法律后果。破产清算是破产的最终程序,但不是唯一程序,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提出重整、和解申请,进入复兴型破产程序。破产原因二二,又称破产界限,是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律事实,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法律根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适用破产程序: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偿全部债务。1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

2、缺乏清偿能力。能力。2 2企业破产法的概念三三,是指调整因企业破产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破产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企业破产法包括企业破产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以下简称破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破产法的制定与施行,对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n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限定为企业法人,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破产法规定程序。因此,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破产对破产法的适用,将由有关法律规定。n

3、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破产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二节第二节CHAPTER TWO申请一一n 我国实行受理开始主义,即破产程序只能在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当事人提出申请后,经人民法院受理而开始。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必要条件。AB根据根据破产法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第七条规定,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

4、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法破产法明确了适用程序有重整、明确了适用程序有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和解和破产清算3 3种;申请人包括种;申请人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和清算人债务人、债权人和清算人3 3方。方。根据根据破产法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第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下列事项:(1

5、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基本情况。(2 2)申请目的。)申请目的。(3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申请的事实和理由。(4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明的其他事项。受理二二n 破产案件的,又称立案。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立案,否则裁定驳回。受理二二(一)受理期限n 根据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

6、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n 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n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以上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受理二二(二)送达、指定管理人、通知和公告债务人的义务三三有关人员有关人员的义务的义务禁止个别禁止个别清偿清偿对管理人对管理人的给付的给付未履行完未履行完毕合同的毕合同的处理处理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或者仲裁的中止的中止债务人财债务人财产保全措产保全措施的处理施的处理第三节第三节CHAPTER THREE债权申报一一(一)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是指债权人在破

7、产案件受理后依照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法律行为。n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申报一一(二)有关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n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n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n 3.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n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n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1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

8、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n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权申报一一(二)有关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n 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n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n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n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

9、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n 11.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二二n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n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不享有表决权。n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n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

10、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n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三三(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四四n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

11、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n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n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n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n 对于债权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于破产财产的分

12、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委员会五五n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代表债权人会议行使监督权以及其他权利。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并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n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第四节第四节CHAPTER FOUR重整一一(一)重整申请,是指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濒临破产的情况下,为拯救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启动的调整债务、治理企业、维持经营,以期摆脱危机、实现复

13、兴的债务清理制度。n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重整一一(二)重整期间的管理n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在重整期间

14、,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在此情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在此情形下,依照形下,依照破产法破产法规定已接管债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破产破产法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使。两类1.债务人自行管理2.管理人负责管理重整一一(三)重整计划n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n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

15、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n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n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重整一一 (四)重整程序的终止n 根据

16、第七十八条规定,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和解二二,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请求并与债权人达成清偿债务的协议。和解以债权人让步,作出关于减少本金、放弃或者减少利息、延长偿债期限以及同意第三人承担债务为条件。和解二二(一)和解申请n 债务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n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n 对债务

17、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和解二二(二)和解协议的生效n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n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n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n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

18、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和解二二(三)和解协议的无效n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n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第五节第五节CHAPTER FIVE债务人财产一一(一)债务

19、人财产的范围n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一一(二)可撤销的财产处置行为n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放弃债权的。0102030405债务人财产一一(三)无效的财产处置行为n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行为无效债务人财产

20、一一(四)管理人的追回权与取回权n 管理人对于因发生可撤销的财产损失处置行为、个别清偿行为、无效的财产处置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n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补缴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n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债务人财产一一(五)破产抵销权的行使(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

21、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二二A(一)破产费用B(二)共益债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费用,为破产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职务的费用、

22、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因管理人或者债务债务: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

23、人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C(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24、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之日起1515日内裁定终结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破产宣告三三是一种司法行为,是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n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破产财产变价四四,是指管理人将

25、非货币化的破产财产,通过合法方式加以出售,使之转化为货币形态,以便于破产财产的分配。n 破产清算以货币分配为原则,破产财产的变价是贯彻货币分配原则的必要环节。n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n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一般应当通过拍卖进行。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破产财产分配五五n根据根据破产法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

26、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 3)普通破产债权。)普通破产

27、债权。n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1)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称或者姓名、住所。 (2 2)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3 3)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4 4)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数额。 (5 5)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破产程序的终结六六n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

28、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n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n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n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谢 谢 聆 听T H A N K S F O R Y O U R A T T E N T I O N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大学资料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