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虚假民事诉讼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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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虚假民事诉讼制度摘要:虚假诉讼是随着民事诉讼案件的增长和制度的发展而产生出现的,其中司法实践有关部门最先感受、意识到虚假诉讼的危害性并进行应对,相继出台与修改了有关法律。虚假民事诉讼行为不仅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合法权益,十分是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而且违犯诚实信誉原则,法律已经将其作为打击对象。且虚假诉讼案件的频发已成为民事诉讼实务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建立起虚假诉讼侵权法上的规则,完善对虚假民事诉讼规制的法律规定,改革现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遏制虚假诉讼的蔓延是特别重要的。本文将在现有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以现有虚假民事诉讼的治理机制为基础,以系统思维的方式,立足预防、强化救济,探索虚

2、假民事诉讼的系统治理方式、有效治理方式。此种治理方式将实现惩罚虚假民事诉讼行为人与救济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受害人之间的有机统一,实现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的统一,实现现有民事诉讼机制与系统的虚假民事诉讼治理机制之间的统一,实现法院职权调查与发挥当事人能动性的统一。关键词:虚假诉讼;民事诉讼;缺陷虚假诉讼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病象,产生有其特定的环境和条件,然而大量虚假的矛盾和纠纷的存在会影响正常的司法活动,干扰司法活动的运行。虚假诉讼就其行为本省是一种恶意诉讼,也并不是近来才有的社会现象,只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虚假诉讼问题越来越突出。一、虚假民事诉讼概述虚假诉讼的概念在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并

3、且事实上并没有构成较为一致的认识。但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防备和查处虚假诉讼的规定)中其作为地方规范,对虚假诉讼做出了界定,虚假诉讼是指指的是诉讼中双方或一方当事人采取恶意串通、隐瞒事实或构造虚假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捏造证据、唆使别人帮助伪造或毁灭证据、提交虚假的鉴定意见、证实文件等方式,企图通过诉讼、调解或仲裁等程序获得生效的法律文书侵犯别人合法权益或逃避应负责任的行为,或者利用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迫执行的行为,并阻碍了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别人合法权益的为虚假诉讼的行为。在刑法修正案九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设置了虚假诉讼罪,是我国刑事法律的重要突破,

4、体现了对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严厉惩罚态度。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备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在这一(意见)中对虚假民事诉讼罪的详细办理机制予以具体规定。民事诉讼法中也有一定的虚假民事诉讼的治理机制,主要体现为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强迫措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等等。二、虚假诉讼的成因分析有关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是多个方面的,例如在社会诚信体系方面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各级法院信息沟通少以及法官的偏好等。下文将从与审讯程序本身相关的方向进行分析。(一)各级法院之间信息沟通少,

5、虚假诉讼案件频发在经过对民事虚假诉讼的案例进行研究和整理,发现虚假诉讼可能更多的存在相关联的案件中,很多虚假诉讼的案件因有有专业素养的人的介入,进而使虚假诉讼的发生更为便利。我国各级法院总体数量大,横向之间比照能发现各个法院之间发展不平衡,法院之间也没有建立统一的审讯信息分享机制与平台。而法院之间的信息隔离,造成一些法院无法知悉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其他法院相关案件的立案与审理情况。此外,目前法院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也未建立信息分享平台,因而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信息是较为闭塞,信息的沟通不畅也造成了法院往往只能在诉讼结束后才发现已经做出生效裁判的案件属于虚假诉讼,只能再通过再审程

6、序进行纠错。(二)法官偏好可能造成虚假诉讼频发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官偏好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为虚假民事诉讼的行为人启动虚假诉讼提供了便利。在诉讼调解中,尊重当事人合意,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鸣1。因法官的工作中追求以调解结案,一是假如追求调解优先,那在处理以调解结案的纠纷时,可能会为了快速结案,在一定程度上对事实的认定不够细致明晰,使得虚假诉讼有时机发生。二是以调解结案主要目的是解决纠纷,保障当事者程序自由权的实现,调解确实有其独特优势,调解结案的优势在于既节省了司法资源,又节省了诉讼费。最重要的就是审讯的时间能够缩短几个月。而法官一般也倾向于调解结案。在法院

7、系统中衡量法官工作绩效最重要考核指标之一就是调解率,这一衡量标准使得法官不管是出于业绩的,还是为了减少上诉改判率和降低发回重审风险等因素,都更可能选择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三)案多人少的现实导致虚假诉讼有机可乘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快速发展与变革的阶段,大量的纠纷涌入法院,以期得到解决,这导致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不断的增加,而且基层法院问题尤其突出,法院作为第一线的司法机关,承当了绝大多数的办案任务。但案件数量的剧增与承办法官的数量的增加是不成比例的。以上问题使得办案质量遭到影响,而办案质量在法官水平相对确定的情况下就与法官对案情的了解程度,对于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法律问题的分析与判定,但这都是需要

8、法官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神的,但现实是庞大的工作量使得法官难以在每一个案件的办理经过中都投入如此多的时间与精神,也就导致虚假诉讼有发生时机的现实条件。(四)对当事人主义片面理解致审讯权缺位诉讼制度构建初期,基于法治理念传播及民众诉讼意识、能力整体相对缺乏,诉权更侧重于无救济即无权利思维下的保护和扩张(如国家对诉讼费用的调整),对规约诉权行使的制度建设略显捉襟见肘,对恶意诉讼的辨识、预防机制构建存在很大缺乏。2正是在此种制度背景下,虚假诉讼以权利保障和实现正义的名义,架空了审讯权的运行功能,虚假诉讼其不同于一般诉讼,所以不能根据一般的案件查证途径,否则会让施行虚假诉讼的行为人获得其期望的不当利益,

9、损害别人合法权益。民事诉讼中“自认制度能很好的体现以上观点,当事人自认的证据的证实力对法院的拘谨效力被一些有不法企图的行为人恶意的利用,来躲避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证,导致法官对案件作出错误判定,进而达成其不法目的。我国司法改革中的“当事人主义,并不是指纯粹的“当事人主义,由于从世界各国的经历来看,诉讼形式的走向必然是强调法院与当事人的分工合作,而不是单纯强调法院或当事人一方的作用。三、现行法律对虚假民事诉讼机制存在的缺陷恶意串通虚假诉讼已经成为了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此类案件在现实中已经层出不穷,而且有急剧上升的趋势。且现行立法并非至臻完善,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下面方面:(一)重视惩罚、对救济

10、的措施上存在缺乏。无论是刑法修正案第307之一的规定,还是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都比拟侧重对施行虚假民事诉讼的行为人的制裁,而不是侧重对受害第三人的救济。这种情况不仅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施行追求的救济当事人的目的,同时也不利于彻底制裁施行虚假民事诉讼的行为人。(二)相比拟而言轻预防、侧重事后救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三人撤销诉讼以及审讯监督程序,固然能够给予受害人以事后的救济,即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以后的救济,不过这样的救济具有明显的事后性,对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言,不是首选之举。(三)事后救济程序的启动比拟困难。审讯监督程序不是民事诉讼的通常程序,而是一种特殊程序,从考虑判决的既判力、

11、维护法院权威以及节约司法成本、保障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快速流转之角度,不能轻易启动。民事诉讼法也是基于此规定了当事人对判决申请再审的严格的再审事由,法院决定再审的严格事由、检察机关对调解书检察监督的严格事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三人撤销诉讼,固然被定义为一种新诉,但是其启动有严格区别于一般民事诉讼之提起的条件,即必须有证据证实原确定的裁判、调解书存在错误,且损害本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诉讼。同时,提起第三人撤销诉讼的第三人还必须严格遵守起诉的法定时间,证实未参加原诉讼是由于不可归责于本身的原因。综上各种救济程序启动的要求较高,启动也比拟困难。(四)启动救济程序的成本较高。固然目前对于虚假诉

12、讼的受害方有一定的救济途径,但有关的救济程序方法都需要当事人在时间、精神、经济方面进行先行投入,过高的诉讼成本和过长的诉讼时间,对于正当权益已经遭到损害的当事人来讲也是一种很大的负担,所以可能存在合法利益遭到损害的情形下因本人本身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或者身体无法负担进而无法维护本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四、完善虚假民事诉讼的治理机制的建议针对现有的虚假民事诉讼防止和治理机制,对于完善虚假民事诉讼的的建议详细包括下面几点:第一,进一步健全事后救济体系,十分是引入虚假民事诉讼赔偿机制,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加大对违法行为人的惩罚以及对受害人的救济。将虚假诉讼列为独立的侵权行为之一是应该明确的。侵权行为法具

13、有保护民事权利、补偿、制裁、教育和预防的功能,明确将虚假诉讼列为独立的侵权行为之一,以有效发挥保护民事权利、补偿、制裁、教育和预防等侵权行为法对于虚假诉讼行为的规制功能。3第二,在诉讼进行经过中加强法院的职权调查,针对虚假民事诉讼高发性的民事案件,应当加强人民法院的事先审查,并能够适当扩大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范围。首先为了防止法官偏私审讯,要求法院要严格按照(法官法)和有关制度规范法官的审讯行为,并通过学习或者培训的方式提高法官认清案件事实、识别虚假诉讼的能力。其次,改革当前我国法院对法官绩效评估的方式,纠正其的调解偏向。即便是适用调解结案更适宜的案件,也要核实确认各项要求能否符合常理。最后,

14、严格审查与规则适用。对于原被告双方具有非对抗性且自愿要求调解的,法官不仅要审查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还须了解清楚纠纷事实,对诉讼标的进行一定的本质性审查,识别诉讼主体能否存在恶意制作证据行为。对当事人自认证据的采用规则,需要排除虚假诉讼可能性才可适用。4当然,也有学者针对当前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实现方式法院调解,提出了完善法院调解制度的建议,基本的措施是加强对法院调解的审查,扩大性解释检察机关对法院调解书进行检察监督的条件。第三,完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充实事前虚假民事诉讼行为预防机制。第一,明确诉讼地位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设定一个明确化的指导机制,根据国情适当学习外国法的相关制度、

15、司法实践中的经历,比方美国的第三人参加制度。同时能够就无独立请求权人的诉讼地位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化,详细确定其诉讼权利义务范围。第二,设立当事人告知利害关系人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通常存在案多人少的情况,部分法官为高效率的结案可能会把无独立请求权人追加到案件中一并解决纠纷,故一般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比拟被动,可能会导致虚假诉讼的发生,因而,我国相关立法部门可借鉴上述国家的做法,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开场后的一段时间内负有通知与案件存在法律关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义务,由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本人决定能否参加诉讼。5第四,以我国现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再审制度为基础,赋予第三人申请再审的必要性、可行

16、性、程序机制,促进了虚假民事诉讼治理理论研究的深化。一是适当扩大适格原告的范围。由于部分普通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以此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时,会被法院以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理由将其拒绝,这实际上可能会导致这一部分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所以法院能够在确认其起诉资格的前提下明确其起诉条件。二是定位于程序保障,降低受理门槛。在第一点的适当扩大适格原告的范围的基础上基础上,法院也应当适当的降低受理的条件,在受理此类再审案件时也应当和起诉时的立案登记制保持一致,简化维护本人权益遭到虚假诉讼损害的人的起诉条件,区分程序事项和实体事项。对于起诉条件与原告范围的调整

17、对于部分本身能力不是很足的当事人来讲是意义重大的。五、结语通过对有关民事虚假诉讼成因和治理制度的研究,民事虚假诉讼的规制对节约司法成本、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只要司法机关更好地贯彻落实相关法律规定,真正树立惩罚民事虚假诉讼的治理规则,以司法威严对违法行为人构成心理压力,一定能够营造诚信守信的司法环境。参考文献1朱健论虚假诉讼及其法律规制J法律适用,2012(6):38422杜豫苏,赵旭忠透过诉权理论解析恶意民事诉讼J人民司法,2011(11):7103叶家红虚假诉讼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0(33):31324邓嵘虚假诉讼的模型化识别及防备治理基于诉讼构造的视角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3,27(01):5560+855赵华敏试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缺乏与完善J法制与经济,2018(01):7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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