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管理职业学院微博微信管理办法(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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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微博微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微博、微信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为促进各项管理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工作,各二级教学单位、职能部门为工作需要申请开通的官方微博和微信公共平台。为加强我校微博微信的管理工作,促进新媒体的应用和发展,保障宣传思想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微博、微信作为新媒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反映时下新闻趣事,传播积极有益的正能量信息。各二级教学单位、职能部门微博、微信的开通,是建设校园文化、满足学生和教师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迫切需要,是占领思想文化阵地、促进和谐校园建设的迫切需要

2、,是实现学校各项工作计划的重要方式和必要手段。第三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职能部门微博用户、微信共用平台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以及学校颁布的有关规定、管理办法,必须接受并配合网络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与监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四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职能部门通过腾讯微博、新浪微博、微信公共平台等网络交流平台,申请开通账号必须经学校领导批准,并在党委宣传部(党委网络工作部)登记备案。第五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职能部门微博、微信管理实行分工管理,各二级教学单位分管宣传思想工作负责人、各职能部门一把手为总负责人。总负责人:负责遴选微博、微信管理员,负责材料收集、初步审核、发布,

3、负责微博新闻、微信新闻、信息报道、图片发布等内容审核、管理工作,对突发情况进行处理,负责微博、微信安全工作。第三章 微博微信命名和页面设置第六条 微博、微信命名既要坚持简洁、明了、直观,又要很好地体现本单位和部门的职能定位,避免使用文字色彩过浓的修饰、夸张的网络语言,以及含义模糊或有歧义的名称。官方微博、微信一律实行实名认证。第七条 微博、微信的页面设置中,通过对头像、背景、标志等视觉元素进行组合设计,突出我校和本单位、部门的特征(含logo、简介、友情链接、背景设计、微博微信设置等),深化师生对官方微博、微信的认知和认同感。第四章 微博微信管理及信息发布第八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职能部门微博、

4、微信是实现学校现代化、信息化、网络化的创新方式,是向社会各界提供在线交流的重要平台,要按照“谁开设、谁主管、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留言办复、存档备案、评估考核、舆情监测、网络安全、微博微信值班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强化工作责任,确保微博、微信平台正常运行。第九条 凡在微博、微信公开发布信息须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所有网上信息发布者对其上网信息和言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责任。第十条 我校微博、微信信息管理实施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成立微博微信管理领导小组,校党委书记为组长,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各二级教学单位分管宣传思想工作负责人或职能部

5、门一把手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党委网络工作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网络工作部)部长为办公室主任。各二级教学单位、职能部门成立微博微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微博、微信工作,并把领导小组成员报党委宣传部(党委网络工作部)备案。党委宣传部(党委网络工作部)指导组建学校新媒体中心,整合相关资源,推进工作开展。第十一条 微博、微信上所发布的信息,内容形式上可以丰富多样,但信息必须主流、正面、积极、健康,鼓励发布有思想觉悟,有政治高度的内容。所发布的信息需符合当代大学生和教师正确的价值取向,能够引导大学生和教师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第十二条 微博、微信管理员发布信息,

6、必须首先拟定信息内容(文字与图片),报经总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发布。微博、微信管理员不可以个人名义发表相关图文及评论。不发布虚假的、无意义的信息,不得发布广告、推销、商业信息。第十三条 微博、微信信息发布需严格控制。必须及时更新有关信息,重点包括:各二级教学单位、职能部门最新通知、规定;各二级教学单位、职能部门建设、教学活动、会议报道、各项竞赛的信息、照片及视频等;报道优秀学生、教师事迹,树立正面典型;名人名言、励志语录等。同时对学生和教师的提问与评论予以重视并进行相关回复。第十四条 微博、微信内容需保持原创,可以与自身工作有关。转发时应多转发有思想教育意义的博文,也可以是学校其它部门的活动宣传。

7、第十五条 微博、微信内容要有规律地进行更新,控制微博、微信发布频率。尽量选择在下课、午休、晚上发布微博和微信,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十六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职能部门微博微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微博、微信安全工作。由党委宣传部(党委网络工作部)统一对微博、微信管理员进行网络信息安全教育和培训,杜绝个别人利用微博、微信从事不健康的活动。第十七条 掌握微博、微信账号及口令的管理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可擅自泄露微博、微信密码,不得利用微博、微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犯罪活动和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活动,不得发布有害国家统一、民族统一的言论,不得从事危害学校、

8、集体利益的活动,不得发布不健康信息、图片或有碍社会治安及淫秽色情等信息,不得恶意散布不实信息煽动学生情绪,不得发布邪教、反科学的言论,不得随意添加网页链接,不得发布广告、招聘等商业信息。第十八条 所有微博、微信管理员必须接受学校微博微信管理领导小组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自觉删除和销毁微博、微信上违背和谐校园、有碍校园安全和不健康的信息、资料和数据;有义务向各二级教学单位、职能部门微博微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有害信息和违纪行为。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各二级教学单位、职能部门,学校按相关规定给予取消权限等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六章 应急措施及责任追究第二十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职能部门

9、微博微信管理领导小组要定期检查微博、微信的内容。学校由微博微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分时段、不定期的对信息进行监控、维护。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职能部门要定期更换微博、微信登录口令(每学期至少更换一次),避免不必要的口令外泄,造成宣传工作的安全漏洞。第二十二条 如果有学生或教师发表过激的评论,第一选择为努力向该同志讲解学校相关政策,通报正确信息,努力疏导学生或教师的不良情绪,避免发生进一步的冲突。第二十三条 如在各二级教学单位、职能部门微博、微信上发现错误信息,应在发现的第一时间予以更正,并发布新信息进行解释。第二十四条 如发现有人故意散布虚假不实、色情暴力、宣传邪教、广告传销或其他违反安全

10、管理的信息,应在发现的第一时间删除,并发布信息辟谣。学校将排查有关人员,对确定的涉及人员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第二十五条 如若发现微博、微信登录口令被恶意篡改,将立即通过腾讯或新浪账号安全邮箱和密保问题寻回账号,或直接向腾讯公司或新浪网申诉取回账号。对期间所发布的信息进行清理,做出解释与辟谣。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如有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相抵触,以国家法律为准。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党委宣传部(党委网络工作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公布前已开设运营的账号,应在本办法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党委宣传部(党委网络工作部)提交备案表。附件: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微博微信账号备案表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党委办公室 2015年6月11日印 附件: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微博微信账号备案表创建单位媒体平台账号名称是否认证内容范围创建时间管理队伍负责人联络手机管理员管理员管理员申办单位意见已知本单位在校外网络公共平台开设微博微信帐号,并明确对此帐号及发布内容负有管理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年 月 日 党委宣传网工部意见 签章:年 月 日 注:1.此纸质备案表一式两份,党委宣传网工部、申办单位各备一份。2.账号名、管理队伍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党委宣传网工部备案。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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