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保监局非许可类行政管理事项实施规程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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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非许可类行政管理事项目录非许可类行政管理事项目录序号类别项目 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报告 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有关事项报告 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免报告 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临时负责人任职报告 5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报告 6保险机构 类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更换筹建负责人报告 7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调整业务范围报告 8人身保险公司开展电话销售业务有关事项报告 9保险经营 类财产保险费率调整报告10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缴 存保证金报告 1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报告 1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事项变更报告 1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动用保证金报告 14保险经纪人设

2、立分支机构报告 15保险经纪人事项变更报告 16保险经纪人动用保证金报告 17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18保险公估人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19保险公估人事项变更报告20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任免报告2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临时负责人任职 报告 22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事项变更 23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延续 24银行类分支机构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报告 25保险中介 类银行类法人机构终止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报告 26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事项报告 27其他类保险许可证遗失或损毁重新申领报告2一、保一、保险险机构机构类类项目项目1、保险公

3、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报告 受理机关受理机关安徽银保监局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3、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申请人申请人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申报材料申报材料1、报告文件;2、变更原因说明;3、变更名称系因总公司名称发生变更的,提供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变更名称的批复文件; 4、因上级机构层级发生变化的,需提交中国银保监会或安徽银保监局关于其上级机构层级变更的批复文件;5、保险许可证复印件;6、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注意事项1、自名称变更发生起十五日内向安徽银保监局报告;2、自名称变更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领取新保险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告。3项目

4、项目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有关事项报告 受理机关受理机关安徽银保监局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3、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申请人申请人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申报材料申报材料1、报告文件;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有关事项:(1)如系行政区域重新划分、道路重新命名或门牌号码变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如系增加或减少营业场所面积,需提供增加或减少后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并按照营业场所所在地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 (3)省级分公司增加或减少营业场所面积,还应提供总公司批准文件;3、保险许可证复印件;4、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注

5、意事项1、增加营业场所面积的,增加的营业场所原则上与原营业场所在同一个建筑物之内,所属街道、门牌号码和楼号不变;2、涉及到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的,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领取新保险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告。4项目项目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免报告 受理机关受理机关安徽银保监局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申请人申请人保险公司或其省级分公司申报材料申报材料1、报告文件;2、高级管理人员任免文件;3、已核准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还应同时报送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6、任职报告表、监管部门关于该高管人员的最近任职资格批复复印件;4、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需同时报送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注意事项注意事项保险机构应当自下列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银保监局报告:(一)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免职或者批准其辞职的决定;(二)对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决定;(三)根据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四)根据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五)指定或撤销临时负责人的决定;(六)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

7、条规定,暂停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5项目项目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临时负责人任职报告 受理机关受理机关安徽银保监局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申请人申请人保险公司或其省级分公司申报材料申报材料1、报告文件;2、任命临时负责人原因说明;3、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4、任命文件;5、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6、劳动合同封面页、期限页、签章页复印件;7、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需同时报送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注意事项注意事项保险机构出

8、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一)原负责人辞职或者被撤职;(二)原负责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三)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临时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当的能力,并不得有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6项目项目5、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报告 受理机关受理机关安徽银保监局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 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9 号) 申请人申请人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申报材料申报材料1、报告文件;2、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报告表;3、任命文件;4、劳动合同封面页、期限页、签章

9、页复印件;5、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6、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需同时报送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注意事项注意事项1、担任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三年以上保险从业经历或者五年以上经济工作从业经历;(二)不具有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三)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保险公司正式员工;(四)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2、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通过中国银保监会统一组织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7项目项目6、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更换筹建负责人报告 受理机关受理机

10、关安徽银保监局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申请人申请人保险公司或其省级分公司申报材料申报材料1、报告文件;2、更换原因说明;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负责人任职报告表;4、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5、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注意事项筹建负责人应当通过中国银保监会统一组织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并具有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8二、保二、保险经营类险经营类项目项目7、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调整业务范围报告 受理机关受理机关安徽银保监局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

11、国保险法2、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3、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申请人申请人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申报材料申报材料1、报告文件;2、调整业务范围原因说明;3、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批复或授权文件;4、保险许可证复印件; 5、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注意事项1、经保险公司上级机构授权,下级机构方可变更业务范围;2、批准变更的,应及时向安徽银保监局申请换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告。9项目项目8、人身保险公司开展电话销售业务有关事项报告 受理机关受理机关安徽银保监局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 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40 号) 申请人申请人人身保险

12、公司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一)电销中心异地开展电销业务向受话地监管部门报告 1、报告文件,报告内容包括电销中心机构名称、专用号码、产品 信息、落地服务情况等; 2、电销中心保险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 委托代理机构开展电销业务备案 1、报告文件; 2、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项目书,包 括拟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名称、合作方式、管理模式、销售区域、 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等; 3、偿付能力符合条件的说明; 4、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 5、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 6、保险代理机构资质证明,包括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营 业场所合

13、法性报告、电话销售系统建设报告、电话销售业务运营 管理制度等; 7、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电销专用号码变更报告 1、报告文件; 2、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合作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变更报告 1、报告文件; 2、代理机构保险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3、代理机构营业场所证明文件及内外环境照片复印件; 4、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保险公司终止委托电话销售报告 1、报告文件; 2、后续业务处理方案; 3、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注意事项注意事项1、保险公司开展电话销售业务,销售区域应当符合保险公司的 经营区域。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销售 区域

14、应同时符合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区域。 2、保险公司终止委托保险代理机构电话销售的,应在终止合作 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电话销售中心所在地保监局备案。10项目项目9、财产保险费率调整报告 受理机关受理机关安徽银保监局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申请人申请人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申报材料申报材料1、报告文件;2、保险公司向中国银保监会报送审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提交的相关材料;3、中国银保监会对总公司作出的批准文件;4、总公司对省级分公司的批复文件;5、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注意事项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可以在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

15、范围内调整其总公司报经审批的保险费率,但应当报经其总公司同意,调整后的费率不得超过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范围,并在获得总公司正式批复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告安徽银保监局。11三、保三、保险险中介中介类类项目项目10、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缴存保证金报告 受理机关受理机关安徽银保监局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3、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申请人申请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1、报告文件;2、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3、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需同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提

16、交申请。 注意事项注意事项1、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20 日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确保该保险持续有效。2、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积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同时不得低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上年营业收入的 2 倍。3、保险经纪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且不得低于保险经纪人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4、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缴存保证金的,应当按注册资本的

17、5%缴存;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保证金缴存金额达到人民币 100 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资本金;5、保险经纪公司缴存保证金的,应当按注册资本的 5%缴存,保险经纪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按比例增加保证金数额;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足额缴存保证金;6、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或者以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12项目项目1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报告 受理机关受理机关安徽银保监局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申请人申请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1、报告文件;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报告表;3、法

18、人机构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4、董事会关于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决议;5、新设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6、保险代理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前 1 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如受过行政处罚,需提供有关行政处罚书复印件),前 1 年内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 7、新设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8、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9、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需同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提交申请。 注意事项注意事项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在设立分支机构 5 日内,书面报告安徽银保监局。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取得中国银保监会核准的任职

19、资格,相关申请材料应另行报送;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13项目项目1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事项变更报告 受理机关受理机关安徽银保监局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申请人申请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1、报告文件;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 3、有关决议或者决定; 4、相关证明材料; 5、变更名称、住所或营业场所的,还应报送变更后的企业工商 执照复印件;变更主要股东、股权结构重大变更的,还应报送转 让协议书、股东出资为自有资金的证明材料;增加股东的还应报 送新增股东的保险代理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相关附 件;增加

20、注册资本的,还应报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的证明 材料,股东出资为自有资金的证明材料;分立、合并的,还应报 送分立、合并实施方案;修改公司章程的,还应报送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减少注册资本、撤销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已经在报 纸上公告的证明;解散退出的,还应报送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 况、清算执行情况; 6、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需同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提交申请。 注意事项注意事项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 起 5 日内,书面报告安徽银保监局:(一)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三)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

21、(四)变更主要股东; (五)变更注册资本; (六)股权结构重大变更; (七)变更组织形式; (八)分立、合并;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设立、撤销分支机构。 2、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并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0 日内书面报告安徽银保监局。 3、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 新许可证,并参加安徽银保监局许可证统一公告。14项目项目1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动用保证金报告 受理机关受理机关安徽银保监局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申请人申请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1、报告文件;2、保险专

22、业代理机构动用保证金报告表;3、减少注册资本或出资的,须提交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材料;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提交职业责任保险的保单复印件;因其他原因动用的,应提交相应说明材料;同时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的,还应提交相关说明材料;4、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需同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提交申请。 注意事项注意事项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证金:(一)注册资本减少;(二)许可证被注销;(三)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四)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2、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自动用保证金之日起 5 日内书面报告安徽银保监局。15项目项目14、保险经纪人设立分支机构报告 受理机关受理

23、机关安徽银保监局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申请人申请人保险经纪机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1、报告文件;2、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设立报告表;3、法人机构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4、董事会关于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的决议;5、新设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6、保险经纪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前 1 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如受过行政处罚,需提供有关行政处罚书复印件),前 1 年内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 7、新设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8、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9、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需同时在保险中

24、介监管信息系统提交申请。 注意事项注意事项1、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在设立分支机构 5 日内,书面报告安徽银保监局。2、保险经纪人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取得中国银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相关申请材料应另行报送;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16项目项目15、保险经纪人事项变更报告 受理机关受理机关安徽银保监局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申请人申请人保险经纪机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1、报告文件; 2、保险经纪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 3、有关决议或者决定; 4、相关证明材料; 5、变更名称、住所或营业场所的,还应报送变更后的企业工商 执照复印件;变更主要股东、

25、股权结构重大变更的,还应报送转 让协议书、股东出资为自有资金的证明材料,增加股东的还应报 送新增股东的保险经纪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相关附 件;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报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的证明 材料,股东出资为自有资金的证明材料;减少注册资本、撤销分 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已经在报纸上公告的证明;分立、合并的, 还应报送分立、合并实施方案;修改公司章程的,还应报送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解散退出的,还应报送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 清算执行情况; 6、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需同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提交申请。 注意事项注意事项1、保险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

26、5 日内,书面报告安徽银保监局: (一)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三)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 (四)变更主要股东; (五)变更注册资本; (六)股权结构重大变更; (七)变更组织形式; (八)分立、合并;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设立、撤销分支机构。 2、保险经纪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自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0 日内书面报告安徽银保监局。 3、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 新许可证,并参加安徽银保监局许可证统一公告。17项目项目16、保险经纪人动用保证金报告 受理机关受理机关安徽银保监局法律

27、依据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申请人申请人保险经纪机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1、报告文件;2、保险经纪机构动用保证金报告表;3、减少注册资本或出资的,须提交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材料;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提交职业责任保险的保单复印件;因其他原因动用的,应提交相应说明材料;同时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的,还应提交相关说明材料;4、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需同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提交申请。 注意事项注意事项1、保险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证金:(一)注册资本减少;(二)许可证被注销;(三)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四)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2、保险经纪

28、人应当自动用保证金之日起 5 日内书面报告安徽银保监局。18项目项目17、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受理机关受理机关安徽银保监局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申请人申请人保险公估机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1、报告文件;2、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申请表;3、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委托书;4、 保险公估机构公估师信息表;5、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6、 保险公估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7、可行性报告,包括当地经济、社会和金融保险发展情况,机构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发展规划(包括业务和财务发展计划)、风险管理计划等;8、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9、内部管理制

29、度,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10、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材料,员工花名册复印件;11、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12、营运资金托管协议复印件、托管户入账凭证等;13、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需同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提交申请。 注意事项注意事项1、保险公估人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 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备案。2、保险公估机构分为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和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机构采用公司形式的,全国性机构向中国银保监会进行业务备案,区域性机构向工商注册登记地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进

30、行业务备案。合伙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向中国银保监会进行业务备案。19项目项目18、保险公估人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受理机关受理机关安徽银保监局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申请人申请人保险公估机构申报材料1、报告文件;2、 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申请表;3、法人机构备案表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4、法人机构关于设立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的决议;5、新设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内部管理制度;6、保险公估法人及分支机构前 2 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如受过行政处罚,需提供有关行政处罚书复印件);7、新设分支

31、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8、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9、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需同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提交申请。 注意事项注意事项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备案。20项目项目19、保险公估人变更事项报告 受理机关受理机关安徽银保监局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申请人申请人保险公估人申报材料申报材料1、报告文件;2、 保险公估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3、有关决议或者决定、相关证明材料;4、变更名称或分支机构名称、变更住所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的,还应报送变更后的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变更股东或

32、者出资人、变更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的,还应报送转让协议书,增加股东的还应报送新增股东的保险公估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分立、合并的,还应报送分立、合并实施方案;修改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还应报送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解散退出的,还应报送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清算执行情况、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撤销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已经在报纸上公告的证明;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报送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5、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需同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提交申请。 注意事项注意事项保险公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33、的,应当向安徽银保监局报告: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变更股东或者合伙人,变更注册资本或者组织形式,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股权投资,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及非营业性机构,分立、合并、解散,分支机构终止保险公估业务活动,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刑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调查,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21项目项目20、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任免报告 受理机关受理机关安徽银保监局及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3、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申请人申请

34、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申报材料申报材料1、报告文件;2、任免文件;3、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机构内部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职务的,还应提供保险代理/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及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复印件、保险监管部门关于该高管人员的最近任职资格批复复印件;4、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需同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提交申请。注意事项注意事项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机构内部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2、保

35、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任免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报告安徽银保监局。22项目项目2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临时负责人任职报告 受理机关受理机关安徽银保监局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3、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申请人申请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申报材料申报材料1、报告文件;2、 保险代理/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3、任命文件;4、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5、从事相关工作的证明材料;6、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需同时

36、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提交申请。注意事项注意事项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报告安徽银保监局; 2、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临时负责人的任职条件与标准参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条件。23项目项目22、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事项变更 受理机关受理机关安徽银保监局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3、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4、 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644 号) 申请人申请人保险公司省级分公

37、司或银行类法人机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1、变更许可证的请示文件;2、 变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内容机构清单;3、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机构主营业务为特许经营的,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或者批复文件;5、原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6、申请许可证变更事项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变更地址的需提供新营业场所的照片影印件;7、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银行类机构需同时中介云平台中介监管系统提交申请,其他兼业代理机构需同时在安徽省保险行业信息服务平台提交申请。注意事项注意事项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称或营业场所变更,应在三个月内由保险公司或省级银行机构代为申请

38、变更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及时换发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2、参照安徽省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工作指引(皖保监发201152 号)执行。24项目项目23、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延续 受理机关受理机关安徽银保监局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3、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4、 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644 号) 申请人申请人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或银行类法人机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1、请示文件;2、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期满换发清单;3、 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发申请表;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机构主营业务为特许经营

39、的,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或者批复文件;5、原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6、原许可证存续期间保险代理业务情况报告,应包括合作保险公司、代理保险费和佣金收入、代理保险业务管理、远程出单情况、代理人员培训、代理业务发展规划等;7、申请换发机构网点的照片影印件(网点外部、营业场所、保险代理区域);9、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银行类机构需同时在中介云平台中介监管系统提交申请,其他兼业代理机构需同时在安徽省保险行业信息服务平台提交申请。注意事项注意事项1、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银行类法人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其他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申请办理换证事宜

40、;2、参照安徽省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工作指引(皖保监发201152 号)执行。25项目项目24、银行类分支机构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报告 受理机关受理机关安徽银保监局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3、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4、 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644 号) 申请人申请人银行类法人机构或省级机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1、报告文件;2、拟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机构清单;3、省级银行类金融机构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还需提供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近三年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的说明(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提供自成

41、立之日起的情况说明);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营业场所、软硬件设施及管理制度等情况说明;保险业务负责人情况说明;代理业务规划及与主营业务的相关性说明; 4、中国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需同时在中介云平台中介监管系统提交申请。 注意事项注意事项银行类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将法人机构许可证复印件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26项目项目25、银行类法人机构终止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报告 受理机关受理机关安徽银保监局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3、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4、 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644 号) 申请人申请人银行类法人机构申报

42、材料申报材料1、报告文件;2、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原件;3、中国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需同时在中介云平台中介监管系统提交申请。 注意事项注意事项27四、其他四、其他类类项目项目26、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事项报告 受理机关受理机关安徽银保监局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申请人申请人原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人申报材料申报材料1、撤回行政许可申请文件;2、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注意事项注意事项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受理之后、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前,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向安徽银保监局提交书面申请,安徽银保监局应当及时终止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

43、查,并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28项目项目27、保险许可证遗失或损毁重新申领报告 受理机关受理机关安徽银保监局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3、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申请人申请人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或银行类法人机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一)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遗失或损毁重新申领1、请示文件;2、 申请补办许可证机构清单;3、 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补发申请表;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5、遗失或损毁情况说明及整改报告,由兼业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6、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银行类机构需同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提交申请,其他兼业代理机构需同时在安徽省保险兼业审批管理系统提交申请。(二)其他保险许可证遗失或损毁重新申领1、申请文件;2、遗失情况说明及整改报告,由遗失许可证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3、许可证复印件;4、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注意事项注意事项1、保险许可证遗失的,保险类机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银保监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2、对于遗失或损毁保险许可证频繁等情形严重的机构,我局将视情况给予监管谈话、风险提示、限期整改、监管函、情况通报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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