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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改进农村关于改进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农民建房、村庄建设工作合法有序规范开展,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 号)以及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江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化资源保障的贯彻意见的通知(江自然资201938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改进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一、加强农村宅基地计划管理(一)农村宅基地原则上使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即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来源为旧村存量建设用地(1987 年以前地类为建设用地)或有合法建设用地批文的土地;(二)使用集体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作为新增宅基地的,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集体做好新村用地规划,出具规划和分户方案,新会区自然资源局严格按照用地规划安排建设用地规模,取得用地批复后方能申请使用;(三)农村宅基地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用地,尽量少占耕地,如确需占用少量耕地的,必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占用其他林地的,必须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四)农村宅基地选址不得位于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
3、,不得位于政府预公告征地红线范围内(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 3 年未实施征地拆迁的,方可按规定申请宅基地使用权);(五)农村宅基地选址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不得进行使用或对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后才能使用;(六)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农村宅基地必须先批后建,房屋改建、扩建、迁建等行为涉及原批准用地红线发生改变的均需重新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对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等行为,要坚决制止,必要时要采取强制措施。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一)申请资格(一)申请资格我区新增农村宅基地的用地申请人必须为本村户口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政策。除此之外,还必须符合如下条件之一,方可申报:1.因自然灾害、征地、村
4、庄和集镇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宅基地灭失或者不能使用且户内没有其他宅基地的;2.因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旧村镇改造等,原住宅必须调整搬迁的;3.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已有旧宅基地者不得申请新的宅基地,如确需申请新的宅基地,必须先将旧宅基地清拆整理并注销原土地证或不动产证,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回村集体后再申请重新安排。将原有住房转让、出租或赠与他人,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二)面积标准(二)面积标准新审批农村宅基地面积不超过 100 平方米。(三)审批流程(三)审批流程1.申请。由申请人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向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服务窗口提
5、交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等资料。2.勘查。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服务窗口报转镇(街)相关部门初审,符合申请资格和选址要求的,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自然资源所、建环局、农业农村办现场勘查选址。同时,由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测量技术单位出具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的宗地红线图,并确定界址。3.表决。经申请人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现有住房情况、占地面积、位置界址、权属纠纷争议情况等进行宅基地批前公示,公示期为15 天。4.呈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填报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呈批表(详见附件 1),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名同
6、意后,连同相关清单材料(详见附件 2)呈报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服务窗口。5.受理。申请人申报材料齐全的,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服务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详见附件 3),需要补件的,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服务窗口出具补件通知书(详见附件 4),申请人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补件。6.审核。属地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审查属地申请人申报情况,农业农村办负责审核申请人成员资格,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核土地登记、权属、规划、现状和建设用地来源情况,建环局负责审核村庄规划情况。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呈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7.批
7、准。区人民政府出具批准文件。8.办证。申请人凭区政府批准文件到属地镇(街)建环局办理报建手续,房屋建成验收后到自然资源所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四)办理时限及收费标准(四)办理时限及收费标准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成并出具用地批文。行政审批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简化审批流程。由区政府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管理农村宅基地,办理审批手续时加盖“新会区人民政府农村宅基地审批专用章”,并出具批准文件(详见附件 5)。(二)强化监督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宅基地档案管理工作,做到“一地一档案”,并
8、形成审批清单定期报区政府、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属地自然资源所、建环局、农业农村办加强巡查,对违反相关规定未批先建、批少建多情况要及时处置;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加强业务指导,定期对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档案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三)加强风险防控。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法依规审批管理农村宅基地,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报件,及时退回并说明理由,对弄虚作假申报农村宅基地的,将坚决剔除并严肃处理。四、建立宅基地退出机制(一)土地使用者不再使用已有宅基地的,由土地使用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协议,并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向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宅基地
9、使用权交还手续,经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并申请注销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提出,并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向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交还手续,经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并申请注销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1.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两年闲置及未有建房的;2.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3.隐瞒事实,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批准的;4.农村“五保户”去世后留下的宅基地;5.非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
10、拆除后没有经批准重建的空置地。五、分类处理已建成房屋宅基地登记问题(一)对已建房屋但未完善用地手续的问题、超标准建设问题、超出用地红线建设问题、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缺乏规划报建资料问题,若相关土地使用者仍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可根据我区出台的关于印发新会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新府办201834 号)文件等规定给予补办用地审批和登记手续。(二)对于因继承、交换、分家析产等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权利人、面积不一致的,可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或提供调解协商证明材料,明确房地统一登记的权利主体,作为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六、国家、省、市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区原有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XXXX 年 XX 月 X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