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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ZBGS202051珠农农202081号附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试行)(送审稿)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为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 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 号)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
2、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户籍在本村,符合“一户一宅”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户内人员自行确定代表(申请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书面用地申请。(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1.因结婚或者30周岁以上未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内没有宅基地,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同意的;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安置的;4.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经区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认定的其
3、他情形。(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不符合年龄要求等分户条件的;2.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3.申请新建住房,但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的;4.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5.将原有宅基地或者住房出卖、出租、赠予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6.原有宅基地或者宅基地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已得到住房安置的;7.已参与农村集体建房,住房权益已得到保障的;8.有违法用地或者有违法住房建设行为未经处理的;9.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经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认定的其他情形。镇人民政府不予批准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以
4、批准的理由,并告知其法律救济途径。二、申请宅基地的一般程序(一)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三)将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四)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农户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居)民委员会审查;(五)审查通过的,报送镇政府村民建房管理服务部门进行联审;(六)由镇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
5、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三、申请宅基地所需的资料(一)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三)申请人家庭全体成员同意由申请人申请宅基地的书面证明;(四)申请人(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符合新分户条件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原件备查);(五)家庭户口簿中的户主页、家庭成员页、本人页复印件(原件备查);(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同意分配宅基地的会议记录复印件,由村(居)委会盖公章确认;(七)村(居)委会加盖公章的宅基地分配公示确认书及其公示照片;(八)公示期间有人提出异议,村(居)委会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提交异议材料原件。
6、四、农村宅基地的审批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1) 镇政府要依托镇行政服务中心等平台,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或整合相关资源力量集中办公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由镇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 镇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3) 属地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
7、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防灾减灾(地质灾害)、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四)镇住建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和质量验收,组织开展乡村建筑工匠培训等工作。五、工作要求(一)明确审批管理职责。建立市指导、区主导、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要求,各区要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
8、,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部门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镇政府要承担属地责任,充实力量,健全机构,保障工作经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二)规范优化审批流程。各区要尽快建立健全本地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细化优化审批工作程序和办事指南,参照农经发20196号文通知的附件表单(详见附件2-7),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材料审查、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岗位职责和办理期限。审批结果应及时公布。镇
9、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有条件的各区,加快信息化建设,研发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数字化管理。(三)严格用地建房全程管理。镇政府应推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管理“五公开”制度,落实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公开。镇政府应按照“四到场”要求,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进行实地审查,做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施工过程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村民建房施工现场应当悬挂告示牌,载明宅基地申请面积、建设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
10、件,接受社会监督。有宅基地管理任务的街道参照镇政府执行。要定期不定期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四)严肃工作纪律。各级职能部门要主动作为,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二年。 附件:1.珠海市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流程图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6.农村宅基地批准书7.农村宅基地和建房(
11、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珠海市农业农村局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 月 日抄送: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附件1-1珠海市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流程图 镇政府审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相关资料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村依照法定程序审核成员提出用地申请宅基地申请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镇政府村民建房服务机构审核作出处理决定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的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附件1-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申请户主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岁联系
12、电话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家庭成员信息姓名年龄与户主关系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宅基地面积 m2建筑面积 m2权属证书号现宅基地处置情况1.保留(m2);2.退给村集体;3.其他()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宅基地面积 m2房基占地面积m2地址四至东至:南至: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2.改扩建3.异址新建西至:北至:地类1.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住房建筑面积m2建筑层数层建筑高度米米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1.是2.否申请理由申请人: 年 月 日村民小组组意见负责人:年 月 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盖章)负责人:年 月 日附件1-3农村
13、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 扩、翻建住房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乡(镇、街道) 村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2. 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 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3. 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 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 退出原有宅基地。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承诺人:年 月 日说明:承诺条款3按实际情况增删附件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申请户主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申请理由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
14、情况宅基地面积m2 房基占地面m2 地址四至东至:南至:性质:1.原址翻建2.改扩建3.异址新建西至:北至:地类1.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住房建筑面积m2 m2建筑层数 层建筑高度 m自然资源部门意见(盖章)负责人:年 月 日其他部门意见农业农村部门审查意见(盖章)负责人:年 月 日乡镇政府审核批准意见(盖章) 负责人: 年 月日基 地 坐 落 平 面 位 置 图现场踏勘人员:年月日制图人: 年月日备注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13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
15、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发证机关日 期建设单位(个人)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附图及附件名称遵守事项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二、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为。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査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 1 。 14 附件1-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
16、审批表申请户主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申请理由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宅基地面积m2 房基占地面m2 地址四至东至:南至:性质:1.原址翻建2.改扩建3.异址新建西至:北至:地类1.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住房建筑面积m2 m2建筑层数 层建筑高度 m自然资源部门意见(盖章)负责人:年 月 日其他部门意见农业农村部门审查意见(盖章)负责人:年 月 日乡镇政府审核批准意见(盖章) 负责人: 年 月日 14 基 地 坐 落 平 面 位 置 图现场踏勘人员:年月日制图人: 年月日备注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14 附件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发证机关日 期建设单位(个人)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附图及附件名称遵守事项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二、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为。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査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
18、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 14 附件1-6 14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户主姓名批准用地面积平方米其中:房基占地平方米土地所有权人 土地用途土地坐落(详见附图)四至东南西北批准书有效期自年 月至年 月备注农宅字 号户主姓名批准用地面积平方米房基占地面积平方米土地所有权人土地用途土地坐落四 至东南西北批准书有效期自 年 月至 年 月备注农宅字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填发机关(章):年 月 日附图: 农宅字 号 宅 基 地 坐 落 平 面 位 置 图备注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
19、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填写说明:1. 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www. mca. gov. cn)执行;7-9位数字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镇、 乡(苏木),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2. 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附件1-7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申请户主身份证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批准宅基地面积m2实用宅基地面积m2批准房基占地面积m2实际房基占地面积m2批建层数/高度层/ 米竣工层数/高度层/ 米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1.不属于2.属于,已落实3.属于,尚未落实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 四至)经办人:验收单位意见农业农村部门意见:(盖章)经办人:年 月 日自然资源部门意见:(盖章)经办人:年 月 日乡镇政 府验收 意见 (盖章)负责人:年 月 日备注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抄送: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珠海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0年 月 日印发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