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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审核单据审核单据 第一节 审单尺度 第二节 审核单据核对清单 第三节 交单的有关问题 第四节 审单工作方法 第五节 (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对于单据的处理 第六节 开证行对单据的处理 第七节 常见的单据不符点第一节第一节 审单尺度审单尺度 一、审单的四项指导原则一、审单的四项指导原则 在信用证业务操作中必须履行审单义务的有三家银行,即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开证行。 见银行审单职责表。 银行审单职责表银行审单职责表 Back 审单的四项指导原则为:审单的四项指导原则为: 1.审单与可能作为信用证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无关。 2.审单
2、与受益人和申请人之间的关系无关。 3.审单与货物/服务/行为无关。 4.单据审核作出的决定只能取决于审单本身,单证是否相符与审单以外可能获得的知识无关。 二、表面相符二、表面相符 UCP600第16条a款规定,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和开证行在审单时必须根据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 相符交单的概念在UCP600第2条定义中作了简单的概括,即单据必须与信用证条款、UCP600中的相关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符。 UCP600第14条d款进一步规定了审单标准:单据中的数据,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无须与该单据本身中的数据、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
3、数据等同(identical),但不得矛盾(conflict)。 注意以下几点: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相符交单的定义,单据要与信用证条款、相关的UCP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符。 在将单据内容与信用证条款、其他单据、该单据本身内容对照审核时,并不需要一定完全等同,但不能“不等同”到相互产生“矛盾”的程度。 2.判断是否矛盾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3.单据中的拼写错误(misspellings)或打字错误(typing errors)的处理。 在审单实务中,经常会碰到拼写错误或打字错误,从以往法院判例、DOCDEX仲裁案例以及ICC咨询意见中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供审单实务中参考: (1)单
4、据中单词的拼写或打字错误不构成另一个单词,从而不构成歧义的,一般不视为不符点。 (2)拼写或打字错误有可能导致歧义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则要结合语境,联系提交的其他单据作出综合判断。三、审单时间三、审单时间1.UCP600对审单时间的修订。UCP600第14条将UCP500中的“7个银行工作日”改为: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开证行各有从交单次日起的至多5个银行工作日用以确定交单是否相符。2.审单时间的起算。UCP600规定最长5个银行工作日的审单时间的起算是从“交单次日起(following the day of presentation)”。3.审单时间与信用证有效期及最迟交
5、单期的关系。UCP600第14条b款新增加了一条说明:这一期限(至多5个银行工作日的审单时间)不因在交单日当天或之后信用证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届至而受到缩减或影响。 4.对银行实务的影响。 首先有关银行要合理配置各种资源,确保在不超过自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工作日对交单人发出是否接受单据的通知,否则将失去拒绝单据的权利。 其次是不必担心审单时间是否“合理”,只要不超过5个工作日都是允许的。 四、发票以外的其他单据上的货物描述四、发票以外的其他单据上的货物描述 UCP600第14条e款在“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后添加了“如果有的话(if stated)”的措辞,暗含了不是所有单据上都
6、必须显示货物描述之意,如果显示了,可以使用概括性用语。五、以单据的功能为判断标准五、以单据的功能为判断标准对于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之外的单据,却未规定出单人或单据内容,UCP600第14条f款提出所提交单据符合以下两项要求,就可以接受:1.提交的单据的内容看似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2.提交的单据在其他方面符合UCP600第14条d款的规定。根据UCP600第14条f款的规定,新的要求是,所提交单据内容与该单据本身、信用证要求的其他单据、信用证条款之间均没有矛盾之处。3.对银行和进出口企业的影响。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要求受益人提交某种单据时,一定要在信用证中清楚地列出对该单据
7、出具人和单据内容的要求。 六、对信用证未规定单据的处理六、对信用证未规定单据的处理 UCP600第14条g款对此的规定是:提交的非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将被不予理会,并可被退还给交单人。 UCP的规定说明,相关银行对额外单据应不予审核,不能以额外单据中的不符之处为由拒付。 七、条款和条件七、条款和条件 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11号,条款(terms)一词可以解释为“必然发生的事件(Events that are certain to take place)”,条件(conditions)一词可以解释为“未来的不确定事件(future and uncertain events)”。 信用证交单期、有效
8、期、装运期是在实务中必然要发生的或一定要发生的事件,属于信用证的条款。若为将来不一定发生的则属于将来不确定的事件,应视做信用证条件。八、非单据条件八、非单据条件 (一)什么叫做非单据条件如信用证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者,银行认为这是非单据条件。 (二)过去曾有的非单据条件举例1.直到装运时,载货船只的船龄不得超过15年。The age of the carrying vessel as at the date of loading is no more than 15 operating years .2.装运船只应是英国国籍或挂英国国旗的船只。Shipment is to
9、be made by a vessel of U.K.nationality or by a vessel flying her flag. (三)与规定单据有联系的条件不是非单据条件 信用证上出现的一个条件明确地连接着该证规定的单据,则此项条件不能视为非单据条件。 根据ISBP 681-41段,单据内容必须看来满足所需要的单据的功能。 单据的内容包括两种:满足该单据功能的内容(必不可少的内容)和未反映出该单据功能却显示在该单据上的其他内容。 九、单据出具的日期九、单据出具的日期 UCP600第14条i款规定,单据出具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证的开立日期,但不能迟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日期。十、受益人和申
10、请人的地址问题十、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问题根据UCP600第14条j款,在审核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时要注意:1.UCP600规定,提交的单据中(不仅限于发票)如果出现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无须与信用证中的地址相同,只要国别相同即可。2.本款明确了受益人和申请人的联络细节作为其地址的一部分时,如在信用证中出现将不予理会。3.当申请人的地址和联络细节作为UCP600所规定的运输单据的收货人(consignee)或被通知方(notify party)细节的一部分时,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相同。 十一、托运人或发货人十一、托运人或发货人 根据ISBP 681-185段,原产地证上显示的发货人/出口商不是信
11、用证受益人或者不是运输单据上显示的托运人,也可被接受。 UCP600第14条k款的规定放宽了适用范围,规定任何单据中注明的托运人或发货人无须为信用证受益人。 十二、运输单据的出具人十二、运输单据的出具人 UCP600新增规定明确指出,对运输单据的出具人没有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出具运输单据,只要符合UCP600相关运输单据条款的规定。 十三、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十三、国际标准银行实务 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标准是灵活的、不确定的,它存在于UCP条款中,存在于ICC发表的咨询意见中,存在于ISBP中,存在于信用证专家的权威论断中,存在于权威的法院判例中,存在于当地信用证业务实践中,是UCP乃至任何出版物所无
12、法囊括的,必要时甚至要由法院对此作出评判。第二节第二节 审核单据核对清单审核单据核对清单一、收到单据的银行必须核对的单据一、收到单据的银行必须核对的单据传递单据面函。确保:(1)它是致函给你行的;(2)它有当前的日期;(3)它涉及参考的信用证号码;(4)附有列举的单据;(5)单据的金额和面函的金额一致;(6)寄送单据的银行(如果有)是作为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或是寄单行;(7)付款指示清楚和易于理解;(8)任何不符点已经记录在上。 二、银行和受益人必须核对的单据二、银行和受益人必须核对的单据 1.跟单信用证跟单信用证。确保: (1)它是正确联系到跟单信用证; (2)它仍然有效(没有过有效期);
13、 (3)信用证下可使用的余额足够用做支取金额; (4)信用证所需要的单据已提交; (5)没有处于疑问状态下的修改或以前的支取款项。 2.汇票。汇票。确保: (1)汇票载有正确的信用证参考号码; (2)它有当前的日期; (3)签字及或出票人的名称与受益人的名称一致; (4)开致正确的付款人; (5)金额大小写一致; (6)汇票的期限就是信用证所要求的; (7)收款人应是受益人或交单银行; (8)如果需要背书,它被正确地背书了; (9)没有限制性背书; (10)它包含信用证要求的必需的条款; (11)所开立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可以使用的余额; (12)汇票金额与发票金额一致。3.发票。发票。确保:(
14、1)被信用证的受益人发出的发票;(2)除非信用证另有注明,申请人(买方)被表明为发票当事人;(3)不要加称号为“形式发票”或“临时发票”;(4)货物描述和信用证的商品描述相符;(5)没有表现出任何附加的、不利的将会引起怀疑货物状况或价值的货物描述;(6)发票上包括信用证所提及的货物细节、价格和条款;(7)发票上提供的其他资料如唛头、号码、运输通知等与其他单据一致;(8)发票上的货币与信用证一致;(9)发票金额与汇票金额一致;(10)发票金额不超过信用证可使用的余额,如不允许分批装运,发票应包括信用证要求的整批装运金额;(11)按照信用证要求发票已被签字、公证人证实、合法化、签证等;(12)关于
15、装运、包装、重量、运费或其他有关的运输费用符合其他单据上所载明的;(13)提交正确张数的正本和副本。 4.其他单据。其他单据。 (1)商品检验证书:)商品检验证书: 其种类应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检验结果是否与信用证的要求一致。 货物名称、规格、唛头须与商业发票一致。 检验的项目是否合乎信用证规定。 检验机构是否符合信用证所要求的机构。 应有检验人的签署,证明货物已检验合格。 (2)包装单与重量单:)包装单与重量单: 货物名称、数量、规格应与商业发票相符。 唛头应与其他不矛盾。 它是独一的单据,不要与其他单据联合起来。 它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一张详细的包装单要求列出每个包装、纸板箱等内容的清单和其
16、他有关资料。 包装单上面的资料应与其他单据一致。 (3)产地证:)产地证: 产地证的证明机构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货物名称、数量、规格等是否与商业发票一致。 所证明的原产地国别是否与信用证要求一致。 如信用证要求标明制造厂商名称时,注意不能遗漏。 应有证明机关的签署。对于产地证,对于产地证,ISBP特别作出了如下的规定:特别作出了如下的规定:产地证必须在表面上与发票的货物相关联。产地证中的货物描述可以使用与信用证规定不相矛盾的货物统称,或通过其他援引表明其与要求的单据中的货物相关联。(ISBP 681-183段)如果显示收货人的信息,则不得与运输单据中的收货人信息相矛盾。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
17、运输单据作成“空白指示”、“凭托运人指示”、“凭开证行指示”或以开证行为收货人,则产地证可以显示信用证的申请人或信用证中具名的另外一人作为收货人。如果信用证已经转让,那么以第一受益人作为收货人也可接受。(ISBP 681-184段)产地证可以显示信用证受益人或运输单据上的托运人之外的另外一人为发货人/出口方。(ISBP 681-185段) (4)海关发票:)海关发票: 海关发票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日期或最后提示期限。 标明买方名称及地址。即使买方与收货人相同,也应照填其名称和地址,不能以“SAME(一样)”之类词汇替代。 在价格条件栏,应注意运费负担、佣金、折扣等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同。 币
18、别应与其他单据相同。 唛头应与商业发票的记载不矛盾。 有关货物的描述是否明确,如货名、货号、规格、体积大小及其他有关货物的说明。 核对发票总额是否等于单价数量。 出口商或代理人的签章。 海关签章。 其他信用证中所要求的事项。 (5)领事发票:)领事发票: 注意签证期限是否在信用证有效期限内。 发货人、受货人的名称应与信用证所标明者相同。 有关货物的说明应与商业发票一致。 领事的签署。 5.保险单据。保险单据。确保: (1)根据信用证要求交来保险单保险证明保险声明暂保单; (2)要提交所开立的全套保险单据; (3)由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签发; (4)发出日期或保险责任生效日期最迟应在
19、已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之日; (5)货物投保金额要符合信用证要求或符合UCP600第28条f(ii)的解释; (6)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据必须使用与信用证相同的货币开立; (7)货物描述要与发票上的相符; (8)它承保商品从指定装货港口或接受监管点到卸货港口或交货点; (9)投保信用证指定的险别和那些险别已明确表示出来; (10)唛头和号码等要与运输单据相符; (11)如果被保险人的名称不是保兑行、开证行或买方,它应带有适当的背书; (12)保单表现的其他资料要与其他单据一致; (13)如果单据记载有任何更改,应被适当地证实。 6.运输单据。运输单据。确保: (1)提交开立的全套正本单据
20、; (2)除非信用证授权,它不是“租船合约”的运输单据; (3)收货人的名称要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4)如果运输单据需要背书,它要适当背书; (5)它带有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名称; (6)如果有被通知人,它的名称与地址要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7)货物描述一般符合信用证所说明的货物描述,唛头和号码以及其他规格,如果有的话,要与表现在其他单据上面的内容相同; (8)“运费已经预付”或“运费待收”在运输单据上面的表示应符合信用证条款; (9)运输单据上没有条款能够使其瑕疵或不清洁(见UCP600第27条); (10)所有其他条件与UCP600中规定的运输条文中的条件是相符的。第三节第三节 交单的有关问
21、题交单的有关问题 一、交单的有效日期一、交单的有效日期 一切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交单的有效日期和交单的有效地点,它不是一个议付、付款、承兑的有效日期。 国际商会出版物第489号第275号案例指出:银行有权声称单据不符,但无权声称“迟期议付”。开证行不得将议付通知书日期在信用证有效日期之后当做“迟期议付”,并以此为由而予拒付。 在拒付时,不能将“credit expired(信用证过效期)”与“late presentation(迟交单)”这两个不符点混淆。 二、最迟交单日期的订立二、最迟交单日期的订立 信用证有两个交单有效日期和一个装运有效日期,合计三个有效日期。 第一个交单有效日期上面已经讲过
22、,是指受益人交单给银行的时限。 第二个交单有效日期是从运输单据(多是提单)装运日后一定时限的最迟交单日期以内,应尽快交来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如未规定最迟交单日期,意指从装运日起21天内交单。 最迟交单期限与有效期限的关系:最迟交单期限与有效期限的关系: 1.最迟交单期限短于有效期限,则不能使用全部长度的有效时期,从逻辑的角度来讲,是不够严谨、周密的开证,不利于受益人掌握交单的时间。 2.最迟交单期限长于有效期限,则不能使用全长的最迟交单时期,那也是坏的开证。 3.最迟交单期限就是有效期限,则有效期限和最迟交单期限均可使用两者的全长,这才是较好的开证。 三、三、UCP默认交单期的适用默认交单
23、期的适用 UCP600第14条默认交单期的规定仅适用于要求包含一份或多份相关正本运输单据的交单,该条c款添加了“calendar”一词,强调这里的天数指的是日历日而不是工作日。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运输单据只限于UCP600第19、20、21、22、23、24和25条所规定的运输单据,即多式运输单据,提单,不可转让的海运单,租船提单,空运单据,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快件收据、邮寄收据或邮寄证明。另外,本款只适用于提交相关运输单据的正本时。 ISBP681第19段指出,交货单(Delivery Order)、运输行收货证明(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
24、t)、运输行装运证明(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Shipment)、运输行运输证明(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Transport)、运输行承运货物收据(Forwarders Cargo Receipt)和大副收据(Mates Receipt)都不是运输合同的反映,不是UCP中规定的运输单据。 四、交单的有效地点四、交单的有效地点 指定银行所在地即为信用证规定的交单地点。可在任何银行兑用(available with any bank)的信用证,任何银行所在地均为交单地点。在任何情况下,开证行所在地都是所有信用证规定的交单地点。 银行在开立信用
25、证时,要注意“place of expiry”栏位与“available with”栏位之间保持一致性。 五、单据传递中涉及的风险转移五、单据传递中涉及的风险转移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物第434号R146案例,单据传递中如果发生遗失,在信用证完成议付、付款或承兑之前,单据传递风险由受益人承担;在完成之后,单据传递风险由开证行承担。这个意见提请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研究后决定,当单证相符的单据被指定银行接受时,风险从受益人转移至开证行。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物第469号R175案例,银行委员会决定,当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在信用证有效期内被提交给指定银行时,无论该信用证是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指定或自由议付方式,
26、风险从受益人处转移至申请人。 六、受益人直接提交单据给开证行六、受益人直接提交单据给开证行 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物第489号第211案例,受益人如果愿意的话,他有权直接向开证行提交单据,只要该笔交单不是有悖于信用证的明显支付条款。如远期信用证要求汇票以指定银行作为付款人,则汇票须经该银行承兑,倘若受益人直接寄单给开证行,则上述要求无法履行。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物第411号,受益人可以直接向开证行寄送单据的清单如下:(1)直接付款信用证(Straight Credit);(2)信用证规定开证行自己是汇票付款人或承兑人时;(3)指定通知行不是由于单据的原因拒绝对信用证办理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
27、时;(4)指定银行的业务,由于UCP中人力不可抗拒原因中断时;(5)当信用证可自由议付,而受益人却找不到愿意议付的银行时;(6)其他情况,如金额特别巨大时等。受益人在既可交单给指定银行,也可直接交单给开证行的两便情况下,要分析两种方式的利弊。直接交单给开证行:(1)受益人承担寄单路途遗失风险;(2)受益人必须提早寄单,使其到达开证行时没有过期;(3)开证行审单发现不符点,受益人修改单据不方便。交单给指定银行:(1)受益人不承担从指定银行寄单至开证行的路途遗失风险;(2)受益人多与指定银行处于同城,不必提早交单;(3)受益人修改单据方便。可见,受益人交单给指定银行优点较多。 七、第三家银行可否向
28、开证行寄单索汇七、第三家银行可否向开证行寄单索汇 第三家银行不是指定银行,如它议付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然后向开证行寄单索汇,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物第489号第196案例,第三家银行没有得到开证行授权,因此无权得到偿付。 但是第三家银行提交单据给开证行,若单据相符,开证行是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并在最迟交单期内收到单据,那么开证行必须付款。第四节第四节 审单工作方法审单工作方法 一、审单工作方法概述一、审单工作方法概述 见审单工作方法表。Back (一一)审单记录表审单记录表 审单记录表(Check Memo)提供从受益人交单直到单据寄出提交开证行的一段历史记录。将审单记录表放在桌面右边,把单据放在桌面中
29、间,单据的顺序是汇票、商业发票、包装单最后是保险单、提单。要有固定的开头次序和固定的末尾次序,中间次序任意,然后把信用证放在桌面左边。(二二)信用证的可用性信用证的可用性信用证的可用性(Availability of the Credit)是让交来的单据可以有效地符合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并可使用信用证金额。必须查看:(1)信用证号码是正确的,它可以适用于交来的单据;(2)它是致受益人的正本信用证通知书;(3)信用证尚未到期;(4)可使用的金额是充足的,以前的支款(如有)已经正确地记录下来;(5)所有的修改(如有)已经随附信用证交来。(三三)横审横审1.信用证如有修改,首先查看受益人对于修改通知
30、书确无书面表示拒绝接受,然后以修改条款核对有关单据,若符合修改条款,表明受益人接受修改。2.将信用证从头到尾地阅读一遍,每涉及一种单据,立即与那一种单据核对,以达到单证一致。3.阅读信用证文句并与单据核对,发现不符点立刻记录在审单记录表上。 4.审完的单据反转放置在桌面中间未审单据前面,待全套单据审完,将已经反转放置的单据翻过来即可恢复原状。未被审核的单据就是受益人交来的信用证未规定的单据,应退还受益人。 (四四)纵审纵审 1.以发票为中心,与其他单据挨个核对,先将被核对的单据全部阅读一遍,将涉及发票的相同资料核对是否一致。 2.将提单与保险单核对。 3.纵审的目的是要达到单单一致,例如后面审
31、单实例中的第21条就是提单与发票的不符之点。 4.经过横审和纵审没有发现不符点,或发现不符点已经改妥,即可确定单据全部相符。 (五五)背书背书 有的信用证在下方印有:议付行必须在信用证背面注明汇票金额。 见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16号新式标准跟单信用证背书格式。 背书应注明:议付日期、BP号码、金额、余额、审单员签章。如系自由议付信用证,最后写上议付银行名称。已用完的信用证,可以加盖“用罄(Exhausted)”戳记。 二、审单实例二、审单实例 (略)第五节第五节 (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对于单据的处理(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对于单据的处理见指定银行(或保兑行)对于相符或者不符单据处理方法图。一、
32、审单相符时指定银行的工作一、审单相符时指定银行的工作(一)议付行要对相符单据予以议付(二)议付信用证与汇票1.要求提交汇票要求提交汇票的议付信用证项下涉及两种关系:一种是议付行在信用证下与受益人、开证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另一种是议付行议付了受益人提交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跟单汇票而产生的票据关系。Back 2.不要求提交汇票 如果议付信用证未要求提交汇票,那么被指定议付行议付的将是单据。 3.议付带有“无追索权”字样的汇票 英国票据法(第16条(1)和美国票据法(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414(e)认为这样的汇票有效,即该受益人将不会受到追索。但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比如丹麦、日本的票据法则规定,加注“无追
33、索权”字样是无效的。(三三)议付行、保兑行、开证行遭到拒付的处境如何议付行、保兑行、开证行遭到拒付的处境如何1.开证行从议付行收到相符单据而予拒付,议付行的处境如何?开证行不付款给议付行,一般来说议付行可以从受益人那里收回已付款,因为议付信用证下议付行对受益人是否有追索权的问题通常遵从议付行与受益人的约定,没有明示约定的情况下一般可视为有追索权(取决于各国法律规定)。2.保兑行拒付议付行寄来相符单据后,议付行的处境如何?保兑行不付款给议付行时,一般来说议付行可以从受益人那里收回已付款,因为议付信用证下议付行对受益人是否有追索权的问题通常遵从议付行与受益人的约定,没有明示约定的情况下一般可视为有
34、追索权(取决于各国法律规定)。 3.开证行从保兑行收到相符单据并拒付后,保兑行与议付行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 开证行不付款给保兑行,保兑行没有追索权,不能从议付行收回付款。 4.开证行认为单证相符,而申请人却拒收单据,申请人和保兑行的处境如何? 申请人不付款给开证行,开证行不能从保兑行收回付款,因为开证行的付款是没有追索权的。 (四四)付款行要对相符单据予以付款付款行要对相符单据予以付款 ICC在R7和案例14中谈及付款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的区别时指出:付款信用证项下,被指定银行对受益人无追索权,如果付款时其没有明确保留追索权。而议付信用证项下,除非其已对信用证加具保兑,指定银行总有追索权。 (五
35、五)承兑行要对相符单据承兑汇票承兑行要对相符单据承兑汇票 承兑信用证指开证行指令指定银行在单据相符的情况下对汇票承兑并在到期日付款。二、指定银行对于不符单据的处理方法二、指定银行对于不符单据的处理方法受益人提交了不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时,保兑行或指定银行按照下列方法之一处理:1.将所有单据退还给提交人更改,以便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和最迟交单期内再交单。2.仅仅退还不符单据。做法同上,同时代表提交人安全保管其余单据。3.在交单人授权下将信用证项下不符单据以等待批准方式寄送给开证行,要求该行审查和批准接受单据或拒绝接受单据。4.将所有单据退还交单人,请他采取直接行动寄单给开证行。 5.如果交单人准许,
36、以电报、电传或电讯发至开证行,要求凭不符单据授权承付或议付。 在具体操作中此方法应用得较多,俗称“电提电提”。 开证行复电同意接受不符点和授权议付时,电文中要写明:“if otherwise in order”,即单据“在其他方面是相符的”,以保护开证行在收到单据时没有发现其他不符点。 指定银行也可以用MT 750单据不符通知报文向开证行电提不符点。收报方可用MT 752报文进行授权,授权支付、承兑或议付;也可用MT796或MT799答复报文对其作出拒绝的回答。6.关于关于“保留承付保留承付/议付议付”和和“凭保承付凭保承付/议付议付”根据UCP600,开证行对指定银行的指示是凭相符单据付款、
37、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如果指定银行已经发现单据中存在不符点,就不应对其承付或议付。假如该行仍对不符单据进行了付款或承诺付款,都不是信用证项下的授权行为,仅仅是该行对于受益人的一种押汇融资安排。因此,UCP600删除了UCP500中关于“negotiation under reserve”,“negotiation against an indemnity”的提法的规定。 7.寄单托收寄单托收 此举意味着放弃应用UCP600规则,完全使用URC522托收统一规则,以申请人是否接受单据为主,开证行不起作用,成了代收行。 第六节第六节 开证行对单据的处理开证行对单据的处理见开证行对于相符
38、或者不符单据处理方法图。一、审核单据一、审核单据当单据被提示时,程序中的第一步是审核单据。UCP600第14条说明了审核单据的标准:a.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果有的话)及开证行须审核交单,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b.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开证行各有从交单次日起的至多5个银行工作日用以确定交单是否相符。这一期限不因在交单日当天或之后信用证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届至而受到缩减或影响。Backc.如果单据中包含一份或多份受第19、20、21、22、23、24或25条规制的正本运输单据,则须由受益人或其代表在不迟于本惯例所指的发运日之后的21个日历日内
39、交单,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截止日。d.单据中的数据,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无须与该单据本身中的数据、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e.除商业发票外,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如果有的话,可使用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不矛盾的概括性用语。f.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或者商业发票之外的单据,却未规定出单人或其数据内容,则只要提交的单据内容看似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且其他方面符合第14条d款,银行将接受该单据。g.提交的非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将被不予理会,并可被退还给交单人。h.如果信用证含有一
40、项条件,但未规定用以表明该条件得到满足的单据,银行将视为未作规定并不予理会。i.单据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证的开立日期,但不得晚于交单日期。j.当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出现在任何规定的单据中时,无须与信用证或其他规定单据中所载的相同,但必须与信用证中规定的相应地址同在一国。联络细节(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及类似细节)作为受益人和申请人地址的一部分时将被不予理会。然而,如果申请人的地址和联络细节为第19、20、21、22、23、24或25条规定的运输单据上的收货人或通知方细节的一部分时,应与信用证规定的相同。k.在任何单据中注明的托运人或发货人无须为信用证的受益人。l.运输单据可以由任何人出具,无须为承运
41、人、船东、船长或租船人,只要其符合第19、20、21、22、23或24条的要求。开证行接到指定银行寄单表提(寄单面函注明不符点)(包括:寄单待批准、出具赔偿担保信、保留权利付款)的交单,开证行要按没有表提交单一样处理,在5天内审核单据,按自己发现的不符点发出拒付通知。二、接受或拒绝接受单据二、接受或拒绝接受单据程序中的第二步是单据一经审核及银行确定是否单据相符或有不符点,开证行就要决定是否接受或拒绝接受单据。1.决定接受单据。开证行如果确定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就有义务接受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予以偿付。2.决定拒绝接受单据。开证行如果确定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则必须拒绝接受单据并且发出
42、通知(参见下述第三步)或自行决定寻求申请人放弃不符点。三、寻求放弃或发出通知三、寻求放弃或发出通知如果开证行决定拒绝接受单据,它有两个选择:第一,可以拒绝接受单据并提供拒付通知;第二,可以寻求申请人放弃不符点。(一一)发出拒付通知发出拒付通知如果开证行决定拒绝接受单据,它必须根据UCP600第16条c款和d款提供拒付通知。 (二二)拒付通知的要求拒付通知的要求UCP600第16条c款对拒付通知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如果相关银行没有按照本款的规定缮制拒付通知,则拒付无效,相关银行不得宣称交单不符。 构成有效拒付通知的三个要素构成有效拒付通知的三个要素: 1.要有拒付的明确意思表示 2.一次全部列出
43、不符点,不符点必须明确 3.对如何处置不符单据的说明(三三)发出拒付通知的方式发出拒付通知的方式UCP600第16条d款规定:要求拒付通知必须以电讯方式,如不可能,则以其他快捷方式发出。发出拒付通知的第一选择应当是电讯方式,若电讯方式无法获得,才可选择其他的快捷方式。 (四四)发出拒付通知后对单据的处理发出拒付通知后对单据的处理UCP600第16条e款是较UCP500新增的规定,解决了相关银行发出拒付通知后何时可以退单的问题。(五五)寻求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寻求申请人放弃不符点UCP600第16条b款规定了开证行在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根据申请人作出的是否接受不符点的决
44、定,开证行有自行决定是否拒付单据的权利。四、未收到放弃书四、未收到放弃书1.确定开证行是否将放弃不符点。2.如果开证行放弃不符点接受单据。3.如果开证行拒绝接受不符点拒绝接单和发出通知。五、收到放弃书五、收到放弃书1.确定如果开证行放弃不符点。如果申请人递送其不符点放弃书,开证行必须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放弃书,事实上申请人放弃不符点不能迫使开证行也放弃不符点。2.如果开证行放弃不符点接受单据。3.如果开证行拒绝接受单据拒绝并发出通知。第七节第七节 常见的单据不符点常见的单据不符点一、信用证本身常见的不符点一、信用证本身常见的不符点1.信用证过期(Credit expired)。2.信用证的金额
45、不足以支付货款。3.信用证经修改,修改书不齐全。4.信用证的货名、单价有误。5.交易条件为CIF(运费保险费在内条件)和CFR(运费在内条件),但目的港却为没有海湾的内陆国家。6.信用证及修改书乃为伪造。7.信用证漏填开证日期与开证地点。8.受益人的名称或地址不详。9.信用证条款之间互相矛盾。10.信用证印鉴或密押不符。11.信用证大、小写金额不符。12.信用证有关单据的要求不合理。13.开证的依据值得商榷。14.信用证已转让(L/C transferred)。15.未在最迟交单期内提交单据(Documents not presented in time)。二、汇票常见的不符点二、汇票常见的不
46、符点1.汇票的出票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Draft presented after expired date)。2.汇票的到期日未能确定(Draft payable on an indeterminable date)。3.汇票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Amount of draft greater than amount of credit)。4.汇票的背书有误(Bill of exchange not endorsed correctly)。5.汇票规定的有效期限与信用证规定的不符(Tenor not as shown on credit)。6.汇票上的付款人有误(Draft drawn
47、on the wrong party)。7.汇票的出票人非信用证的受益人(Draft not drawn by beneficiary of credit)。8.汇票金额不足(Short drawing)。9.出票人未签字(Signature of drawer missing)。10.未按信用证金额比例开立汇票(draft are drawn incorrectly or for an amount disproportionate to the amount of the credit)。11.汇票未按信用证要求开立以指定银行或指定人为付款人(Draft not drawn on bank
48、 of party specified on credit)。12.汇票收款人名称不符(drawer incorrect)。13.汇票的收款人未背书 (draft not endorsed by payee)。14. 币别有误 (Draft drawn in (currency) instead of (currency)。15.未按规定列出“利息条款” 或“出票条款”(Required interest clause or drawn drawee, if any, missing)。16.错记或漏记信用证号码(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 absent or inco
49、rrect)。17.汇票金额与发票金额不符(the amount shown on the invoice and bill of exchange differ)。三、商业发票常见的不符点三、商业发票常见的不符点1.出票人名称不符,即非信用证的受益人(Not issued by beneficiary of credit)。2.发票日期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Invoice dated later than expiry date of credit)。3.进口商的名称与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不一致(Buyers name not identical to applicants name as sho
50、wn in the credit)。4.商业发票对货物的描述与信用证不符(Merchandise description not identical)。5.发票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或超出其允许增减的范围(Total amount of money on invoice exceeds or not within permitted leeway)。6.发票金额与汇票金额不符(The amounts shown on the invoice and draft differ).7.单价超出规定的幅度(Unit price not within permitted leeway)。8.未按信用证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