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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第九章 竞争法第九章第九章 竞争法竞争法“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第九章第九章 竞争法竞争法第一节第一节 竞争法概述竞争法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第三节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理解竞争法的概念,掌握竞争法的特点,了解竞争法的作用,了解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了解垄断行为的定义及包含的内容。掌握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集中和行政性垄断内涵。掌握不正当竞争定义。第九章第九章 竞争法竞争法学习目标学习目标引导案例引导案例浙江奉化抽奖销售案浙江奉化抽奖销售案 2017年下半年,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消费者举报投诉中心连接8起群众举报,反映超市附近专柜以抽
2、奖打折形式促销玉器饰品存在猫腻。根据举报线索,奉化区市场监管局随后派维权义工,通过消费体验掌握事件原委,并最终对涉事珠宝专柜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消费者在奉化区某购物超市和某购物中心等商超消费后,收银台附近的珠宝专柜都会主动提醒消费者凭小票参与抽奖。奖项分别为:特等奖(赠送和田金)、一等奖(购买珠宝一折)、二等奖(购买珠宝二折)、三等奖(购买珠宝三折)。义工体验反馈,如购买意愿强烈,n均可抽中一等奖,原价1999元至1万元不等的玉器,可二三百元折价购得。该局接到的几起举报,均表现为消费者事后对中奖行为表示质疑,怀疑玉器物非所值。n 经调查,珠宝专柜为个体工商户租赁超市经营场所设置。经营户对意愿
3、进行评估后,由后台电脑或人工控制获奖概率,最后基本以一折的价格出售商品。从销售票据看,特等奖(赠送和田金)尚未发生,销售价格基本集中在200元至400元。n 经宁波珠宝行业协会鉴定,玉器不假,但标价过高,实际价值与折后价基本符合。n【问题】专柜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如何处理?【解析】n 此专柜设在大型商超周边,有误导消费者专柜为超市所设的嫌疑;以抽奖形式打折促销,容易造成消费者中奖的假象。当事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
4、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节 竞争法概述一、竞争法的概念一、竞争法的概念二、竞争法的作用二、竞争法的作用一、竞争法的概念一、竞争法的概念 (一)(一) 竞争法的概念竞争法的概念 竞争法是指市场经济国家规范市场行为,保护竞争法是指市场经济国家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和促进市场竞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二) 不正当竞争与垄断的区别不正当竞争与垄断的区别()不正当竞争是一种竞争行为,而垄断则属一种排除竞争或限制竞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法律绝对禁止的;而在法律上并非完全禁止垄断,而且有的垄断还是
5、由法律认可和维护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都是经营者;而法律所反对的垄断行为的主体不仅是各类经营者,可能还包括某些政府机关。 ()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损害经营者对手的利益,对消费者利益则不直接(甚至不)损害;二、竞争法的特点二、竞争法的特点n1. 适用对象的多样性n2.调整方法的复杂性n3. 法律内容的交叉性n4.法律责任的综合性。 鼓励与保护公平竞争 制裁反竞争行为 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三、竞争法的作用三、竞争法的作用一、反垄断法概述 垄断的概念 所谓垄断,是指相关主体利用自身的各种优势来阻碍、排除其他经营者参与同业竞争的行为。 反垄断法的概念
6、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第二节反垄断法 二、垄断行为概述二、垄断行为概述(一) 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也称为卡特尔,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不是指单纯的为达到垄断目的而签订的协议,而是强调欲达到一致的垄断效果的所有行为。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联合抵制交易。 ()国务院反垄断执
7、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制度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制度(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
8、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二)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的依据因素市场支配地位的依据因素 (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市场
9、支配地位的推定条件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条件 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上述第()项、第()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则可
10、以认定经营者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三) 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的含义经营者集中的含义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
11、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可以不申报的情形。()申报材料要求。 审查审查()审查期限。()审查经营者集中应考虑的因素()审查决定。()对外资参与经营者集中的规定。(四)(四)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即通常所称“行政垄断”。是指拥有行政权力的政府机关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各种行为。三、反垄断的调查与处理三、反垄断的调查与处理(一) 调查主管机关及职责(二)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权 、
12、反垄断执法机构依职权或依举报展开调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权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采取的措施 、处理决定应当公布(三) 调查的中止和恢复(四)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途径第三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 不正当竞争,也称为不公平竞争、违法竞争,是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而产生的一种现象。 、实施主体是经营者 、目的是为了获得竞争利益 、竞争手段违反了法律 、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和市场竞争秩序(二)(二)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念及调整对象反不正当竞争法概念及调整对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13、的总称。其中包括:其中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在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的权责关系;()竞争主管机关在行使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职权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人之间发生的关系;(二)(二)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念及调整对象反不正当竞争法概念及调整对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受害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人之间发生的请求赔偿的关系;()单位和个人因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主管机关之间所发生的奖励和保护关系;()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机关工作人员的权责关系。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14、的行为。经营者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违法性 侵权性 社会危害性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7种表现种表现(一)欺骗性交易行为(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二)商业贿赂行为(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n商业秘密主要特征有:n(1)秘密性,即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
15、征。n(2)实用性,即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能给权力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及竞争优势,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所在。n(3)保密性,即权利人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不仅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能否成为商业秘密的条件,也是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四)虚假宣传行为 (五)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六)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七)不正当网络影响、破坏等行为n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n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n(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
16、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n(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n(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n(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 监督检查主体 、国家监督检查 、社会监督检查 ()披露。 ()检举。 ()控告。 ()起诉。(二) 监督检查职权(三) 监督检查要求三、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三、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一)(一)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 、宣布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效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行政处分 6 、吊销营业执照(二)(二)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 3、赔偿损失(三)(三)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四)(四) 复议与诉讼复议与诉讼四、法律责任四、法律责任